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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權334

商務型承包經營權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承包的對象是「四荒地」, 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 其他方式流轉,可流轉性方面類似建設用地使用權,當被執行人被錯誤地登記為 承包經營權人時,真正的承包經營權人可據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335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款

建設用地使用權係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

贈與或者抵押(大陸物權法第 143 條),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 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大陸物權法第 145 條),可知其具有 可流轉性,且權利變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不動產所有權之概念,因此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特性,

亦可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中發現相類似之處,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登記錯誤或因 非法律行為而導致物權變動之可能336。故倘登記錯誤或根據非法律行為產生物權 變動,為保障真正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之使用收益之權利,應許真正建設用地使用 權人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款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並依法利用 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大陸物權法第 152 條)。宅基地使用權範 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

334 李先偉,同註 335,頁 121。

335 李先偉,同註 335,頁 121。

336 李先偉,同註 335,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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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大陸物權法中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有 4 條,其 它規定散見於大陸土地管理法、大陸擔保法等法律中。須注意的是,大陸物權法 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專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的成員;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 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三、宅基地使用權 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 62 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 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 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 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

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 償的。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一、占有和使 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 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二、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 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三、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 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四、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 員;五、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繼承。綜上,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 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故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 基地使用權,應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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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 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 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又大陸物權法第 153 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 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 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必須是本村集體 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 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 況的的村民;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 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占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大陸土地 管理法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故可知宅基 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一、轉讓行為應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 意;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

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宅基使用權消滅。如地震、海嘯、土石流等 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大陸物權法第 154 條規定,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此規定包含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 失的情形與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又 大陸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並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中明文規定之,且於大陸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 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規定,亦是表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 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之意。

綜上,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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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陸現行法律規定已完全限縮了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可能性,因此,法院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無法將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如此,宅基 地使用權無法成為異議之訴之事由的可能性,而實務上,法院亦從來未強制執行 過債務人之宅基地使用權337

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