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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大專學生學習權之內涵

欲探討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之學習權益保障的落實情形,勢必得先 瞭解大專學生學習權的涵蓋範圍,再透過訪談資料加以檢視。有關大專學生學 習權之內涵,本節先從「大專學生學習權之概念內容」來論述,接著聚焦剖析

「大專學生學習權的司法實務見解」,並從中歸納出大專學生學習權的重要類 型,最後蒐集「大專學生學習權之相關研究」,闡明本研究欲採用之大專學生 學習權的意涵。

壹、大專學生學習權之概念內容

討論學習權概念的同時,會出現諸如受教育權、學習權或教育基本權等,

與大專學生學習方面權益保障相關的名詞。本研究依留德學者較為支持的「教 育基本權」、「學習自由」,以及分別闡述留日學者較為支持的「受教育權」、

「學習權」,再從中歸結出本研究欲採用之大專學生學習權意涵。

一、教育基本權之內涵發展

主張「教育基本權」的論者認為,教育基本權欲保障之核心即是學習和自 我實現間「雙向式因果互動」的循環過程(許育典,2005),學習本是人的自 然潛能,若國家財政允許,理想上應提供人民一個從搖籃到墳墓的無障礙教育 環境,以落實此權(許育典,2013)。讓人民能透過學習邁向自我實現,達到 自我實現同時產生對學習的渴望,讓個人人格得以自由開展。

教育基本權的保護法益可分為主觀權利和客觀法功能兩面向(許育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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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主觀權利包含作為防禦權保護法益的「學生自我實現權」、「父母教育 權」、「教師教學自由」,與作為共享權保護法益的「現有教育設施入學請求 權」、「必要教育設施創設請求權」。客觀法功能則以保障學生自我實現為核 心,涵括保護客觀秩序價值的「課程標準、教育計畫、教科書編制、師資培 育」,以及制度性保障之「國家監督制度、私立學校制度、學校自治」方面。

無疑地,自我實現乃是教育基本權的保障核心,只要人民生活中涉及自我 實現,皆受憲法第22 條1基本權的概括保障。不過,憲法第21 條2規定的教育 基本權,保障主體為受國民教育3之學生(許育典,2007),不含大專學生。主 要由於學齡階段學生心智尚未成熟,仍未具理性判斷能力,需透過教育與輔 導,助其落實自我實現的權利,再加上,就現行教育政策而言,我國國民教育 階段並不涵蓋大專學校,學生不能向國家請求興建大專學校供其就讀,也無法 要求國家給予就讀之大專學校所需的教育設施,國家亦無接受請求的義務。除 非國家財政能負擔,拓展國民教育的涵蓋範圍,則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就不限任 何教育階段之人民。

依此,論及教育基本權,權利主體基本上應該是要涵蓋全體人民,維護其 自我實現,但考量到學童心智發展與國家財政負擔的因素,便將其權利主體限 定於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國民教育階段以外的學生並不適用於教育基本權的討 論範疇,易言之,大專學生並非在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之內。

二、學習自由之意義闡述

學者 W.E.B. Du Bois 在《The Freedom to Learn》(學習自由)一書中曾提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法之保障。」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 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 籍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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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arling-Hammond, 1997):

世界歷史五千年以來,在先人所努力奮鬥和爭取的公民權利中,學習權無 疑是最基本的……而學習自由的代價則是慘痛的犧牲;無論其他公民權利 如何被削弱,對於學習權的發展,我們都應該要堅持到最後……。

學習自由為自古以來公民所追尋的權利之一,教育是達成學習的其中一種 途徑,同時也是突破對自由限制的管道,為人類開展而存在,學生的學習非僅 侷限於知識,應深入探求知識的本質與激發對知識的渴求,不同人需要的教育 機會也不一樣,才是所謂的平等,即便追求學習自由是披荊斬棘的挑戰過程,

也要堅持下去。

有關學習自由一詞,最早出現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憲法第 11 條5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 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有論者從保障學術研究自由的沿 革來看,認為學術自由是在人民自由並未受到充分保障的德國所賦予大學教授 之若干特權(李仁淼,2011),應避免將學習自由和學習權兩概念混為一談,

需要嚴格區分兩者不同的憲法基礎(李仁淼,2017)。

此外,從大專高等教育目的來看,讓學生學習基礎專業知識,以及培養學 術工作能力,為未來就業所需(李建良,2004),可從憲法第 11 條與第 15 條 工作權(職業自由)6找到保障基礎。顯見,目前學界對學習自由的保障依據 多源自憲法第11 條,且權利主體為大專學生。

然而,有學者認為,透過學習來實現個人人格與確保人性尊嚴,不應只限

4 學者 W.E.B. Du Bois 在《The Freedom to Learn》一書中曾言道:「Of all the civic rights for which the world has struggled and fought for 5000 years, the right to learn is undoubtedly the most fundamental …… The freedom to learn …… has been bought by bitter sacrifice. And whatever we may think of the curtailment of other civil rights, we should fight to the last ditch to keep open the right to learn ……」(Darling-Hammond, 1997)

5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6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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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專學生,任何人都應享有學習自由(周志宏,2003),未具自主學習能力 且需在他人協助下學習者(多指稱受國民教育之學生),以憲法第22 條作為保 障依據。值得一提的是,有學者整合國內外見解與相關法律規定,歸納出大專 學生學習自由之指涉意涵(董保城,1997),列述如下。

(一)入學自由

學生得按自己意願,向希望就讀之大專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同時,應繳交 該校要求的入學能力證明等資料,作為是否許可之依據。進入大專學校就讀,

為大專學生享有學習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保障大專學生學習自由的首要項 目,大專學校原則上不得任意拒絕學生之入學申請。

(二)選課自由

大專學生享有選擇學校開設課程的自由,選課自由的行使,始於所選之課 程已經開設,包含本系及外系所開設的課程,一併保障學生依興趣所為之課程 學習。然此自由之行使,並非全然無限制,學生並無要求學校開設特定主題課 程的請求權,且無不修習系上必修課程之權。此外,針對特定科系開設的特定 專業課程,其他學生並無主張選修之權。

(三)上課自由

學生擁有上課自由,並不當然負有出席課堂之義務。無論課程為學生自行 決定修習或為系上規定必修,均無法作為學生必然具有出席義務的論據。惟如 該課程屬示範教學或專題研究課程,必須透過出席與對話,方能達到特定課程 之教學效果者,學生無法主張上課自由而不履行出席課堂之義務,授課教師也 可將學生參與課堂程度納入修課評分標準。

(四)積極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之自由

大專學生的學習過程係以積極參與為目標,針對上課主題,學生得陳述己 見或回應他人意見,包含對教育方法、學說見解、課程進行方式等之批判。簡 言之,在課堂上積極參與討論與表達意見是大專學生應享有的自由。若學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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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中有特別規定,因課程特性的不同,如設計與規劃型課程,此項自由的行使 便受限制,學生負有在該課堂積極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的義務。

三、受教育權之意涵概說

分析受教育權之意涵前,需先談論教育權的涵義,又因「教育權」的指涉 範圍較為廣泛,從不同的理解角度來看教育權的概念,便會產生不同的解讀。

先從「教育」二字著手,教育權意指每個人有主動「從事教育或教學的權利」

與被動「接受教育的權利」(吳清山,2006)。再以「權利或權力」的性質觀 之,則可將教育權解釋為「教育上的權利」─人民在教育事務上所享有的各種 權利,以及「教育上的權力」─國家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教育事務上的權 限。如用整體教育權之範圍來界定,狹義是指「人民受教育的權利」,廣義來 說是「人民在教育事務上的權利」,最廣義則為「國家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在 教育事務上所行使的權力或權限」(周志宏,1999)。

質言之,教育權的涵義眾多,但不論是何種意涵均不違背以「人格育成」

的教育本質,於政治面讓人民成為主權者來正確判斷國家事務,在文化面讓人 民思考人生意義與充實生活情趣,同時,在經濟面增加人民的生存能力及對工 作意義的理解力(許慶雄,1991),而從被動面來解讀教育權,即是對受教育 權最言簡意賅之解釋。

受教育並不是一開始就被視為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演變歷程與國家權 力的控制息息相關(周志宏,2003;許慶雄,1991),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 後,隨著人權思想的發展,教育本質回歸到以個人之人格發展與自我實現為目 的。從西元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

與我國憲法第21 條中便可顯見,受教育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依據各國將受教育視為基本權利的憲法條文來看,受教育權涵蓋了自由權 與社會權兩種法性格意義,前者指人民擁有由自己來決定教育方式和內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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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國家權力影響的教育自由,後者的社會權層次,則為確保個人在社會中享有

受國家權力影響的教育自由,後者的社會權層次,則為確保個人在社會中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