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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原住民族法律規制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 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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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在清治初期因採行隔離政策而原住民族之土地不至於受到官方力量直接被 漢人入侵。轉至清治後期在「開山撫番」的政策下不得不面對漢人侵略和漢化 壓力下,原住民族可能被迫離開長期生活的土地與背離長久以來的生活方式。

種種因素下可以看出,縱然除了開山外亦有撫番的相關政策,但實質上清帝國 對於其他民族仍不將其視為同類。

第三項 小結

在清治前期治理台灣之方針係採取「為防台而治台」,清帝國對於原住民 族的治理基本上延續鄭氏時期的隔離政策,但實際上這樣的隔離政策並不能阻 止漢人入侵原住民族土地。在法制上限定了漢人人口流入原住民族族群中,使 得熟番逐漸被漢化,到了清治晚期已認為熟番已受到高度的漢化不需要採取特 殊治理。牡丹社事件後因為受到日本人欲進入生番地區的壓力,改而以「開山 撫番」作為政策,一方面透過開發生番地區鞏固主權,另一方面以懷柔政策逐 步漢化生番,原住民族生活範圍又進一步被壓縮。

第四節 日治時期

第一項 原住民族戶籍與土地

日本自 1895 年開始治理臺灣,對於在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們來說有不同的 法治體驗,在日本已經西方法制化下使得臺灣人民必須適應西方社會的現代法

66。現代法將法視為普遍適用的規則,具體內涵包括了西方個人主義、主權國家 觀念、資本主義等價值觀。不同於清治時期,在日治時代的臺灣則必須依循現 代法制確定每個人的身分,依照國籍的觀念確定有沒有國民的資格。依據牡丹 社事件以後,日方認為僅有漢人與熟番處於清朝政府主權之下而不包含生番,

根據日、清兩國所簽訂的「下關條約」,有臺灣住民得選擇國籍之條款。故在 兩年選擇國籍的猶豫期間(到 1897 年)之後僅有漢人與熟番取得日本國籍,生

66 王泰升,同註 9,頁 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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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則要到 1915 年後,已藉由武力鎮壓生番地區後才將大多數生番納入統治範圍 內,始具備法律地位67

日本政權始來到台灣時,將高山族原住民居住地定位為需要特殊管理的地 區。起初日本政權將台灣人與土地簡單地區分為:居住在「既開地」的土人

(泛指在台漢人),居住在「番地」的「番人」。直到 1896 年 4 月 1 日施行

《台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將清治末期所設立之土牛界線下的區分的生番地 作為「蕃地」68。這代表著日本政權將「蕃地」視為特殊行政區域與漢人居住的 普通行政區域區分,實益在於蕃地係官有地並無私有制69

日本國家法將漢人與平埔族原住民歸為一類,將山地原住民歸為不同種 類。1902 年日本政府認為原住民族有三類,(一)幾乎完全漢化的熟蕃,與漢 人居住在平地行政區;(二)半漢化、居住在普通行政區外而未完全處於日本 政府統治之內的化蕃;(三)居住在一般行政區外,無服從日本政府主權事實 的生蕃;這樣的政策一直到日治晚期皇民化運動人群,分類的族群邊界才有變 化70

日治時期總督府實施「戶口調查」劃分每一個種族,詳細劃分生蕃人、內 地人、本島人、外國人。在 1906 年特別針對生番以「種族/部族/村社」為單 位做成「蕃社戶口」,熟蕃相對而言已經歸類到本島人71。在 1935 年後刪除種 族欄位,改為高砂族與平埔族72,化蕃在這一時期已經消失整體已經納入本島人 範圍內。總體而言,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上的原住民族都被國家認定是生蕃或 是熟蕃以及細分其種族,人口普查與劃分相對於清治時期詳細許多。

以蕃地而言從 1898 年確定土地業主的土地調查事業到 1910 年的林野調查 事業將範圍擴張到山林原野,連帶調查蕃地73。這些調查的意義在於日本殖民者

67 王泰升,同註 59,頁 17-22、48-50。

68 林佳陵,論關於台灣原住民土地之統治政策與法令,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54,1996 年。

69 詹素娟,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的「熟番」政策:以宜蘭平埔族為例,臺灣史研究,11 卷 1 期,頁 46-47,58-59,2004 年。

70 詹素娟,同註 69,頁 46-47,58-59。

71 王泰升,同註 18,頁 1661。

72 詹素娟,「族系未詳」再思考:從「國勢調查」到「戶口調查」的人群分類變遷,臺灣風

物,60 卷 4 期,頁 77、81-82、87,2010 年。

73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同註 38,頁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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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開發蕃地以掠奪資源越感興趣。而以土地來說,蕃地要轉化為普通行政區 域,須要符合三要件,(一)蕃情穩定;(二)蕃人無異於本島人;(三)理 解力發達、了解土語、和貨幣價值,能夠遵守官衙的訓示命令。當化蕃符合上 述要件身分就會轉換為熟番而視為本島人74。「平地蕃人」則是另一例,雖然被 編入普通行政區但其身分並未改變,故日治時期蕃人的總人數並未有顯著減 少。約莫在 1914 年,因東部漢蕃混居無法確實區分漢、蕃邊界,而一概納入普 通行政區75

到 1930 年更開始「蕃地開發調查」,更細緻的調查蕃人所要地及蕃人移住 地。前者係指蕃人生活空間有關之土地後者係指為獎勵蕃人移住之保留土地。

到了 1936 年到 1939 年間更有追求經濟目的的「山地開發調查」,主要係為確 認山林開發後確認「高砂族保留地」76。日治晚期確認的高砂保留地僅佔日治初 期之「蕃地」的 15%77。日本政府藉由細分原住民族與同化逐步將原住民族納 入統治範圍。足以確認在日治時期原住民族的活動範圍受到大量的壓縮,對於 原住民族的土地掠奪更甚前時期。

針對上述的原住民族戶籍登記與土地調查就可以看出日治時期對於原住民 族採取同化政策而以管制便宜程度區分熟蕃、化蕃與生蕃逐步將原住民人口納 入統治體系內。在日治後期為追求經濟目的進入山林獲取資源壓縮高砂族原住 民土地。在科技進步之下,因為交通而較難以接觸的高砂族原住民族,在此時 期受到比前時期更大的同化壓力。

第二項 日治時期原住民法律生活

在日治時期高砂族原住民族係受到特殊統治的,雖然係由各地行政機關管 理蕃人蕃地,但實際執行機關一律由警察機關執行業務。同一時期內的內地人 或本島人則係由總督府與地方機關分工。在日治早期蕃人蕃地事務係歸屬於地

74 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及其法律上待遇(1895-1937),臺灣史研究,19 卷 2 期,頁 110-114,2012 年。

75 王泰升,同註 9,頁 161-162。

76 林佳陵,同註 68,頁 58、61-64,1996 年。

77 顏愛靜、楊國柱,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與經濟發展,頁 207、212-213、223-224,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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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政機關僅有撫墾署與蕃務本署隸屬於中央行政機關78。在 1920 年後政策改 變實施地方分權,不論是平地蕃人或是蕃地蕃人皆由地方警察部門以及中央警 務單位管轄內79。漢人、平埔族原住民與高砂族原住民有不同待遇,前二者可 以接受現代化過程中接觸日本文化而後者僅能在理番警察「特別保護與教 化」,實際上「特別保護與教化」是指單方面將原住民族日本化80

日治初期對於臺灣係以「六三法」作為統治體系的核心,在法理上依據明 治憲法81,惟此法僅規範在臺日人及漢人(含漢化平埔族)尚不及於高砂族原住 民82,而有同島但是有不同治理手段的現象,將高砂族原住民排除在法制體系 外。日本在統治初期有是否以國家法統治高砂族原住民族疑義,雖曾在 1897 年 有草擬《生蕃刑罰令》,但礙於執行力問題並未立法。後,有認為可以適用日 本《刑法》但個案可以「臨機處分」,該處分實際上無特殊立法但可特殊處理 有違明治憲法的法律原則拘束83,實際上生蕃刑罰處分仍舊依照警察機關自行決 定。到 1906 年日本統治當局認為生蕃不具有法律上人格而不必依法統治,於同 年總督府以行政機關的「通牒」亦認為「蕃人犯罪案件」須先徵求警察本署長 之意見才能徵求檢察官意見,實務上確立了蕃人刑事與民事案件皆為警察之行 政處分84。對於日治時期高砂族原住民而言係排除在法治國原則之外的,對於高 砂族原住民犯罪事件係由警察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刑罰。

高砂族蕃人與平地蕃人在法律上的處置稍有不同,起初日本統治當局認為 平地蕃人於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總督府指揮,但在 1922 年後認為平地蕃人暫時 不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犯罪,僅在決定刑案送至法院後由檢察官偵辦使不受 總督指揮。在 1930 年霧社事件後統治當局曾有對於蕃人是否有特殊立法之必要 但無疾而終,仍以高砂族原住民族不適用一般法律而委由行政機關處理高砂族 原住民相關事務。前述的情況直至日治時期最後一年(1945 年)後宣稱 10 年後

78 王泰升,同註 18,頁 1664。

79 王泰升,同註 9,頁 127-132。

80 李崇禧,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1-183,

1996 年。

81 王泰升,同註 9,頁 127-132。

82 李崇禧,同註 80,頁 184-187。

83 王泰升,同註 18,頁 1664。

84 王泰升,同註 59,頁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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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理蕃行政才有對高山原住民族「適用一般法令」85,但在日本戰敗離臺前 從未實施。實際上,高砂族原住民原則上被排除在明治憲法之外,僅有在處理 高砂族原住民事務須對本島人或內地人規範時才有符合形式的律令或是總督府 令86

依照明治憲政體制下必須制定法律位階的規範來限制民事和刑事等「法律 保留事項」,並沒有對於高砂族原住民之法律事務有所影響,反倒是藉由理蕃 警察依照行政裁量之權力處理87。在制定法上並沒有設立「依舊慣」之規範,高 砂族原住民族之習慣並未成為國家法制體系下的習慣法。

對於高砂族原住民法律傳統而言,日本政權雖有引進近代西方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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