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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利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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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獻回顧與現況探討

第一節 比較利益法則

誠如第一章所述,本研究希望在大專院校體育科系、民間營利機構 與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的共同參與下,找出一個經營模式以創造三 贏。之所以強調此三者共同參與,除了第一章研究背景與動機所提及的 原因之外,更是因為本研究觀察到此三者在提供運動商品與服務時,各 具有『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所謂『比較利益』,是一個 經濟學上的專有名詞,在國際貿易理論中最常被引用,今簡單介紹如下:

經濟學家在分析經濟活動時,為確保分析主題的明確,通常會簡化 經濟模型並作幾點假設,以『比較利益法則』(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而言,其基本的假設如下(周宜魁,民 87):

一、二國:假設全世界只有兩個國家。

二、二財:這兩國家至少各生產兩種財貨中之一種,並據此以互相交易。

三、長期:假設生產因素均有充分的時間可以調整。

四、靜態:著重分析均衡的靜態結果,而不管其間的調整過程。

五、完全競爭:假設兩國均為完全競爭市場。

六、無外部性:生產或消費均無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現象。

七、無交易成本:兩國生產的財貨,無論在國內或國際間均可自由移動,

且運輸費用為零。

八、生產因素只有一種:假設商品的價值決定於所投入的勞動量之大小。

九、勞動可以在一國內自由移動,但國際間則否。

而在介紹比較利益法則前,我們得先了解亞當史密斯(A. Smith)

所提出的『絕對利益理論』(the principle of absolute advantage)。亞當史 密斯認為:貿易或交流的產生,必是因為同一產品,甲國的生產成本較 乙國低;而另一種產品,則乙國的生產成本較甲國低,所以這兩國會各 取自己國家具有絕對利益的產品進行生產,分工合作,藉貿易達到雙贏。

舉例如下:

表 3-1 絕對利益法則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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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電腦) Y(汽車)

──────────────────────────

臺灣 70(alx*) 150(aly*)

日本 100(alx) 120(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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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投入勞動人次/單位產品)

從表 3-1 可知,生產一單位的 X 產品(電腦),臺灣需要 70 人次的 投入(alx*=70),而日本則需要 100 人次的投入(alx=100),可由此看 出臺灣對電腦生產具有絕對利益,而我們也可得出公式(1)如下。

alx* < alx………. (1)

若用生產力來衡量,則就 X 產品之生產力而言,臺灣比日本為高,其算 法如下:

α*(=1/alx*=1/70)=0.0143 > α(=1/alx=1/100)=0.01

但反觀 Y 產品,我們可以從表 3-1 生產一部汽車所需投入之人次來 看,日本(aly=120)比起臺灣(aly*=150)在此產品具有絕對利益(見 公式(2))。

aly* > aly………..(2)

若轉換為生產力,計算如下:

β(=1/aly=1/120)=0.0083 >β*(=1/aly*=1/150)=0.0067 由公式(1)(2)可得:

alx* / aly* < alx / aly……….…………(3)

其意義是指「臺灣生產電腦相較於生產汽車所花的人力,較日本為 低」故臺灣會專門生產電腦,而日本專門生產汽車;然後臺灣對日本輸 出 X 產品(電腦),日本則會對臺灣輸出 Y 產品(汽車)。

亞當史密斯的絕對利益法則理論,十分具有說服力,但李嘉圖卻提 出更進一步的看法,即『比較利益法則』。李嘉圖(Ricardo)認為:符 合上述(1)式與(2)式只是貿易或交流產生的充分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並非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只有符合(3)式才是 貿易之所以產生的必要條件。

如表 3-2 所示,alx(80)<alx*(90)且 aly(120)<aly*(150),

若按照史密斯的絕對利益法則理論,臺灣和日本是不可能產生貿易的。

但李嘉圖認為,即使日本在 X 及 Y 產品都具有絕對利益,但臺灣還是會 輸出 X 產品(電腦),日本則會輸出 Y 產品(汽車)。因為就 X 產品而 言,臺灣還是具有比較利益:alx* / aly* (90/150=0.6)< alx / aly

(80/120=0.67),其意義為「臺灣每投入勞動生產一部電腦,就少生產 0.6 部汽車;但日本每投入勞動生產一部電腦,要少生產 0.67 部汽車。

故日本生產汽車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較大」。李嘉圖告訴我們:

兩國只要根據比較利益法則,決定專業生產的產品,分工合作,雙方都 可獲利。

表 3-2 比較利益法則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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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電腦) Y(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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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90(alx*) 150(aly*)

日本 80(alx) 120(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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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利益法則』的觀點,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示:兩國(可推 論到三國以上)在生產因素的運用效率(即上述例子的生產力)上,只 要具有比較利益,就有相互合作的空間,並不一定需要具備絕對利益(為 了更白話地說明起見,以下有時候稱『比較利益』為相對優勢;稱『絕

(單位:投入勞動人次/單位產品)

對利益』為絕對優勢)。這個法則不只可以用在「同一生產因素用於生產 不同產品或服務」,即使是「不同生產因素用於生產同一產品或服務」, 只要生產因素彼此之間的運用效率具有比較利益,亦可以適用。前者是 商品市場的交換合作,後者則是因素市場的交換合作。

若將『比較利益法則』的觀點運用到本研究,可以觀察到在現實生活 上,「大專院校體育科系」主要著重於培育體育運動專業人才,在提供運 動產品與服務時,可能具有「人力」因素方面的比較利益。「民間營利機 構」致力於獲取利潤,或許在「資本」因素的運用上具有比較利益。而

「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因為歷史或政策因素,擁有較多與位置較佳 的土地,在提供運動產品與服務時,應該在「土地」的生產因素上具有 比較利益。

圖 3-1 產官學之重要角色在運動產業供給面生產因素比較利益示意圖

將上述觀察賦予理論基礎後,本研究可以整理出圖 3-1 的「產官學 之重要角色在運動產業供給面的生產因素比較利益示意圖」。意指:代表

大專院校 體育科系

公立運動設施 管理單位

民間營利機構 運動產業

供給面

資本 人力

土地

產界的「民間營利機構」、代表官界的「公立運動設施管理單位」與代表 學界的「大專院校體育科系」,只要分別在資本、土地與人力上具有生產 因素的比較利益,就應該在運動產業的供給面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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