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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緒論部分共分為四節,首先在第一節說明研究背景及研究動機,接著 於第二節闡述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再來說明第三節的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最後針對第四節之名詞釋義進行闡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研究動機

壹、研究背景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2 名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女大學生,控訴其在臺中永采烘 焙坊實習期間,每天工作超過14 小時,還常受到老闆的言語暴力,後來 兩人因體力與精神皆不堪負荷,於實習合約到期前離職,因此,被業者以 未依合約在三週前告知,分別向兩人求償新臺幣59 萬元。此事經臺中市 議員揭露後,受到大家的注意(周昭平,2017;張家瑀,2017;莊雅婷,

2017;黃旭磊,2017;黃任膺、吳慧芬,2017;曾雪蒨、王煌忠、周昭 平,2017)。

東方設計大學五專部餐飲科學生及高英工商餐管科建教合作班學生,於武 陵富野渡假村實習期間,遭主管以成績威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費、反映後 更遭酸言酸語對待,學生們忍無可忍決定揭發此事。學生指出若被公司發 現,就會被關在宿舍或被開除,因此他們只能偷偷下山向臺中市政府檢 舉。事發後,兩名主管分別遭記大過與請辭,學生也撤回調解申請(王文 吉、蔡孟哲,2019;方佳琳,2019;陳玉,2019;陳秋雲,2019)。

2017 年 2 月,永采烘焙坊實習爭議事件在報章雜誌上鬧得沸沸揚揚,引起 社會大眾對大專學生校外實習的關注,亦掀開一道道有關大專學生校外實習權 益保障問題。兩年後,2019 年,武陵富野渡假村實習爭議事件,同樣在 2 月份 上演,經勞工局介入補發學生加班費與公司出面調整班表,才順利落幕。

有立委表示,高中職生實習時,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法)保障;但升格高教後的大專學生於校外 實習期間,卻只有產學合作、實習等相關「辦法」規範,在實習過程中,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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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法律保障(游昇俯,2017);再加上大專學生在實習時的身分定 位,一直以來,都處於灰色地帶,即使有超時工作、工資被壓榨情事,也很難 獲得救濟,致使大專學生在校外實習時深陷外人想像不到的艱困處境。為因應 此問題,於法律面,教育部研擬了《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以 下簡稱校外實習法草案),期望能藉此明確化大專學生的實習權益;在教育面 部分,立委吳思瑤也呼籲,學校方應注重大專學生的勞動教育(呂思逸,

2017),從根本解決大專學生的實習困境。

有關校外實習的教育目的,教育部表示,大專學生參與校外實習,除了能 讓學校課堂上所教授的課程理論,和職場上的實務操作,相互結合,還可增進 未來畢業後的就業機會;最重要的是,希望藉由校外實習來體現以大專學生自 我實現為核心之學習權,讓大專學生能夠在校外實習過程中獲得「提早熟悉職 場工作內容,探索自己不足之處並加強學習」、「進行工作試探來摸索自己未來 的職涯發展方向」的效益(教育部,2018a)。永采烘焙坊與武陵富野渡假村實 習爭議事件僅為冰山一角,實非特例。日常生活中許多和校外實習有關的爭議 事件不斷上演,只是未獲關注;到最後,往往是處於弱勢的大專學生受害。

對此,研究者認為,最大原因在於校外實習相關之法規面與運作面間存在 落差,才會產生爭議。根據上段論述得知有立委對「為何未設專法來保障大專 學生」提出質疑,但細究現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產學合作辦法)來看,針對「實習合作契約」、「校外實習委員會」、「實習後績 效評量」等項目均設有明確規定;可見,最基本法規已具備,如實際運作時仍 發生爭議,勢必有回頭檢視中間過程中究竟是哪個環節產生問題。若維繫法規 面與運作面的機制沒有發揮功能,對大專學生來說,即使成立專法,只是法律 位階的約束效力提高,仍無助於校外實習過程權益保障的改善。

以下,研究者嘗試就「《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研擬歷程」,

與「大專學生校外實習之實習困境」兩方面,進行本研究論述的背景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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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研擬歷程

早期為開拓高中職學生的升學進修途徑,1990 年代,在傳統普通大學的學 術教育管道外,另提供技職教育管道,以強化成人的終身學習。近年來,隨著教 育部推動的第一期與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整個技職體系在制度與課程上,

均有重大調整。不少原屬中等技職教育體系的學校,逐步升格為一般大學、技 職校院或專科學校,同時延攬業師進入學校授課,並擴大推動大專學生校外實 習,使得校外實習在高等技職教育中,越來越普遍(黃政傑,2015)。

根據教育部的統計,僅在 104 學年度,技專校院應屆畢業生具校外實習經 驗的人數,超過6 萬人,已占應屆畢業生約 7 成(教育部,2017b)。然而,大 量的校外實習,卻成為大專學生學習過程中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除了高工時 及高勞動強度的實習內容外,連最基本的勞健保都不一定有,有時還會遭業者 剝削,成為廉價勞工,破壞了實習的原本用意(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2017)。 層出不窮的實習爭議案例,若未浮上新聞檯面,一般來說,很少獲得社會重 視,大部分不是被校方或業者掩蓋,就是學生不願惹事,選擇不了了之。2017 年 3 月的永采烘焙坊實習爭議事件,引發各團體,諸如高教工會,對大專學生的聲 援。教育部也在綜觀輿論趨勢、聽取各方意見後,於2018 年年初,開始研議「校 外實習法草案」,分別在北中南東辦理4 場公聽會,廣徵意見,期能保障大專學 生在校外實習權益,防範類似實習爭議事件再度發生。

根據教育部所提出的最新「校外實習法草案」,內容包括實習組織的建立、

實習合作機構(以下簡稱為機構)的篩選、實施內容、收費及管理、權益保障及 爭議處理、境外實習、監督考核與罰則 (黃偉翔,2018)。其中在第一條訂立宗 旨便寫道:「為使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強化實務專業能力、應用 理論、習得職場經驗、建立正確工作態度與職業倫理,及促進產業共同培育人 才,特制定本法。」前段主要說明校外實習目的是在提升大專學生實務學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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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此目的,學校應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專門來督導機構與校內教師訪視、檢核 實習合作契約、處理大專學生申訴事件等與學習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後段則 為增進大專學生的就業能力,針對校外實習過程中如有涉及實際勞務的付出,

應比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處理,保障大專學生校外實習的勞動權益。

然草案中最受外界爭議的項目亦是勞動權益部分,教育部以「是否以學習 為主要目的」,將校外實習區分為「一般型」及「工作型」兩者─「一般型」實 習生以學習為目的,僅具學生身分,沒有提供勞務與工作事實;「工作型」實習 生則兼具學生與勞工的身分,有勞務工作事實,並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對 此,高教工會擔心,若以二分法的方式區分實習型態,可能會讓大專學生陷入 身分不明的狀態。由於勞務提供之界定不明,很容易把工作與學習畫上等號,

而將「工作型實習生」列為「一般型實習生」,規避了原本雇傭關係應負的責任,

無法保障大專學生校外實習的勞動權益(楊蕓,2018;劉芮菁,2018)。

另關於監督考核機制,在草案中亦有規範,對於學校辦理的校外實習,諸如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部高教司、技職司等的主管機關應要定期進行監 督及實施績效考核,以確保校外實習課程的品質。因此,就草案中的規劃顯示,

相較於之前的「產學合作辦法」,此草案更加完善制定出與大專學生學習權與勞 動權有關的保障規範;不過,截至目前為止,「校外實習法草案」仍在審議中 , 表示校外實習專法的設立,仍有其討論空間。

二、大專學生校外實習之實習困境

校外實習是讓大專學生走進業界體驗,使所學的理論能夠學以致用的制度,

但在實習過程裡,仍出現讓大專學生無法適應的情況。即使相關的保障法規中 有明確列出在校外實習過程中應訂定實習計畫、舉辦說明會、定期派老師前往 訪視、處理申訴事件、落實監督考核機制等,但實務上仍有爭議,形成法規面與 運作面兩派分立的局面─法規上制定的是一套,運作上又是另外一回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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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嘗試從相關研究中,歸納大專學生校外實習可能會遇到的困境,茲陳述如下。

(一)狀況頻仍的實習現場

大專課堂,會有「課程大綱」的事先告知,讓大專學生提前知道本學期的課 程內容大概會如何進行、需要繳交哪些作業、評定成績的方式有哪些;然而,職 場實習卻並非如此。大專學生在業界實習,多半不會有一個固定的指導人員,

身旁的職員都可能是學習的對象,所以,學習內容往往不太明確,端視當天在 現場遇到的情形而定。對於第一次接觸實習的大專學生來說,要自己從無範圍 的現場實務中去抓到學習重點,必然存在困難度(陳廷豪,2016)。

另外,實習初期的大專學生,一開始就得先適應實習職場的工作環境,與教 室中的舒適度相較,職場環境可能燥熱難耐、又或者是寒冷潮濕。還要面對可 能會出現的突發狀況、做出恰當的處理,如順利排除問題,會被視為理所當然,

但處理不當,則會被受責難,是為「有責無權」的尷尬身分。再者,不論是人際

但處理不當,則會被受責難,是為「有責無權」的尷尬身分。再者,不論是人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