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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壹、研究範圍

根據前述的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如下所列。

一、研究對象的類別

本研究主要在討論大專學生學習與勞動權益在校外實習制度之落實情形。

由於高中職學生受「建教合作法」之專法保障,而同樣接受校外實習之大專學 生,目前尚無專法可參照;因此,本研究鎖定在大專學生的校外實習,包括一般 大學與技專校院學生,不含高中職學生。

另外,大專校外實習類別多元,舉凡教育、醫護、律師、社工與餐旅等,都 有實習之規劃,本研究選擇以餐旅科系大專學生為研究對象,其原因在於,教 育、醫護、律師與社工實習等特殊專業性較高的實習類別,均與證照取得有密 切連結。易言之,不管是教師證、醫師證、護理師證、律師證或社工師證的資 格,都需完成一定實習時數才能領取,此類實習在實習過程中,往往受專法保 障,無論是內容規劃或與機構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之指導關係,均較為明 確,故大專學生在實習過程裡的學習比例較高;反觀餐旅科系實習的技術士證 照,並不如上述其他類別的實習,不需要實習時數也可考取證照,實習過程的 專業性與學習比重較低,也因其尚無專法保障,業者常將大專學生視為臨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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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學習內容較不受到重視。

有鑑於此,不禁讓研究者對身處餐旅科系校外實習的大專學生,在實習過 程中所享有之權益保障情況,感到好奇,認為這是值得關注的領域。依照教育 部107 學年度大專校院一覽表,餐旅科系被歸類在「餐旅及民生服務學門」,內 容包括家政服務、美髮美容服務、旅館及餐飲、運動、旅遊觀光及休閒、其他餐 旅及民生服務(教育部,2019a);但本研究基於研究興趣,僅將範圍鎖定在旅館 及餐飲、旅遊觀光及休閒等科系的餐旅學門,不包含民生服務學門。

再者,餐旅業的屬性特殊,有學者分析其大致上有顧客對無形服務品質的 異質性、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的不可分割性、因環境因素而改變需求的易變性、

所供產品無法提供給顧客試用的事先體驗性、服務無法用機器取代之勞力密集 性與銷售量的不易預估性等(劉清華、劉碧雯,2018)。這些特性,使得餐旅業 界普遍存在工時長的問題,導致其上班時間較為特殊、也需較多勞力來應付突 發的臨時狀況。是以,餐旅科系學生的加入,彷彿新血注入一般,可以遞補職場 不足的人力;以致於大專學生的校外實習過程,與實際現場工作內容,幾乎沒 有差異,難以區分學習內容與勞動實務,易受詬病,而有特別探討的必要性。故 本研究將研究對象之選取範圍,界定在大專學校(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已完 成校外實習的餐旅科系學生。

二、研究內容之選定

在研究內容,本研究著重於保障大專餐旅科系學生之校外實習學習權與勞 動權,探討校外實習制度之法規面與運作面,對學生權益的落實情形。依研究 者目前蒐集之文獻資料,與學生學習權意涵相關詞彙,有教育基本權、受教育 權、學習權等,各概念內容不外乎以學生人格能有健全發展為最終目標,並希 望經由教育或學習過程來達成,只是所指涉的教育階段不太相同。針對大專學 生的學習權,本研究融合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歸納其保護法益包含入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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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權、出席上課權與討論表意權。

關於大專學生校外實習勞動權的研究內容,本研究參照相關現行法規,如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 施辦法》、《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以下簡稱績效評量辦法)

與《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等,設定在大專學生於校外實習 過程中具有實際勞務付出行為的勞動權意涵,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究竟 相關校外實習教育法規,該如何具體保障大專生之學習權與勞動權,又此二權 該如何體現於其在校外實習過程中,為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內容。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除文獻分析外,將採質性深度訪談方式進行後續研究結果的討論,

研究者會力求文章撰寫的謹慎與縝密度,然在研究方法、研究對象與研究內容 中,仍舊無法避免會受到題材或方式之限制。茲將本研究之限制闡述如下。

一、研究方法的限制

過去研究大專餐旅科系校外實習制度的論著,多採用先問卷調查後數據量 化分析的方式,以觀察其所擬定之不同背景變項,在學生實習滿意度、生涯規 劃、工作意願等項目上,是否具有顯著性差異,再推論到整體現象,而較少以 質性方式來進行研究。本研究欲用質性深度訪談之方式,探究大專餐旅科系學 生的校外實習經驗,訪談人數共為8 人(包含 1 名前導研究對象),其就讀學 校分布於我國本島北部、中部與南部區域,以南部學校人數居多。基於質性研 究的特性,分析結果無法推論我國全部大專餐旅科系學生之校外實習情況。

二、研究對象的限制

大專科系設有校外實習制度的,不只有餐旅,另還有教育、醫護與社工等 科系;此外,在餐旅科系當中,涵蓋的範圍很廣,有旅館、餐旅、餐飲、旅 遊、觀光、休閒、海洋、運動……等等科系。於生理性別比方面,依照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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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之「依性別區分之106 學年度大專餐旅科系在學學生人數」(詳見表 2-2)

與「依性別區分之105 學年度大專餐旅科系畢業學生人數」(詳見表 2-3)的數 據資料,均可發現,男女性別比為1:1.3 與 1:1.6,女性就讀與畢業於大專餐 旅科系的人數均高於男性。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僅以「旅館及餐飲」與「旅館觀光及休閒」的科系為 主,且不設限男性或女性,在訪談對象的選取上,雖已盡量接近教育部所公告 的性別比例,但研究結果無法概括全部餐旅科系學生之校外實習現象,亦沒有 辦法反映出不同性別的工作差異。另有關研究對象之年齡分布,由於本研究採 取「立意取樣」與「滾雪球抽樣」的研究方法選取研究對象,年齡層多落在90 年代初期(西元1990-1994 年間),也較無法看出因不同年份所辦理之校外實 習,對大專學生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上之差異。

三、研究內容的限制

本研究時程剛好落在「校外實習法草案」的立法階段,目前尚處於草案審 議過程,無法確定其何時會完成立法,故本研究只針對大專學生未受專法保障 的現況來撰寫。此外,本研究綜合學說理論與司法實務見解,得出目前有關大 專學生學習方面權益的保障,是以學習權為核心,其保護法益包含入學權、選 課權、出席上課權與討論表意權,然參與校外實習之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均已 歷經過入學階段,便不將入學權列為本研究範疇中。有關大專學生校外實習勞 動權的意義,則根據「產學合作辦法」第6-1 條規定,以大專學生在校外實習 過程中有實際勞動付出行為,並受《勞動基準法》來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