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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學習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學習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

本節針對 8 位訪談對象的校外實習經歷,與本研究所歸納之學習權的四大 保護法益態樣─「入學權、選課權、出席上課權、討論表意權」進行探討,茲 將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學習權益保障的實踐情形彙整如下。

壹、入學權

入學權是指學生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去選擇想要就讀之大專學校,然本研 究範圍是鎖定於學生參與校外實習的過程,學生已確定進入大專學校就讀,歷 經過餐旅科系的校外實習。於此前提條件存在的情況下,便不再特別探討尚未 入學前學生對所欲就讀學校與科系的選擇,故未對大專餐旅科系學生的入學權 情形進行分析。

貳、選課權

選課權意指大專學生得自由選擇學校開設的課程,不以本科系課程為限。

針對大專餐旅科系學生的選課權,以及其於參與校外實習過程中之實踐情形,

本研究嘗試從「學分」、「合作機構」、「輔導員」、「課程大綱」、「說明會與座談 會」等五大面向,進行分析,茲分述如下。

一、學分之計算

校外實習對大專餐旅科系的學生來說,大多為必修的畢業學分,學生是否 能拿到此學分取決於輔導員與學校指導老師的評分。

因為他們都會有一份契約書跟那個……,應該算問卷吧?!就是幫我們打 分數的一份資料,業界跟學校之間他們有一份問卷,我覺得是單面地在打 我們的分數,因為我是負責其中有一個工作是寄信,那有一份是寄回給學 校,裡面就是問卷打分數,隱約看得到打幾分這樣子。(20190702-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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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學分就是,業主給你的分數,加老師看完心得給你的分數(有些學校 會要求學生寫參與校外實習的心得報告),他就是純粹看業主的分數,好 像40 跟 60 吧!業主是 40,然後我寫心得是 60,那個分數很不客觀。我 是那個大姊打分數,然後其他單位就是負責招募的那個人,大姊那邊就是 隨便打,沒有說什麼,喔溝通能力、團隊合作,沒有!他還會問說這個 OK 嗎?比如說他給你打 90 分,這樣 OK 嗎?然後最後我那一科的分數就 是90,完全不懂這個 90 是?(研究對象不懂 90 分是依照何種評分標準得 來)我就覺得老師應該是沒有看我的心得。(20190806-A-7)

輔導員多以學生校外實習的表現為依據,學校指導老師則是透過訪視與學 生繳交的報告作業來評定,報告內容包含實習心得、實習環境配置圖與實習照 片等的工作日誌。

但是……,我們會有一個類似實習的那種工作紀錄表,實習完後是需要繳 一個三千多字的報告給學校的,然後還要附照片什麼的,就類似你實習當 下的一些照片與工作內容的統整。(20190715-A-1)

嗯,會!我們會有半年一次的作業,就是你在這家餐廳學到什麼,就是會 要你繳交食譜,然後,我記得還有畫工作位置圖、心得,半年一次,就兩 次,這個就算你校外實習這門課的分數。(20190717-A-2)

會啊,也會叫我們繳作業回去,繳實習結束心得!寫下我們實習的機構,

座位數有幾個,大概畫一下廚房佈置。要有照片,還要寫心得,一千字,

大概說你這一年做了什麼事情。(20190722-A-4)

實習中間沒有,可是我們實習完要寫心得,比方說幾千字心得。他有規定 字數跟圖片,然後你還要圖文並茂,就是要圖加文字的那一種,然後報告 完才有一學分。(20190806-A-7)

被當掉或無法實習就等於畢不了業或延畢,如同 A-2 訪談對象所言:「必 修……,一定要修,你沒有修就沒辦法畢業。」然有少數學校提供替代方案給 不想參與校外實習的學生做抉擇,例如:留在學校寫論文,並於課程結束後繳 交,學校指導老師評估通過後亦可拿到學分,對學生而言多了另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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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有兩個選擇,去實習不用交報告、不用交論文,那如果留在校內的 話,你要交論文。應該是不到博碩班的程度,但是也是花一整個半學期讓 你在學校寫,我記得我們班上好像只有幾個人寫論文。(20190727-A-5)

基本上,學生有好好遵守機構規定,將份內負責的事項處理妥當,避免無 故缺席,要拿到校外實習學分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從不想參與校外實習的學 生角度來看,以寫論文的替代方式無不是一大福音,但畢竟是少數,也有大專 餐旅科系學生認為,校外實習課程多為系上必修課程,縱使不想參加,仍得硬 著頭皮撐過,不然無法畢業。不可否認,學生的感受是最為真實,但卻多偏向 主觀,忽略客觀上學校對於學習規則的建立目的─維持公共秩序,讓學生的學 習得以繼續下去。

經由校外實習,讓學生所學之學理與實務相互結合,希望藉此找到未來就 業方向,系所也依其特色與專業,擬定以學生為中心的修課地圖,期望學生能 對其欲學習之領域有所專精。雖然不是所有學生均認同校外實習的辦理意旨,

但由於此課程為餐旅科系的必備課程,學生不得以選課權,拒絕修習系上規定 之必修或特別課程,避免整個系所之學習體系,因學生選課權的無限擴張而混 亂,以維護全體學生的共同利益。再者,學生在選擇該校就讀之前,就已經知 道該校的校外實習為必修課程,卻仍是選擇就讀,代表學生願意按照該校之課 程規劃進行選課,與選課權之意旨相符。

二、合作機構之選擇

校外實習前,最重要的事件之一莫過於機構的選擇,主要管道是透過學校 媒合,其次為自行尋找。前者由學校提供機構列表,項目包含住宿與費用提供 與否、福利、機構需要人數……等等,供學生選擇,後於學校所舉辦之就業博 覽會進行面試,成功即可到該家機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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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由學校提供實習單位,因為我們從三月到四月(開始會有合作機構進 到學校舉辦面試),啊有一些比較慢的單位是五月才在面試,學校提供他 們場地,然後有意願的人就準備面試的資料,就類似備審資料,然後就排 序去讓主管面試這樣。(20190702-A-0)

他那個表單上面都會有附公司的名稱以及有沒有提供住宿、有沒有提供費 用,因為有一些像觀光產業的話,他們可能就沒有提供費用。然後,就是 會分住宿有沒有要錢?因為有些飯店業,他們會提供住宿,但住宿的話每 個月可能要繳200 塊或 300 塊,不一定。然後再向學校提,因為有些後面 可能還會附說這個工作職缺需要幾個人,如果很多人的話可能要去面試,

或去跟學校做一個溝通協調。(20190715-A-1)

我透過學校,因為學校有在五月中旬之前給我們實習的單位及名額,表單 上面會說,這家飯店有什麼福利、有沒有包含住宿、我們可以實習的單位 有哪些?幾個名額?幾間飯店?幾間餐廳?當然也有包括國內跟國外的。

如果我們要實習的話,就是等到五月中的就業博覽會,會有飯店業者來到 我們學校,自己準備面試單、履歷表,給那個單位的人事主管,然後進行 面試,如果主管覺得OK 就會錄用你。(20190722-A-4)

有些學生想選擇有提供住宿的機構,多少能省下一些房租費,也不用讓父 母擔心;有些學生則是相約好去選擇相同的機構,研究對像A-2:「那時候有 同學也就說要不要去這樣,有約三人這樣子。」在校外實習期間能互相幫忙;

另外有些學生是因為想到外地去增廣見聞,才選擇離家遠一點的地方實習。

當初會選擇它是因為像到一般飯店實習,住宿可能是個問題,像北部一些 知名的五星級飯店有提供住宿,而且是免費的,也會給錢,這樣爸爸媽媽 就不用擔心!(20190715-A-1)

那時候是想說,我是南部人嘛!就想說去北部一年看看這樣子,就還是找 個有住宿的地方……,所以剛好就選它。(20190722-A-4)

後者則是自己尋找機構,有些學生是因為在就業博覽會沒有面試成功,或 從學校所提供的列表中沒挑到滿意的機構,而想以自己打工的地方進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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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實習的時候就可以去參加面試,有時候也不一定會有,面試也不一定 會上。可是我們學校是你沒有面試上,也可以在原本打工的地方,就在那 邊實習這樣。(20190720-A-3)

其實我是在學校的那本合作機構名單出來前,就已經在這個機構打工,是 我主動跟我們的大學教授說,ㄟ,可是我現在在這間單位工作,然後也跟 觀光有連結,那我能不能請老師幫我把這個單位加進去那個名單裡面,然 後老師就說OK。(20190806-A-7)

不過,若要自行找尋機構就必須要通過學校開設的條件─包括機構提供的 工作薪資、福利、月休假天數、實習訓練時間……等等,先拿申請書給機構負 責人蓋章後交回系辦,老師們會開會評估機構條件是否適合學生去實習,通過 後就能到該機構實習。

他會看你打工的項目跟那間公司的規模,但可能會評判說,這個對你的未 來有沒有幫助,實習就是希望我們可以學到東西,如果他太小或不符合條 件的話,他可能會建議你要去找其他的實習單位。(20190727-A-5)

就是提供一些薪資或福利,比如說,月休幾天啊,這些基本規定,然後幾 點到幾點、上班時間。學校的標準就是合法有聽過的地方,基本薪資那些 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這些最基本的都OK,老師就請我拿有點像是申請 書還是切結書,去給我們負責人蓋章,確定這些detail 都是正確的,蓋章 後就交回去給系辦,系辦OK 後就加進去了!。(20190806-A-7)

兩種尋找機構方式的最大差異在流程的繁瑣程度不同,學生自行尋找的管 道,不僅要事前申請,還要符合相關條件,並經老師們開會決議。反之,學校 媒合是學校與機構長久以來的合作默契,透過學校的事前篩選,省去對機構的

兩種尋找機構方式的最大差異在流程的繁瑣程度不同,學生自行尋找的管 道,不僅要事前申請,還要符合相關條件,並經老師們開會決議。反之,學校 媒合是學校與機構長久以來的合作默契,透過學校的事前篩選,省去對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