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基督教烏托邦社區研究的多元對話
第二節 基督教烏托邦社區研究的多元對話
(一) 從思想到實踐: 基督教與烏托邦的親緣理論
首先,以柏拉圖《理想國》(350 B. C.)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為西方社會提供 了一個淵遠流長的烏托邦思想基礎:一個對於安定幸福之理想社會的想像。由於 對於某種理想狀態的嚮往,當前社會情境之「不理想」的程度一直是促進烏托邦 思想發展和實踐的外在動力。謝江平(2007)指出烏托邦最初是作為一種文學題 材出現,經歷從小說到思想、從試驗到實踐的過程。Thomas More 在《烏托邦》
(1516)一書中針對資本主義初期的社會弊病進行了深刻批判,並描繪出了一個
5 關於基督教的「宗教學」分類和定義,董芳苑(2000)將基督(宗)教分成四類:一是「教制 基督教」(Institutional Christianity)、二是「教派基督教」(Sectarian Christianity)、三是「急進基 督教」(Radical Christianity)、四是「類似基督教」(Quasi Christianity)。而新約教會被其歸類為 第三類。詳見董芳苑(2000)。
完全沒有這些弊病的烏托邦──廢除私有制、取消貨幣、共同生產、平等分配、
過著集體生活。如同 More 針對 16 世紀資本主義初期弊端而設想的烏托邦,處 於 20 世紀末、21 世紀初的新約教會/錫安山建立烏托邦社區,也可以同時被放 在當前社會情境──政經壓迫、現代性或新自由主義──之種種「不理想」狀態的 反思和抵抗之框架下,去檢視其烏托邦實踐的社會意涵。如瞿海源(1988)認為 長老教會、一貫道、新約教會等「新興宗教」以運動方式抵抗政府的宗教迫害,
而其與台灣社會的變遷緊密關聯,反映了台灣社會的脈動與問題所在。黃應貴
(2012、2013)則指出新興宗教是新自由主義下對主流社會種種壓迫的反抗力量 與心靈寄託,尤其是在所謂的「第三條路」也失靈時。
其次,就烏托邦實踐的內在動力來說,許多研究強調猶太─基督教傳統與烏 托邦思想間存在的內在聯繫。如 Hertzler(1926)指出人類的烏托邦思想可追朔 到西元前 11 世紀希伯來先知的宗教思想。Manuel & Manuel(1966)認為「烏托 邦是一種雜交物,是猶太─基督教彼岸世界的樂園信仰和希臘神話中此岸世界的 城邦之理想的結合」。Harrison(1984)甚至提出「烏托邦就是基督教千禧王國的 世俗化,千禧王國就是宗教化的烏托邦」之假說。陶飛亞(2004、2012)指出猶 太─基督教提供了烏托邦思想四種基本要素:天堂或樂園的思想;千禧年主義;
早期基督教社團成員的共產生活先例;耶穌的道德教誨和榜樣、不斷引導人們向 前的精神。謝江平(2007)則認為猶太─基督教的線性史觀使烏托邦脫離純理念 而得以進入歷史、實踐的意義。然而,猶太─基督教傳統雖然為烏托邦思想提供 了基本要素,但在過往經驗中烏托邦的實踐卻又必須透過非主流的「異端教派」
才得以達成(Hardy1979;Gerald & Gutek 1998;陶飛亞 2012)。Wilson(1970)
認為此「烏托邦型教派」比改革型教派激進,不僅尋求建立居住區,且還提出了 按公有制方針重組世界的綱領;它們的目標在於某種社會重建(筆者將在本章第
二節中詳細討論)。
(二) 當代的案例: 台灣新約教會/錫安山的既有研究
新約教會/錫安山同樣做為一個被台灣其他基督教派視為「異端」的烏托邦 型教派,堅持對聖經文本做出絕對解釋,並視己為唯一正統的基督教會。走上建 立烏托邦道路的新約教會/錫安山相對於台灣其他基督教宗派來說封閉而研究 不易,因此以錫安山為主題的深度論文不但相對稀少,而且這些既有研究間的對 話更少。其中較具代表性且與筆者研究相關的有四篇。
首先,張發誠(1995)採用都市社會變遷理論,探討在教會和國家的衝突中 錫安山空間意義的變遷,認為新約教徒從抗爭的過程中,逐漸使錫安山成為一個 將國家權力排出在外的「抵制的空間」,而在此基礎上,才得以被信徒建構為一 個自給自足的獨立社區。張發誠以一個局內人(本身是新約教徒)和主位觀點
(emic)的角度,為新約教會/錫安山的歷時性變遷及教徒主觀認知的「信仰」
實踐提供了許多非常難以取得的寶貴材料和資訊。不過在他的全面性研究裡,所 呈現出的新約教會/錫安山之面貌有點過於「工整」,這固然可能是出自於一個 真正用生命體驗「信仰」後對教會邏輯的深入理解,但同時也可能只呈現出某種
「官方」說法,在他的文章裡幾乎看不到新約教會內部仍存在的矛盾、差異性或 成員的「雜音」。不過張發誠在最後結論時,點出了一個對筆者之研究很重要的 基礎(雖然在他的理論框架中,那是個研究限制和解釋限制),他提示新約教會 在動員信徒抗爭、打造錫安山主體性空間(獨立的社區共同體)的「抵制政府」
因素之外,還有某種他所未能深入探討的「宗教性」、「本質性」內在實踐動力
(1995:123-125)。筆者在本文中,將要延伸並深入討論這種在烏托邦實踐上「內 在動力」之關鍵存在和其特色。
其次,彭菲(1997)利用新約教會出版的大量典籍,輔以部分田野調查,有 系統地對新約教會/錫安山作出 1986 年(錫安山事件落幕)以前的教會歷史回 顧和社會學分析,他指出新約教會在當時是一種「運動型宗教」之性質,而其宗 教運動的基本模式,是靠著領袖不斷提出和運用教義去組織、動員並支持信徒的 過程。相對於張發誠的研究,彭菲的研究可以說是站在一個對立面,以純粹局外 人(他在錫安山事件期間擔任瞿海源的研究助理)和客位觀點(etic)的角度對 新約教會及其行動進行各式分析和評論6。彭菲的研究雖然並非論文,而比較屬 於初探性質的研究調查報告,但對於新約教會的教義發展、基本材料和調查結果 所能觸及的各式研究領域之開展貢獻良多。與本文最直接相關的,是他提到新約 教徒在錫安山上作為一個「共同生活團體」(communal group)和「烏托邦社會」
之存在(1997: 688)。
再次,高嵐書(2011)從法學的角度討論宗教自由和義務教育的衝突,並以 美國 Amish 教派為例,主張錫安山上的新約教徒應享有免受義務教育之權利,並 得以開辦宗派教育學校或合法在家教育。這一個部分,和本文中所要談及的新約 教會在聖別地「伊甸家園」中實行「神本教育」的主題相關。
最後,朱肇華(2005)以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角度,將錫安山 與其他公社(commune)團體作比較性研究,分析錫安山個案成功的原因。他指 出影響集體行動成敗的主要因素在於制度設計,而錫安山中小型的組織、嚴格的 成員篩選制度、專業分工的模式,以及允許適度保有私有財產,優異的制度設計 使其具備了成功的必要條件。而在制度之外,宗教在人類集體行動中的角色也有 其獨到影響力──宗教信仰能為集體行動參與者提供足夠的理想性誘因,透過理
6 根據瞿海源自述:「在 1983 年,開始注意到新約教會和政府之間的衝突,就著手進行對新約教 會的研究。這個計畫由助理彭菲進行實地參與觀察,後來和該教會多位領導階層人士晤談。最後 寫成〈神示與先知:一個宗教團體的研究〉,這是由彭菲主稿,經過我多次修改的論著。」詳見 瞿海源(2006: x)。
想性誘因和物質性、社群性誘因的結合,更可以強化集體行動的力量,維持集體 行動的進行。朱肇華(2005)為錫安山上的近代生活提供了初步的面貌及討論。
由此他(2012)進一步指稱錫安山是一個「宗教烏托邦社群」(religious utopian community),然而除了使用這個詞彙之外,他並沒有針對這一個用詞的來由或概 念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或文獻回顧,僅僅是使用它來「標籤」(label)錫安山。
而筆者在本文中亦將新約教會/錫安山(基督教烏托邦)視為「宗教烏托邦」及
「宗教烏托邦社區」的一個典型案例,並且將強調其與「世俗烏托邦」(secular utopias)的對照和比較,並呈現出兩者概念和意識形態上的異同。
其他又有如張源泉(2003)、陳穎川(2003)、王振中(2011)等分別針對宗 教教育、民主政治、政教衝突而以錫安山為例的零星研究。然而,目前似乎尚無 一篇針對錫安山及「錫安支嶺」的烏托邦社區特性、「伊甸家園」社會生活和成 員再生產、以及聖別地內外新約教徒「信仰實踐」(如日常聚會和節期朝聖)的 深入描述和研究,這正是本文希望能夠做到的。
(三) 文化決定論與人類本質: Spiro 烏托邦公社的理論雛形
在人類學中少有的烏托邦研究中,Spiro(2004)詳盡描述了以色列 Kibbutz 運動的原初烏托邦公社(utopian communes)之社會和文化系統,以及經過世代 輪替後這些系統中已經出現的劇烈變遷。他使用借鏡自佛洛伊德在《文明與其不 滿》(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一書中對「不滿情緒」(discontents)的概念 及看法:後者認為「文明」阻撓了一些基本的人類慾望(特別是積極、侵略性的 慾望),其持久不懈需要超我(superego)的發展,但超我卻反過來使人產生自責 和罪惡感。這些痛苦的作用是「文明」之益處的必要代價,因此人類或多或少都 懷有著不滿情緒(discontents)。Spiro 接著指出,雖然古典烏托邦思想家──從
Thomas More(1516)開始──也認為文明產生不滿情緒,但他們不同意佛洛伊德 的診斷。他們主張「不滿情緒」都是由我們所已知文明的社會秩序特徵之類型所 產生,因而一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的社會秩序之建立將會防止其發展。
進一步來說,Frank Manuel(1966:73)強調世俗烏托邦(secular utopians)──但 不是宗教烏托邦(religious utopians)──相信他們的價值之所以可以被達成,是 因為他們對於「人類本質」(human nature)的理論──人天生兼容善、惡兩者特 徵,其實現取決於社會秩序,而公社秩序產生了前者(善的特徵)、個人主義秩
進一步來說,Frank Manuel(1966:73)強調世俗烏托邦(secular utopians)──但 不是宗教烏托邦(religious utopians)──相信他們的價值之所以可以被達成,是 因為他們對於「人類本質」(human nature)的理論──人天生兼容善、惡兩者特 徵,其實現取決於社會秩序,而公社秩序產生了前者(善的特徵)、個人主義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