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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析宗教組織財務運用程度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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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雖有朝向企業化之經營趨勢,並也有意圖擴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轉投資 等自主財源。是為了取得更多資源,仍其實現今實務上仍需向社會大眾或信眾取得主 要的收入款項,才能維持其宣揚宗教宗旨所需花費之支出用途,但從信眾獲得財源,

卻似乎提供對等資訊給予信眾知悉等管道是不常見的。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

以另一課責角度觀察非營利組織其資訊公開的程度,以及遇到財務資訊公開之情 形以及如何處置等,並從非營利組織在實務上如何被使用這些資訊內容,還有非營利 組織視為永續發展的根源之一以及募款或信眾捐款意願或再捐款之動機等探討。

壹、 非營利組織的課責範圍

課責原則應備雙方互動中須履行其義務以及監督等內涵特質,非僅是單向行為,並被 認定是一種委託者與代理者關係,代理者替委託者執行相關任務與應負擔之義務並報 告進度與執行情況(Hughes,1998:226-230)。另有認為課責即是履行工作義務內容與 相關職責範圍,並提出相關見解或理由(Day&Klein,1987:5),而歸納課責性為對於 應負之義務行為加以說明、回應並報告或負責等(Caiden,1988:21),且經 Schedler(1999:

14-15)補充認為課責包含對於被監督與解釋,以及使得組織違反監督相關規範時所需 負擔之裁罰強制性,以確保其履行意願。

履行課責呈現於組織上級命令之執行,其次向外推展於治理間,最後於外在之人民關 係,但公共利益其順序應以向人民負責,再者治理而往內至上層之命令為其先後順序 考量(Kearns,1996:9),所以說課責不僅是履行上級長官之命令與執行,而其亦有涉 及相關道德心理層面性的多方考量。

資訊公開部分被視為課責其一,在公部門資訊公開是經過法令依據規範對於相關資訊 應一定程度公開,且不特定人可以透過程序申請閱覽相關政府資訊。而社會對於宗教 團體其課責並無向政府之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所拘束,但是多少帶有一定程度之期待,

且宗教團體所作的解釋的理由是可以被社會或另一方所接受(Day&Klein,1987:4-5)。

貳、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概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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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的課責方式就是將組織之行為與績效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呈現(Cu&

Murray,2000)。研究發現因非營利組織未公開其財務及其財務運作之內容,致於對非 營利組織之監督力及課責力不足(許崇源,2001;江明修、梅高文,2003),亦為組織 之資訊及財務公開與否,是組織資訊公開的重要指標(徐淑娟,2004)。從美國非營利 組織其財務資訊公開經驗研究對組織的重要,也從美國的經驗來與臺灣現況做比較,

認為臺灣主管非營利組織的監督密度不一,以及資訊公開機制尚未被建立,且是後續 臺灣應急迫必須執行的是政策(鄭惠文、彭文賢,2007)。以往非營利組織其長期法治 體系不是很健全,而致對非營利組織之課責度不足,完整的課責制度是需由法律及制 度面中建構完成(劉俊,2008)。

近 10 年來對非營利組織的資訊關心密度有逐步提升情況,特別是被爆出非營利 組織財務狀況不明弊病,更提升社會輿論關注,然而課責概念在非營利組織內部中不 受注意的一環,導致社會捐獻者無法有效的取得相關資訊,故為補強其內部會計制度 及外部財產系統,建議組織應逐步建立財務揭露系統,透過系統讓捐贈者了解並提升 參與或加值組織運作(Keating&Frumkin,2003)。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下,非營利組織慣以網際網路的手段來揭露組織資訊,縮減時 間成本換取更多元的資源,並進而讓組織資訊日益透明,吸引社會資源的挹注,假定 資訊透明度愈高,愈可以降低非營利組織與捐款者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經研究證實 資訊愈公開,是有助益組織收入的正成長,也有助於提升組織聲望,但其研究限制為 我國組織資訊公開的案例偏少,樣本數量少下有可能造成選擇偏差的問題 (林江亮,

2009)。

現今臺灣非營利組織的資訊亦呈現較為封閉的情況,導致社會資源集中在大型非 營利組織中,小型組織難成氣候之窘狀,也可能造成資源無法被有效利用浪費。(陳 亮光,2008),Vaccaro&Madsen(2009)研究盲人協會中發現,資訊透明於組織內部中是 具有很大的倫理價值的問題,我們知道資訊透明的需求度提升,但其內部對資訊透明 仍有抗拒聲音出現。

研究個案如宗教非營利組織的受課責成分,分析宗教團體其財力與人力的募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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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其他非營利團體所稱羨,又加上許多免稅優惠,宗教團體應建立內部財務體系,

讓組織使命及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傳達,以及政府應深入輔導並教育訓練其財務專責能 力,以強化營利組織課責性及行政效率。(洪宇成,2005);另外於社會福利基金會財 務公開透明度亦是薄弱,且治理的密度也不好,導致社會對社福基金會的觀感不好(陳 雪如、黃劭彥、林琦珍、蘇愛軫,2008),財務不夠公開透明為非營利組織運作上容 易卡關因素之一。

歸納文獻研究非營利組織規模、組織內部成員想法,以及組織對信眾的資訊公開 程度以及捐款者對於非營利組織之資訊公開態度均可能成為牽動影響非營利組織願 意公開財務資訊因素之一,並建議非營利組織建立相關財務資訊公開系統,利益捐款 者與組織間更友善互動循環。

參、 非營利組織實務研究分析

不同的非營利組織其財務課責情況如何,從個案研究如醫療法人其財務課責層面 亦是受到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捐贈者可以在網路上或者是書面上看見相關徵信公告,

而公開之財務情形搭配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分析討論。而為了讓民眾充分理解組織投 入運用的情況,並具備財務專責人員或者會計人員之專業管理(何怡澄,2011)。

宋秋儀(2015)歸納大型宗教文教基金會於 2010 年至 2012 年財報分析,發現宗教 的募款能力比起其他類型之基金會或企業性基金會來得多,主要收入來源至今仍是以 社會捐贈收入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政府的補助;而宗教基金會支出比例最高為人 事成本費,從研究對象中發現仍有 2 個大型具規模的基金會人事支出歸零,此現象可 以合理推論內部組織之人事均為義工所擔任,義務性志工相對於組織性課責可能不易 被納入計算控制。

發現文教基金會收入悄然地在發生改變,從基金會收入觀察政府補助收入或利息 收入已有降低,而改以挖掘財源,在設立宗旨不偏的情況下從新以現有收入轉換成企 業化經營發揮策略性聯盟,讓資源重複被妥善運用,節省重複之人力財力,另外政府 監督色的態度轉換應與時俱進,以「興利」角色介入輔導基金會財務健全發展,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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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宋秋儀,2015)。

當宗教團體受到主管機關查核組織內部行為時,取決於團體態度意願、內部組織 資源多寡程度,以及被輔導心態調整與適應,還有團體對政府政策的認知深淺,以及 其他因素綜合交互影響,宗教團體受查所遇到之情況不一,而政府在受查之團體之中 輔導其財務或組織健全,試圖不被宗教團體認為侵害權意而不被諒解,團體內部自治 以及政府輔導的手段兩者間搖擺如何衡平,都正考驗政府智慧。

肆、 勸募行為與捐款態度

探討非營利組織勸募行為受到什麼因素影響,勸募團體分別從團體其勸募行為動 機及計畫研擬考量、環境營造,以及影響外在捐贈者捐款傾向與其態度分析以及願意 再捐款之可能性分析探討。捐款影響行為之因素,第一端視國家發展的成熟度,配合 財稅誘因,根據統計目前捐款多數集中於中產階級而非是僅是富貴人家行為,其二以 福利機構之成熟品質,第三為社會之成熟程度(萬育維,1994)。

捐款人捐款態度為心理層次搭配社會環境成熟程度歸納,捐款能力程度可能受到 習慣能力左右,從個人收入、年齡、性別分類有趣地發現,教育程度、婚姻與宗教信 仰並無顯著相關性,大部分捐款者捐款心態為增進個人福祉之利己行為、自願樂於助 人之利他主義或者因為給予提升心靈上的富足,以及社會交換如得到名聲肯定等三種 心理考量驅使個人捐款行為(陳淞慶,2002)。

捐款對象以選擇「我認為他們有需要」侷限想像,且捐款資訊以習慣之電視、網 路露出或親人口耳相傳為最令人信服。而捐款者這樣的心態傾向,也讓勸募團體投其 所好之捐款對象、親友相傳宣傳等方式操作,容易影響捐款人其捐款意願。所以說以 捐贈者直覺式捐贈和訊息偏好的成功之勸募團體,容易獲取社會資源可能更多元以及 更豐富,但部分機構主要服務對象不是社會大眾「直覺」有需要者(萬育維,1994:

197-213),另研究從 259 份問卷討論影響捐贈者再捐贈之因素,其中捐贈者在基金會 給予服務品質時以「及時收到活動訊息」、「禮貌問答」以及「捐款後立即收到回應」

滿意程度高達 8 成以上,但是在於「答應我的事,都能做到」項目滿意度比例上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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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5 成,以及對於基金會呈現之捐款者權益徵信、勸募團體自律項目部分,雖有 6 成 滿意但仍差強(紀蕙文,2002),所以捐款者對於勸募團體所為之徵信並非占多數肯定 與認同。

勸募團體會習慣什麼方式環境營造、利用各其組織特色以及定位上如何影響勸募 計畫之擬訂,主要考量因素在於如何塑造品牌形象、創設宗旨目的決定配合專業知識 與經驗下,再考量勸募方案之急迫與否(涂瑞德,2010),還有運用企業資源以不同方

勸募團體會習慣什麼方式環境營造、利用各其組織特色以及定位上如何影響勸募 計畫之擬訂,主要考量因素在於如何塑造品牌形象、創設宗旨目的決定配合專業知識 與經驗下,再考量勸募方案之急迫與否(涂瑞德,2010),還有運用企業資源以不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