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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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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背景

根據學者研究現今台灣的家庭變遷顯示,自八○年代後期,由於家庭形成 (透過結婚、同居與生育)與解組(透過離婚、分居、子女離家與死亡)的過程產生 變化,使得家庭的多樣性愈來愈受到矚目,在家庭結構變遷的趨勢中,其中最引 人注目的莫過於單親家戶的增加,學者至2050年單親家庭將從1990年的4.43%攀 升到2050年的20.05%,增長約四倍左右(楊靜利、董宜禎,2007),顯見單親家庭 的需求與問題將日益重要。

單親家庭和雙親家庭相比,單親家庭面臨許多重大的事件,家庭會因為單 親事件而引起一連串心理上、社會上和經濟上的改變,單親家長可能面臨工作、

健康、養育子女、忙碌、角色負荷、心理問題以及經濟等問題(王孝仙,1991;

呂民璿、莊耀嘉,1992;莊淑晴,1991;黃斐莉,1993),而國內外也許多研究 指出單親家庭對子女的自我概念、行為困擾、情緒適應、學業成就、焦慮、憂鬱、

沮喪、偏差行為等有負向影響(吳靜樺,1994;周夢香,1988;張美麗,1994;

許淑琴,1993;管貴貞,1992;黃富源、鄧煌發,1998;謝品蘭,1992;Weiss,1979),

也因此,單親家庭的快速成長以及身處於單親家庭的子女逐漸引起社會大眾以及 社會政策制定者的關心與矚目。

此外,家庭變遷將導致的家庭的資源產生變化,家庭結構若有改變會影響 貧窮趨勢,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相較家戶所得差距過大,研究顯示2009年平均每 戶所得的五分位差從1999年的5.50倍上升到2009年的6.34倍,所得不均惡化情形 快速(行政院主計處,2009)。最低所得組家戶特徵是每戶只有1.99人,遠低於全 國平均家戶人口數,且平均就業人口只有0.68人,就業人口少、收入低是造成家 戶所得偏低的主因(林萬億,2002)。

而就家庭結構改變的成因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為離婚、分居、遺棄、喪偶,

或是未婚生子…等,根據調查,台灣以離婚和喪偶為形成單親家庭的主要因素,

而近年來離婚家庭已經逐漸取代喪偶家庭而成為台灣單親家庭主要的形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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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承泰,1996)。以內政部 2001 年的家庭狀況調查結果,單親家長原因以離婚 者比例最高,佔 57.4%,喪偶者次之,佔 17.4%,分居者佔 12.7%,未婚佔 12.5

%(內政部統計處,2004)。除此之外,根據學者指出離婚又可以分為結構性與 功能性之單親家庭,前者指因喪偶、遺棄或分居等因素而形成的單親家庭,後者 則為雙親中有一方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病或傷殘,因而無法履

行子女養育、教育等親職角色的家庭(呂寶靜,1994)。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最新發布的統計顯示,台灣每天有 156.8 對夫妻離婚。民 國 98 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為千分之 11.30,較 97 年增加 0.19 個千分點。也就是 每 10 個結婚人口,就有一個離婚。根據統計,民國 98 年全國離婚對數有 5 萬 7,223 對,比民國 97 年增加 1,120 對,增加 2.0%。而全國近 10 年來離婚對數 的平均年增率為 1.5%(引自史倩玲,2010)。行政院內政部統計處統計至 2010 年我國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我國共有 1,330,451 對夫妻離異,而自 1999 年 至 2009 年離婚率不斷攀升,離婚對數由 1991 年的 689,440 對,提升至 2009 年 1,330,451 對,不到十年的時間離婚對數增加約兩倍,成長幅度快速離婚率更從 十年前的 3.97%成長至 6.88%(表 1-1)(行政院內政部統計處,2010)。由以上的 數據觀察可發現,未來台灣因為離婚所形成的單親家庭型態是可以預期的,而隨 離婚率的不斷上升,現今兒少經歷父母離婚的可能性也不斷地上揚,有愈來愈多 的兒童或是青少年可能成為單親家庭的子女,故不可忽視單親所帶來的影響。

表 1-1 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

年底別

十五歲以上人口 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分配率 (%)

未婚 有偶 離婚 喪偶 合計 未婚 有偶 離婚 喪偶

1999 5,945,659 9,818,044 689,440 904,648 100. 34.25 56.56 3.97 5.21 2000 5,990,604 9,908,126 744,394 930,455 100. 34.09 56.38 4.24 5.29 2001 6,024,053 9,960,660 803,276 955,695 100. 33.95 56.14 4.53 5.39 2002 6,067,180 10,008,726 865,989 979,989 100. 33.85 55.85 4.83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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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6,151,231 10,038,668 929,196 1,003,835 100. 33.94 55.39 5.13 5.54 2004 6,249,669 10,021,216 1,001,407 1,029,748 100. 34.15 54.75 5.47 5.63 2005 6,352,447 10,029,173 1,073,257 1,056,457 100. 34.32 54.18 5.80 5.71 2006 6,441,018 10,058,108 1,147,975 1,083,795 100. 34.39 53.70 6.13 5.79 2007 6,535,786 10,070,986 1,211,868 1,109,075 100. 34.53 53.21 6.40 5.86 2008 6,601,228 10,128,749 1,268,316 1,133,535 100. 34.50 52.94 6.63 5.92 2009 6,728,720 10,123,793 1,330,451 1,158,790 100. 34.79 52.34 6.88 5.99 2010 6,819,872 10,143,762 1,390,544 1,183,634 100.00 34.91 51.92 7.12 6.06 註:引自內政部統計處(2011)。

在有關單親的研究中,除因離婚、喪偶等原因造成的單親外,因為國情的 保守觀念,因為分居因素所造成的隱性單親是台灣的特殊現象,根據 2001 年針 對全國 3500 戶單親家庭生活狀況的調查中發現其比例僅次於離婚(郭靜晃、吳幸 玲 ,2003)。而研究顯示與成長在雙親家庭的兒童相比,那些離婚、分居或是家 庭重組的兒童在學校的表現較差,也較有可能產生心理的困擾,且較有可能顯現 行為問題(Bali Ram 和 Feng Hou,2003)。有許多的研究也發現家庭資源對於兒 童的福祉是另一各重要的因素。比起物質資源,在親職參與,父母投入的時間和 照顧,父母的心理健康於促進兒童福祉可能是更為重要的。養育子女的方式、父 母的心理健康,不是直接的影響兒童福祉就是間接地透過家庭的經濟情況運作的 變化而加以影響(Bali Ram 和 Feng Hou,2003)。

而親職角色的承擔便可能是子女所面臨的新挑戰之ㄧ,當家庭結構變遷,

家庭資源產生變化後父母對於孩子的教養可能受到影響,生活需要重新整頓,在 這樣的過程中,父母可能忽略他們的子女,然後可能會有一個孩子出現承擔過去 不曾承接的責任,提供其他家庭成員的照顧和協助,甚至在往後的日子裡持續的 扮演離婚父母的顧問、同伴,甚至擔任父母的父母(Wallerstein , Lewis , Blakeslee 著,張美惠譯,2002)。而當家庭離婚時,離婚父母可能會過度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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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dependence)他們的子女或是期待他們的子女能成為一位”小大人(little adult)”,希望他們能夠致力於合乎離婚父母年齡的成熟的對話或是行為,離婚 家庭子女就必須面對和處理”親職的轉讓(parental alienation)”,也就是父 母的其中一方期待子女能替代另一個,因此家庭中子女必須對自己的生活負起照 顧照顧責任,也必須對父母負責,承擔支持、情緒抒發或決策的角色(謝秀芬,

2005;Wallerstein , Lewis , Blakeslee 著,張美惠譯,2002)。孩子往往會 被當作是「父母」或是「配偶」的角色功能,填補家庭的空缺,這樣的孩子對於 家庭覺得自己有責任,會負擔起大人該做的事情,以表現良好來遮掩家庭的傷痛 以及自己受傷的感覺。

由以上可得知當家庭結構面臨改變以及家庭資源產生變化,家長也許會有 意識或是無意識的增加孩子的責任和對孩子有更多的要求和期待,孩子因而快速 的成長獨立,這樣的轉變可能是父母所需要的,但是可能不是孩子所需要的…。

當家庭中的成人必須要處理家庭中的所有需求,面對家庭中所有的責任,像是小 孩的養育、金錢支持、房屋的維修等,成人可能因為缺乏時間、資源,或因為身 心靈上精疲力竭而疏忽小孩照顧的責任。因此,父母可能會期望孩子能協助或是 完全履行親職的功能,然而,這些對於孩子或孩子與父母間的關係來說都是不適 當的(DiLauro,2005)。

因為家庭的變遷所導致生活的轉變以及角色地位的改變,可能使得孩子負 荷過重的角色壓力,在青少年階段上可能使嘗試發展獨立、自立的發展任務上產 生矛盾的情感,影響其身心健康,從長期觀點而言可能被剝奪對父母的安全依 附,也可能影響未來的依附關係(鄔佩麗,1995)。Held與Bellow研究也指出,父 母與子女的角色互換是造成青少年階段自殺行為與危機反應的重要因子,青少年 的自殺行為可視為他承擔父母角色的沉重負擔以及逃避這個角色的企圖(引自張 虹雯、郭麗安,2000)。

但研究也認為,對親職化的孩童而言,其親職化的行為可以得到來自父母 及師長的讚美及注意,有助其人際關係發展。親職化的子女也會因分擔較多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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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而提升其處理家務之技巧與能力,個性也較為成熟,表現出較負責任、獨立、

早熟,也較早學習分擔父母的憂慮,甚至是分擔家中的財務(張虹雯、郭麗安,

2000)。此外,研究也認為這樣的角色有助於親子關係的發展,主因在於隨著孩 子的性格發展日益成熟,新的親子關係的權威結構會比以往更扁平化,提供青少 年許多獨當一面的成長機會,親子關係間建立一種同儕式、朋友式的互動情形,

降低家長的控制程度,也開放了親子親密對話與商議空間(張清富,1995,引自 陳若喬、鄭麗珍,2003)。

然而,隨親職化時間的延續和壓力的增加,親職化孩子的情緒負荷可能成 為他們長大後適應不良或是尋求專業幫助的原因(張虹雯、郭麗安,2000),檢視 國內文獻,調查287位大專學生發現親職化程度愈高,身心狀況愈不佳(陳慧珊,

2008);研究也針對423位高中職研究也發現親職化表現的越多,則其身心狀況就 越不健康,親職化表現越低、自我分化程度越高(石芳萌,2007),除統計上的分 析外,國內外研究以質性研究訪問了具有親職化經驗的青少年,他們描述他們自 己這些生活的經驗造成他們的生活大規模的變動,像是中途輟學或是延後就學 (Burton,2007),顯見,親職化經驗對個體的影響包含正面與負面,家庭中親職 化經驗的子女如何看待此一經驗內涵與感受是值得探究的。

目前完全針對親職化為主題的相關研究較少,簡單可區分為角色經驗的討 論(李伊文,2009;陳姚文,2009;戴嘉良,2008;蔡秋雄、高淑清,2006),親 職化經驗對身心健康的影響(楊佳穎,2008;謝喆瑋,2008;陳慧珊,2008;石 芳萌,2007)以及親職化經驗與行為表現的關聯性(林荷芳,2007;侯季吟,2007;

蔡嫈娟,2004),顯見相關主題的研究較少,深入瞭解生活於其中的子女切身感 受與生活樣貌仍未完善,如同前述,探討親職化的經驗不能忽略台灣孝道文化的 影響,在文化背景下討論離婚家庭中親職化的孩子是基於何種原因承接親職的角 色,承擔哪些責任?什麼樣的家庭背景下會出現親職化的孩子?親職化所表現什麼 樣的行為?他們如何看待自己的行為,對於家庭與個人的成長有何影響?希望對此 人口群有更多的認識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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