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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之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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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估準則與經營模式之建立

第二節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之經營模式

本節是要架構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的經營模式。本 研究的經營模式重在組織間的策略合作,並不去深究合作的細節作業,

故為一種 pattern 而非 model。此外,本研究的經營模式是以「大專院校 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三個角色的 共同參與為前提,以符合本研究目的。本節將從瞭解現況著手,接著再 透過經濟學與管理學的理論基礎,建構出幾種可能的經營模式。

一、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的互動 緒論中曾提及:本研究中運動產業重要的提供角色,於產、官、學 各部門分別為民間營利機構、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與大專院校體育科 系;而其所提供的就是各種的運動商品與服務,用以滿足社會大眾對運 動的需求。這些角色間目前都以某種方式互動,瞭解其互動情況將有助 於我們建構經營模式。

圖 4-2 是本研究根據附錄 E 的專家訪談資料與文獻,整理而成的「產 官學之重要角色在運動產業供給面之互動關係圖」。以下就三方關係作說 明:

圖 4-2 產官學之重要角色在運動產業供給面之互動關係圖

(一)大專院校體育科系和民間營利機構之間:

上一節曾提到為了要讓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的學生能夠學以致用,學 校有時候會安排學生要有實務經驗課程(field experience)。本研究在第 三章第四節中,也詳細介紹實務課程的概念,舉凡見習(practica)、實 習(internship) … 等,都是實務經驗課程的方式。而為了推行實務經驗 課程,大專院校有時候會和民間機構有各種型式的建教合作關係。以國 立臺灣體育學院為例,第三章所介紹的「家庭休閒運動經紀人」案例,

便是休閒運動系與芳鄰公寓大樓管理維護公司的建教合作。

除了課程建教合作外,另一種大專院校與民間營利機構常見的合作 方式為「贊助」(註:本研究不區分贊助( sponsorship)與基金募集(fund raising)的差別;見第三章)。有關贊助的意義與方式,本研究在第三章 討論關於非營利組織的資源籌措時,已有詳盡的討論,在此不再贅述;

(二)大專院校體育科系和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之間:

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有時候也會提供見習、實習的建教合作機會 給學生,例如:花蓮師範學院體育系就與花蓮縣政府有建教合作關係,

負責花蓮縣部分體育場的經營管理,稱為實習體育場(詳見附錄 E)。此 外各地方政府在縣市立體育場辦活動時,也會請體育學院的學生來支 援,例如民國八十七年以來許多利用縣市立體育場館或學校體育場館所 舉辦的陽光健身計畫,就是委託體育相關科系的學生來辦理的(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民 87);另一方面,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則利用這樣的 機會補助學校部分經費。有些學校乾脆就是利用公立運動場館來辦學或 從事選手的訓練工作,例如: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借用臺中市體育場辦學;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利用臺北體育場辦學…等。

(三)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和民間營利機構之間:

民間營利機構或許為了公益,也或許為了提升自身的形象,有時會 贊助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以助其辦理活動;此外也有可能提供咨詢 服務。除了這些短期的合作關係外,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與民間營利 機構最重要的互動關係,就是民間營利機構認養公立運動設施,或公立 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利機構經營管理(就是公辦民營),甚至以 BOT 的 方式將公立運動設施由民間營利機構來興辦。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打算 將市立國民中小學籃球場的夜間照明,交由民間企業來認養。而臺北市 青年公園的運動設施,更已經交由民間機構來經營管理。在 BOT 方面,

臺北縣立秀朗國小的游泳池正打算交由民間機構以 BOT 的方式興辦,

可為例證。

二、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立設施管理單位合作的基礎 上述的互動關係顯示三個角色兩兩之間,目前都已經有某種合作關 係存在了。為什麼他們會互相合作?是否可能有更進一步的合作關係,

將三個角色的資源同時整合起來,而以全面、長期的合作取代目前多為 短期、局部的合作關係?藉此讓三個角色所擁有的資源能更有效地發 揮,替運動產業創造更大的利益。

在作焦點訪談時(附錄 E),專家均表示:若不考慮法規上的限制,

只要三個角色間有互惠的空間(例如:資源互補)、在各取所需的情況下,

三個角色是非常有合作的可能的。本研究也在圖 4-2 以粗體字顯示三個 角色在提供運動產品與服務時,所具有較優勢的生產因素資源:大專院 校體育科系具有人力上的優勢、民間營利機構具有資本上的優勢、公立 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具有土地資源上的優勢。只要三個角色在資源上互 補,就有合作的空間與基礎。

而在解釋三個角色是否在資源上互補,可以從第三章所介紹的「比 較利益法則」加以說明。從該法則的觀點:三個角色在生產因素資源上 是否具有互補關係,並不限於資源的有無,更重要的是資源的使用效率。

以本研究為例,即使現實上三個運動產業提供者角色:「公立運動設施管 理單位」、「大專院校體育科系」與「民間營利機構」,或許都各自擁有土 地、人力、資本的全部生產因素,看似好像資源不互補因而無從發生合 作關係。但進一步看並不然,只要三個角色在運用資源上的效率不同,

在比較利益的觀點下,就有資源互補的空間,就會發生合作。是故只要

「大專院校體育科系」具有人力上的相對優勢、「民間營利機構」具有資

本上的相對優勢、「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具有土地資源上的相對優 勢,以上三者就有合作的基礎與空間。現實生活中三個角色間的局部互 動,就是反應角色間確實具有資源的相對優勢差異,如何整合這些資源,

找出一個對三者互利的合作方式,是接下來要討論的。

三、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立設施管理單位間合作方式 根據比較利益法則,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立運動 設施管理單位之間確有合作的空間的話,則以上三者應該如何進行合作 呢?根據本節第一小節的整理,目前三者的合作關係多為短期、局部的 合作;但這樣的合作方式不僅合作介面(interface)較複雜,合作的交易 成本較大;且因為是短期合作,對未來的不確定性較高,許多需要長期 合作關係的運動服務與產品,就不容易產生。因此本小節以結合三個角 色,建立長期、全面的合作關係為前提,希望找出幾種可能的經營模式。

唐明月(民 88)在其著作《管理科學的本質》中,將組織運作所考 量的因素簡化為兩個面向:

1.操動性:即某一因素如具備可被執行者直接影響的特性,則稱為具操 動性。可操動的部分,可以視為活動主體;不可操動的部分,

則為環境。

2.調換性:即可操動與不可操動因素間交換的能力。

若將此兩因素以矩陣加以整理,可以得到表 4-3 相對應的情境。其 意義與功能是在告訴我們:當一個組織體運作時,應該針對其所面對不 同的情境,對組織運作的兩個特性加以考量,以幫助我們作管理的決策。

表 4-3 組織活動情境分類圖

具有操動性 不具操動性

具有調換性 資源情境 市場情境

不具調換性 技術情境 社會政經情境

本研究範圍限制在運動產業供給面角色,暫時不去深入探討需求面 的問題;是故屬於供給面角色較不易操動的需求面情境(即市場與社會 政經情境),本研究將不去深究。而具操動性的部分,不管是資源情境 或是技術情境,廣義來說都是屬於生產因素的範疇(註:「資源情境」

中,生產因素短期可調換固無問題;「技術情境」中,生產因素雖在短 期無法調換,但長期來說仍是有可能會調換的。故本研究以下不再區別 資源與技術情境,而以「生產因素」一詞涵蓋);故以生產因素為主要 考慮面向,去建立本研究「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與「公 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三個角色的合作方式時,我們可以三個角色各具 有的相對優勢資源,來架構出以下三種合作方式(即經營模式)。

(一)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主導模式(或簡稱公立設施管理單位主導

模式):

圖 4-3 公立設施管理單位主導模式

以圖 4-3 來加以說明,「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主導模式」在本研究 中,就是由學校游泳池所在的學校或其上級單位,來主導整個經營管理。

圖中箭號所顯示的意義,是角色間有形資源的流動,且假設為長期的合 作關係(長期契約)。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在本研究為學校游泳池所 在的國民中學)的資金來源,有來自政府的預算,也有來自民間營利機 構。民間營利機構因為有所得稅法抵稅的誘因,故願意贊助或捐贈資源 給學校。另一方面,國民中學握有資金後,可以建教合作的方式與大專 院校體育科系簽約,請其協助經營管理學校游泳池;大專院校體育科系 則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獲取

「建教合作收入」。

(二)大專院校主導模式:

(二)大專院校主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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