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大學校長遴選之案例分析:以國立臺灣大學及私立高
第一節 臺灣大學第十二任校長遴選爭議問題
臺灣大學第十二任校長遴選的爭議中,最受矚目和討論者,即是 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一與候選人之間的利益迴避問題。亦 即,遴選委員之一具有臺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身分的蔡明興先生與具有 同一公司獨立董事身分的校長候選人管中閔間,是否因其「副董事長 與獨立董事」間之關係而應予迴避呢?而又有何規範得據以判斷其間 應予迴避?對此,各說紛陳,有從道德觀點、學術倫理角度闡述者,
也從法律規範分析論述者,本研究係以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的角度探 討,著重於法律規範依據之觀點予以探究。從法律規範分析觀點,主 張臺灣大學本次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之一與校長候選人間具有
「副董事長與獨立董事」關係而應予迴避者,有認為應依行政程序法 之迴避規定加以認定,例如教育部前揭公文、學者涂予尹69;亦有訴 諸道德倫理觀點而認為隱含以迴避為宜或應予迴避者,例如,許惠峰
70;主張沒有迴避問題或毋須迴避者,則從行政法學角度進行論述,
68 關 於 本 次 臺 灣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爭 議,關 於 所 選 出 之 校 長 究 竟 係 第 幾 任 校 長 之 問 題 , 有 著 述 稱 係 第 11 任 , 惟 據 研 究 者 檢 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認 識 臺 大 > 臺 大 校 史 > 歷 任 校 長 姓 名 與 任 期 資 料 , 網 址 : https://www.ntu.edu.tw/about/director.html)資 料 , 管 中 閔 為 該 校 第 12 任 校 長 。
69 涂 予 尹,公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與 利 益 迴 避:台 大 校 長 遴 選 事 件 的 實 體 及 程 序 法 律 問 題 分 析 , 臺 灣 法 學 , 第 338 期 , 第 1 至 11 頁 。
70 許 惠 峰 , 大 學 教 授 的 言 與 行 —從 校 長 遴 選 爭 議 談 起 , 臺 灣 法 學 , 338 期 , 2018 年
例如蔡志方、陳清秀、廖元豪等。至於,應適用何種迴避規範,有學 者認為此項爭議問題應依據大學法之相關法令,而教育部及涂予尹則 認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另外本次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 2018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二) 字第 1070028618 號函(以下簡稱「教育部函」),以臺灣大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之「組成及遴選程序難認與正當行政程 序原則相符」為由,並命其「應迅即重啟遊選程序並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此一決定,雖未明言「否准」或「駁回」,但實質上即是以「遴 委會」違法為由,表示「拒絕聘任」之意思,並要求「遴委會」重啟 遴選程序。教育部聲稱對於校長遴選結果擁有合法性審查的權限,依 現行大學法第 9 條,教育部「審查」密度或標準為何?在此案,教育 部在法規未有明確規範下,是否有權干預「遴委會」認定?是否得以 所謂「監督職責」來審查「遴委會」的決定?此揭問題,均待釐清。
本研究則從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的憲法規範架構中予以探究。因 為,如從大學自治之概念出發,各大學於辦理校長遴選事務,自當依 循立法者制訂或訂定之大學校長遴選之相關專屬法令,倘有未依此類 相關法令者,恐怕無法通過主管機關之適法性監督;又從國家監督的 法理探討,如前述,國家機關之監督亦應以大學法為基礎及其授權所
2 月 , 第 23 至 25 頁 。
定之相關大學校長遴選專屬法令為依據,因為在釋憲實務中業已明白 揭示的國家監督大學之前提之一,即為法律保留原則。是以,必須有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因此,教育主管機關不得 恣意對大學自治之事項干預。
第二節 從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觀點看臺大校長遴選之迴避 爭議
壹、遴選程序之利益迴避規範
前述第三章對於大學自治所提到的自治權限,係大學為實現自治 達成大學目的所必要之自主治理和規範制定權能。依目前大法官解釋 所開展者,主要包括「自主組織權」與「自訂規章權」71。「自主組 織權」指大學為實現學術自由,於創設組織時所擁有之自治權能;而
「自訂規章權」指大學為維持正常運作及規範內部成員所需之自治章 程訂定權。兩者皆為大學辦理自治事項,並免於教育主管機關指示或 專業監督之重要權能。而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是否屬於大學內部自治事 項,抑或屬於依外部組織之問題。對此,有學者主張遴選大學校長雖 屬「大學事務」,但不是大學事務都屬於大學自治範疇,而認為遴選 大學校長已經是「外部組織」的問題。其理由為因釋字第 380 號解釋
「大學自治」的本質範圍,須「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
71 李 惠 宗,大 學 自 治 下 之 校 長 遴 選 與 法 律 上 之 擬 制 —從 法 學 方 法 論 談 撤 銷 黃 光 彩 大 學 校 長 聘 任 案 , 臺 灣 本 土 法 學 ,74 期 , 2005 年 9 月 , 第 90 至 91 頁 。
項」。再者,釋字第 450 號解釋及釋字第 563 號解釋都有相同取向的 解釋,亦即大學就「學術自由」事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 權。此一大學自治權,在大學學習、研究的領域上,可以取代「立法 權」的公權力,但也只有在遂行「學術自由領域」內,才有「大學自 治權」可言72。惟本研究前已論述基於保障學術自由與自治原則下,
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屬大學內部之自治事項,如此方有可能為確保學 術自由營造更有利的條件。
然而,現行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所未有之規範或要求,究係保留 學術自由發展之特別領域,抑或係疏未規範而應於填補之漏洞,從而 應有填補該漏洞之必要性運用,即為爭議之一。
一、大學法關於校長遴選迴避之規範
依大學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
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因公立大學屬國立者,
為大多數,教育部基於大學法前揭規定之授權,訂定「國立大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組織及運作辦法」)。「組 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 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
72 李 惠 宗 , 從 法 學 方 法 論 談 公 立 大 學 遴 聘 校 長 之 爭 議 , 台 灣 法 學 , 2018 年 5 月 , 第 29 頁 至 第 37 頁 。
人資格。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其他有關校長 遴選之相關事項(第 1 項)。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
始得選定校長人選(第 2 項)。」、「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
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 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第 1 項)。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 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 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第 2 項)。前 2 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遞補之(第 3 項)。」
各大學再依據「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自行訂定校內規範,就 臺灣大學而言,即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 點」(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組織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作業細則」(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委會細則」)規定。此揭 二規定,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迴避規範部分,關於「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事由,在「臺大校長遴選組織要點」
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 認後,解除其職務:…。(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具有該事由情形,係經委員會確認後解除職務(此與教育部「組 織及運作辦法」有些微不同)。然而在「臺大校長遴委會細則」第 9 點規定,則列為申請迴避(被動解除職務)要件之一,需具該事由且經 候選人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而經遴委會議決後,方解除委員職 務(「臺大校長遴委會細則」第 9 點規定與教育部「組織及運作辦法」
規定一致) 73。除此點外,臺大訂定之規範與教育部之「組織及運作 辦法」幾乎完全相同,而以「組織及運作辦法」所列之事由為基礎,
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之迴避類型與條件分類,如同前述第五章所 述,區分為:
1.當然迴避: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 資格,無須遴選委員會再行確認。
2.自行迴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遴選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其職 務:(l)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內之 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3.申請迴避: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自行迴避事 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 員職務。
73 陳 文 政 , 試 論 我 國 大 學 評 鑑 法 制 之 司 法 審 查 基 準 , 臺 灣 法 學 , 130 期 , 2009, 第 21 至 22 頁 。
就此「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迴避事由,其中所稱「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範圍,於第五章曾提及,因涉具體事實 認定之事項,應由遴選委員會審酌判斷。
二、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範之分析
另從國家監督之法理分析,主張各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應該具有充 分的適法性,亦屬法理必然。因此,在第五章及前述有關國立大學校 長遴選迴避規範之外,教育部依據其他相關法律監督國立大學校長選,
亦非法所不許,法務部亦有行政函釋表示,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參 考表 3)。本次臺大校長遴選爭議過程中,教育部及部分學者主張該適 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範。以下分別針對教育部公文就迴避問題所 為之論證邏輯,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範二面向予以探討。
教育部 107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字第 1070028618 號函內容,主張對 臺大校長當選人不予聘任,雖然教育部後於 2018 年 12 月 24 日由當
教育部 107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字第 1070028618 號函內容,主張對 臺大校長當選人不予聘任,雖然教育部後於 2018 年 12 月 24 日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