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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親職化定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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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共分為五節,第一節將從親職化定義與內涵進行介紹;第二節則將針 對影響親職化形成的因素進行討論;第三節進一步以理論觀點說明家庭結構與家 庭資源與親職化現象的關係;第四節將探討孝道與親職化;第五節則討論親職化 經驗對發展的影響;最後第六節整理國內外相關研究。

第一節 親職化定義與內涵

本節將整理相關文獻針對親職化的定義加以說明,並介紹評估兒童與青少年 親職化的相關面向,以及承擔親職化的角色的具體行為表現加以介紹說明之:

壹、親職化(parentification)定義

「親職化」概念在文獻中有許多不同的名稱,例如「角色反轉(role reversal)」、「代間界限崩壞(generational boundary dissolution)」等 (Chase,1999;Jurkovic,1998),通常這樣的角色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出現在關於藥 酒癮的家庭、共依附(co-dependency)、性虐待、單親家庭,或是長期慢性疾病、

心理疾病,父母喪偶,婚姻衝突、離婚家庭中等相關文獻中被討論(Chase,1999)。

「親職化(parentification)」的相關概念,最早是由 Minuchin 與他的同事 於 1967 年所提出,主要是在經濟、社會環境和家庭規模的脈絡下討論兒童或青 少年承擔父母的角色的表現,使得兒童或是青少年提升到成為父母次系統的一部 分,而提出「父母化兒童(parental child)」的概念。而後,Boszormenyi-Nagy 和 Spark(1973)首先提出「親職化(parentification)」一詞,認為親職化是一 種家庭中扭曲的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之下,家庭中的子女,會被視為父母。根據 家庭系統的觀點認為良好的親子關係是家庭的次系統間的界限必須是清楚的,才 能有效發揮功能(Goldenberg & Goldenberg 著,吳就君譯,1992),因此,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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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是青少年被假定為承擔父母責任的角色任務,則子女與父母之間存在的是 混亂的代間界限時,這樣的情形下將會影響家庭的運作與家庭功能的發揮。

學者曾將親職化定義為「父母放棄執行親職角色部份或是全部的功能,將角 色委任給一位父母化的兒童(parental child)。」這些兒童和青少年通常具有照 料家務責任的能力,以及能夠回應父母或是手足情緒上的需求(Hooper,2007b)。

在親職化的表現上,子女會承擔父母或是家庭內其他成員情感上(emotional)或 是行為上(behavioral)的需求,會擔負家庭中工具性的(functional)和情緒性的 (emotional)責任,而犧牲了他們自己對於關懷(attention)、安慰(comfort)、

和指導(guidance)的需求,而去照顧和回應父母的需(Castro,Jones 和 Mirsalimi,2004;Chase,1999 )。

事實上,回應父母或是家庭內其他成員的的需求並不必然為問題,適度地提 供親職協助可以幫助兒童及青少年發展出敏感度、與其他人間互惠的行為,也能 夠適切的回應家庭的危機(Burton,2007;DiCaccavo,2006)。分派父母的權力給兒 童與青少年在家庭中是一種正常而自然的安排,在某些時候兒童、青少年的協助 是需要的,例如當父母都在工作時,兒童或青少年的協助可以幫助家庭運作的更 好,也有助於「親職的兒童(parentified child)」能夠發展出責任感和能力。

許多研究也認為非西方文化的兒童或是青少年在他們的家庭中表現出小大人 (adult-like)的責任,例如像是照顧手足,這樣的責任和表現被認為是相當正常 的,對於家庭的維持是相當具有貢獻的,同時也是未來的成人生活必要的準備 (Walsh, Shulman ,Bar-On and Tsur,2006)。

同樣地,Boszormenyi-Nagy 和 Spark(1973)在提出親職化(parentification) 一詞時,也曾經指出兒童或是青少年在某些時間點上親職的經驗(parentified) 是相當普遍的。兒童與青少年能夠憑藉這些經驗使他們學習、參與及認同他們未 來生活的責任和角色。此外,藉由這些經驗所產生的自我形象(self-image)的內 化會成為一種潛在支持父母的情緒發展。特別是當提供照顧的行為是源自於對家 庭的關心和忠誠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的需求是持續被父母化(parental)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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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滿足的,而這樣的親職化經驗是適當的,並且是非常有功能的(引自 Walsh et al,2006)。

然而,親職化在大多時候是被描述為對兒童、青少年的發展是有害的。當成 人對於孩子所表現的照顧行為缺乏稱讚或是相互性,忽略孩子在發展上的需求,

或是對於孩子的期待或是情緒的需求超過他的能力時,可能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兒童或青少年承擔父母的角色可以將之視為是一種能力的提升,但同時它也可能 是童年時期的剝奪(Barnett and Parker,1998)。

具體言之,親職化可能的風險存在於當兒童或青少年負荷過重

(overburdened)或是過重的要求,當其所被分派的責任或是任務超出他們發展的 能力時,這樣的經驗可能帶來負向的影響。在某些極端的例子上,當父母太過依 賴,或是當父母退出作為父母的責任,孩子也許會做得太多(doing too much ) 或是負擔太沉重(carrying the load),則親職化的青少年也許會在這樣的過程 中學習到他們的需求比起其他人的需求也許是較不重要的,也許會在追求學業、

友誼,童年的活動上沒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這些活動追求也許會因為父母明顯 的或是隱含的要求和期望下而被迫延緩或是被放棄(Chase,1999),因此,不適當 的親職化經驗,對於孩子的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貳、親職化的評估

學者曾提出影響親職化的關鍵在於「關係的對等與平衡」,其意義在於說在 承擔家庭親職角色的照顧責任時,若是依然能夠獲得足夠的支持與關懷,使孩子 感受到對於家庭的付出與獲得之間是平衡而且互惠的,在這樣的狀態之下,親職 化的經驗對於兒童或是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未必有不好的影響(Jurkovic,1997,引 自石芳萌,2007),因而親職化的評估應該要從多方面加以考量,需要從脈絡中 區辨親職化的表現,學者曾歸納出幾點親職化角色的評估面向,包含角色的屬性 (role properties)、以及結構屬性(contextual properties)兩大屬性(Jurkovic, Morrell and Thirkield,1999),以下就這兩面向並综合其他學者觀點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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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角色的屬性(role properties)

(一)明顯的程度(degree of overtness)

親職化角色的定義性特徵的其中之一,Karpel(1976)表示指的是子女 的協助行為,是否明顯的性質。指的是子女是否被家庭成員以不公平地方 式徵召,產生一些明顯公開的照顧行為或特質,以滿足家庭成員直接的或 是間接的需求。事實上,也可能以共謀的方式捲入父母的婚姻衝突中(引 自 Chase,1999)。

(二)角色的類型(type of role assignment)

此處指的是工具性(instrumental role assignment)與情感性親職角 色任務(expressive role assignment),前者指身體與家庭生計的維持,

例如照顧手足、購物、家務處理、物質上的提供或維持;後者則是照顧家 庭成員社會情感需求,例如:像密友或伴侶角色、負責調停家中衝突、提 供撫育及支持(Jurkovic,1997;Jurkovic Jessee and Goglia,1991)。

此一焦點主要是評估兒童或青少年提供照顧的種類,以及受到家中成 人支持的程度。若是照顧的提供是不被承認的,沒有獲得適切的回應,或 是不斷地被要求更多,那麼對兒童與青少年則可能是有害的。且文獻也發 現相較於工具性的親職負擔,情緒性的親職對於兒童或是青少年影響是較 大的。

(三)責任的範圍(extent of responsibility)

在家庭中描述親職化的角色,同時也必須關注於親職化成員的工具性 或是情緒性責任的程度和持續的時間。角色的承擔是否超出適當狀況而成 為一種長期的過程。同時承擔過多工具性和情緒性的責任,及承擔的時間 愈長,孩子的發展愈容易受到影響。

(四)關注的客體(object of concern)

指具有承擔父母職責之成員所關心及擔憂的對象,其所關心的對象是 複雜的,通常包括父母親、兄弟姊妹、其他家庭成員,甚至是整個家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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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親職化的兒童與青少年會發展出一種錯誤認同,典型上會呈現出比起 他們自己的需求會更關注於其他人的需求(DiCaccavo,2006)。

二、結構屬性(contextual properties) (一)年齡的適切性(age appropriateness)

指承擔親職的年齡對兒童發展階段的影響。越早經歷親職化,越會影 響兒童過度有功能的可能性,以及影響兒童培養發展階段的能力,例如影 響兒童探索環境的能力,影響青少年的自我分化,同時越會展現出早熟的 行為。臨床研究和實證調查顯示年紀愈小的孩子,愈容易捲入破壞性親職 化的歷程。

因此必須要加以探究孩子所負擔的責任是否超出兒童或是青少年的年 齡,當兒童或是青少年被分配到的角色是超出他們的年齡,那麼一般兒童 玩樂(play)、社會化的學習、對學業的集中這類的需求就會被忽視,而這 樣會導致在成人時期生活在如學業的成就方面或是社會勝任能力的不足,

不適當年齡承擔親職化,就會有愈高的機會使兒童與青少年承擔過多的責 任,而出現早熟的行為,孩子負擔過多家人的責任會使自我發展受限 (DiCaccavo,2006; Well and Jones,2000))。

(二)內化程度(internalization)

指子女對承擔父母職責角色的內化程度,將父母所該扮演的角色內化 成為自己生活型態和人格的一部分,這樣角色是否已經變成一個持久、自 我認定的特徵,或是只是暫時因應家中功能、經濟因素所扮演的角色。當 這樣的照顧的角色是持久的且是自我定義的(self-defining),因此會認為 其他的自我觀點(self-aspect)是可以被放棄或是讓步的。因而內化程度愈 深,所受到的影響就愈大(DiCaccavo,2006)。

(三)界限(boundaries)

親職化個體在家庭中的溝通程度,是檢視孩子「自我-他人」功能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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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界限的重要關鍵。承擔父母職責的孩童在家庭中的人際關係,如何界 定自我和他人的職務分配,以及次系統的界限。 如果親職化的兒童的照顧 責任是由父母加以監督,或是與家庭的成員一起分享,就可以降低親職化 的負向影響(張進上、郭志通,2007)。

(四)社會正當性(social legitimacy)

親職化的過程是否是家庭的社會文化背景所規範,某些脈絡特性下家 庭成員的親職化也許是合理的,子女親職化行為會被家庭、社會文化所規 範跟讚許,但這樣角色型態的社會正當性和倫理的正當性是不同的。

在許多的社會文化裡,照顧行為是適當的,是符合社會期待的,但我 們不能只依賴社會文化去評估親職化現象,因為必須考量孩子的適當性和

在許多的社會文化裡,照顧行為是適當的,是符合社會期待的,但我 們不能只依賴社會文化去評估親職化現象,因為必須考量孩子的適當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