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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既判力,不應廣泛認可案外第三人撤銷生效裁判的訴求,原則上僅當案外 第三人無法提其他訴訟時才得提起撤銷之訴,因此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大陸民訴 法第 56 條第 3 款之適用時機加以明確,藉由通過司法解釋,將第三人撤銷之訴 與案外人異議之訴並列為執行中特別救濟措施,並考慮到強制執行程序的特殊性,

應當對執行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例外處理,原則上排除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訴,

不過從立法論角度出發,建議修訂法條內容,將案外人異議之訴的適用範圍擴展 到所有執行中實體權利爭議,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再作為執行過程中與案外人異議 之訴並列的特別救濟程序436

目前大陸現行法已為案外第三人提供數種權益保障機制,但由於各項制度在 界定和結構方面的不合理,很難使具體法律制度之間產生化學反應,如在執行過 程中的兩項法律制度之間就存在界定不清的問題,案外人異議之訴被限定在「與 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實體權利爭議,從而將其實質限定在案外第三人財產被錯 誤納入強制執行範疇等個別情形,人為削弱了執行中案外第三人權益程序保障機 制的效用,針對司法實務中較多出現的情形,案外第三人只得通過撤銷之訴加以 解決,使相關保障程序為複雜化,例如針對生效裁判文書中指定的執行標的物,

案外第三人不僅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且還需要向執行法院提 出案外人異議以暫時中止強制執行,這種處理方法不僅不利於案外第三人程序權 利保護,也同樣會浪費司法資源,減損訴訟效率,一種可行的方案是通過法律修 訂將大陸民訴法第 227 條列舉的兩類實體權利爭議事項統一納入案外人異議之 訴的適用範疇,並肯定執行中案外人異議之訴相對於其他路徑和方法的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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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見解 第三款

436 張衛平、任重,同註 431,頁 137。

437 張衛平、任重,同註 431,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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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案外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共同點為均係對生效法律判 決文書以外的第三人的權利救濟,然卻又有較為明顯的區別:首先,就發生時點 而言,案外人異議之訴只能在執行過程中異議申請被駁回後 15 日內起訴,而第 三人撤銷之訴並不侷限於執行階段,而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之日起的 6 個月內起訴;其次,就管轄而言,規定也不盡相同,案外人異議之 訴是對訴訟實體權利所涉標的物進行執行的法院提起訴訟,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 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在某些情況下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 並非執行法院,如二審法院所做二審確定判決,由申請執行人至一審法院申請執 行;第三部分就執行依據而言,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執行依據既可是法院之判決書、

裁定書、仲裁裁決書等,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則只能針對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裁 定書或調解書提起;第四,就立法目的而言,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立法目的在於阻 止正在對特定標的物進行的強制執行行為,防止特定標的物被錯誤執行導致案外 人合法權益被侵犯,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在於遏制虛假訴訟及惡意訴訟,

故於 2012 年增訂第三人撤銷之訴後,案外人異議之訴功能並無消減情形,可見 案外人異議之訴之重要性並未被第三人撤銷之訴取代。另就案外人異議之訴於審 查虛假訴訟之要件設計上,建議可參照德國於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所發展 出之要件:第一、該確定判決必須客觀上係屬不正確;第二、原告必須證明被告 故意詐騙取得判決;第三、該確定判之決之不正確性係因被告在前程序因違反公 序良俗之行為所導致;第四、被告知悉該確定判決之不正確性,且以可加以歸責 之方式導致該不正確性之產生。

大陸現狀中,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範圍過大,幾乎將案外人異議之訴之功能 架空,卻未像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有訂定但書之規定去限制適用範圍(我國民事 訴訟法第 507 條之 1 但書),因此,未來如何修正與調整將是一大難題,又由於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為虛假訴訟而增訂,與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立法目的並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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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文建議,不妨可參考我國對於詐害判決解決方式,排除既判力部分以故意 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為之,排除執行力部分則以案外人異議之訴為之,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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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