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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照顧服務產業的競爭策略

第二節 照顧服務產業的內部優勢與外部威脅

5.2.2 外部威脅 失衡的外籍看護人力政策

為因應人口老化導致長期照顧人力不足的問題,勞委會於81年4月23日頒 布「因應家庭照顧殘障人力短缺暫行措施」開始核准引進外籍看護工,81年5 月8日,發布實施「就業服務法」及7月27日發佈實施「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 理辦法」,作為外勞引進及管理之法源依據;但上述外籍看護工的引進僅限 於家庭雇用,至81年8月20日方公告「受理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有關事項」,使養護機構看護工的人力繼家庭監護公 開後進入開放申請行列(郭林瑋,2003)。截至民國95年12月底,在台的外籍 看護工共有151,391人(行政院勞委會, 2006)。

另外依據勞委會83年公告「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申請聘用 外籍看護工核配人數比例有關事項」,有關看護外傭的工作項目僅以「雙方 當事人自行約定,約定之工作時間除兼顧看護工的體能外,宜參酌勞動基準 法之精神定之」,但根據許多學者對看護外傭之工作內容之研究,看護外傭 的工作項目實已涉及專業性的護理工作,例如協助給藥、抽換鼻胃管、鼻胃 管灌食以及口咽抽痰等技術性工作。(郭林瑋,2003)

所以回頭來看,檢視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相關規定,本國籍的照顧服務員 需通過學科及術科測試取得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或透過勞委會所 開辦的「照顧服務員」職類丙級之技能檢定測試,已取得丙級證照才能從事 和上述外傭一樣的照顧服務工作,這樣相對比較,顯示勞委會對於同一工作 內容但不同國籍之從業人員要求規定標準不一,而甚至在督導體系仍不完善 的狀況下,導致許多外籍看護工逾越照顧工作範疇而造成不必要的失誤與遺 憾,這點重大缺失,實有必要進一步統整政策,統一規範照顧服務員(不分國 籍)的培訓標準。

另外檢視本地照顧服務員及外籍看護員兩者之間的差異與優缺點,首先 從本地服務員與本土文化的相容性來看,本地籍照顧服務員先天在語言及文 化背景上就具備優勢,不僅可與服務老人言語溝通無障礙,亦十分瞭解本地 之就醫過程與文化禁忌;再來分析兩者之專業背景,照顧服務員已經透過勞 委會取得丙級技術士資格,其專業培訓課程由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社會司

(現整合為衛福部)所核定,所以每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均需經過國家認證的 資格考試方能取得執業證照,而且每位照顧服務員皆有護理或社會工作背景 之專業督導上司來指導,該督導不僅監督指導照顧服務員的服務品質,亦可 做為家庭照顧者最佳諮詢與求助對象,可協助案主瞭解並申請我國長期照顧 各項服務措施與補助,而上述這些專業服務皆是僅透過人力仲介而來台且無 專業訓練的外傭無法相比之處。但儘管這些外籍家庭看護工所提供的照顧服 務,在品質上遭受相當的質疑,但放眼當今臺灣社會,她們卻仍扛起社會大 眾對於老年照顧服務的大半需求。回顧國內長期照顧政策與外籍看護工政策 之發展,在早期兩者間的關係並不直接,是彼此各自運作及目標設定不同的 兩樣獨立政策。但直至最近,政府才意識到原本應屬於人力補充性質的外籍 看護工政策,已陰錯陽差地發展成為嚴重影響長期照顧政策發展的問題政策。

雖然因此政府宣稱將在未來長期照顧法立法內容中,建立一套更加完善並包 納外籍看護工補充協助性質的長期照顧制度,例如國人申請外籍看護工前,

需先申請本國籍照服員推介兩次,兩次都無滿意的對象,才能轉向外傭方向 來申請。此政策原本希望籍此來提昇國人使用國內長期照顧制度的意願,並 且逐步降低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過度依賴外籍看護工的情況。但是目前看來,

成效又是如何?國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數量的增減,即是評估國內現行長期照 顧制度是否符合社會期待的初步判斷指標之一(蔡幸嶧,2006)。臺灣自1992 年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後,其各類工作項目的勞工人數便呈現持續上升的情況,

當然外傭數目也是節節上升,即便長期照顧政策與外籍看護工政策從各自獨 立運作,到相互影響在到至兩政策相互配套結合,情況仍未有所改善。根據 勞委會的統計資料,截至2006年12月底止,合法外籍勞工在台人數為338,755

人,其中事看護工作的人數為151,391人。即便國內持續提供照顧服務資源,

且逐步朝向多元與社區照顧發展,外籍看護工似乎仍是臺灣家庭面對初次出 現照顧需求時的主要選項。究竟如此社會現象其背後的影響因素為何?

從申請程序觀此政策不合理之處,雖然新政策規定外籍看護工引進之前 提為我國勞動力不足,雇主必須先徵求本國照顧服務員,無合適者方可轉聘 外籍看護工,但雇主的普遍心態為徵求本國照顧服務員僅為虛應規定,民眾 雇主的最終本意還是在想僱用可以全天職與價格較低廉的外傭。雖然政策說 本也指出彼此的優缺之分。如 : 1.外籍看護待仲介媒合後又必須等待勞工抵 台時間,無法緊急舒緩照顧者壓力。2.本籍照顧服務員不僅有單一服務申請 窗口,又有專業照顧管理者到府進行服務對象之身體評估,量身訂製個人照 顧計畫。 3.從經濟面來分析,依據勞委會網站公告,雖然聘用外籍看護工每 月僅需負擔最低薪資15,840元,但仍須加上就業安定費、健保費、加班費,

以及保證金、體檢、辦理居留證及回程機票等相關規費,每月負擔費用約為 21,000元,還需提供住宿及三餐等隱形費用。但儘管政策如此費力宣導,許 多雇主仍然認為額外付出的費用可透過外傭提供24小時服務的優點獲得補償。

民意如流水,需因勢而利導,政府對整體外傭政策若不趕快做整體的檢討與 修正,不僅規劃下完整的長照連續服務網絡架構遲遲無法順利開展,另外關 於外籍看護工繁重超時的工作壓力,其身心失衡、進而凌虐失能者的情事不 僅造成雇主與社會治安的隱憂,亦是對我國國際人權與長照服務效能的負面 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