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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孝道文化與親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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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孝道文化與親職化

西方社會面對親職化認為是「童年經驗的剝奪」與「兒童虐待」的議題,

然而,在華人的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下,子女照顧父母是天經地義,是孝順的表現,

孝順父母而犧牲自己是為反哺尊親。因此在討論親職化的議題也必須從本土文化 的角度,探討親職化經驗在台灣社會文化下的關聯,本節以孝道觀點出發,探討 傳統孝道內涵與轉變,並進一步說明親職化與孝道文化的關係。

壹、孝道內涵

孝道信念在華人文化中不僅是親子互動的重要規範,不同學者對孝道的定 義不盡相同。周淑玲(1993)指出孝的本意是善事父母者,並將孝道定義為:在家 庭生活中,子女基於情感的需求、報答的責任以及社會的規範,形成對父母的一 套社會態度和社會行為的組合,此組合包含,延續父母和祖先的生命、愛惜自己、

善於事親,以及慎終追遠四個層次,又以善於事親最為重要(引自葉致芳,2005)。

而楊國樞、葉光輝和黃囇莉(1989)曾指出孝道具有四個層次,包含孝知、

孝感、孝意與孝行所組成以父母為對象的複雜心理與行為型態。孝知是指子女對 父母及其相關事物的認識、了解與信念;孝感是指子女對父母的良好情緒與感 受;孝意是身為子女對父母及其相關事物的良好行為意向或是反應傾向,孝行則 是孝道行為(引自葉光輝、楊國樞,2008)。除四個層次外,綜合孝經、禮記、四 書及著名的家訓整理出孝的內涵,認為孝應包含:敬愛雙親、順從雙親(無違)、

諫親以理(勿陷不義)、事親以禮、繼承志業、顯揚親名、思慕親情、娛親以道、

使親無憂、隨侍在側、奉養雙親、愛護自己、為親留後、葬之以禮、祀之以禮(葉 光輝、楊國樞,2008)。不論是採取何種定義,它大致可以界定為:子女盡心盡 力侍奉雙親,並滿足雙親合於道理、不悖於人倫的要求(引自葉光輝,2009), 傳統文化中所強調的孝是一種要求「人子對親輩應該如何」一種「下對上」的行 為規範,並非同時要求親子雙方應該如何互動的行為法則,型塑了親子間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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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態度,並且反應了適當的行為模式(林如萍,1998)。

貳、孝道內涵的轉變

上述的互動法則主因在於中國社會以農立國,因此形成以家族為基礎的運 作單位,由於家族是農業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核心,家族的保護、延續、和諧 及團結變得相當重要,形成了中國人凡是以家為重的家族主義(familism)的想法 與作法。在傳統的中國社會內,為了維護家族的和諧、團結與延續,通常要求晚 輩必須要對長輩依順服從,必須要奉養父母,必須隨侍父母不遠遊,然而,經過 三十多年的變遷,台灣文化已由農業社會逐漸轉變為工商社會,傳統孝道的功能 逐漸減弱或喪失,逐漸轉變為以個體主義為主(葉光輝、楊國樞,2008),陶希聖 (1983)曾將孝道觀念在中國社會的變化情形區分為四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約在殷 商時期,孝道觀念尚不明顯,而後進入周代至西漢時期,家族制度發達,孝道倫 理觀念產生,此時期為相對主義的倫理觀點,強調「父慈子孝」,孝道是重要的 教化德目;第三時期為西漢後期開始進入絕對主義倫理觀時期家族制度趨於嚴 謹,孝道的倫理觀點轉變為絕對主義,父輩擁有絕對的制裁權,而子輩則需絕對 服從,在宋明時期達到高峰;最後則是現代的「先言慈再言孝」時期,昔日的家 族主義社會已逐漸轉變為個人主義社會,開始強調個人自主、價值及幸福(引自 葉光輝、楊國樞,2008),楊國樞(1988)進一步將固有之孝道做了新的詮釋,

認為能符合現今社會的新孝道面貌應該是:

一、僅涉及家庭內親子間人際關係

由以往的泛孝主義轉變為較具「侷限性」,範圍限於家庭中的一套人際態度 與行為─子女對父母的良好態度與行為。

二、以親子間的了解與感情為基礎

傳統的孝道愛與敬並重,在集體主義的思維下為維護家族的結構與功能,

是敬畏勝餘親愛,角色勝於感情,父母是訓練子女應該如何扮演好為人子女的社 會角色,親子的關係是上尊下卑,而新孝道偏重在感情性,對子女以感情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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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活的教導為主。

三、強調自律性的道德原則

傳統的孝道屬於「他律性」的道德取向,是一套強固的對待父母的規範,

遵循外在的道德規律,受制於外的,偏重於社會角色的扮演,而在個體主義下,

現今轉變為「自律性」的孝道教育,在自己理解的原則來決定做出自己認為適當 的孝行。

四、強調親子間應以良好的方式相互善待對方

傳統社會為了確保家族等團體的穩定與延續,建立在權威式的結構下,而 強調父權至上,傳統孝道重孝輕慈,主要是單方向的是獨益性的,要求子女單一 對父母的責任,現今個體主義影響增大,理性計算的習性影響,子女行孝的社會 交換成分提高,使得孝道的雙向性與互益性提高,是種對應的德行,也就親子在 互愛、互敬、互重的關係下,孝道才能運作。

五、態度內涵與表達方式具有多樣性

傳統的孝道強調劃一的規範功能,有很高的社會性與強制性,經常忽略父 母的個別差異與子女的個別差異,是強制性的社會規範,要求實踐同樣的孝道內 涵,但是現代的新孝道不強調其標準化,而是承認多樣性,不同的教養歷程會形 成多樣的態度與行為,具「多樣性」之特質。

學者便以社會孝道觀念的變遷情形,檢視不同孝道組成內涵的意義以及基 本運作原則,提出具孝道概念意義與效果的雙元解釋模型,將華人的孝道觀念可 區分成「相互性孝道」與「權威性孝道」兩種內涵性質及運作功能明顯不同的孝 道特徵(葉光輝,1997a)

一、相互性孝道:

依據儒家思想中的「報原則」與「親親原則」運作,主要是由「尊親懇親」

與「奉養祭念」兩個次級因素組成,感念父母的生育養育而在情感上、精神上、

物質經濟上願意奉養父母並給予照料與支持,在父母過世後願意合乎禮節的追思 與祭念,是一種主動自願具文化普同性的規範信念。在個人性格特質上,對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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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理與行為發展,主要是正向的影響效果,包括促進開放、友善性、平權態度、

同理心傾向、重視和諧。

二、權威性孝道:

是依據是儒家思想中的「尊尊原則」為主要依據,包含了「抑己順親」與

「互親榮親」兩個次集組成要素,由於對階級權威以及對社會個人角色規範制度 的服從,因此子女必須壓抑或是犧牲自己的需求,以迎合與遵從父母的願望,或 應盡力榮耀雙親及延續家族,是一種屬於被動壓抑的、具特定情境性的、作用力 較弱的、具文化特殊性的規範信念。在個人性格特質上,主要是偏於負向,包括 神經質、特殊主義性格、男性優越態度、權威主義、保守主義、權威攻擊等。

歸結上述的觀點,受個體主義影響下,認為現代社會中的新孝道主要是取 決於個人原則、感情表露和交換原則三者影響, 但 Dien(1999)也表示由於中國 的家庭經常是共生與黏結的關係,父母的角色以輔育、教育,以子女幸福為己任,

子女則被視為父母的延伸以及自我價值的來源,需傾力報答父母的恩情,因此子 女經常以犧牲自我為代價,以順從父母期望,而此重視孝道與權威的特質,也使 得親子間的關係與互動呈現不平等的現象(引自葉致芬,2005),因此親職化角色 的承擔,究竟出自於個人選擇,在親子關係為基礎的原則以及個人原則之下主動 承接;或是受到傳統文化「應該的行為角色特質」,重視權威關係的社會規範影 響下而被動接受?再者,若是主動承接此種角色,促使個體承接的原因為何?被動 承接者的感受與經驗又為何?皆為研究者希望加以了解的地方。

叁、親職化與孝道

孝道是指子女盡心盡力侍奉雙親,並滿足雙親合於道理、不悖於人倫的要 求(引自葉光輝,2009)。而承擔家庭的責任,滿足家庭的需求,即為孝道行為 的表現,Truong(2001)就曾指出在越南家庭中探究子女承擔的情形。在這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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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中子女承擔的家庭責任皆不被社會或家庭稱做親職化,而被稱為子女的責任

(filial responsibility),在華人文化中則稱之為「孝道」(filial piety)(引 自戴嘉良,2009)。國內研究也指出,在結構不健全家庭中,因為親職實踐上,

缺少一位家長的角色,通常家中會有孩子替代缺席的一方,協助單親家長肩負起 親職的任務,此行為通常會被視為是孝道實踐的表徵(賴宜櫻,2003)。

親職化的孝道精神實踐是有助於代間的維繫與連結,維持家庭系統間的平 衡,然而當面對無法兼顧時,經常面臨來自於「公義」與「私利」的衝突,傳統 上百善孝為先的親親原則,要求子女必須以父母利益為優先,為了滿足父母的需 求,而可能經常伴隨著放棄或是犧牲個人對另一目標的追求。葉光輝(1997b)

曾提出可能會造成子女行孝上的困境:(1)當父母的要求或行為違反道德或悖於 倫理時,(2)父母的要求超出子女的條件或能力負擔時,(3)對父母的責任或義 務與自己其他角色的責任或義務相衝突時,(4)當父母的要求或行為不違反道德 也不悖於倫理,卻與子女的價值目標相衝突時,(5)父母之間意見不合或爭吵時。

此些情形都會讓子女陷入某種左右為難的窘境。上述情境中,困境的壓力產生,

父母要求或是孝道價值在可能與子女的期望目標衝突,或是造成子女壓力,影響

父母要求或是孝道價值在可能與子女的期望目標衝突,或是造成子女壓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