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學校長遴選迴避規範之法理分析
第二節 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範之分析
另從國家監督之法理分析,主張各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應該具有充 分的適法性,亦屬法理必然。因此,在前述大學法有關校長遴選迴避 規範之外,教育部依據其他相關法律監督國立大學校長選,亦非法所 不許。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規範,從本次臺大校長遴選爭議問題之一,
即屬迴避問題。而教育部 107 年 5 月的公文及部分學者的主張,認為 臺大校長遴選程序應有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規定之適用,爰針對行政程 序法之迴避規定,即有探討必要,再依各該規定檢視本件遴選迴避爭 議。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對象,應係機關為行政行為,行為者即須有 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身分,從教育部前揭函文指出,可知係將 臺大遴選委員會之委員視為公務員55,而有適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範 之必要。以下分就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規定主要內容進行分析:
壹、自行迴避
55 涂 予 尹,公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與 利 益 迴 避:台 大 校 長 遴 選 事 件 的 實 體 及 程 序 法 律 問 題 分 析 , 臺 灣 法 學 , 第 338 期 , 第 4 頁 至 第 7 頁 。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貳、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另有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申請迴避應舉出事實及原因,向該等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且依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原因事實,僅需「釋明」即可,釋明就是「簡 單的證明」,「毋庸提出證據,使行政機關信其為真實」56。
參、命令迴避
56 見 陳 慈 陽 , 行 政 法 總 論 , 2001 年 10 月 , 第 297 頁 。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從此揭法務部行政函釋,可歸納出下列幾點具有層次性之意見:
4.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 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範圍,係涉及 具體事實認定之事項,應由遴選委員會審酌判斷。
從上述幾點,吾人可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對校長候 選人所為之遴選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及其迴避規定之適用等問 題,獲知行政程序法之法規主管機關對此類事件之看法。
其後,於 105 年,教育部以 105 年 2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1748 號函,針對國立大學辦理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推選事項,
是否屬於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函詢法務部,
法務部以 105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503505360 號函復教育部:
「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本法係屬普 通法,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 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所詢「推選」
是否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本法適用乙節,此應就推選所涉之「各種 事項分別界定」(本部 90 年 2 月 13 日法 90 律字第 047211 號函參 照)。本件來函僅說明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就各學院「推選」之教師 代表候選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教師代表,至於係因該
「推選」過程之何一事項(例如:迴避)是否適用本法有所疑義,
並未具體指明,且大學法就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已授權貴部(教育部)訂定辦法,貴部(教育部) 亦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下稱「組織 及運作辦法」)予以規範,是倘同一事項於「組織及運作辦法」已 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本法適用(本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 字第 1000015676 號函參照)。」58
從法務部此一行政函釋,闡明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程序等事項係 屬普通法,倘若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 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是以,倘若 是涉及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委員迴避等問題,吾人可以推知,應優先 適用「組織及運作辦法」有關委員迴避之規定。此一見解,亦與前揭 歸納法務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函之第 2 點意見一 致。
同樣於 105 年,關於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 員會委員之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是否屬於公權力之行使,
而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適用一事,教育部以 105 年 4 月 12 日臺 教人(二)字第 1050039616 號函詢法務部,法務部以 105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503506610 號函復教育部略以:
58 法 務 部 以 105 年 3 月 18 日 法 律 字 第 10503505360 號 函 釋 , 法 務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 瀏 覽 日 期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對於公立大學之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程序,是否應有行政程序法之 適用問題,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與大學,依大學法第 9 條規 定共同組成之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辦理校長遴 聘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之職權為之,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 程序法之適用(法務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函 參照)。是關於公立大學辦理校長遴選等事項,仍應有行政程序法 之適用,應無疑義。又關於大學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大學推選教師代表之程序,係組成公立大學校 長遴委會之前置程序,應屬辦理校長遴選整體程序之一環,亦屬公 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次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 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 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 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 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上開 規定係因行政程序之進行應力求公正、公平。是以,處理行政事件 之公務員如有前揭各款情事之一者,即有可能使行政程序發生偏頗
之虞,故應自行迴避,始能確保當事人之權益(本條立法說明參 照)。
再按本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所為之 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其意涵係指(一)凡構成 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因於事後當事人仍可依訴願、行政訴訟 程序或其相當之程序請求救濟,故行政機關於為此類行政處分時,
即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至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 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二)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 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 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本法之規定 為之(法務部 89 年 4 月 12 日 89 法律字第 008393 號函參照)。
查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係屬對於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 為,惟其中教師代表之票選相關作業,是否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應請教育部先行釐清;如非屬 之,則依上開規定,並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又本法第 32 條有 關公務員自行迴避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是以,有關選舉教師代 表以組成校長遴委會,其選舉程序(指選出具教師代表身分之遴選委 員之選舉程序)是否參酌上開本法第 32 條有關迴避規定處理,宜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另縱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惟如國立大學
基於公正立場仍類推適用本法第 32 條規定者,並無不可,此外,
本件縱有違反迴避規定,致行政處分有違法情事,在該違法處分未 撤銷前,依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其效力繼續存在,併予敘明
59。」
法務部 105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503506610 號函(以下簡稱 105 年 4 月 26 日函)見解,乍看之下,可能誤以為與該部 105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503505360 號函(以下簡稱 105 年 3 月 18 日函)有所不 同,因為 105 年 3 月 18 日函說明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程序等事項係 屬普通法,倘若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 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是以,認為 關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事項,應優先適用「組織及運作辦 法」有關委員迴避之規定,而非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然而 105 年 4 月 26 日函卻一再強調「大學推選教師代表之程序,係組成公立大學校 長遴委會之前置程序,應屬辦理校長遴選整體程序之一環,亦屬公權 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似有矛盾。惟如細究該部二函,
其實所指涉的應係不同之事項。因為該部 105 年 3 月 18 日函,係針 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迴避事由應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所為之解釋,理由在於「組織及運作辦法」對於有關委員迴避事由
59 法 務 部 105 年 4 月 26 日 法 律 字 第 10503506610 號 函,法 務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 瀏 覽 日 期 108 年 月 日 。
已有明確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規定。而該部 105 年 4 月
用事項
重
重
綜
關於私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問題,從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或是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檢索,尚無從查得可供參考之相關行政 函釋或法規諮商意見。關於大學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事由,除了從前
關於私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問題,從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或是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檢索,尚無從查得可供參考之相關行政 函釋或法規諮商意見。關於大學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事由,除了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