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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2005 年 9 月 3 日,強颱泰利過境造成道路坍方,司馬庫斯部落族人為打通道 路而自力救濟進行多處塌方聯外道路搶修,在泰司大橋往部落方向前行約一公 里處,一棵胸徑約 60 公分的風倒櫸木隨土石崩落在路上,搶修過程中部落居民 將櫸木移在路旁。3 名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根據部落會議決定,將風倒櫸木送回部 落作為美化裝飾。在前往載運時,發現該樹被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派人將樹身截 成數段載運下山,只留下樹根在現場,於是他們把剩下的樹頭搬上車,卻在回 程碰到橫山分局員警攔下盤檢。系爭 3 名部落族人在警訊時,雖強烈表示,他 們的行為區域是司馬庫斯及整個馬里光的原住民傳統領域,行為本身係根據
「祖靈」指示,將風倒櫸木載回,並沒有違法問題。但在國家法律的作用下還 是被依違反森林法移送法辦。2007 年系爭 3 人受到新竹地檢署起訴應依違反森 林法移送偵辦,全案宣判各處 6 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 16 萬元,緩刑 2 年
1,最後高等法院認為系爭原住民之行為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2。在 此則判決後,似乎可以看見原住民族文化受到國家法律之尊重,但實際上國家 司法對於原住民族援引其特殊文化背景作為實體上阻卻違法之理由如何運作仍 非相當明確。在實務判決上仍然可以看到國家法律拒絕採納、接受原住民族文 化。
2013 年 7 月,布農族男子 Talum Suqluman(中文名:王光祿)因為年老、不 方便活動的母親想吃肉,即在臺東山區狩獵。其獵捕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 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受到檢察官以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Talum Suqluman 在本案 中並沒有否認自己的行為,其認為自己的行為在原住民法律上係合法有據,狩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2 中國時報,清路倒木判刑司馬庫斯族人怒吼,2007 年 4 月 22 月,記者陳權欣,網址: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2238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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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係布農族是重要文化的一部份。業經臺東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將本案被告以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部份判處徒刑 3 年 2 個月,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 判處徒刑 7 個月,合併執行 3 年 6 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3。最後最 高法院更將該案駁回上訴定讞4。
2015 年 1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檢察署認為本案原審判決中,關於原住民自 製獵槍之要件,「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與「原住民文化所允 許之方式製造」,可能使得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自行製作比先人更精良的獵槍 進行,將狩獵工具限制在較為危險的土造獵槍。結果上,可能造成對於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之岐視。同時最高檢也認為,原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王光祿 7 月 徒刑,亦有法律適用不當之問題。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後,該案被提起非常 上訴5。2017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案,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 一次以網路直播開庭過程。同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認定本案有違憲之虞,裁 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本次為最高法院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6。
然而本案之相關之憲法解釋截至本文完成前尚未誕生,對於王光祿案之相 關議題,在我國憲法解釋上尚未有定論。這使得近年來原住民時常出現在其傳 統領域中進行各種狩獵、採集行為時被起訴,在我國最高法律位階並未給出明 確解釋的前提下,各種案例層出不窮,在憲法解釋未誕生前,實務判決在適用 法律上呈現一片混亂的現象。
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內行使固有權利時但卻不被國家法律所容許。這樣產 生了弔詭的現象,也就是我國在立法例上如原住民族基本法明確的保障原住民 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中獵捕野生動物、採集森林產物等,但實際上在刑事案件中 卻仍舊因為對於原住民族的不理解,在條文解釋上無法有效的採取原住民族觀 點反而使得立法者尊重多元文化的意旨遭到忽略。
3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第 102 年度原訴字第 61 號判決。
4 最高法院第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280 號判決。
5 自由時報,原民獵槍非常上訴/檢方大逆轉 王光祿樂觀,2017 年 2 月 10 日,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76880 (最後參訪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6 自由時報,首例!王光祿打獵案 最高法院停審、聲請釋憲,2017 年 9 月 29 日,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39289 (最後參訪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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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為一個反應社會中多數成員所共享的文化規範,但當社會中存在不 同文化族群依循著獨立、特殊的文化背景時,係屬該特殊文化族群之成員因為 該文化背景使得在特定情況會選擇做出與社會多數成員不同的行為,在主流文 化選擇將該行為定義為犯罪行為時,刑事司法作為「國家主權」與「主流文 化」的表徵,是否應該積極介入7。易言之,在犯罪成立要件中是否能夠不在完 全遵循主流文化價值,亦將他種文化的角度納入刑法解釋中?
在我國法制上對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與生活慣俗設有除罪化條款,如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 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 要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 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 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其中條文內的「生活慣俗」、「傳統文 化」、「祭儀」和「供作生活工具」的刑法解釋將會決定原住民是否受到刑罰 的處置,以及是否能夠落實憲法上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本文將欲處理之問題 限定在我國條文中明確將阻卻違法事由明文化的法條解釋中,也就是在上述森 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上述的條文用語中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圍繞在原住民族文化上,法院在審判 原住民相關案件時如何去理解原住民文化將會決定條文文義的界線。對於原住 民族文化若給予過於寬鬆的解釋將會使得條文文義過廣,可能造成國家法制認 同原住民族文化反而違背了國家法律體系的基本價值。反之,對於原住民族文 化解釋上過於狹隘,將會使其無法貫徹憲法上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使得條文 無從適用,對於處於文化弱勢的原住民族依然被主流文化所壓迫。
在現行實務下往往對於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的解釋相對保守,相當程度上將 原住民族生活限縮在特定的時空背景之中,這造成了原住民族文化成長與演變 的阻礙。若國家法律所能允許、合法的行為並非現代原住民基於其文化背景所
7 許恒達,刑法秩序與多元文化:以東亞刑事法院為中心的考察,載:變遷中的東亞法院-從
指標性判決看東亞法院的角色與功能,葉俊榮編,頁 109-111,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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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產生的行為,對於原住民而言在現代社會快速變遷的壓力下自然無法遵循 其特殊文化脈絡進行文化生活。在原住民族文化不被國家法律尊重,原住民在 生活壓力下似乎也只能依循著主流文化,逐漸喪失獨特的文化色彩。
刑法解釋如何在國家法律與原住民族文化之間取得平衡將會是本文所欲討 論的對象。本文將會著重討論在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中涉及原住民族特殊文化背景之條文。使得條文解釋上避免過於僵化造成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停滯不前,在兼顧原住民族傳統之餘能夠使得原住民族文化 於我國能夠永續發展。
不論是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或是原住民基於原住民族文化所發展 而具備現代社會色彩之行為都不應該是我國刑事法發動之原因。在刑法釋義學 上如何去探究條文中對於接納文化背景的界限以及接納他種文化背景是否違反 法律原則將會在本文中詳細說明之。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之研究採取文獻分析法,透過搜集相關判決、政府機 關之解釋函令,作為論述之基礎。彙整外國判決與我國判決,整理實務上對於 原住民族文化之爭議以及外國如何將原住民族文化作為法院判決依據之援引方 式。在學術領域之資料上,主要參考國內外學者之相關專書、期刊論文,和參 酌相關碩士學位論文之觀點,從文獻整理之過程釐清問題意識,更深入討論原 住民族文化在刑事法上之運用,比較外國判決與我國判決將原住民文化應用在 具體裁判中的差異。在分析上述文獻後,基於本文之研究目的,在學說與實務 上的討論後更詳細討論原住民族文化在刑事法上如何適用,以之作為現行法下 的問題討論,並提出未來實務運作上可供作參考之方向。
在論文架構上,本文共有五章,首先在第一章緒論之部分將問題意識與研 究方法與限制簡要介紹。第二章為臺灣原住民族法律規制的歷史發展,介紹我 國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各個時期中的法律生活情形,並透過各個時期不同的法律
在論文架構上,本文共有五章,首先在第一章緒論之部分將問題意識與研 究方法與限制簡要介紹。第二章為臺灣原住民族法律規制的歷史發展,介紹我 國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各個時期中的法律生活情形,並透過各個時期不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