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烏托邦的外在與內在動力:
基督教烏托邦的「天時」與「地利」
(一) 外在與內在動力: 關於烏托邦實踐的推力、潛力與能力
外在動力
所謂的外在動力,簡單來說就是促成走向烏托邦的外在因素,也就是在特殊 的歷史結構和外在政經壓力下「迫使」特定人群對於自身處境的一種本能或深思
熟慮的「極端反映」。很多時候這種所謂的外在動力,並不只是來自於普遍性社 會氛圍的無形壓迫,而是直接建立在特定人群之真實生命財產或身體經驗(譬如 顛沛流離或逃亡)的「有形」被剝奪感之上。以歐美經驗為例,許多美國歷史上 或當代有名的烏托邦團體,如 Amish、Hutterites、Harmony society、Bruderhof、
Amana Colonies 等等,這些人群(教派)大多是為了實際逃離以前在歐洲所受到 的迫害(persecution)經驗(尤其是人身迫害)而移民北美建立起與外界隔離的 烏托邦社區(Brown 2002;Sreenivasan 2008)。以台灣經驗的錫安山來說,走向 烏托邦的外在動力不只是「戒嚴時期」普遍性的政治壓迫或宗教管制氛圍(如同 時期的長老教會、一貫道也受到政府壓迫),其關鍵應該是 7 年「錫安山事件」
(1980~1986)中被新約教徒主觀認知為「宗教迫害」而以生命和身體「銘記」
的一連串真實、具體「被剝奪」經驗(無家可歸、財產被搗毀、教徒下獄、教徒 上山被集體毒打等等)之反動。
這種將烏托邦社區視為「所處社會之歷史特定產物」的普遍觀點具有一定解 釋力。它說明了烏托邦社區的「出現」很多時候並非偶然或純粹由領導人的個性 所致,而是很大程度上奠基於特定歷史及社會發展中的「推力」(譬如宗教迫害 或者「漂鳥精神」),隨後被迫或主動向當前社會之「不理想」進行另類的「反抗 運動」。筆者肯定這樣的觀點,某種意義上來說,新約教徒及錫安山在 1986 年後 真正堅決走向「烏托邦」之路(並全盤否定外在社會及國家),可以說是被政府 用 7 年(錫安山事件)所「逼上梁山」的7。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這種「外在 動力說」仍有其解釋力上的限制,尤其它過度放大了資本主義社會和國家權力作 為「外來者」對於「促成」特定人群「轉型」(烏托邦化)的決定性影響力8。如
7 根據張發誠(1995)所述,新約教會在 60~70 年代都仍只是抱持著「出世」的態度,雖然不 過問世事但仍傾向認同執政者的施政,即使在「錫安山事件」初期信徒還是「依法」上訴希望政 府更正「行政」錯誤,直到一連串的「蓄意迫害」才使教會的態度徹底轉變為「敵視世俗」。
8 正如同晚近人類學對於 Wolf、Mintz 之「世界體系」研究取向的批評。
果僅從特定歷史結構或外在政經壓迫的「宏觀」角度視烏托邦社區為「被生成」
或「反抗」運動下的產物。首先,我們無法解釋為何同樣處於戒嚴時期、同樣倍 受政府打壓的長老教會(基督教)和一貫道(非基督教)沒有像新約教會一樣激 烈反抗到走向烏托邦之路。其次,我們將忽略新約教會/錫安山本身在打造主體 性空間(烏托邦社區)的「抵制政府」因素之外某種如張發誠(1995)所提示卻 未談及的「本質性」內在實踐動力。
內在動力
所謂的內在動力,也就是真正將烏托邦思想(藍圖)付諸行動、實際建立烏 托邦社區者大多是宗教或靈性團體──尤其是「基督教烏托邦」(Christian utopians)團體的某種「內在關聯性」基礎(Pitzer 1984;Sreenivasan 2008;陶飛 亞 2012)。筆者認為,這種基督教和烏托邦之間存在的「親緣關係」充分解決了 前面「外在動力說」在解釋力上的困境,並說明這種內在「潛力」(文化底蘊)
是促成烏托邦實踐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本文中,我們可以分兩個層次 來討論這種「內在動力說」並以新約教徒/錫安山的案例來檢驗之。
第一個層次是「基督教」(Christianity)9的宗教性。基督教提供了西方烏托 邦思想四種基本要素(陶飛亞 2004、2012):(1)「天堂或樂園的思想」出自於
《創世紀》中對伊甸園之「原始富裕」生活的描述及憧憬。我們看到 1992 年後 新約教徒以「回歸神治、見證伊甸」作為打造錫安山(及錫安支嶺)的信仰實踐,
他們企圖以聖經中的「伊甸園」為藍圖實踐烏托邦,以在烏托邦社區內過上無憂 無慮、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伊甸生活」。更進一步地,新約教徒在 1997 年後以「伊
9 在本文中,為求行文簡潔順暢,筆者所使用的「基督教」一詞一律對應及指涉的是英語世界中 的 ”Christianity”(在台灣的特殊語境中為了亡羊補牢避免混淆有時會改以「基督宗教」稱之),
其主要包含了 ” Roman Catholic Church”(本文將以「天主教」或「舊教」稱之)、” Eastern Orthodox Church”(東正教)、以及 16 世紀宗教改革以後的 ”Protestant Church”(本文將以「改革宗」或「新 教」稱之)三大分支系統。
甸家園」正式稱呼他們培育烏托邦成員並完整實踐「神本生活」的「聖別地」場 徒帶領信徒過「共同生活」(communal living)的典範記載,譬如「信的人都在一 處」、「凡物公用」、「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等等12。相對於其他文化(如中
支嶺)的實際生活也的確如初期教會般,採取共同居住及勞動、財產公有、集體 精神成為各個時代邁向理想社會的促進因素(Hertzler 1926)。雖然新約教會和錫 安山不論在地緣上或文化上,皆並非實際身處「西方世界」的社會文化脈絡及傳 公道和安寧的方向前進。(Hertzler1926,轉引自陶飛亞 2012:10)。
14 在聖經中,保羅原名掃羅,原是一名迫害耶穌信徒不遺餘力的猶太裔羅馬公民,後來卻因見證
的「耶穌精神」16,並實際動員信徒在錫安山(及錫安支嶺)上建構出他們理想 主義」(fundamentalism)17的激進色彩(丁仁傑 2007)卻並沒有像新約教會(基 督教)一樣走向烏托邦之路。
第二個層次是「教派」(Sect)18的特殊性。可分為兩個部分來談:(1)首先 是從「教派」之相對性概念的角度,也就是基督教發展脈絡下「教會-教派」
(church-sect)之二元概念架構的對立原則(Weber 1963;丁仁傑 2014)。就這個 角度而言,第一個層次的基督教思想雖然為烏托邦實踐提供了「文化底蘊」而具
18 筆者在此主要採用發展自 Weber(1963)「教會-教派」(church-sect)之二元對立概念的檢視 框架來給予「教派」(sect)這個用詞基本定位。因此在本章中,基督教「教派」並非一般性的泛 指基督教「所有分支團體」,而是特別用來指稱在基督教世界或特定社會脈絡下「對立」於主流
(大眾化)基督教團體、而處於某種「邊緣性」或具有「激進性」特質的非主流(小眾化)基督 教團體。
不過,在一般行文中,因常涉及研究對象之主位(emic)觀點的使用,筆者使用「教會」一詞 時只有在以括號「」強調時將其放入「教會-教派」(church-sect)的二元框架中討論,否則皆專 指新約教會或指稱一般性的基督教團體。
另外,其他關於中文「教派」及英文 ”sect” 之詞彙的不同翻譯、連結指涉及分類定義,參見 游謙(2002)。
眾化)基督教團體、而處於某種「邊緣性」或具有「激進性」特質的非主流(小 眾化)基督教團體。許多基督教烏托邦社區都是由基督教「教派」依照《聖經‧
使徒行傳》中的初代教會信仰和生活為範本去建構(Kanter 1972;Wilson 1992;
Sreenivasan 2008;陶飛亞 2012)。這些與主流教會分道揚鑣的「異端教派」通常 將聖經文本的訓示「絕對化」,因而帶有某種「原教旨主義」傾向;其中某些執 著於「具體執行」聖經經文的理想主義教派團體,便容易走向共同生活和建立烏 托邦社區之路。在台灣,新約教會做為一個自始主張「拆毀宗派公會」(江端儀 時期)至終宣告「打碎人國」(洪以利亞時期)而同樣被台灣其他基督教團體視 為「異端」的教派組織,從過去的激烈街頭行動、激進標語、到現在聚會禱告中 仍無所不在的「肅殺」氣氛和言詞,常使其被外人認為具有強烈「基本教義派」
(原教旨主義)的色彩。此外,他們不單堅持對聖經文本做出「絕對」解釋、視 聖經經文字句為「真理」,並且的確在錫安山上建構他們認為「理想」的烏托邦 社區和公社生活,甚至堅決退出「人國」教育體制在「伊甸家園」中對信徒子女 實行以聖經為「唯一教科書」的「神本教育」。(2)其次是從「類型學」(宗教組 織型態)的角度,也就是「教派」的絕對性質來談。Wilson(1970)活化了「教 派」(sect)的概念,使其得以超越原本基督教社會文化脈絡的使用侷限,進而放 在更寬廣的(跨文化傳統)脈絡下去應用並分類出各種不同「個性」的宗教「教 派」組織:遵循型(conformist)、皈依型(conversionist)、改革型(reformist)、
革命型(revolutionist)、烏托邦型(utopian)、內向型(introversionist)等等 19。 Hardy(1979)又根據 Wilson 的分類法進一步指出上述類型教派的後三者(革命 型、烏托邦型、內向型)最有可能建立公社團體(轉引自陶飛亞 2012:318)。整 體而言,新約教會/錫安山的案例在 Wilson 和 Hardy 這樣的「教派類型學」模 型下,依然可以被很好地套用和闡釋,因為新約教會的確很大程度上滿足了
19 中文用詞翻譯引用自丁仁傑 2014:14-15。
Wilson 對於「烏托邦型」教派的特質描述(尤其是人類主動重建美好社群以與超 自然接軌的目標),且不論新約教會是否可能是「綜合類型」的教派(同時具有 烏托邦型、革命型、內向型教派的重點特質,下面將會詳述),它都的確在錫安 山上實際建立起了如 Hardy 所說的公社(commune)或烏托邦社區。
最後,讓我們拉回到「內在動力說」中第二個層次的討論。我們在第一個層 次中用基督教(新約教會)的「先天性潛力」試圖說明在同時期的外在推力下非 基督教(一貫道)為何沒走上烏托邦之路。而在第二個層次「教派」的討論中我 們可以發現,不論是用基督教發展脈絡下「教會-教派」(church-sect)的角度
(作為非主流教派)還是用「教派類型學」的角度(作為烏托邦型教派),新約 教會/錫安山的「教派」特殊性,的確成為將基督教的烏托邦「潛力」轉為「能 力」的實現關鍵。由此我們進一步解釋了「外在動力說」的第二個困境:為何同
(作為非主流教派)還是用「教派類型學」的角度(作為烏托邦型教派),新約 教會/錫安山的「教派」特殊性,的確成為將基督教的烏托邦「潛力」轉為「能 力」的實現關鍵。由此我們進一步解釋了「外在動力說」的第二個困境:為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