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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探討問題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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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探討問題與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探討願意直接或間接對信眾公開的宗教財團法人如何凝聚共識公開 的可能因素,而讓目前無法規範強制須向社會公開的當下,法人仍主動願意分享財務 資訊給信眾,對其執行意志負責有哪些因素,藉由相互結合而促成財務公開。本章第 一節初擬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分析可能組織關係;第二節探討本研究之工具與相關途 徑;第三節進一步說明訪談研究主要問題、過程以及方法等。

第一節 研究架構

筆者研究對象焦點設定為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是因為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其設 立受到民法依據保障,更甚於「監督寺廟條例」所登記有案之寺廟主體定位明確,且 包含教會等基督教團體,財團法人也是具有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之非營利組織,故採以 主體性明確且兼具公益性之財團法人為本研究之對象。

研究上如 Ronald 提及因為個人之於團體監督力不足,且心態上可能與受內斂不 諳主張監督之社會風氣影響,信徒不願意或不知如何開口主張,亦不易看懂專業會計 報表,使得社會監督力傾向依賴於政府的監督權責之中(Bonald,1998:127)。

國內學者研究發現,社會捐款習慣以團體是否具有知名度、依賴度以及專業度作 為捐款參考,後續以團體執行成果,經費運用來作為等考慮因素(洪麗晴:2001)。

但今日政府扮演角色依法行政下是管理不到其財務情況,大多數的民眾不知道團體內 部財務未具備正向窗口向社會或內部組織報告,致生信眾對於社會之非營利組織運作 信任僅於個人輕重自知,而部分民眾因某些風聲或負面新聞導致累積信任嫌隙甚至影 響其品牌形象,也可能加深社會整體刻板印象或負面聯想,而要取回信任與重新建構 品牌等任務更顯困難。當政府、團體與大眾面對財務公開與否之社會責任認知不同且 不互通對話,國家、團體以及社會彼此未具備信任,即可能導致三輸局面。

本研究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其本身具備什麼樣的特質,或者社會環境背景塑造

「自變項」因素的整合,而致其願意向信眾公開其財務運用情形「依變項」。以資訊 公開之理論文獻延伸,參考 Keating&Frumkin(2003)之模型如圖 3-1,以「使用者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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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組織」這兩者之間互動關係設定之資訊公開模式,以此為基準延伸本研究架構,

內部組織運用會計系統讓利害關係人了解並加以認同組織,藉由資訊透露方式讓利害 關係人可以參與或監督組織,因此從「會計系統」、「財務揭露的需求」以及利害關係 人的監督與參與等因素互動下,皆是為評估財務揭露關鍵因素。

使用者社群 組織

支持或參與 組織活動

績效評估 會計系統

財務揭露

監督或指導 圖 3-1 財務報導系統

資料來源:Keating&Frumkin,2003:4。

壹、 宗教財務願意公開的可能原因

研究對象的確立後,層層剝開本研究問題,主要探討我國多元且豐富的宗教資源 中,財務直接或間接公開的程度為何仍不明顯。以臺灣宗教環境不變的情況下,對於 公開其財務仍持保留不願意揭露的態度中,有部分法人仍願意間接向信眾公開財務,

是什麼內部組織或外在環境因素促成他們的意願,值得我們再細究討論。

這些願意公開的宗教財團法人具備哪些運作狀態導致其對財務公開向信眾或對 其信任之社會開誠布公,所以本研究架構是由組織內部可能因素網絡連結至外部信眾 或社會可能態度之原因結合而讓公開財務這一個門檻跨得自然或未產生明顯衝突:

一、 組織上下層級督導關係

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各別成立之後,在法律規範下均享有一定權利及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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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 193 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從捐助設立者以及財務控管來看,具有組織層級的 團體如下列表 3-1:

表 3-1 整理參考全國性宗教財團法捐助宗教性財團法人之捐助關係 捐助之財團法人 宗教別 受捐助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基督教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原 住民教會

財團法人臺灣聖教會 基督教

財團法人台灣聖教會總會原住民 教會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基督教 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復臨安息日會 基督教

財團法人基督教復臨安息日會台 灣原住民教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資料,筆者自行整理。

以上在法令限制內,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之宗教性財團法人。從各自獨立的 法人格觀點中不容易突顯上層下層組織互動,但從其內部組織互動觀察,可發現上層 法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下層法人決策權,成就上命下達之宗教政策效果。

這樣彼此關係是不同於一般主管機關外在的監督權,上層組織在其下層內部關係 中似乎在情感上或組織互動中有著更容易更貼切掌握屬下法人之財務、人事任命權以 及處分建設等相關法人運作之管理權。實務上雙方如何互動或兩者關係如何被定義,

上層作為管理者或屬下團體被監督時需被履行之義務等模式。

二、 董事會的組織模式

財團法人的管理核心在於董事會,依政府規定董事有數人者,是從事執行法人抑 制相關行政管理事務,除法人自有規定外,主要取決於全體董事多數同意。明白董事 會是執行法人意旨的重要內部組織,它如同實現法人宗教事業的手腳,貫徹法人意志 的管理組織。

董事如何組成,是由少數菁英壟斷,主要領導人指派方式,還是有一套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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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董事。兩者不同的選舉方式會不會導致董事組織不同的運作,組織內部權力分配,

使得貫徹法人宗旨決策如何取得共識,進而影響法人內部組織運作方向。基金會規定 董事會年度開會之次數,用以監督基金會之運作,然開會之次數與基金會之運作良窳 並非有實質性之關聯,反而會讓董事會視為形同虛設的單位(官有恒,2000)。

整理目前董事會在實務運作時如董事任職之身分限制,或那些公職身分不得擔任 宗教團體之董事限制、董事具備之權利與義務、董事被選舉產生可能程序如擲杯問神 等、主管機關於什麼情況可以介入法人組織、交接時董事選舉爭議、董事擔任法人管 理者之職權限制、董事人數多寡等等之政府解釋函令可供參考,但是董事之人才選出 影響管理法人之發展方向,就外部觀察董事應具備一定程度之管理者義務,但現今的 董事會是否真的具備決策權具體管理法人,所以從內部更進一步來觀察董事會於組織 內之角色定位。

三、 法人內部財務專責程度

法人內部組織中對於財務的收集、運用以及保管上有無專業會計人員或委託會 計師事務所協助計算、分配,以最有效率的資源運用來達成法人永續經營。目前的作 法有採以委託專業執照之會計師查核,另外有自己設置財務、會計或是出納單位,也 有的規模較小,請具備財務背景身分的信徒來參與管理方式不等。

但筆者經手管理財團法人事務案例中發現有幾項會計缺失如未編製資產負債表、

記帳憑證未分層管理、 未設置分類帳簿 將財產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機構 、財務收支未有記帳憑證 傳票未編號並按先後次序裝訂成冊 接受捐贈財物未依 序連續編號開立收據等相關缺失呈現居多。

所以,內部財務的建構是否完整為牽動組織財務如何被分配,誰可以同意被使用,

以及如何使用等,而更進一步地影響法人外部如何被運作以及一年目的宗旨或長遠發 展等規劃。

四、 法人內部組織人事規劃

根據內政部 81 年統計臺灣宗教團體支出用途,主要有人事費、行政業務費、捐(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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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支出、設備購置費以及其他支出等大項區隔,人事支出比例佔總支出上道教為 14.59%、佛教為 12.66%、基督教 34.62%以及天主教 48.42%百分比,人事比例上以西 方傳入之基督教及天主教人事支出上更於本土宗教之佛道約一倍之多;94 年人事支 出比例佔總支出,道教 11.46%、佛教 14.05%、基督教 31.05%、天主教 28.56%,從 80 年以及 93 年統計數據觀察,佛道之人事成本相較於基督天主教都低於一倍以上。

另外從傳教人員比例觀察,81 年道教為 3.76%、佛教 13.29%、基督教 22.77%及 天主教 30.74%,工作人員比例落在 7%至 10%間,義工服務部分,四宗教人數比例平 均亦落在 45 至 55%百分比不等(內政部統計處,1994:14);比較相隔 10 年來看,93 年傳教人員,道教佔比例 4.56%、佛教 3.56%,基督教 10.89%、天主教 6.48%,其中 道教為宗教團體只有道教增加 7 個百分點,其他均有明顯下降(參見內政部 81 年及 94 年統計資料)。

從統計數據觀察,基督教傳教人事所占的支出為百分之 31,即所謂占年度收入 的百分之 31,簡明舉例來說 100 元的收入將以 31 元作為撥付人事成本。其中十年比 例降低,有可能的因素為總收入增加,母數變大的可能因素而致平均比例降低。而傳 教人數落差最大者為於天主教,其可能原因在於神職人員年邁回國且年輕神職人員不 及因應,而致其傳教人士縮減。以本土宗教觀察,為數量最多且密集,規模大小皆有 包含其中,所以均有可能在某些因素規模不一而將平均值拉低。

從另一假設經營一個宗教團體,傳教人員花費如果是為永續經營宗教團體的信仰 領航者,那麼對於基督教所需花費動機是因為傳教人員是必須,但是道教為何為最低,

從另一假設經營一個宗教團體,傳教人員花費如果是為永續經營宗教團體的信仰 領航者,那麼對於基督教所需花費動機是因為傳教人員是必須,但是道教為何為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