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學校長遴選與聘任程序及法理定位
第二節 大學校長聘任之程序及其法理定位
在「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之憲法規範架構」下,從大學法規範下 的公、私立校長聘任程序,其聘仼權究竟歸屬於何人?從條文規定觀 察,現行大學法第9 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 任之(第 1 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
38引 自 陳 文 政,〈 大 學 自 治 與 國 家 監 督: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爭 議 之 法 理 分 析 〉,《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2018 年 投 稿 論 文 , 狀 態 : 已 接 受 刊 登 )
39 陳 文 政 , 試 論 我 國 大 學 評 鑑 法 制 之 司 法 審 查 基 準 , 臺 灣 法 學 , 130 期 , 2009,
第 12 頁 至 第 14 頁 。
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
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 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 3 項) 。」形式 上觀察,其聘任權均係由教育部聘任之,惟對比此二項關於教育部聘 任規定用語,對於私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增加「核准」二字。易言之,
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之人選,大學法第9 條第 1 項後段僅 有教育部聘任之,尚無「核准」字語,其立法目的及法理為何?實值 探究。
關於大學校長聘任程序之法理,特別是國立大學校長部分,教育 部於特定大學校長之遴選發生爭議之情形下,在社會輿論壓力及監督 主管立場上,特別強調其法定聘任權;惟有不同意見者認為,國立大 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校長之遴選,應有最終決定權,尚非得由其他 機關或主管機關代替行使校長人選之決定權40。本研究擬分別從「大 學自治與國家監督之憲法規範架構」來綜合檢視前揭大學法第9 條之 規範意旨,分別就國立大學、私立大學校長聘任權限等問題,予以探 討。
壹、國立及私立大學校長之聘任程序
陳淳文主張現行大學法對於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之監督,是採
40 陳 清 秀,國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爭 議 的 法 理 分 析,臺 灣 法 學,340 期,2018,第 6 頁 。
「事前監督」與「適法性監督」。對於大學自治領域,採取適法性監 督乃是維護自治權所必然產生之結果,若連適當與否也屬被監督之範 圍,焉有自治空間?至於時序面向上,事前或事後監督僅能擇一而為,
不能並存。舊法之兩階段遴選乃屬事後監督。第一階段是校內自行辦 理遴選,產生兩到三位候選人報教育部。然後再由教育部自行組成遴 選委員會,遴選出最終人選。第一階段完全是大學自治,教育部不參 與;且其所提出之遴選結果名單,拘束教育部。至於第二階段教育部 之遴選,則具事後監督之功能。現行大學法已將二階段遴選制改為一 階段遴選制,而教育部之代表乃校長遴委會的法定成員,全程參與遴 選程序,已實現事前監督。故遴選結果產生後,教育部應即予以聘任,
倘若重行事後監督程序,而對遴選結果予以准駁,豈非視一階段遴選 之制為具文,是否符合其立法意旨,尚非無疑。
陳淳文並主張現行大學法第 9 條並未賦予教育部對於遴選結果 享有准駁權,其理甚明;至少有以下幾項理由支持此見解。首先,就 條文文字,法條結構與體系而言,大學法第9 條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 要求,對於公、私立大學校長之選任程序有明確且不同之規範。亦即,
對於私立大學之校長候選人於經董事會遴選後,由教育部「核准聘任」
之(第 3 項後段規定);國立大學之校長經遴選後,報請教育部「聘任」
之(第 1 項規定)。同一條文中明確區分二者之法律用語,業已表示大
學法就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明顯之區隔,說明教育部對已 完成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校長,僅有聘任義務,而無實質之准駁權41。 大學法第 9 條第 3 條後段明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圈選後,
必須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雖實務上教育部向來尊重各私立大學 董事會所圈選之校長人選予以聘任,且基於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學術自 由及大學自治所表彰之精神及內涵,是否會因公、私立大學之成立性 質不同而須有差異性對待,實值探討,惟該部分並非本研究之主要議 題。然其聘任權因明定教育部有核准之權,爰尚難謂私立大學校長之 聘任權非屬教育部,此有別於國立大學之校長遴選之規定。
貳、大學校長聘任之法理定位
校長遴選兼具大學組織自主權及人事自治權之雙重性質,無論從 大學組織自主或人事自治角度,公立大學校長之選任權,應由大學實 質掌握,不同於私立大學係由教育部之核准聘任,惟兩者同為大學,
於同樣受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意旨下,何以校長聘任之制 度設計上有所不同?
董保城指出,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第 9 條第 1 項 規定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 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此處所稱由教育部聘任從比較法
41 陳 淳 文 , 公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及 其 運 作 爭 議 分 析 , 臺 灣 法 學 , 第 344 期 , 2018 年 , 第 38 頁 至 第 55 頁 。
的觀點,德國巴伐利亞邦大學法第 21 條第 1 項亦有類似規定「校長 經大學委員會(Hochschulrat)選舉產生後由教育部聘任(Bestelung)之」, 聘任(Bestellung)一詞僅是說明,校長當選人經遴選委員選出後,尚無 法發生校長當選人與政府間成立公法上勤務關係(Dienstverhältnisse),
必需要有國家參與(staatliche Mitwirkung),亦即,透過政府(教育部) 的聘任程序,而使校長取得執行教育公權力公務員身分42,校長透過 教育部聘任程序更進一步獲得直接對大學內部各級學術人士(如院長、
系主任、所長與各級教師)聘任的人事高權(personalhoheit)43。董保城 指出在我國之所以要教育部聘任立法意旨應與德國大學法同樣解釋。
因為我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大學校長具備資格不以教授為限,
包括會任學校、政府機關(機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 計3 年以上。換言之,國立大學校長當選人可能是他校教授,也可能 未具教授資格,況且,校長為專職並無承擔教學研究之任務。因此,
經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後,再經教育部聘任程序,主要目 的是為了讓校長當選人取得具公法勤務關係的公務員身分,教育部之 聘任應僅具形式意義,校長遴選由原先二階段改為一階段就是要權力 下放落實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特別是依我國大學法第9 條第 2 項遊選
42 Andreas Reich, Hochschulrahmengesetz, kommentar, 5. Aufl. § 62 Rn.5; derselber, Bayerisches Hochschulgesetz, kommentar, 5, Aufl Art21, S. 316.
43 Berka, Brünner, Hauser, Handbuch des österreichen Hochschulrechts, 2006, S, 116.
委員會五分之一成員中屬於教育部所遴派之代表在教育部聘任校長 當選人之前已參與遴選過程,對於過程是否違法應有所知曉或當場指 正,不容嗣後再指摘違法44。此由教育部聘任之權,尚無分公立、私 立大學之區別,因其皆有須由國家賦予公權力行使之公務員身分。惟 關於私立大學校長遴選之聘任程序,尚須經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其理 由在於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圈選程序並未事前參與,故 對於董事會所圈選之校長候選人於聘任前,須先行「核准」,對於私 立大學校長之人選,進行審查。雖然此一審查制度有其設計需求,惟 對於私立大學董事會所圈選之人選,倘教育主管機關係確實基於該被 圈選人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適法性監督)而不予核准,則大學董 事會則依相關規定重行遴選、圈選;若否,倘教育主管機關係逕以適 當性事由不予核准,可推想又將衍生爭議。
第三節 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關係之分析
前述大學法對於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之介紹可知,
私立大學校長遴選之規定,相較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係由教育部訂定之方式,並不相同。
私立大學遴選校長之程序規範,係由各私立大學自行訂定規範,由董
44 董 保 城 , 台 大 校 長 遴 選 案 之 法 律 問 題 剖 析 , 臺 灣 法 學 , 344 期 , 2018, 第 25 頁 至 26 頁 。
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去運作。以下先就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分別 從董事會參與遴選委員會之程度及董事會對遴選委員會推選校長候 選人之決定權等面向,予以歸納。其後針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 程序,與私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聘任程序,探討其間之差異,從大學 自治與國家監督關係予以觀察。
壹、私立大學校長遴選之董事會參與程序及決定權 一、董事會成員參與遴選委員會之程度
關於私立學校之董事會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度的深淺觀察,可 區分為三類,其一是董事會低度介入,第二類是董事會介入的程度較 深,第三類則由董事會完全主導45。
第一類如以東吳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規程及運作辦法(以下 簡稱東吳校長遴選會組織辦法) 第 4 條規定為例:「遴委會由委員 11 人組成,其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6 人:人社、外語、
理、法、商每學院各選乙名,體育室及語言中心教師合選乙名;各學 院代表由各學院全體專任教師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產生,體育室及語 言中心教師代表由體育室及語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以無記名單記法 互選產生。二、行政人員代表乙名,由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以無記名 單記法互選產生。三、本校校友代表3 名,由董事會遴聘之。四、社
45 劉 源 俊 , 從 董 事 會 遴 選 校 長 看 臺 灣 的 私 立 大 學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 2016 年 1 月 , 第 68 至 71 頁 。
會公正人士乙名,由董事會遴聘之(第 1 項)。董事會應發給遴選委員 聘書(第 2 項)。」該遴選辦法規定之遴選委員之組成代表,完全未有
會公正人士乙名,由董事會遴聘之(第 1 項)。董事會應發給遴選委員 聘書(第 2 項)。」該遴選辦法規定之遴選委員之組成代表,完全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