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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媳婦照顧者的角色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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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媳婦照顧者的角色與壓力

女性之所以成為家庭照顧者的因素相當多元,可能起因於親屬、配偶、社會 的期待,也可能是自己的一廂情願。但我好奇的是,在這所謂的他人或自我「期 待」當中,又是什麼原因導致媳婦一定要成為照顧者。而陳昱名(2013)提到,在 擔任失智症患者的照顧者裡,與失智症患者的關係以媳婦為最多。那麼媳婦如何 去因應這個期待,對自己的生活又做什麼樣的調整跟安排。本節將從女性為何成 為照顧者談起,接續說明媳婦這角色於華人社會的歷史文化意涵,以突顯與家中 其他女性成員的不同。再進一步從角色觀點、權力與資源的交換面向、工作與家 庭的衝突等進行論述,瞭解媳婦照顧者在這過程裡所面臨的衝突,以作為研擬後 續訪談大綱之參考。

一、媳婦為何成為照顧者?

這個問題的答案背後隱含著相當多樣的因素,可能來自於文化、個人心理、

社會期待等。Grahamy 於 1983 年提出女性成為照顧者的原因可分為兩類:「個 人心理因素」及「社會結構因素」,個人心理因素假設「照顧為女人的天職」。

女性之所以成為照顧者是因為性別認同、自我肯定跟情感依戀的需求;社會結構 因素則認為文化在此扮演重要的影響因子,特別是對於性別角色的定義與親屬責 任的規範,勞動市場、父權主義、資本主義等社會結構互相作用形塑及強化女性 成為照顧者的過程。而進一步與西方社會比較,台灣的女性照顧者在父系親屬關 係裡,有「事夫」、「事公婆」的責任,再加上孝道奉養的傳統美德強調「下對 上」的關係,致使女性家庭照顧者所面臨的是包含更多規範性與情感衝突的照顧 關係(胡幼慧,1990;引自呂寶靜、陳景寧,1997)。溫秀珠(1995)以文化脈絡的 面向檢視女性照顧者的成因,發現女性照顧者的形成因素包括文化規範、性別角 色期待、工作地位及與被照顧者的感情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成為失能長者的家庭 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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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berman, Maheu, and Maille 於 1992 年針對女性成為家庭照顧者的動機研 究裡分析出十四個類別包括:(1)愛、母性情感與家庭連帶;(2)機構式或社區式 資源的不足;(3)深刻感受需要協助他人;(4)責任與義務;(5)被照顧者的決定;

(6)女性的社會經濟依賴;(7)沒有其他家人;(8)厭惡機構式服務;(9)照護安排;

(10)宗教因素;(11)照護者個人特質;(12)對痊癒過程的信念;(13)被照顧者的 健康;(14)家庭傳統。前六個因素是影響照顧者決定進行照顧工作的主要影響因 素,其他則為決定過程的次要因素。然而女性決定承擔家庭照顧的工作,並非僅 是單一因素造成,常與社會期待、文化脈絡、公共政策等多元交錯。故 Guberman 再次於 1999 年以家庭動力與社會結構檢視女性照顧者的成因,且以媳婦為研究 對象,探究姻親照顧的成因與態度。發現媳婦成為家庭照顧者的決定要件為:社 會文化規範對於老人照顧的家庭責任、老人的權利與場域、家庭關係、夫婦與性 別動力、家庭可近性等條件都與媳婦必須承擔照顧角色而相關(謝玉玲,2007)。

故女性成為照顧者的因素可看到其角色、文化規範、孝道觀念、婚姻關係、當前 政治經濟風潮的影響,故以下將從角色、夫妻的資源與權力交換內容分述如下:

(一)角色

媳婦角色的產生源自於婚姻,會成為照顧者又是受到「孝道奉養」、「孝順 為上」的美德所影響,故以下將從婚姻與孝道觀點切入,探討媳婦為何會成為一 位照顧者,最後帶出媳婦照顧者的個人期待,以及角色之衝突與矛盾。

1.漢人社會的傳統婚姻觀點

婚姻,對於一位成年人、一個家庭而言都是個重要的轉捩點,若以漢人 社會的傳統來論,婚姻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整個家庭、家族的大事,而在 傳統華人社會裡,繁衍子孫是結婚的主要目的。加上傳宗接代的思維,重男 輕女的觀念,生兒是「弄璋」,生女是「弄瓦」,璋代表珍貴的玉,指出在 家庭裡男性代表的便是上流的身份;瓦代表紡輪,指出女性在家庭裡是屬於 從屬的地位(張豐隆,2000;引自溫家青,2008)。這不禁讓人去思考,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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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外部系統的女性嫁入新的家庭,父系社會認知的「女性」從屬地位便加 諸於其身,且她必須恪守父系家庭所訂的規範,接受男性的權力及控制(畢 恆達,1996)。而 Chodorow 亦提出家庭內部的分工結構源於母親與孩子早期 發展階段中親密關係的建立,女性對母親角色的模仿與學習,造就自幼的性 別認同與「母職」的內化有關。故性別分工是藉由母職的過程而產生,照顧 成為女性角色認同的一部分,世代循環著母職特質,並持續製造一個傳統的 性別角色家庭(謝玉玲,2007;Chodorow, 1978)。

現代社會的急速變遷使得家庭型態產生改變,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轉 變為核心家庭。又因工業化社會的關係,女性的勞動參與率也逐漸提高,但 傳統的角色仍是由女性來擔任。此時身為媳婦的女性,即便自身因工作而感 到疲累,但為保持夫家家庭的關係和諧,並盡速融入家庭,仍會順服接受其 規範與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紛擾。進一步去思考,漢人婚姻制度所涉及的 從屬關係、照顧意涵,也影響女性照顧者的身心安適狀態,強化女性家庭照 顧者的負擔。長期以來雖然家庭常被視為是社會福利中最重要的基石,但卻 缺少對家庭中女性照顧者照護處境的敏感性,女性的「角色」私有化照顧福 利服務,卻也因此忽略照顧工作對女性生命的影響(謝玉玲,2007),例如需 要因照顧而放棄工作或升遷機會。即便女性在家庭的地位雖相較於以往有所 提升,但當自己的能力與資源不足以對抗既有的龐大父系家族時,長久下來 也只能選擇任命或接受此狀態(利翠珊,1999)。

再者,擔任失智症照顧者比例最高的乃是「媳婦」(陳昱名,2013)。這 也使研究者去思考,社會的變遷使婦女擁有自己選擇工作機會及能夠穩定就 業,但在先生、婆婆、親友的期待下,即便經過多次的家庭討論或抗爭,許 多「媳婦」仍會選擇轉換自己成為照顧者的角色,暫時離開職場或蠟燭兩頭 燒的狀況,以減輕自己與家裡期待衝突的狀況。然而也因為無法再像過去未 擔任照顧者時,自在的規劃與控制自己的生活,使得她們困於家裡的從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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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能力、資源不足的狀態,即使擔任照顧者時負有龐大的壓力,但仍不便 說出口,僅能往「心裡忍、肚裡吞」,長期下來無人能傾聽她們的辛苦,故 其照顧負荷與壓力紓解、喘息服務的提供更是值得我們應該去重視的。

2.孝道觀點:

「孝道」是什麼?楊國樞(1988)在「中國人之孝道觀念的分析」一書中 定義:傳統中國農業社會的型態,在家族主義的影響,社會化的過程中,要 求子女養成必須要傳宗接代、要奉養父母、要依順父母、要隨伺父母不遠遊 的這些觀念、意願與行為。再者,儒家思想裡,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 是中國多元美德裡的第一位,當一位女性嫁入夫家,被賦予媳婦的角色,而 同時對於夫家的父母來說也是多了一位女兒,所以媳婦除孝順自己原生家庭 的父母,亦也需要孝順夫家的「父母」。葉光輝(2009)將孝道做二元性的分 類,分別為相互性孝道與權威性孝道。相互性孝道指的是親子之間自然的情 感,包含「報」與「親親」原則,即子代遵從孝道是源自於內心對於父母的

「敬」與「愛」,因與父母之間的親感連結、養育之恩的感謝而自然產生的 結果,也就是所謂的「父慈子孝」;權威性孝道則是一種絕對主義的展現,

也就是無論如何子代都必須孝順父母,著重於對子代「尊尊」的要求。但權 威性孝道乃是單向的關係互動,若在缺乏相互性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對子 代自主與情緒的壓抑,對子代的適應有不良的影響。

另外,因為孝道的觀點,也容易使媳婦產生代間矛盾的情感。利翠珊 (2007)、Luescher and Pillemer(1998)便指出代間矛盾情感的產生來自於三個 面向,(1)自主與依賴交織而成的矛盾情感,來自於親子之間期待相互支持 與個體尋求自由的衝突;(2)因角色規範而生的矛盾情感,便是子代被要求 盡孝的社會規範,這會使人在放棄與提供照顧之間產生衝突;(3)因連結關 係而生的矛盾情感,指的是兩代間高度的連結與互相依賴有時反而會產生負 面的效果。據此,讓研究者回想,在本文的研究動機裡便有提到家中長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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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媳婦須孝順、照顧夫家的長輩,然而此壓力便會使得媳婦感受到逼迫、壓 力等負面情緒,這是一種三個面向皆有的代間矛盾情感,但我們卻總是忽略,

並將照顧與孝道做結合,視為必然的結果,而忽略那隱形的衝突將對媳婦照 顧者在生心理或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現今社會因經濟起飛、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進而產生家庭組成型態的 改變,從過去的三代同堂,轉為核心家庭、頂客家庭等多樣家庭型態,也使 得孝道在快速化的社會變遷裡要被恪守是有相當程度的難度。葉光輝(1995) 提出孝道的困境,包含:(1)父母提出不合道德或悖於人倫的要求;(2)父母 提出的要求與子女的期望、價值或目標相互衝突;(3)父母提出的要求超出 子女的條件或能力所能負擔;(4)子女對父母的責任義務與之其他角色相互 衝突;(5)父母爭吵,而使子女感到無所適從;(6)父母表現非理性的行為或 性格時。雖然其論述的主體是父母,然而在婚姻家庭裡,夫家的父母即為媳 婦的父母,這使得在「子女孝養」的圖像裡,雖描繪著父母與子女同住,然 實際則是父母與「子媳」同住。即便子媳沒有與父母同住,仍會因為「男主 外、女主內」的思維而使得照顧父母的責任落於無生養情感的媳婦身上。進 一步,中國千年文化裡特有的父權制度與傳統孝道規範亦強化將長期照顧角

現今社會因經濟起飛、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進而產生家庭組成型態的 改變,從過去的三代同堂,轉為核心家庭、頂客家庭等多樣家庭型態,也使 得孝道在快速化的社會變遷裡要被恪守是有相當程度的難度。葉光輝(1995) 提出孝道的困境,包含:(1)父母提出不合道德或悖於人倫的要求;(2)父母 提出的要求與子女的期望、價值或目標相互衝突;(3)父母提出的要求超出 子女的條件或能力所能負擔;(4)子女對父母的責任義務與之其他角色相互 衝突;(5)父母爭吵,而使子女感到無所適從;(6)父母表現非理性的行為或 性格時。雖然其論述的主體是父母,然而在婚姻家庭裡,夫家的父母即為媳 婦的父母,這使得在「子女孝養」的圖像裡,雖描繪著父母與子女同住,然 實際則是父母與「子媳」同住。即便子媳沒有與父母同住,仍會因為「男主 外、女主內」的思維而使得照顧父母的責任落於無生養情感的媳婦身上。進 一步,中國千年文化裡特有的父權制度與傳統孝道規範亦強化將長期照顧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