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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區化與學校運動設施的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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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獻回顧與現況探討

第三節 學校社區化與學校運動設施的對外開放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做的統計,我國臺閩地區的運動設施屬性,

有 40.4%是屬於學校運動設施(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 88a),在都會區 此集中的情形更為顯著(林曼蕙、錢紀明,民 87)。由於在寸土寸金的 都會區中,尋覓空地以闢建新的運動場地並不容易,是故為了解決民眾 對運動設施的需求,開放學校的運動設施便是不二的捷徑;這也是促進 學校運動設施有效利用的一個方式。

圖 3-2 我國臺閩地區運動設施屬性分類圖

內民眾正當活動場所,希望由各校、院斟酌實際情形,自行訂定開 放方式,以開放運動場、體育館、健身房、游泳池等活動場所。

三、民國 71 年,教育部臺(71)體字第 13857 號函:各校應依環境及條 件訂定運動場所開放管理辦法。

四、民國 71 年,制訂公布『國民體育法』,強調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 活管理原則下,應酌予開放學校運動設施;並指出場地維護及輔導 人員所需費用,政府應予補助。

五、民國 72 年,教育部臺(72)社字第 23575 號函:各級學校辦理社會 教育辦法第四條。

六、民國 75 年,教育部臺(75)參字第 4597 號函:『各級學校體育實施 辦法』第二十條:各校應訂定體育設備管理、維護及使用辦法,並 設置或指定專人負責;二十一條:各校體育設備在不影響學校教學 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訂定開放辦法,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之用,

並予適當之輔導。

七、民國 79 年,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公報 79 府教五字第 79072270 號修 訂完成『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其主旨即在推廣全 民運動及社會教育。

八、民國 80 年,臺灣省教育廳函頒『臺灣省各級學校開放場所實施計 畫』,要求各級學校在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原則下,開放 運動場所與民眾使用。

九、民國 82 年,高雄市政府第 542 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局所提『高 雄市各級學校場所使用管理要點』,強調在不妨礙教學下,開放學校 場所。

十、民國 86 年,教育部函頒『試行開放國民小學教育資源與社區共享計

畫實施原則』,鼓勵各地區國小能結合社區資源辦理各項活動。同時 同意學校所收取之費用,可採行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

十一、民國 87 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七條:「各級學校運 動場地,以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應配合開放,提供 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並予適當之輔導。場地維護及輔導人員 所需費用,政府應予補助;其辦法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教育部 定之。」

綜合以上法令的沿革,可歸納其重點在下列幾項原則:

一、學校的場地開放,均以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

二、對於部分開放場地得明訂收費辦法,並推廣使用者付費原則。唯對 於經費來源已由自行籌措、收支並列至代收代付的趨勢。

三、法令的規定,多停留在宣導與推廣的階段,多為規範與政策性的原 則,實際執行均由各學校依實際情況斟酌辦理。

總而言之,經過二十幾年的宣導,以學校運動設施的對外開放而言,

我國的社區學校觀念仍停留在政策性推廣,顯示國人對「學校是社區生 活中心」的體認有相當程度落差,導致學校設施開放在實際執行時,不 但時間受限,且學校收費也不容易自給自足(李建興,民 84;蔡瑞榮,

民 84)。黃鴻文(民 84)提出:應該將學校與社區結合的關係,由「將 對方視為可資運用的資源」,提昇至「將對方視為共同工作的伙伴」,再 提昇至「將對方視為服務的對象」。也唯有以「服務」為最高宗旨,結合 民間機構與學生的人力資源,學校運動設施在對外開放時,許多問題才 容易迎刃而解(王國聯,民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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