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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第六章

任何法律之制定,均有其價值取向,以為立法及執法之指導,強制執行法既 在避免自力救濟,以公力救濟方式實現權利,其目的在於實現法律程序之安定,

則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應在於效率與人道438

強制執行對於執行標的之判定採取外觀主義之下,勢必會有部分執行名義上 所表彰之請求權,未必與實際之實體權利狀況相符,此時依據該執行名義所進行 之執行程序將造成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之錯誤,侵害第三人之權利,為解決此問題,

爰增訂第三人異議之訴,惟近年來因經濟蓬勃發展,詐害判決或虛假訴訟層出不 窮,本文藉由學說及實務看法之整理分析,以尋求解決方式。

我國法律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可區分為物權與債權,物權部分,

本文將之再區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第三人對執行標的具有 所有權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共有人、借名登記借名人、承造人倘若對執行標 的有所有權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違章建築 所有人,因僅具事實上處分權,尚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用益物權部分,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及不動產役權人,於土地被強制執行時,

因已影響其使用收益,應肯認其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惟典權本身並 不受強制執行之影響者,典權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擔保物權部分,因存 在之目的係為擔保債權而非使用收益,故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占 有部分,學者肯認占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實務見解採否定說。債權部 分,多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至信託部分,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

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 行。

438 吳光陸,同註 7,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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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我國,大陸案外人異議之訴之異議事由並不具體明顯,亦未於相關法 規中明文規範,僅於大陸執行解釋第 15 條中規定之,司法實務中共同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與直接占有人倘因其所有權遭受侵害,應肯認其可提起案外人異議之 訴以為救濟,用益物權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由於大陸土地國有化,導致大陸用益物權事實上成 為所有權的變種,形成用益物權所有權化,其中家庭型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 權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自不得為異議事由,商務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 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倘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肯認其得提起案 外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擔保物權之部分則與我國類似,因其之存在係為擔保債 權,故原則上擔保物權不得作為案外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債權部分則存在爭議,

倘買受人交付完全價款和實際占有,且對於未辦理過戶並無過失時,該標的物之 買受人可據此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以阻止法院強制執行,租賃部分則看承租人 之租賃權有無受到影響,又倘係出租人之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則視租賃契 約與抵押權成立之先後順序而為之。又大陸案外人異議之訴有案外人異議之前置 程序,且同條文中亦規範得為再審之請求,故案外人異議之訴上存有許多程序錯 綜複雜之爭議。

近年來因經濟蓬勃發展,不論是我國或大陸,虛假訴訟情形層出不窮,不僅 侵害無辜之人之權利,亦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破壞訴訟秩序,惟兩岸 所發生的態樣與類型不盡然相同,以我國法律而言,雙方當事人共謀以訴訟詐害 第三人之情形,因有其他可救濟方式,如故意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等,尚不得提起 第三人撤銷訴訟為之,本文認為排除詐害判決之既判力,應以故意侵權損害賠償 訴訟為之,排除執行力部分,應以第三人異議之訴為之。

大陸為解決其虛假訴訟問題,特訂定第三人撤銷之訴,以求解決其問題,惟 因體系結構不合理、救濟方式界定不明與既判力制度存在問題,目前現狀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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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撤銷之訴適用範圍過大,幾乎將案外人異議之訴之功能架空,卻未像我國第 三人撤銷訴訟有訂定但書之規定去限制適用範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1 但書),本文建議,不妨可參考我國對於詐害判決解決方式,排除既判力部分以 故意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為之,排除執行力部分則以案外人異議之訴為之,以為救 濟。

詐害判決案件日益增加,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浪費司法資源,且侵害國家 社會與公民的權益,如何有效預防與規制將是未來重要課題,第三人異議之訴與 案外人異議之訴可於強制執行階段提供受害人一迅行救濟之重要管道,惟如何解 決詐害判決仍須全面檢視民事訴訟程序,如適當強化法院職權、完善民事調解與 證據調查制度等。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權利的核心要 素,正如西元 1703 年英國阿什比訴懷特案的首席大法官所說:「如果原告擁有一 項權利,他就必然要有維護和保持該權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權利時遭到侵害 則必須要有救濟……一個人得到救濟,也就得到了權利;失去救濟,也就失去了 權利。」,執行當事人與第三人之利益保護均應兼顧,給予相應的權利之同時亦 應有配套的權利救濟制度,第三人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為一救濟方法,更 完善之作法是將第三人之事後救濟管道作全面性審視與檢討,此部分有賴未來的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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