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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臺灣宗教發展現況

第一節 宗教團體多元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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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臺灣宗教發展現況

第一節 宗教團體多元態樣

宗教與社會的關係為何,千年來帶給了社會什麼樣的轉變,跟隨的信徒或者一般 民眾從中互動裡產生何種變化。常態上明白它不只帶給了人們希望與心靈富足,進而 影響日常生活與行為,而特別的是宗教可以是個人中心思想,也可以是眾人凝聚意識 形態。它的活潑性與號召力,有的戒慎恐懼地與其權力分享,有的依附其權力,也有 的自由發展,讓這世界歷史都有其一方參與。

解嚴後的臺灣,自由、經濟、民主齊飛下更顯得宗教自由的可貴,映襯人民瀟灑 過日子,美好時光流轉於民國 83 年微涼早春的下午時分裡,某一寺廟為興建教育大 學舉辦一場義賣活動,節目尾聲重頭戲是拍賣一幅名畫,低調地聚集許多欣賞喜愛名 畫收藏家,最後,女施主又喊出 6,000 萬元得標。隨即又將畫現場捐出,再由企業家 以 5,600 萬元得標。短短的半小時,這寺廟募集了 1 億 1,600 萬元驚人數字(商業週刊,

1994:28)。那時宗教募款超能力描摹臨場又生動。

當時讓人民傾心,是因為善的信仰與社會公益結合了,商業周刊報導裡帶入所探 討故事「宗教與錢─臺灣宗教團體的超級募款能力」(商業週刊,1994:29)公布宗教 團體錢如何被快速被集合於宗教團體,而政府應如何監督的疑慮,並紀錄當時宗教團 體受贈情況以及介紹財務自我控管能力說法。當時內政部抽樣調查統計宗教團體從信 眾募款所得為 132 億,其中以道教 61 億元為最多,再來是佛教 35 億元,緊跟著後為 基督教 30 億元,最後為天主教 3 億多元(內政部統計,1992),被當時中研院研究員驚 呼低估了,光是慈濟單一團體當時募款能力就超越這項統計。幾十年過後,雖然臺灣 經濟榮景不似七八零年代,捐款仍為宗教團體的主要收入來源,但高速度累積宗教資 金功力仍未受明顯減低。在宗教團體數高度募款魅力之下以及政府低密度管理,帶動 團體數成立情形。

解嚴後宗教蓬勃發展,30 年間的內政部統計數據如表 1-1,截至 2016 年全國已登

臺灣宗教多元發展,從根據美國研究機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統 計宗教多樣性列居全球第二,宗教團體可依其信仰中心發展在國內的宗教團體其宗教

合計Total 寺廟Temples 教堂Churches

列宗教之意涵也不具有價值判斷。內政部民政司網頁:https://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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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為法律賦予之獨立權利主體,且設定一定財產為其設立之基礎,自力經營其信 仰宗旨,成為信徒個人或不特定第三者圓其心靈所宗,或滿足內在信仰上之需求。

討論宗教團體角色扮演除自我意識認定,如解嚴過後的佛教在 1999 年後倡議人 間佛教之傳道宗旨(江燦騰,1992:94-122),並透過政府補助挹注裡逐漸傾向且被視 為具備非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事業團體(張永明,2005:53-58),以及從政府辦理宗教 表揚大會之事蹟觀察,除本質之傳道弘法之宗教本質業務不納入評審外,如公益項目 為環保、救濟以及教育等區塊內容達一定之項目並審查核可後,即可獲得政府之表揚 贈發獎牌鼓勵發酵下轉變,宗教團體在號召信眾能力如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集結物資、

廣納愛心款,或是更進一步將募款基金作為災區重建憑據,讓資源在一定效率上妥善 快速被使用。功不可沒地,非營利團體利用自身資源慢慢彌補或替代政府冗長緩慢的 行政作業以及擔任社會福利角色,作為保全社會機能輔助後盾。

宗教團體在社會長年經營慈善品牌獲得一般社會大眾正面認同與肯定,而且功能 上不但有補足上述之政府失靈的窘狀,亦以照顧扶濟弱勢方式平衡市場價值利益,並 不自覺地被賦予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與形象,但宗教團體之角色是否全然是為公益,

宗教團體等於公益團體?兩者界線在實務操作下愈來模糊不清,為社會公益還是宗教 弘法界線疑問,通常都是在新聞媒體報導討論之社會議題下,才被引起的社會關注討 論如何監督宗教團體其界線與範圍。又政策議題關注的窗戶關閉後,這樣的社會監督 責任討論聲音被其他議題淹沒那般雲淡風輕。

宗教性團體在宗教信仰自由保護羽翼下,組織自主性運作,配合政府低度管理法 規限制,及社會對於宗教信仰尊重差異以及容忍加成,信眾對於所信仰的樂意出錢出 力,可惜的是出力易被見得,但出錢部分進入內部組織資源如何被產出以及誰來決定 等決策行為是不易被窺見。這樣的狀態延伸,一般眼見造成社會捐款與組織運作資訊 不對等外,維繫兩者間的信任感也存乎個人對於宗教信仰那條神經,也可能只有神知 道那般微妙的歸屬。

放大來看非營利組織如何維繫那一條信任繩子,有研究發現社會大眾對於非營利 組織之捐款習慣一開始是以團體具有知名度、信賴程度以及專業度來作為捐款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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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是以團體的執行成果、經費如何運用作為再次捐款的考慮因素(洪麗晴,2001)。

所以,在有限的理性之下,資訊的取得與應用是在個人或是社會需要做決策時之必要 條件,而社會大眾對於捐款資金如何被運用,及經費支出是否妥善還是有知道的需求。

但是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之非營利團體,捐款態度除了上述客觀發現的動機之外,更 可能有種福田2之形而上無所求回報專心個人修為牽制更多。

雖然現今網通資訊共享的世代,公開與透明是當今政府被要求最基本的表徵(李 建良,2002),而且在 2004 年也通過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範,奠定資訊公開的 新里程,但觀察政府資訊日益公開並檢討公開範圍態度並無過多感染宗教團體向其信 眾等人資訊公開。,以目前宗教性財團法人來說,其主要收入以普羅大眾捐款,但本 質上受到憲法保障信仰自由以及團體自主外,而不同於一般非營利組織被受公益勸募 條例規範拘束。又當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收入,或者從事附屬作業團體經營 時,亦可免於按年度向政府申報其所得的。如此,政府對於宗教團體其收入如何被使 用等監督之手,大多僅有可能止於一紙公文的片面了解。

近年因宗教團體法於立院行政院往來數次,宗教團體面對宗教立法態度表態機會 多於以往,從報導主張反對宗教團體法以管制為主,反對財務之公開,恐懼政府假借 監督輔導名義介入宗教內部組織,有違法憲法宗教信仰自由之虞,主張政府應尊重宗 教信仰自由以及組織自主。從數據觀察,有趣的是,倘如政府管理真的是必要之惡,

憂慮政府之手介入組織,但從圖 1-1 較明顯於 2001 年開放短時間之寺廟補辦登記時 約有 1,591 座寺廟主動願意正式納入政府組織體制中運行,且根據統計近 10 年寺廟登 記仍趨向緩步上升,那麼這些宗教團體主張政府監督拘束違憲,但又積極申請登記為 寺廟或法人身分。亦有團體主張寺廟先登記後再慢慢輔導其寺廟合法化等論。不論宗 教團體為何迫切登入政府大門,而背後原因為何,兩者間產生權利責任弔詭地方。

社會關注在於議題發酵與宗教團體自覺性處置,如美國在 90 年代初發生「美國

2福田者,乃被稱為佛陀之田,幸福之田,福田其中蘊含真正布施如供養沙門、病人或孝順父母等,乃 出自個人之善心慈悲並無所報酬,倘有為求回報時則非經義,無所回報之布施其功德自然來集,是 一種強調自我修行與改變過程。與市場上商業行為利益交易原則大不同(道端良秀著,闕世謙譯,1981:

6-9)。

https://zh.wikipedia.org/zh/%E5%AE%8B%E4%B8%83%E5%8A%9B#cite_note-bring-10

4妙天禪師涉及販售靈骨塔詐騙案,因當年對於納骨塔相關規定不完整,而遭控詐欺。(維基百科,2018) 參考網址:https://goo.gl/f2BdMa

5新聞報導如來宗妙禪法師在臺傳教擁有許多信眾,且信眾在106 年 4 月購入二臺千萬勞斯萊斯轎車,

其中一臺是100 多名旗下弟子發心供養妙禪。(聯合新聞網,2017 年 9 月 11 日)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69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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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對於宗教團體財務需透明公與否,落在三個面向,政府督導無力、信眾自主信仰以 及宗教團體其面對財務態度等報導,所以宗教團體對內財務公開與否,為政府、信眾 及宗教團體本身以及現行體制下,這三個角色交互影響願意公開的程度。

第一,從宗教信徒捐款者角色切入發現,信徒受到宗教信仰習慣用於對立性手法,

做善事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之恐嚇性行銷外,在形容天堂的美好,不如生動描繪地 獄痛苦之情狀來得具信服成效,信徒因害怕地獄而願意交出更多財富來換取避免下地 獄或增加上天堂之機會,並很樂意自掏腰包來換取消業障或身後安寧,即時這項宗教 商品看不到也摸不著,無法被展示也寧願相信。根據研究人對於獲得 200 萬之快樂不 及於損失 100 萬的痛苦,所以許多宗教以反向地獄觀約束信徒凝聚社會共同意識效果 更甚於天堂意象(Hull,Brooks,1989:3-21;賴建誠、蘇鵬元,2017:140-145)。在 2014 年調查顯示 6 成以上之臺灣民眾相信做好是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等說法。6所以說 當信眾心態上以捐獻多少才得「福田」或「贖罪券」等效益成分加入,信眾意識上個 人心理在意輸入成本多少更重視於宗教團體輸出多少,也有可能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宗 教團體之財務監督力道消長關係。

不過,倘當信眾不信任並決定要脫離某依宗教時最多數原因為何,根據 2008 年

不過,倘當信眾不信任並決定要脫離某依宗教時最多數原因為何,根據 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