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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議民主融入課程的目標

由於學生還未成熟,也尚未具備相當的處世能力,因此教師不能直接賦予學 生完全的權利去參與學校事務;若沒有事先教育學生如何去使用這樣的權利,只 會讓學生對於自己的參與權利漠不關心而已,必須讓教育在個體的知能發展上發 揮功能,才能實現鼓勵學生參與民主審議過程的目標(Gutmann, 1987)。

Endres(2007)認為,要實現審議民主的目標,教師首先要提升學生的社會 能力及互動技巧,加強學生的民主價值,改善學生自我反省意識,並加強觀點取 替(perspective taking)及語言能力。此外,學生同時要能學習民主的基礎知識,

並能進一步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而Heslep(2001)則認為,教師應該要讓學 生具備推理思考能力,能自理自治,此外,學生與學生間也要能夠平等尊重的互 動。

很顯然的,專家學者們都有各自對於教學目標的不同看法,以下就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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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對「審議民主融入課程」的見解及建議,將學生應該要學習的「審議民主」課 程目標,區分為「知識」、「情意態度」、「技能」等方面,希望能從學校基本教育 厚植學生基本能力及人格特質,並達成教學目標。

一、知識

(一) 程序性的知識

身為一個優質的民主公民,為了能有效參與民主過程,首先,學生應該能瞭 解民主的價值,並具備參與民主實質性的知識。再者,學生要能瞭解社會制度及 結構如何產生,以及公共資源、價值和權力最適分配,再進一步學習組織決策分 析與公共意見形成的過程。同時,學生還要能理解爭議問題的本質與成因,並且 培養理性選擇,及解決爭議問題的能力(董秀蘭,1995b)。

如前所述,公民要有能力參與公共議題討論,就需要有本國憲法及相關法律 的知識、對政府機制職權與運作程序的認識、瞭解如何參與公共事務及影響政府 決策的方式,同時也要具備基本能力去參與民主程序,公共討論及發展公民論述

(civil discourse),並且,參與公共審議討論公共事務時,要能熟悉議事規則、

遵守審議議事規範,並進一步具有主持會議的能力(洪瑛璘,2001;高寶華,2005;

Barber, 1999;Weithman, 2005)。

實施「審議民主」參與的各類活動中,諸如:「公民會議」、「學習圈」(study circle)、「審議式班會」、「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y)、「願景工作坊」、「審議式 民調」等,都有其特定程序與模式,不同的活動在議題設定主動性都有差別,因 此,公民就需要對這些活動程序具備基本的掌握,才能運作順利,讓活動進行的 更有效能。

(二)議題內涵的知識

首先,學生要對民主政治有正確的認知,認識政治社會法律與經濟制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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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和自己有關的知識後,再向外擴大至他人、環境、世界的相互關係與知識,

並且要體認到身為公民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廖添富、張樹倫、王錦雀,2002)。

由「公民教育」的目標來看,身為公民,要能對自由、人權、公道、平等、

秩序、福利等政治價值,有一定的理解與意識,才能引發動機,去參與公共事務 與行使公民權利。此外,學生也要先就政府體制與運作的根本,也就是對憲法規 範有基本的認識,其中包括了權利、環境、倫理上的道德標準等。另外,應該要 對於各級政府結構與制度、政府職能,關於政府部門的運作有基本嘹解。除此之 外,還有政府與經濟的關係、政府和社會服務、解決社會科學上的問題等相關內 容(洪泉湖,1998;陳光輝,1983)。

如前所述,身為公民要具備這些基本概念,同時這些基本概念也是公民應具 備資格參與「審議民主」的基本能力,學生當然要有機會能在學校習得這些知識。

為了能有效參與「審議民主」,應當要能對議題內涵提出有力的建樹,想當然爾,

就要對議題的相關知識有所理解,才能提出合理的個人觀點來討論交流,而為了 讓學生理解社會科學的內涵,理應在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文化人 類學等知識領域多加著墨,加以統合並做全盤瞭解。除了達到「公民教育」目標 讓學生具豐富公民內涵之外,同時也讓公民更有能力在「審議民主」運作的場域 中,將其「公民教育」習得的基本知識和討論的議題知識加以結合,除了更能掌 握原理原則之外,也發揮了公民意識,實現自身的公民權利。

對於這麼多要學習的基本知識,莊富源(2006)的觀點是,所傳遞知識應依 照不同的公民學習程度情況來區分,以期因材施教,而不會重覆又浪費了教育資 源,因此,傳遞知識時,要有系統的給予學生適能適性的內容。

除了在學校學習知識外,學生本身應該要能夠主動時時關心小至生活周遭,

大至社會國家,甚至世界上的重要議題,才能時時補充新知,也才有能力去參與,

並思考與重要議題相關的因應,所以學生要能在平常時就閱讀並有接觸時事的習 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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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意態度

「審議民主」是一種在互動情境下交流的動態活動,公民要相信自己對於政 治能有所作為,應該適時表達出意見,也能相信所提出的建議能被政府所接納,

並進一步發展為社會做出影響的信念。而究竟要達成審議民主的公民,要具備何 種「情意態度」,教育要如何潛移默化學生的心靈氣質,以下就陳述學者們的看 法。

(一)德行品格

青年的公民德行的培養,是民主深化的基礎,要有良好的品德,才能意識到 關心社群利益的重要性,也因此喚起其對議題的覺知,興起參與民主的行動。從 教育的立場出發,要培養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教導出具審議民主性的公民 性格,就要讓公民具備良好品格,具有公共性,且能主動積極關懷這個社會,同 時能站在公共領域來思考議題與良性溝通。

透過教育,首要加強公民的「道德能力」(moral),讓公民本身具有優良品 格(prideful independence),並能獨立自主且考慮到他人的利益(public-spiritedness

(林國明,2007;Elkin, 1999)。

(二)互惠

現今的社會中,少數或邊緣團體通常都會對社會事務表現出冷淡的反應,因 為他們自始以來,都認為自己的利益及意見是被這個社會所忽略的,也因為如 此,整個社會的分歧就愈來愈大,雖然主流團體也會試著傾聽少數團體的心聲,

但因為無法互為主體不得其門而入(Levinson, 2002)。因此,Englund(2006)

提到,若人們只會追求私利,而無法互為主體來做思考,就很難了解政治自治

(political autonomy)的意義,因此,團體的成員們要能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問 題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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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社會中,難免會意見不一致,當討價還價(bargaining)時,應該要 能同時考量雙方立場,顧全「共同利益」。學生要能夠學習審議的核心精神,在 自由、平等、尊重多元價值的同時,也應該要學會自我懷疑,若發現有更好的替 代觀點時,能有拒絶或是修正自己的觀點的氣度。同時,學生要能尊重和自己不 同的意見,僅管他人所提供的意見自己並無法贊同,也要積極對不同的觀點予以 包容,學會妥協,在相互尊重下,和其他參與公共審議的個體,一起進行審議過 程,並且要願意拿出具體行動力參與社會民主(洪泉湖,1998;Feman, 2007;

Weithman, 2005)。

Newman(2005)認為除了尊重及包容外,審議民主中所謂的「包容」不應 該是公民抱著「井水不犯河水」的態度,而是要能進一步瞭解對方的觀點,且所 持的態度是尊重而真誠的(genuine),並非只做表面工夫敷衍行事。Gutman 及 Thompson(1996)更提到,公民應該要有責任感的(accommodation),和自身 觀點相異的一方共同做出更意義且有建設性的互動,還要能夠走入對方內心去慎 思,如此一來,公民也才能回過頭來自我反思,並在尊重及包容的立場下,以開 放的心去改變或是修正自己的立場,「互惠」這個特質和教育有最直接的關係,

需要的是完整的「公民教育」,來培育審議所需要的特殊人格特質(disposition)。

(三)自主性的參與意願

Habermas 明確指出,要實現真正的民主,唯有公民能夠具備自律自主的條 件,才能實現(引自楊深坑,1997)。洪泉湖(1998)認為,身為現代公民,應 該要有公民意識,身為國家的一份子,應該要具備「自主性」、「積極性」、「參與 性」,而這樣的公民意識,就需要由外力來喚起公民內在的省思,並能主動投入 參與,公民的主動參與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同時也促進了公民本身的政治 能力,而在提升了公民資質後,公民才又能夠更有充足的資本投入公共議題,相 得益彰。莊富源(2006)也指出面對未來社會的新世紀公民,應該要具備獨立及 自主的公民的性格,讓公民處於自主自律及自由的心理狀態,成為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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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泉湖(1998)認為公民若要做自己的主人,就要意識到,身為國家的公民,

就要能對公共事務,適時表逹自己的看法意見,也要透過有效的管道傳逹自己的 心聲。而「參與」被認為是培養公民資質的關鍵,人們在公民社會中所經歷的經 驗被視為是重要的體會,而公民也才能進一步去發展個人生存,及在社會民主發 展所必須的資源,因此,青少年的「參與」經驗,就是培養其成年後參與公共領 域良好態度的基礎(Albala-Bertand, 1995)。教師應教導學生「參與」的責任,

並讓學生對於「參與」產生責任感(Endres, 2007)。

此外,Putnman 也特別強調,公民參與不僅只是和政治連結,最重要的是公 民的參與能強調社群間的聯結(引自Menezes, 2003),因此學校就要能提供學生 機會去參與和自己生活的社群經驗有關的活動,這一點也是不容忽視的。

Gutmann(1987)認為,教師讓學生親自「參與」,可以讓學生增加對民主 的認同,比只教導規則性的知識,效果還要更明確,同時,若要求學生學習對於

Gutmann(1987)認為,教師讓學生親自「參與」,可以讓學生增加對民主 的認同,比只教導規則性的知識,效果還要更明確,同時,若要求學生學習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