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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陸現行法律規定已完全限縮了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可能性,因此,法院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無法將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如此,宅基 地使用權無法成為異議之訴之事由的可能性,而實務上,法院亦從來未強制執行 過債務人之宅基地使用權337。
地役權 第四款
地役權係指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 不動產的效益,而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大陸物權法 第 156 條),大陸之地役權與我國不動產役權規定大致相同,傳統地役權具有從 屬性,是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從權利,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或地役權不得單獨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地役權的從屬性對其能否成為案外人異 議之訴之事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由於大陸物權法規定地役權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當被執行人的不動產被法院查封時,如果地役權已經登記,那麼承受主義原則即 可保障地役權人之權利,反之,如果地役權未登記或登記錯誤,地役權人即無法 對抗法院強制執行338,綜上,如地役權已經登記完竣,法院強制執行供役地而妨 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地役權人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自然資源使用權 第五款
自然資源使用權按大陸物權法規定,包含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海域使 用權與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部分學者主張,對國家所有的 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如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
海域使用權等權利,法院強制執行係因為對個人債務之執行,故不會以國家所有
337 李先偉,同註 335,頁 121。
338 李先偉,同註 335,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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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動產或動產為標的,因此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取水權人、海域使用權人不 可能會有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之可能339。
次之,對集體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如使 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其權利人於法院強制執行時,倘損及其權 利,應許其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340,以保障權利。
擔保物權 第三項
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目的在擔保債務的履行與實現,
大陸物權法第 170 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 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按前開物權法之規定,擔保物權包含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
其中,哪些擔保物權人可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以下分別 說明之。
抵押權 第一款
抵押權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 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價款優先 受償之權利。大陸亦將抵押權區分為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兩種,其中一般 抵押權係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 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大陸物權法第 179 條),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 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
339 陳嫻靈,同註 260,頁 108。
340 陳嫻靈,同註 260,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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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 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 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大陸物權法第 203 條)。
依上開規定可知,不論一般抵押權或最高額抵押權均不以占有抵押物為要件,
而是在於保障主債務的履行,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對擔保物採取執行 措施,不必然危及擔保物權之實現,且即使抵押物已轉讓予第三人341,抵押權仍 繼續存在該物之上,又 1992 年 7 月 14 日發布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大陸民訴意見)第 102 點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 、留 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多數學者認為,法院於強制執行抵押物時,並不會造 成抵押權人權利受損,因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拍賣所得之價款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故此時抵押權人應不得以此為由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但若對於抵押權效力所及 之從物,或對抵押物一部分強制執行,將導致毀損整個抵押物或影響抵押物之擔 保價值,此時應認已損及抵押權人之利益,應許其得例外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342。
質權 第二款
按大陸物權法規定,將質權區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其中動產質權係為 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 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
341 朱新林,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的司法適用與立法完善-以民訴法第 225 條、第 227 條為中心,
法治研究,2015 年,第 1 期,頁 104。
342 陳嫻靈,同註 260,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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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財產(大陸物權法第 208 條),上開規定可之動產質權係以占有為必要要件,
多數學者主張如果動產質權人喪失對質物之占有且無法回復時,質權亦將消滅,
如法院強制執行將侵害質權人對質物之占有時,應許質權人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 訴。
權利質權部分,按相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 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 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 財產權利(大陸物權法第 223 條),據此可知,權利質權是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 標的,如債務人以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其他權利設定質權後,債務人之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該債權或其他權利,此時質權人得否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部分學者主 張,應視情形而定之,如作為質權標的的權利權被執行機關發出扣押命令時,權 利質權尚無受侵害或喪失,此時權利質權人尚不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如作為 質權標的的權利權被執行機關發出處分命令時,此時強制執行已侵害權利質權人 之擔保物,此時應許權利質權人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343。
留置權 第三款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 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 權人,占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大陸物權法第 230 條)。可知大陸留置權亦以 占有為擔保物權存續之要件,如果留置權人喪失對質物之占有且無法回復時,留 置權亦將消滅,如法院強制執行將侵害留置權人對留置物之占有時,應許留置權 人得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與動產質權處理方式相同。
343 陳嫻靈,同註 260,頁 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