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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從表面上來看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規劃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牽涉到 學校、實習合作機構與學生三方之運作,致使對學生實習權益保障之探討,較 多數人想像中更為複雜。本研究遂根據研究目的與問題,以及訪談資料分析結 果,從現行法規、運作過程、實踐落差與未來理想等四大層面,將結論彙整歸 納如下。

壹、散落各處拼湊不易之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 障法規

從現行法規的角度,分析討論有關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的保 障,可以發現,截至目前為止,與大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的專法,尚 未完成立法,且從前述討論可知,有關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之法規,須分別 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各項法律及辦法中尋找。以學 習權益保障意涵來說,除在《教育基本法》中首見學習權一詞外,對於大專學 生學習權的保障內容仍未有定論。而關於勞動權益的保障,目前也僅適用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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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實際勞務付出行為時,依「產學合作辦法」規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條 文辦理。

再加上,學生一般對法規的熟悉程度不高,若未特別研究或經旁人提點告 知,面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實習困境,勢必得花費許多時間與精力去尋求解決 途徑。對同時得兼顧實習成績及應付機構營運情況的學生來說,就算想伸張自 身權益,所得到的效用也不高─起初鬥志昂揚地提出不合法規的事實待遇,最 後得到的結果卻是石沉大海,或隨時間消逝至實習結束,仍未獲得解決。因 此,從學生的角度來思考,用於整合相關實習法規的時間,不如拿來彌補因長 時間勞動而缺乏的睡眠時數,導致在校外實習中,學生往往容易罔顧自身權益 的維護,選擇隱忍度過實習。

貳、依實況做調整並朝理想規劃邁進之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 習運作過程

本研究嘗試從大專餐旅科系學生的參與經歷,檢視校外實習的參與對學生 有無幫助,以及校外實習制度面規畫與實際運作過程有無差異。綜合「產學合 作辦法」、「績效評量辦法」與教育部訂定的「參考手冊」規定,以及學生實際 參與經驗,歸納出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的運作流程。

在校外實習的運作上,各學校會以教育部所規畫的校外實習制度為參考,

針對本身與合作機構的狀況,盡量設計出最理想的校外實習課程,保障學生在 實習過程中應有的權益。多數學生亦對校外實習持肯定立場,認為經歷校外實 習的訓練,確實有助於增進對餐旅業的認識,與提早認清自己在餐旅業界發展 的可能。此外,相對於學校同儕間的相處,在校外實習要第一線面對的同事或 客人,異質性高,相處模式較為複雜,人際關係的處理便成為學生必須要面對 的問題,經過日積月累的磨練,校外實習結束的同時,學生也練就一身不錯的 人際關係應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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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比對法規面與運作面後會發現,學生對學校與機構間議定之內容有 認識不清的情況,代表學校和機構雖有按照制度來規畫校外實習,只不過有些 相關資訊並未透明化,或是學校有公開但學生未注意到,形成規畫上說一套,

運作上卻又是另一回事的情形,導致學生對校外實習過程的認知多不完全,整 個實習過程充滿不確定性,難以確保學生校外實習之權益。

在實習前,學生只有真正參與職前說明講習,關於委員會的設立與學校對 機構的環境評估,因非學生親自參與,故無從得知,只能憑藉信任學校會保護 學生實習權益的立場,相信學校均有按照規定行事。然弔詭的是,實習計畫的 擬定與契約保險的簽訂,事關學生的實習內容,但學生卻未做過實習計畫,也 未看過實習契約。實習中,除學校有確實提醒學生應完成報告紀錄,並邀請機 構共同評核學生成績外,機構輔導員的指派狀況不如規範中理想,均在實習開 始後才選出人選指導學生,有些學校指導老師也未定期到機構訪視,且轉換機 構或離退機制的功能也不彰。實習後,有讓學生實施滿意度調查的學校不多,

更別提學校會安排活動進一步評估學生的實務能力,絕大多數都是在實習結束 後直接進入下一學期或畢業。當然,學生多半也不曉得學校是否繼續對未來之 校外實習課程進行評估與調整。

因此,如何縮短校外實習課程規畫內容與學生認知的差距,以保障學生權 益,便是值得關注的方向之一,有關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運作之流程,本研 究整理如下圖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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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運作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註:以「 」表示學生知道且有歷經過此程序,以「 」表示學生知 道但未歷經過此程序,以「 」表示學生不知道且未歷經過此程序。

實 習 前

學校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

學校派人員至機構評估實習環境

學校與機構一起辦理職前說明講習

學校、機構與學生共同擬定實習計畫

學校和機構簽訂實習合作契約(包含學生保險)

實 習 中

學校應要求機構指派專人培訓學生

學校輔導老師定期進行實地訪視

學校應要求學生完成實習報告紀錄

學校邀請機構共同評核學生成績

學校應協助學生轉換機構或建立離退機制

實 習 後

學校安排活動評估學生實務專業能力

學校應視實習課程情況進行調整

學校調查學生與機構對實習過程的滿意度

學校追蹤學生畢業後之就業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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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之法規面及運作面 的實踐落差

在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之實踐落差方面,本研究綜合文獻蒐集 與訪談資料之分析後,從學習權與勞動權的角度出發,得到下列兩點結論。

一、相關保障項目未能釐清反成規避履行之藉口

校外實習為一種開放式的學習環境,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致使大專餐旅 科系學生學習和勞動權益相關的保障項目,於履行上出現困難,反倒有可能成 為學校或機構避而不談學生權益保障的理由。

(一)未擬定實習計畫及評量基準

諸如與學生實習學習權益相關之實習計畫,由上述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 運作流程圖(詳見圖5-1)可知,即便教育部有規定實習前,學校應偕同機構 輔導學生擬定實習計畫,作為日後辦理依據,然學生不僅未親自規畫,更不知 道擬定此計畫乃為校外實習的必經流程。實習計畫的作用在於讓學生瞭解自己 即將面對的實習環境及內容,並融合理論所學去規畫欲學習的實務內容,亦具 有約束學校與機構指導學生的功能。如以機構臨時狀況多作為無法擬定實習計 畫的理由,那學生又該以什麼為依據來主張自身學習權益的保障呢?同樣與學 生學習權益相關的實習成績評量,雖如教育部規定應由學校和機構共同評核,

但評量基準卻未有統一規定,甚至會讓大多數學生質疑分數的客觀性、疑惑評 判標準的界定。

研究者認為,學校與機構雙方確定要共同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時,就應該要 有以學生為主體的認知,將學生學習擺在首位考量,盡量避免其他因素影響學 生應獲得之學習內容。實習計畫涉及機構輔導員的教學內容,學生在學習過程 的表現與成績有關,而成績又關乎學生能否拿到畢業文憑,各項目間均有連帶 關係,缺少其一雖有助於減輕學校或機構之負擔,相反地,卻不利於學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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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之保障。

(二)未區別訓練學習及勞務工作

又如與學生實習勞動權益相關之訓練時間、訓練費用與生活津貼,因學生 或勞工身分定位的問題,這些詞彙散落在各規定中,常與工作時間、學雜費與 工作薪資混合使用。實務運作上,學生的實習訓練時間等同於在機構內職員的 工作時間,未特別劃分,易造成學生礙於人情壓力與人手不足等原因,無法拒 絕加班的問題。

另外,學雜費的收取是否包含學生的實習訓練費用亦有待釐清,而從學生 的經驗談中可察覺,學雜費未含實習訓練費用,因教學並非機構協辦校外實習 的重點,其著重於人事成本的考量,強調負擔學生勞務付出的薪資支付義務。

再者,多數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並未領取過生活津貼,有關生活上的住宿費、伙 食費與交通費等一律自行負擔,所領到的只有受最基本保障之工作薪資,顯示 學校和機構已將工作薪資與生活津貼兩者等同視之。

研究者認為,校外實習仍以培養學生專業技能的學習為目標,學生同時兼 具學生與勞工的身分已成既定事實,的確有必要將訓練時間、訓練費用、生活 津貼、工作時間、學雜費與工作薪資等相關保障項目區分清楚,並確實履行。

例如:將學生實習的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分開,在訓練時間接受輔導員的專業 技能教學,於工作時間投入機構營運,以改善學生超時工作的狀況。此外,學 雜費如有含括訓練費用,代表學生也能秉持使用者付費的主張,要求機構提供 教學義務,以打破其規避保障學生實習權益的藉口。

二、以學習之名行勞動之實而忽略校外實習本質

從過往校外實習爭議事件的發生原因來看,學習內容與勞務行為不易區分 的問題,常成為導火線之一,經本研究分析結果發現亦然,學校注重尋求實習 管道讓學生接受實務訓練的機會,機構著重於學生勞務付出行為所帶來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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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兩者所關注的層面不同,卻恰巧同時忽略校外實習是以學習為核心的本

收入,兩者所關注的層面不同,卻恰巧同時忽略校外實習是以學習為核心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