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末清初第三期學術史著作與宋學概念之擴大
第三節 學術史著作體例之形成與典範之建立
《聖學知統翼錄》、《學統》、《理學正宗》、《中州道學編》、《道統錄》、《閩中理學 淵源考》等,皆具備此一形式,且數量遠多於第二期學術史著作。由此亦可見及,
學術史著作確有往學案體體例,即「傳記、論學資料」此一形式發展之趨向,而
《明儒學案》、《宋元學案》之學案體體裁,亦絕非於前無所承之下,所突然發展 完成者。此外,將地域性質納入考量之學術史著作,於第三期中亦有出現,如《雒 閩源流錄》、《中州道學編》等即是,然相對而言,此期「限域」者遠少於「跨域」,
與第二期正好相反,此亦學術史著作往學理化發展結果所致。蓋地域意識雖可作 為編纂學術史著作之原則,然若處處以地域意識為限,則究無法反映真正之學術 面貌。
其三,若以兼納心學一項觀之,如《理學宗傳》、《理學備考》、《雒閩源流錄》、
《學統》、《明儒學案》、《宋元學案》等書,皆已收錄心學社群,並遠多於第二期 學術史著作。其中《明儒學案》所收錄之對象,又以心學社群為主要核心,乃最 具代表者。
其四,若以師承授受表之有無觀之,除《宋元學案》於各案之前,立有學案 表之外,其餘皆無。
此為第三期學術史著作於體例上之大致情況,以下就此期學術史著作中,特 有之體例,分項論述如下:
一、學術社群關係之網絡化——以《宋元學案》為例
學術史著作即使已完成學案體之發展,然而受限於學案體體例之本身,是其 所反映之學術史仍舊有限。舉例而言,學案體以案主為單位,將學術社群以某一 關係進行合併或析釐,而此一關係,通常以「師承授受」或「師承淵源」作為核 心主軸,因此學術史著作,往往具有鮮明之師承脈絡或淵源。然而,亦由於學術 史著作堅持此一核心主軸,遂使案主間雖彼此獨立,卻又能相互聯繫之同時,卻 無法反映案主間,除師承授受或淵源以外之學術關係,如《明儒學案》中處理陳 獻章、王守仁之心學社群,及陳門、王門後學之區分,抑或區分出東林黨人等相 關學案,雖可使讀者理解明儒學術之樣貌,然各案主之間已受限於王門、陳門於 先、是以王門、陳門中各案案主,與其他案主之學術關係,已無以藉由此書而得 知。
然而,《宋元學案》卻極力避免陷入此一困局,試圖於「師承授受」或「師 承淵源」以外,反映更多之學術關係。蓋學問固然有師承授受或淵源,然學問之 所成,卻不僅僅限於師承之授受而已。《宋元學案》有見於此,遂於師承授受或 淵源之學術關外係,嘗試於各案主中增添「學案表」、「講友」、「學侶」、「同調」、
「門人」、「私淑」、「家學」、「續傳」等學術關係,用以呈現案主與案主之間,錯 綜複雜之學術網絡關係,此實為學案體著作中最特殊之呈現技法。
首先,就「學案表」而言,王梓材於〈校刊宋元學案條例〉云:
一、宋、元儒異于明儒,明儒諸家派別尚少,宋、元儒則自安定、泰山諸
先生,以及濂、洛、關、閩,相繼而起者,子目不知凡幾。故《明儒學案》
可以無表,《宋元學案》不可無表以揭其流派。梨洲、謝山原表僅存數頁,
余竊為之仿補,以便觀覽。71
各案主傳記之前所附「學案表」,雖為王梓材所增補,然此表之創立卻是黃宗羲、
全祖望二人,唯原稿轉相傳鈔之際,所存者不過數頁而已。再者,王梓材鑑於宋、
元諸儒之派別甚多,而濂、洛、關、閩諸家並起之後,又各自有所流衍,若無學 案表以明其彼此關係,則無以揭示各學派之授受脈絡與發展,於是王梓材遂仿照 所餘數頁之學案表,據而補齊全書各案。由此觀之,「學案表」應由黃宗羲、全 祖望所創立,非王梓材所創。
然而,「學案表」所呈現案主與案主間之學術關係,仍以師承授受、淵源為 主軸,以〈晦庵學案表〉為例,案主朱熹名字之旁有標注之語如下:
韋齋子
延平、白水、籍溪、屏山門人
元城、龜山、譙氏、武夷、豫章再傳 涑水、明道、伊川三傳
安定、泰山、濂溪四傳72
此處標注朱熹之師承,直溯至四傳之前,而此等標目之用意,據王梓材〈校刊宋 元學案條例〉云:
一、初觀是書,似有門戶之見。細觀梨洲、主一以及謝山諸案語,往往和 會諸家,總歸聖道之一。但既各為學案,不得不標其門人、私淑,與再傳、
三傳之派別,亦由體例使然。而宋、元儒諸派傳授,尤紛然錯出,故細為 標目,初非有門戶之見也。73
此一條例表明,初觀《宋元學案》時,似覺此書有門戶之見,然細觀黃宗羲、黃 百家(1643-1709)父子及全祖望等相關學術案語之後,頗見其嘗試會通諸家之 意圖,實未能以門戶之見視之。然王梓材亦以為,既然各立為學案,且依學案編 纂之原則,實不得不標其為何人之門人、私淑、再傳、三傳等支派,如此才能符 合學案之體例,亦可使宋、元二朝之儒學傳授,於錯綜複雜之間,可得一較為清 晰之脈絡。若據此一條例觀之,則「學案表」中關於案主之師承授受及淵源,應 為王梓材於校刊時所增添。
此外,〈晦庵學案表〉尚有其他學術關係之標注,如於樓鑰(1137-1213)等
71 〔清〕王梓材:〈校刊宋元學案凡例〉,《宋元學案》,第 3 册,頁 14。
72 〔清〕全祖望等:〈晦翁學案表〉,《宋元學案》,第 4 册,卷 48,頁 809。
73 〔清〕王梓材:〈校刊宋元學案凡例〉,《宋元學案》,第 3 册,頁 14。
人,標注為「私淑」,於張栻、呂祖謙等人,標注為「並晦翁講友」,於項安世(?
-1208)等人,標注為「並晦翁學侶」,於劉靖之(1128-1178)等人,則標注為「並 晦翁同調」,此亦可能為王梓材於校刊或增補〈學案表〉時所增添。然此標注雖 為王梓材所增添,但非謂王梓材定以己見而標之。蓋此處用以標注之名目,於《宋 元學案》「祖望謹案」之各條案語中,實已可見及。如〈序錄〉云:
白水、籍溪、屏山三先生,晦翁所嘗師事也。白水師元城,兼師龜山;籍 溪師武夷,又與白水同師譙天授;獨屏山不知所師。三家之學略同,然似 皆不能不雜于禪。故五峰所以規籍溪者甚詳。其時,閩中又有支離先生陸 祐者,亦于三先生為學侶焉。述〈劉胡諸儒學案〉。74
此處全祖望已自云「學侶」一詞,此外〈序錄〉亦云:
朱、張、呂三先生講學時,最同調者,清江劉氏兄弟也。敦篤和平,其生 徒亦徧東南。近有妄以子澄為朱門弟子者,謬矣!述〈清江學案〉。75 又云:
永嘉諸先生講學時,最同調者說齋唐氏也,而不甚與永嘉相往復,不可解 也。或謂永嘉之學,說齋實倡之,則恐未然。述〈說齋學案〉。76
又云:
三陸先生講學時,最同調者平陽徐先生子宜、青田陳先生叔向也。陸氏之
《譜》竟引平陽為弟子,則又謬矣!述〈徐陳諸儒學案〉。77 此三則皆言及「同調」。又〈序錄〉云
涑水嘗令景迂續成《潛虛》,景迂謝不敢。然《易玄星紀》之譜,足以紹 師門矣。景迂又私淑康節,惜其晚年之好佛也。然元城亦不免此。呂成公 曰:「景迂雖駁,其學有不可廢者。」述〈景迂學案〉。78
又云:
74 〔清〕王梓材:〈校刊宋元學案凡例〉,《宋元學案》,第 3 册,頁 36。
75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39。
76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39-40。
77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40。
78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31。
世知永嘉諸子之傳洛學,不知其兼傳關學。考所謂「九先生」者,其六人 及程門,其三則私淑也。……述〈周許諸儒學案〉。79
此二則皆言及「私淑」,至於他處言及者亦多,無法一一徵引。又〈序錄〉云:
滎陽少年,不名一師。初學于焦千之,廬陵之再傳也。已而學于安定,學 于泰山,學于康節,亦嘗學于王介甫,而歸宿于程氏。集益之功,至廣且 大。然晚年又學佛,則申公家學未醇之害也。要之,滎陽之可以為後世師 者,終得力于儒。述〈滎陽學案〉。80
此處亦言及「家學」。是以「講友」、「學侶」、「同調」、「門人」、「私淑」、「家學」、
「續傳」等學術關係之標目,應非王梓材所自增,全祖望增補《宋元學案》時應 已設立,而黃宗羲《明儒學案》中,又未採用此種學術關係作為標目,故增添標 目者,應以全祖望之可能性最高。
《宋元學案》此一標目方式,使學案體之學術史著作,不再受師承授受、淵 源之編纂原則影響,更能呈現各學案之間,彼此錯綜複雜,且又豐富多元之學術 社群關係,與其他學術史著作,單純呈現師承授受、淵源之關係,實較具有多元 之樣貌,而宋、元二朝之儒學,亦可藉由上述之學術關係,樹立起多元之學術網 絡樣貌,使理學社群之關係,更加豐富與多元。
二、學術史著作之整合——以《理學備考》為例
《明儒學案》、《宋元學案》之編纂原則,乃以朝代為核心,是其所反映者,
乃某一朝代之學術圖象。然而,范鄗鼎《理學備考》一書,則嘗試藉由現成之學 術史著作,加以重新編輯整合,用以反映其心中之學術樣貌。據此書所附自序云:
近人彙輯理學,必曰孰為甲,孰為乙;孰為宗派,孰為支流;孰為正統,
孰為閏位,平心自揣,果能去取皆當乎?多見其不知量也已。理學諸君子,
有標天理者,有標本心者,有標主敬窮理者,有標復性者,有標致良知者;
進而上之,有標仁者,有標仁義者,有標慎獨者,有標未發者,此馮少墟 先生之言也。三代以降,學術分裂,夫子出而提仁,孟子出而增義,宋儒 出而主敬窮理,文成出而致良知,此耿天台先生之言也。81
序文指出學術史著作之目的,或分判孰甲孰乙,或繫立宗派支流,或區分正統、
異統,皆難見及平心公允之心態。再者,理學社群因其時代不同,而派別終究各
79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33。
80 〔清〕全祖望:〈宋元學案序錄〉,《宋元學案》,第 3 册,卷首,頁 31。
81 〔清〕范鄗鼎:〈理學備考又序〉,《理學備考》(臺南:莊嚴,1996 年《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據山西省圖書館藏〔清〕康熙范氏五經堂刻本影印,史部,傳記類,第 121 冊),頁 4,總頁
據山西省圖書館藏〔清〕康熙范氏五經堂刻本影印,史部,傳記類,第 121 冊),頁 4,總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