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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勞動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勞動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

本節經由訪談 8 位大專餐旅科系學生的校外實習經歷,與本研究對於學生 校外實習勞動權的內容指涉─「訓練費用(學雜費)、工作薪資(生活津貼)、

書面契約與勞健保險、工作時間(訓練時間)、休息及休假與職業災害補償」

進行探討,茲將其勞動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彙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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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訓練費用(學雜費)

如同前述表 2-9 所示,關於學生實習前是否要先繳交實習訓練費用,目前 並無明確規範,僅在教育部「參考手冊」裡提醒進行實地訪視的學校輔導老 師,要特別注意合作機構是否有額外要求學生繳交保證金或任何訓練費用(教 育部,2017a)。而學生在實習期間亦要繳納學雜費給學校,此部分也是學生困 惑不已之處,如研究對象A-3 所言:「沒有(繳交訓練費用),我明明沒上什麼 課,但還是有收學雜費。」學生認為既然都不在學校上課,既未使用到學校的 教室或設備,卻還要繳交學雜費,從研究對象A-5 的感受:「我記得學雜費照 繳,然後還在外面實習好累喔!」感受到學生在費用負擔上頗為疲憊。

我們學校的作法是,因為我們大三去實習,所以大一、大二跟大四的學分 數會比較滿,所以基本上是大三的學分數排到其他學期,可是那一年還是 要繳學雜費,就學分費不用。(20190702-A-0)

超奇怪的!就是你沒有在學校,也是要繳學雜費,但是我們沒有用到學校 的資源啊!為什麼要繳錢啊?都去實習了,就請個老師來幫我們訪談一 次,還要繳一個(學雜費),七八千耶!好貴喔!(20190722-A-4)

有研究對象去跟學校反映繳納學雜費的問題,得到的說法與教育部在「參 考手冊」裡的回覆相同─學校仍要負責實習課程的規劃、機構的評估與學生的 安排、實習前講座的辦理、實習中的訪視與實習後的評量等等事宜(教育部,

2017a),乃向學生合理收費,只是標準會依實習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我們其實很多人反映過這件事情,學校是說你還是在上課啊,只是從學校 跳到外面去上課,但是你還是藉由學校的名義去獲得這份實習機會,所以 你還是必須繳錢給學校。(20190717-A-2)

實言之,本研究所探訪之研究對象均未繳交實習訓練費用,在其印象中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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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繳過學雜費,但在學雜費內是否有包含實習訓練費用便不得而知,得詳查或 細問各學校校外實習承辦人瞭解實況。另本研究推論,會讓學生產生對繳納學 雜費的疑惑,絕大原因在於學校並未明確向學生說明繳納原因,令學生無法理 解。不過,參與校外實習的學生也多未曾思考過,自己並非經由機構正式招聘 的管道進入機構,何嘗能像其他職員一樣領取工作薪資?或有此機會趁學期間 到職場上實習?忽略學校在中間與機構協調付出的心力,如能將此資訊公開讓 學生知道,或許能減少學生對繳納學雜費的困惑。

貳、工作薪資(生活津貼)

大專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除了學習外,若有付出勞務行為,則與機構成立 僱傭關係,並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教育部,2017a)。依照《勞動基準 法》第21 條第 1 項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餐旅科系的校外實習多涉及實際勞務的提供,學生實習內容與機構內相 同職位的員工幾乎一樣,實習期間通常會給予學生最低工作薪資,當初給學生 選擇的媒合列表中也會標明清楚是否有提供工作薪資,供學生作參考,而工作 薪資的給付,即是一種對學生補助生活津貼的方式,以維持學生在實習期間的 日常基本開銷。

有,就是照那一間公司給的薪水,他會給我們基本底薪,我記得那時候好 像是18000,沒有獎金,應該是看單位(有些單位會給獎金,有些不會),

可是基本上我們的同學都是有領薪水的,機構也會開那個薪資單跟薪資證 明,上面都會清楚標示薪水是多少這樣。(20190702-A-0)

有啊!就是底薪!對啊!因為其實他會給薪水給多少,都在當初那個 Excel 表(媒合列表)裡面都會知道。(20190715-A-1)

有!面試那時候就有講說,會依照基本工資去給,飯店好像是領底薪一萬 八,然後我那時候是領到兩萬元。(20190717-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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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學校提供今年的飯店列表跟部門單位,就有包含薪資是多少,很清楚 地告訴我們,也讓我們選,我們那時候一個月一萬九。(20190727-A-5)

我們去實習是有薪水的,我忘記是一起寫在面試前的那份學校資料(媒合 列表)上面,還是之後又有一份薪水的書面契約,不過,我記得是領 19500,一萬九千五。(20190730-A-6)

按照各機構所開設的條件,例如:有無提供住宿與膳食,會出現不同的工 作薪資,在學生拿到的工作薪資證明單中,會清楚註明從基本工作薪資中扣除 住宿費與其他費用後所領到的實際工作薪資。

機構可能沒有跟我講得很清楚,但我工作一個月後,就有拿到薪資單,上 面有寫實領,扣掉勞健保,薪資多少、全勤多少,因為那時候我還有站早 班,所以還有早班津貼,再扣掉差不多三四千塊的住宿費用,就領最底薪 兩萬一!。(20190722-A-4)

給月薪六千元的業主會說,因為我給你包吃包住啊!還有員工制服耶!六 千很正常喔!但是把那個表(媒合列表)攤開來看就是,你要選超過一萬 的還很少。(20190806-A-7)

不過,若以實際時數來換算,有研究對象自行計算在實習期間所領取到的 時薪,仍只有48 元,遠低於基本時薪的規定,同時應證 2018 年主計總處的資 料,住宿及餐飲業的經常性薪資僅有34,077 元,只比教育服務業(不含各級公 私立學校)的26,033 元高,在各產業當中排名倒數第二。也有來自不同學校的 學生,明明在同一家機構實習,所領取的工作薪資卻不一樣,取決於學校與機 構之間的當初簽訂合作契約的協商,學生同工不同酬之感便油然而生。

我們本薪兩萬,然後月休五天,有時候還休不滿,休不滿的話,機構就會 補錢給你,然後他還會寫該休未休,所以600 還 500(指日薪金額),我忘 記了,然後除以25 天,答案就是,我們算過我們的時薪是 48 塊,因為我 們一天工作會到10 個小時,我知道不合法。但是有些飯店是上市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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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以他們一定會按照勞基法走,而餐廳絕對不可能,因為他們是民 營,不用對股東負責,所以他就照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我聽來的都是 這樣子啦!基本上如果你不是去飯店或連鎖餐廳,如果生意忙碌的時候,

可能會更操,但現在我不知道這幾年有沒有變動。(20190717-A-2)

應該說可能在同樣一個機構裡,分別有我們學校和科大的學生去實習,但 那個pay(月薪)就是有差,我們就是比較少一點,我也不知道原因。就 是他們(在同一家機構實習,但不同學校的學生)會聊天,你的薪水多 少、我的薪水多少這樣,容易讓人產生同工不同酬的感覺,所以我覺得這 個是比較沒有那麼OK 的地方。(20190806-A-7)

機構給付給學生在實習過程的工作薪資,仍是有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機構 本質還是營業場所,以利潤成本為考量,同時也受法律拘束,在合理的實習訓 練時間裡,對學生實習工作薪資的保障,僅限於最低限度的維護,並不會少付 或多給,除非是有涉及加班超鐘點的行為,才會依時薪發給學生應得之費用。

在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的勞動權益討論範疇裡,以工資保障為最容易受關 注的項目,除非有心人士從中作假,不然從工作薪資證明單中,方可查證學生 領取的工作薪資,即生活津貼,是否與機構約定的金額相同。根據本研究的分 析,8 名研究對象在實習期間,每月均可領取依《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最基本 工作薪資。研究者認為,由於有法律規範,促使機構必須要在合理規定範圍 內,謹慎對待學生的工資給付,不可低於規定內的額度,以保障學生在實習期 間有基本法定工資的領取,讓基本生活不虞匱乏。

但工作薪資給付與勞務付出是否成正比,取決於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學習 實務量與時間長短,便又是另一個討論範疇。不過,若單指學生在實習期間的 工資部分,在其有實際付出勞務行為時,便受最低基本工資的保障。

參、書面契約與勞健保險

根據「產學合作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與 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指出學校與機構必須於實習前簽訂合作契約。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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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對餐旅科系校外實習書面契約的細項便包含─學生相關操作訓練內容、學 校指派指導老師提供諮詢、實習前的講習與機構安全措施規劃、學生相關保險 事宜、學生實習中途的終止與機構轉調、實習訓練時間與內容、合約期限、待 遇、膳宿及保險、輔導內容與考核……等等(教育部,2017a)。以下從「合作 契約與勞動契約」的簽訂,以及契約中有關「勞健保險」之規定來討論。

一、合作契約與勞動契約

有關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的書面契約,依立約對象不同,可分為合 作契約與勞動契約兩大種類。前者是依照「產學合作辦法」第5 條之規定,由 學校和合作機構所簽訂,契約內容應明定合作標的、交付項目、必要經費等事 項。在教育部「參考手冊」中有更詳細建議應包含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 數)、合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另訂 合約協議、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詢問歷經校外實習的研究對 象,對於此份合作契約簽訂的印象多為模糊不清,甚至是不曉得有此份契約的 存在,按照研究對象A-1 的印象:「我其實並不太確定學校那邊有沒有去簽這

有關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的書面契約,依立約對象不同,可分為合 作契約與勞動契約兩大種類。前者是依照「產學合作辦法」第5 條之規定,由 學校和合作機構所簽訂,契約內容應明定合作標的、交付項目、必要經費等事 項。在教育部「參考手冊」中有更詳細建議應包含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 數)、合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另訂 合約協議、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詢問歷經校外實習的研究對 象,對於此份合作契約簽訂的印象多為模糊不清,甚至是不曉得有此份契約的 存在,按照研究對象A-1 的印象:「我其實並不太確定學校那邊有沒有去簽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