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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安山的發展:烏托邦的「獨立」與擴張

第二章 新約教會/錫安山與烏托邦

第二節 錫安山的發展:烏托邦的「獨立」與擴張

(一) 錫安山作為「獨立」社區與教會「主權」的奠定

經過長達 7 年的「錫安山事件」後,政府對新約教會的一貫「打壓」政策於 1986 年開始「從寬」處理。首先是 9 月允許原設籍的信徒(談、劉三家人共 17 戶)回到錫安山居住;接著又在 10 月宣布將「甲種山地管制區」的三民鄉雙連 堀地區(錫安山)改為「山地管制遊覽區」,包括新約教徒在內的任何人「不需 理由」皆可向當地警局申請「遊覽證」入山(但每次效期為 7 日);最後是 11 月 針對「錫安山違法佔有國有土地問題」從寬辦理原使用人的「放租」事宜(朱肇 華 2012:109-110)。

然而事實上是自 1986 年底政府「開放」錫安山起,不單新約教徒認為「回

26 詳參見張發誠 1995: 21-33。

家」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需要政府的「批准」而沒有一位上山的信徒去 辦理所謂的「遊覽證」,就連政府對於此「違法」情況以及信徒在山上的所有活 動皆不再過問(張發誠 1995:110-111),直到今天(2016 年)亦然。

也就是說,錫安山從 1986 年底開始正式成為一個國家權力(主要是行政體 系)所無法有效觸及的自治地方。即使新約教會與國家政府(國民黨)之間的衝 突並未因此停歇(教會的街頭行動持續到 1991 年),但至少「錫安山土地爭議」

自此被放入一種「懸置」而「維持現狀」的特殊關係及互動框架之中。

在此情況之下,新約教徒透過主體歷史的重構(如反污名化的各種文宣)、

實質空間的安排與管制(如自行開發土地並設立哨站和守衛)、集體記憶的再現 與傳承(如遺跡保存和舉辦以再教育為目的的冬/夏令會),逐步將錫安山建設 成一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將國家權力排除在外的「抵制的空間」,甚至建構 出一個類似「族群」般的「社區共同體」(張發誠 1995:112-120,123)。

更進一步而言,至少在台灣境內,即使新約教徒一再宣稱要「打碎人國、實 現神國」,但實際上除了錫安山這塊土地面積有限、受「上帝應許」而被信徒認 為不需要「合法持有」的「神國都城」27之外,往後教會並未「以神之名」再越 雷池一步「非法占有」其他「人國國土」;與此同時,政府雖然一再宣稱新約教 徒「違法侵占」國土(包括宣稱禁止信徒在山上私造房舍),但 30 年來(1986~

2016)都「尚未取締」錫安山之內的新約教徒自治狀態,某種程度上相當於「默 許」並「讓渡」了有限國土的「主權」給新約教會,而使「國家的雙連堀」在真 正意義上變成了「教會的錫安山」。筆者認為正是(也只有在)同時立基於這種

「懸置」錫安山土地爭議,以及國家與教會雙方在「錫安山以外」土地(國土)

之「井水不犯河水」(主權)的「默契」平衡之上,錫安山才真正得以成為新約

27 新約教會認為台灣高雄的錫安山是「基督再臨」帶下之「新天新地」的首都。

教會長期自主發展的「獨立」社區。

(二) 建立典範 ──「重整家園」與「萬民流歸」(1986~)

在 1980 年以「清岳專案」拉開序幕的「錫安山事件」中,政府對錫安 山進行了強制驅離和全面性銷毀,當 1986 年新約教徒「回家」時,除了造林與 梅樹之外,基本上從 1963 年起由信徒用雙手辛苦耕耘近 20 年的經營成果已全數 歸零,包括供電線路與電動流纜(張發誠 1995:71,75)。在此百廢待興的情況下,

新約教徒必須重新打造他們所「想像」的家園,同時也要面對因地處「山地管制 遊覽區」而來的觀光客。

與早期經營(即錫安山事件以前,見 2-1-4)很大的不同是,這個時候新約 教會已經是以「一人一山」為信仰軸心的時代,錫安山除了是「錫安子民」28共 同生活和實踐信仰的獨立社區外,還是「萬民流歸的聖山」29,因此 1986 年後 錫安山的建設目標除了「現下」的「重整家園」,同樣重要的是為「未來」的「萬 民流歸」作「準備」。藉由「先知」洪以利亞的「預言」內容,錫安山因而有較 清晰及明確的烏托邦想像藍圖和經營動機。

基於「重整家園」和「萬民流歸」的動機和信念,新約教徒將建設重點放在

「住宿」和「交通」之上。前者是最基本的提供山上信徒居住及山下信徒朝聖留 宿之用,如筆者出田野時被安排居住的「希伯崙山莊」;後者是為了「方便」萬 民的「流歸」,因此改善交通不便的實體建設成為優先,如「錫安大道」(從錫安 山腳至山上「聖殿」的柏油馬路)的建成徹底改善了錫安山出入不便的問題。山 上所有的建設工作都在洪以利亞的領導下,由信徒自行設計(甚至曾有全山規劃

28 新約教會的用語,依情境不同而可以有兩種意涵。廣義而言,指所有新約教徒;狹義而言,指 實際住在錫安山的信徒。這裡取其廣義。

29 簡單來說就是「末日來臨、為求得救、世界各地人民都會來錫安山朝聖」的預言和信念。

的構想)並逐項完成(張發誠 1995:76)。

除了住宿和交通的建設,錫安山的經營理念和特色也從此時建立起來。在洪 以利亞的堅持之下,所有的農畜經營以「無毒經營」為首要原則,即不用化學肥 料、不灑農藥、不打抗生素或賀爾蒙。而這些標榜「零汙染」的產品除了供應山 上信徒之用外,多餘的便分配給山下信徒,或者在山上兜售給遊客(張發誠 1995:73)

到了 90 年代初期,錫安山上的各項建設工程已大致完成,而山上所興建的 獨特建築、營造出的生態環境及教徒的生活型態,經過媒體的報導和建構,錫安 山逐漸被外界賦予某種「神秘性」,開始有了「世外桃源」的對外形象,也吸引 越來越多的觀光客入山(張發誠 1995:73,116)。

整體來說,這個時期的錫安山,一方面具有強烈主體性建構、抵制國家權力 和區別世俗社會之「獨立自主」的內向性(如教會自行「規定」錫安山固定「對 外開放」的時間),一方面卻也同時具有接待外人、傳福音、簡報歷史和導覽等 以「服事萬民」30為理念的外向性。

在錫安山的領導權方面,經過「一人一山」的「啟示」,先知洪以利亞除了 是教會的最高領導人外,也同時是教徒信仰的中心。1991 年洪以利亞經由儀式

「受膏為王」31、代神「執掌神權」後,使他個人的神聖性和權力地位受到更進 一步的確認。

(三) 擴張階段 ──「回歸神治」與「聖別經營」(1992~)

30 接續「萬民流歸錫安山」的信念,受上帝所選的「錫安子民」須在山上接待來「朝聖」的「萬 民」並展示各種「榮耀的見證」。

31 古時猶太人的一種「受膏」儀式,即把油塗抹或澆灌在人頭上,表示對其身分地位的認可和尊 敬。在此新約教會仿效《聖經》中大衛在以色列王掃羅自殺後「接續為王」的儀式。

1992 年洪以利亞「受聖靈感動」發出新的「信息」,指出「救治地球」的唯 一方法就是「回歸神治」,也就以「神初創的定律」回到最初「伊甸園」中亞當 和夏娃的生活方式。於是所謂「伊甸的見証」成為新約教會新一階段的信仰實踐

(張發誠:1995:73)。在「先知」的號召帶領之下,全世界地方教會的新約教徒企 圖在現世重新打造聖經中的「伊甸園」並過上「伊甸生活」(在神治下不破壞自 然的生產與生活,譬如「無毒經營」和「作農夫」的具體行動),而其實踐的地 點就在海內外的各個「聖別地」之內。

「聖別地」簡單來說就是「全然神聖而別於世俗之地」,是新約教會對其各 地教會所座落或所擁有之土地的稱呼,包括錫安山與「錫安支嶺」32;其意義大 致等同於「聖地」的概念,但更強調其「邊界」內外性質和意義的全然分野。舉 例來說,相同的榕樹樹種、相同的澆水灌溉行為在聖別地內具有神聖性並被賦予 價值,而聖別地外的則否甚至「不潔」。新約教徒認為所有隸屬於教會的土地都 是由神所「揀選」並「賜予」的,因此不論其來源、規模大小或用途都「全然聖 別」。實際上,以台灣境內而言,除了錫安山以外所有教會的「聖別地」都是合 法(至少不是公然違法佔有)的私人土地,有的來自信徒個人「奉獻」,有的則 是地方教會所「承購」。

典型的「聖別地」規模較大而足以代表一個地方教會,裡面通常包含了聚會 場所和經營產業;這樣的聖別地通常會被冠以如「錫安山」般的聖經中地名,或 是以新約教會教義/啟示相關的用詞命名,譬如台南的「迦南地」、台北的「旭 陽山」、美國的「橄欖山」、東馬的「伯大尼」、「摩利亞山」、「新天新地」、「海角 伊甸」等等。然而,新約教徒的教會用地不一定每一個規模都大到足以容納宗教 性建築或舉行崇拜聚會,許多「聖別地」甚至只是一塊小型的私人菜圃,但就會

32 即錫安山以外的海內外教會土地,以錫安山為尊而存在階序性。

被賦予神聖性而被稱為「伊甸園囿」,而信徒在聖別地內的一切行為都是「聖別 化」後的信仰實踐。

在「見證伊甸」的信仰實踐基礎上,各聖別地內的產業經營被稱作「聖別經 營」,透過先知洪以利亞的「啟示」和動員,錫安山及「錫安支嶺」有了永續發 展的信念支持,甚至是「建立國度」的最終目標:

「…祂要我們中間成就亞伯拉罕的應許,讓我們得大福、成大國。

所以我們整個生活都是承受產業、聖別經營、建立國度的腳蹤…我 們歸回錫安以後,就在這裡擺出全面性的無毒經營。所謂無毒經營 是為著讓墮落的人明白才這樣講的,其實就是全面性回歸自然的 經營、全然聖別的經營。…什麼是聖別經營?聖別就是歸給神,聖 別經營就是所經營的一切都是歸給神的,不但經營的成果歸給神,

連經營的過程也是照著神,這就叫做聖別經營…」(錫安靈流 686 期,轉引自張發誠 1995:73-74)

從此之後各「聖別地」互相流通各自的土產(銷售給信徒),譬如錫安山的 梅子和苦茶、南非「黑門山」的大豆、東馬「迦密山」的小魚干等等;或者進行 再加工的作業;並且開始對外界(世俗社會)設立窗口銷售產品。於是一個各自

從此之後各「聖別地」互相流通各自的土產(銷售給信徒),譬如錫安山的 梅子和苦茶、南非「黑門山」的大豆、東馬「迦密山」的小魚干等等;或者進行 再加工的作業;並且開始對外界(世俗社會)設立窗口銷售產品。於是一個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