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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確性,且以可加以歸責之方式導致該不正確性之產生408。本文建議可作為詐 害判決於第三人異議之訴時之審查要件。
以虛假訴訟作為大陸案外人異議之訴事由之探討 第二節
近年來,大陸當事人利用其民法或民事訴訟法的處分權,抑或通過虛假訴訟,
或有濫用生效的法案裁判或仲裁裁決的預決效力,直接或間接侵害案外第三人利 益案件日漸增多,且有蔓延趨勢,大陸司法實務中之虛假訴訟問題最初以「詐訟 行為」的形式在犯罪學領域加以討論,即編造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占有他人財 物或逃避債務內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其作為詐騙罪的一種特殊類型被稱為訴訟 欺詐,隨著大陸經濟蓬勃發展,虛假訴訟問題日益嚴重,儘管大陸各省陸續增訂 相關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訂定「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 案件的若干意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訂定「關於預防和懲處虛假訴 訟的暫行規定」等,但因均屬地方性規定而不具有普遍指導性。
在案件審理時,對於一些疑似虛假訴訟案件,有時因無法取證認定而未作為 虛假訴訟進行懲處,又即使能取證確定其為虛假訴訟,但因缺乏法律規定,對於 在司法實務中應該如何具體處理,各地法院尚未統一,因此如何解決與防範已成 為大陸當局刻不容緩之目標。
虛假訴訟之意涵、要件及類型 第一項
虛假訴訟之名詞定義與類型並未於大陸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之,惟諸多學者 均有討論分析之,說明如下。
虛假訴訟之意涵與要件 第一款
408 劉明生,同註 392,頁 49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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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實務中,虛假訴訟概念被定義為「當事人本沒有正當的理由和根 據,而採用虛構訴訟主體、法律事實,或者隱瞞證據、偽造證據等手段,提起並 參加民事訴訟,致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以達到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目的的 違法行為」409,即形式上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共謀通過虛構實際並不存在之實體糾 紛(包含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實體法律關係,以及雖存在實體法律關係但並不存 在爭議兩種情形),意圖借助法院對該訴訟的判決,達到損害訴訟外第三人權利 和權益之訴訟410,即行為人通過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係和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
以訴訟當事人身分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獲取非法利益之行為411,或行為人以非 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虛假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破壞法院正常審判活動,
促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或裁定,而使自己或他人達到獲得財產或財產性的行為412, 歸納可知,虛假訴訟之要件如下:一、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二、利 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欺瞞法官;三、私自虛構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或故意 編造不存在或假冒之證據,向法院起訴意圖擾亂法院之審判工作;四、導致法院 作出錯誤判決或裁定的行為;五、借機使自已或他人取得財產和財產性利益目的 之行為。
在確認虛假訴訟的定義過程中,還需要注意其與惡意訴訟之區別問題,一般 情形下,人們常將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概念等同使用,這兩者實質上存在著共性 和區別,共同點體現在目的上,兩者皆為了獲取不法利益,且均以虛假或竄改民 事法律關係或證據之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等;不同之處在於,虛假訴訟參與主體 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具有合謀性與非對抗性,由於原被告之間已事先通謀,雙 方均希望訴訟能盡快解決,因而缺少激烈之法庭攻辯,甚至希望以調解方式結案
409 任重,論虛假訴訟:兼評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實踐,中國法學,2014 年,第 6 期,頁 242。
410 張衛平,中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構成與適用,中外法學,2013 年,第 1 期,頁 171。
411 周翔,虛假訴訟定義辨析,河北法學,2011 年,第 29 期,頁 194。
412 楊玉秋,虛假訴訟行為定性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8 年 7 月,第 4 期,
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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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不在少數,且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非訴訟相對方 之權益;惡意訴訟之主體往往僅為一方當事人,屬單方惡意行為,不存在雙方合 謀之情形,且惡意訴訟之對象通常為訴訟相對方,以上可知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 之不同,其中,是否具有雙方事先通謀為判斷兩者不同之重要指標413。
隨著大陸經濟發展逐漸蓬勃,虛假訴訟問題日漸嚴重,成為 2012 年大陸民 訴法修法關注之問題,但在學理討論最初階段,相關文獻並未對虛假訴訟的內涵 達成一致意見,而是沿用了實務界對虛假訴訟的描述與總結,大陸張衛平教授對 司法實務部門總結出的相關現象進行區分,將虛假訴訟限定為雙方當事人、法院 以及案外第三人的四方關係,排除當事人惡意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三方關 係(惡意訴訟)、冒名訴訟與刑法學意義上的訴訟欺詐414。
虛假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 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廣義虛假訴訟還包含單方偽造 證據、故意將被告拖入訴訟等情形,大陸民訴法第 112 條即為狹義虛假訴訟,按 大陸民訴法第 112 條、第 113 條之規定,虛假訴訟為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 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利用虛假仲裁裁決、
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之行為,亦即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被執行人 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之義務415, 另大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 意見」亦將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訴訟詐欺、訴訟詐騙等概念作出區分,針對日 益增加的虛假訴訟案件,該法院率先以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確規定了虛假訴
413 許銘,淺議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辨析「虛假訴訟」之定義為何,法制與社會,2015 年,
第 7 期,頁 141。
414 任重,同註 409,頁 243。
415 任重,同註 409,頁 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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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的概念,將虛假訴訟的行為主體限定為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
2012 年大陸民訴法第 112 條和 113 條規了虛假訴訟的行為主體為當事人之 間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惡意串通,並未將當事人單方虛假訴訟行為納入法律 規制之中,2013 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司法廳等四部門印發了「關於防範和查處蘭假訴訟的規定」,將當事人單 方虛假訴訟行為納入虛假訴訟行為的調整範圍,虛假訴訟行為本質在於當事人提 起民事訴訟所依據的基礎性民事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的虛假性,行為主體的單 方性或串通性並不影響虛假訴訟行為的成立,因此虛假訴訟行為從行為主體上可 分為單方主體型和惡意串通型兩種類型416。
對於虛假訴訟的定性具有關鍵性影響力的是前訴與案外第三人的相互關係,
即前訴中騙取的確定判決是否會直接損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權益,此可探討民事 生效裁判的作用方式,即民事確定判決是否具有變動實體關係的效果,關於民事 生效裁判的作用方式,主要觀點為民事生效裁判的實體法說和訴訟法說。根據實 體法說,民事生效裁判具有直接或間接變動實體法律關係的效果,與實體法說相 反的是訴訟法說,其主張民事生效裁判只是對實體法律關係的確認,原則上並不 具有變動實體法律關係的效果;兩種學說在多數情形保持一致,二者不同之處在 於對錯誤裁判效力的理解和認識,這也與虛假訴訟的性質確定具有直接關聯性,
因虛假訴訟正是以騙取錯誤的生效裁判為目的417。
實體法說和訴訟法說對錯誤生效裁判的認識截然不同,根據實體法說,即便 是錯誤裁判也發生變動實體法律關係的效果,在法院裁判生效後,當事人將處於 由裁判所確定的實體法律關係當中,以確認判決為例,即便法院錯誤認定原告為 某動產的所有權人,該動產的所有權也會在裁判生效時轉移到原告;相反地,訴
416 傅國,虛假訴訟行為的類型化分析,法制與經濟—法制論壇,2015 年 1 月,第 1 期,頁 61。
417 任重,同註 409,頁 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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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法說認為錯誤裁判並不會發生變動實體法律關係的後果,據此,雖然裁判中認 定標的物為原告所有,並不會使原告直接獲得所有權,按照訴訟法說,錯誤的裁 判將使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生活在「雙重的法律關係」中,即一方面當事人之間 的實體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並未被法院的錯誤裁判所改變,另一方面,錯誤的生效 裁判又確認了一種並不真實存在的「實體法律關係」。418
由於法院和法官並非案件的經歷者,即使在職權主義背景下,法官對案件事 實的探知主要還是依賴當事人,隨著時間流逝,法院和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是否竭 盡全力搜尋證據及還原事實,都會受到客觀件的制約,為了將錯誤裁判的危害性 限定在最小範圍,生效民事裁判原則上不應直接產生變動實體法律關係的效果,
前訴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錯誤生效裁判也不應對其與案外第三人的實體法 律關係產生實質影響,此亦為民事訴訟既判力制度的理論基礎,以所有權關係為
前訴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錯誤生效裁判也不應對其與案外第三人的實體法 律關係產生實質影響,此亦為民事訴訟既判力制度的理論基礎,以所有權關係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