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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住民族文化實踐的新態樣

第二節 多元文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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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之權利、返回已失去的祖居地權利222,更要求公約國應強化承認與保護原住 民族傳統價值、組織與習慣法223。自 2007 年 9 月 13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法制化了原住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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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原住民族之權利得到更多的關注,非原住民社會與國家法制對於原住 民傳統法律規範的不承認使得原住民的固有權利與國家行政、立法與司法產生 隔閡。兩者的法律規範似乎平行,更有非原住民族社會高位於原住民族社會的 意識形態。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殖民國家欠缺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律的肯 認,更甚有認為應當將其教化的想法。在殖民國家優越於原住民社會思維下所 導致之結果在法律上的解釋與適用更不可能將傳統習慣優位於實定法的適用。

第二節 多元文化主義

原住民法律與傳統習慣究竟為何,則必須先從原住民族之文化背景探究而 在探究原住民族文化之前必須要先能夠理解「文化」的意義為何。「文化」的 原始意義之一為「農事(husbandry)」相對於植物自然生長的意義225。相較於 原本指涉農事,近代的人類學家與社會學家以屏除上述狹隘的定義。社會學家 Athony Giddens 認為文化是一種特定團體之成員享有之價值(value),共同遵 循之規範(norms)和所創造的物品(material goods)所組成。氏認為文化包含 三種面向:社會層次、心理層次、生活風格與品味。社會層次係指行為互動模 式、生活習慣以及衍生而來的制度,心理層次係指個人或群體性格的形成與培 養,生活風格與品味則係指生產活動與其對應的消費、休閒活動226。根據 Tylor

222 〈 Convention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Article 13-19.

223 〈 Convention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Article 1, 2, 5, 8, 9, 10, 12.

224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rticle 1:「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the full enjoyment, as a collective or as individuals, of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as recogniz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225 Terry Eagleton,林志忠譯,文化的理念(The Idea of Culture),2002 年 9 月,頁 1-3。

226 Anthony Giddens, Mitchell Duneier, Richard P. Appelbaum, Deborah Carr,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New York: W. W. Norton. Company, Inc., edition 7, 2009, p 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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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文化的定義,「文化是一個複雜的整合體,他是人類作為社會一員所習得 的一切事物,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及其他任何能 力。」227,從上述可以看出「文化」本身是一個富含多重意義且概念分歧的詞 彙228,在不同的領域會有不同的文義解釋,但大致上可以歸納出「文化」係指 特定群體的共同生活,在過程中塑造共同的價值觀而此價值觀產生一定程度的 規範效力229,亦有社會學者認為文化是人類的第二本性230

文化與人類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幾乎是一種不成文的規範,不知不覺的 影響文化成員的思維與價值觀,並對於文化成員之行為有著一定程度之拘束 力。「文化」這個抽象概念具備多變性會隨著時間變動而改變,這是因為人類 具備學習能力。透過學習和模仿,人類在不同的文化群體之間學習,而文化群 體內的新成員透過不同的學習方式逐漸在思想與行為上符合社群裡的文化231

文 化 傳 導 的 方 式 大 致 上 可 以 分 為 三 種 : 濡 化 ( enculturation ) 、 涵 化

(acculturation)同化(assimilation)。濡化係指世代間的文化接觸,發生在同 一文化內部而原則上與其他文化交流無涉,在世代遞疊中「縱向」的透過人與 人之間的學習與繼承傳播文化習慣232。易言之,濡化的發生係指一個人在某文 化體系內經過有意識的教育或是無意識的潛移默化,形成人格或是價值觀的現 象。濡化的過程更能使得文化能夠縱向的跨越時代傳承233

「涵化」最早由美國人類學家 P. W. Powell 提出,現今涵化概念係指兩個文 化群體在持續接觸的過程中,其中一方或是雙方的文化內涵產生改變而轉型的 文 化 現 象 , 具 體 上 可 以 從 價 值 觀 與 行 為 觀 察 , 轉 變 的 結 果 不 只 是 「 混 合

(amalgam)」兩種文化融合亦有可能是「文化新變體(variant)」文化接觸而

227 Edward B. Tylor,連樹聲譯,原始文化:神話、哲學、宗教、語言、藝術和習俗發展之研 究,頁 1,2005 年。

228 許育典、郭兆軒,從青少年基本權檢討網咖管制立法(下),政大法學評論,第 92 期,頁 22,2006 年 8 月。

229 Neil J. Smelser,陳光中、秦文力、周愫嫻譯,社會學(Sociology),頁 29,1985 年。

230 宋照鎮,社會學,2012 年 9 月,頁 165-167。

231 同前註,頁 165-167。

232 蔡振州、吳毓瑩,以涵化策略詮釋族群多元文化的另一種可能方向,教育與多元研究期刊,

第 5 期,頁 7,2011 年。

233 Conrad Phillip Kottak, Anthropology: The Exploration of Human Diversity, 12th edition (Nov. 12, 2005), New York: McGraw-Hill, p4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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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的新文化234。涵化研究的重要性在於探討不同文化間接觸與改變的狀態,

涵化研究的方法論首先透過解析各文化的特質,歸納文化內涵變遷的內容,再 透過觀察文化間的來往模式解釋文化間的關係235。涵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透 過觀察涵化可以看出文化變遷,當然在文化涵化的過程中,受影響的一方可能 被迫接受他種文化的影響可能抗拒或是自行調整,也有可能在被影響時欣然接 受這樣的文化內涵轉型。

「同化」係指不同文化群體接觸後,其一文化群體逐步向另一文化群體遞 變的過程與結果,兩者之間的差異性逐漸變小而文化差異的逐漸消失的現象。

同化本身並無強權壓制的意涵,亦有可能發生在潛移默化之中,透過自然的歷 史進程使得較羸弱的文化群體逐漸擁抱他文化。固然同化有這樣的可能,實際 上較為常見的現象通常為主流文化透過思想上的殖民使得較為弱勢的文化群體 放棄文化認同,順從強勢的主流文化236

透過瞭解文化的傳遞模式,我們可以理解到一名人類從出生首先接觸到家 庭而隸屬於原生文化群體,該群體逐步塑造他的人格特質,制約了他的思想與 行為模式,我們可以說這是一個濡化的過程與結果。不過在資訊爆炸的現代社 會,一個人很難僅接觸原生文化群體而或多或少接觸到其他文化群體,而主動 或被動發生涵化或是同化現象。當一個社會缺乏文化多元觀點以及關懷少數文 化的胸襟,隸屬少數文化者必然會附著於主流文化。雖然附著的程度取決於個 人的需求,但常見的是在語言與經濟上依附在主流文化上,而實際上因為原生 文化群體濡化效果強烈很難期待一人完全背離原生文化群體的認同237

真正擁有在臺久遠歷史的原住民族,經歷了四百年來或多或少的涵化或是 同化也始終沒有背離原生文化群體的內涵和放棄自身群體的認同。如今在法律 上卻因為與主流法體系格格不入的傳統慣習與文化內涵受到主流文化的迫害,

漸漸的放棄過去賴以為生的火耕、狩獵與採集。主流文化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 由限制了原住民族對於山林開發,卻忽略了原住民族一向對於山林的敬畏,更

234 蔡振州、吳毓瑩,同註 232,頁 5-6。

235 張煌焜,涵化,國立編譯館主編,教育大辭典(七),頁 383-384,2000 年。

236 蔡振州、吳毓瑩,同註 232,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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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論真正對於山林侵害嚴重的資本主義。試問在山林間建立豪華大飯店、盜採 砂石這些真正對大自然造成不可抹滅的傷害是誰?

法律與傳統習慣為人類生活方式的一環,從上述各個學派見解可以推導出 法律規範與風俗習慣係文化之一環。若從「典範轉移」探究人類學實踐的現代 法學價值,法律可以認為一種文化現象。原住民傳統習慣規範更接近特定社群 文化。不同於實定法,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權利基礎並非源自國家機關之立 法,而是源自於該社會長久生活累積之經驗法則而普遍的收到接納與認同。在 國家法與原住民族法律平行,無法互相妥協的情況下則應如何處理,或許能透 過多元文化主義找到一些應對方法。

在 18 世紀以後,因為歐洲封建制度的崩毀與資本主義的興起造成「人權」

概念的產生;到了 20 世紀中期產生了批判「個人式的自由平等」而有「多元文 化」這樣的概念產生,批判傳統自由主義。傳統自由主義著重在「個別競爭」

上,重視個人選擇與個體差異,單純的認為付出必然能夠成功,但在現代社會 的實際運作上,主流文化會將信奉的價值觀成為社會規範的依循標準,相較之 下他文化社群即有先天上的劣勢處於不利競爭之地位而迫使放棄自身文化認同 轉而依循主流文化價值觀238。因此在傳統自由主義下主流團體即可忽略「成 功」係建立在不平等的社會結構下,自由主義本身不把焦點著重在「文化認 同」。蓋因其假設個人非隸屬於特定同質團體,甚至認為個人意志與選擇可以 排除族群、宗教的拘束。而在傳統自由主義之下,僅即於個人化的平等而忽略 團體、社群間的平等。多元文化主義目的之一便是挑戰個人主義所預設的平 等,當社會中存在數個不同文化群體時應該如何建立關係並維持其文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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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義的形成源自於美國非裔族群之民權運動,在民權運動的積極 發展之下越來越多團體認為美國為自由民主國家且內部具有數個規模不一的文 化群體應該更重視之間的差異240。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支持者認

238 陳儀深、林美容、葉海煙、林有土等,台灣的社會-從移民社會、多元文化與土地認同,財

團法人群策會李登輝學校,第 1 版,頁 56-57,2004 年 5 月。

239 鍾國允,我國弱勢族群參政與自治之憲法基礎,載:多元文化與族群關係,頁 35,2006 年 12 月。

240 Conrad Phillip Kottak,徐雨村譯,Cultural Anthropology(文化人類學),第 2 版,頁 196-197,200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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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個國家中有多種文化,其之間能和平共存係一個值得追求的價值觀,並

為,一個國家中有多種文化,其之間能和平共存係一個值得追求的價值觀,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