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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組織的財務課責 ─以基督長老教會與慈濟功德會的財務透明化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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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十八屆碩士論文. 宗教組織的財務課責 ─以基督長老教會與慈濟功德會的財務透明化為例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The Cases of the Presbyterian 政 治 Church and Tzu Chi.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 研究生. i n U. v. 湯京平 博士 翁淑娟 撰. 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 謝誌 完成一本論文,回首研究路上遇見許許多多貴人,那時此刻一個眼神一句鼓勵都 是力量。不忘同學、工作同事、家人以及老師們以及訪談者的提醒與鼓勵,謝謝你們! 讓我在工作與生活流轉之間,還能穿插一頁屬於我的任性。步步走來,點滴都是感激。 謝謝曾經接受訪談的每一位訪談者,你們寶貴實務經驗如同養分般滋養我的論文, 是你們賦予了論文生命,使它充滿故事能量以及新的張力,當我面對論點時能更加堅 定無畏。. 治 政 大 以及張琳科長,寫作當下,您的鼓勵與細心提醒論文進度規劃,還有不時提供寶貴論 立. 謝謝生活裡最重要的夥伴,家慧、鈺珒、美慧、粲翎、皓昭、高敏、素權、皇魁. 文實作經驗,都是讓我在有限時間內效率的完成強大動力。. ‧ 國. 學. 謝謝學習裡的同門學姊們、坤寧學姊、瑋宸、美儒、育菁、裕如、佩玲、東佑、. ‧. 明智、玫宏及玉珠,因為有你們,每一步走來不孤單,已經是我背後那股強而有力的 精神後盾,彼此討論遇到的問題、以及眼下的困難與障礙,如何更充分敘明、工具的. y. Nat. er. io. sit. 運用與實務經驗的分享,論文的點滴累積都有你們的參與。. 謝謝我的口試委員蔡馨芳老師、王韻老師,是你們精闢的分析與建議就像一注活. al. n. v i n 水湧入,點出論文心盲之處,精闢提醒並教導我系統地組織各章節脈絡。 Ch engchi U 謝謝家庭裡父母、姐弟家人們,不擅長表達默默地關心,分擔了許許多多生活瑣 事,不讓我多擔一份心,像是無怨支持撐著在背後,更讓我無畏地完成這份論文。 最感謝恩師湯京平老師,老師就像陽光般溫煦柔和,在自我思考的道路上適度指 引方向,讓學生學習探究問題核心,培養邏輯思辯,不忘老師您的諄諄教誨。 王鼎鈞曾說,四十歲以前不要怕,四十歲以後不要悔,站在歲月不及又不遠的交 叉浪花裡,是你們,我的貴人們,讓我不怕不悔的完成了這項里程,謝謝你們! 淑娟筆於 107 年 7 月盛夏.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4) 摘要 宗教組織通常有兩部分的財務需要,內部運作與社會功能。對於後者,其具備非 營利組織的性質。非營利組織的募款,很重視課責性,捐款人會關心其募集的經費是 否使用在弱勢對象上。所以其財務透明程度會影響捐款人的信任與捐款意願。但是, 台灣宗教性非營利組織的募捐善款並非如此,為什麼呢?信眾秉持善念願意無私奉獻 不求回報。那是因為神是無所不知,捐贈者個人所有的仁慈將會被承認與紀錄,佈施 會被逐一標記。無論神的代理人是如何使用這些錢,這都不是個人所需要擔心。因此, 社會上大多數的神的代理人宗教團體對於如何使用這些奉獻並未被清楚交代。然而,. 政 治 大 就是西方傳教的長老教會以及本土孕育的慈濟兩者交互觀察。前者有著提供清晰財務 立. 在實務上,宗教團體間的財務責信上實有不同的策略。本研究利用了兩個對比的案例,. ‧ 國. 學. 報表開朗風氣,而後者則保持配合規範的內斂風格。哪些因素導致了這種差異?通過 深入訪談長老教會總會與慈濟總志業中心核心人員等分享實務情境,分析這項研究說. ‧. 明宗教團體和潛在捐贈者之間的信任力道。並提出了一些策略建議以為結論。.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宗教、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慈濟、長老教會、財務、人事、責信.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5) Abstract Financial transparency has been important for the philanthropic charities to solicit donation because the donors need to assure that their donation would be used in a meaningful way.. It might not be the case, however, in religious fundraising. Since the. gods are believed to be omniscient, the benevolence of the donators would be acknowledged and the credit of giving would be marked no matter how the money is used by the agents of the gods. It is therefore puzzling to see different strategies in maintaining. 治 Two contrasting cases, Presbyterian 政 大 has the tradition of providing Church and Tzu Chi, are exploited in this study. The former 立.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among religious groups.. factors have contributed to such difference?. What. 學. ‧ 國. a crystal clear financial statement, while the latter remains a more traditional style.. By in-depth interviews this study illustrates. ‧. the dynamics between the religious groups and the potential donators.. n. al. er. io. sit. y. Nat. suggestions are brought up for conclusion.. Some policy. Ch. engchi. i n U. v. Keywords:Religion, Juristic institution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zu Chi, Presbyterian Church, finance, Personnel and Accountability..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7) 目次 第一章. 臺灣宗教發展現況 .................................... 1. 第一節. 宗教團體多元態樣 ................................. 1. 第二節. 募款吸睛的社會議題 ............................... 6. 第三節. 財務不透明的問題導向 ............................. 8. 第四節. 聚焦研究範圍與對象 ............................... 9. 第五節. 宗教性財團法人權利義務 .......................... 14. 立. 分析宗教組織財務運用程度 ........................... 23. 學. ‧ 國. 第二章. 政 治 大. 流轉未停的宗教立法 .............................. 23. 第二節. 宗教團體財務行為 ................................ 28.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 .............................. 31. 第四節. 宗教團體組織態度分析 ............................ 35. ‧. 第一節. er. io. sit. y. Nat. al. 第六節. 小結 ............................................ 41. n. 第五節. v i n Ch 探討美國、日本及德國宗教規範 e n g c h i U .................... 38. 第三章. 探討問題與研究方法 ................................. 43.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4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 48. 第三節. 聚焦訪談對象 .................................... 52. 第四章. 認識長老教會與慈濟在臺發展 ......................... 57.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8) 第一節. 近代宗教環境脈絡 ................................ 57. 第二節. 乘風入港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62. 第三節. 慈航出海的佛教慈濟功德會 ........................ 82. 第五章. 長老教會百年鍊錘與慈濟暴風後變革................... 103. 第一節. 上下層級組織 ................................... 104. 第二節. 財務專責程度 ................................... 109. 第三節. 董事會管理權 ................................... 113. 第四節. 內部人事安排作業 ............................... 115. 第五節. 法人與信眾間互動關係 ........................... 119. ‧ 國. 學. 結論與建議 ........................................ 125. ‧. 第六章. 立. 政 治 大. 研究發現 ...................................... 125. 第二節. 研究限制 ...................................... 128. 第三節. 研究建議. 第四節. 小結 .......................................... 133.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一節. v i n Ch ...................................... 130 engchi U. 參考文獻 .................................................. 134.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9) 表次 表 1-1 我國 86 年至 105 年寺廟教堂統計數...................................2 表 1-2 社會團體、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以及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設立團體統計數 11 表 3-1 整理參考全國性宗教財團法捐助宗教性財團法人之捐助關係.............44 表 3-2 訪談對象.........................................................53 表 4-1 內政部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一覽表...................70 表 4-2 慈濟四大志業之組織系統...........................................83. 政 治 大 表 4-4 大乘佛教道德觀及具體規範內容一覽表...............................92 立 表 4-3 慈濟財團法人類型一覽表...........................................85. ‧ 國. 學. 表 4-5 103 年至 106 年間慈濟收入明細.....................................98 表 5-1 改革後之慈濟志業組織系統........................................107. ‧. 表 5-2 104-106 年度慈濟捐款收入情形一覽表..............................119.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1) 圖次 圖 1-1 民國 86 年至 105 年寺廟計教堂數量趨勢圖.............................2 圖 1-2 105 年宗教類型統計................................................3 圖 1-3 宗教性質之非營利組織型態........................................12 圖 1-4 宗教行為享有相關權利負擔義務架構圖..............................22 圖 3-1 財務報導系統....................................................44 圖 3-2 研究設計架構....................................................47 圖 4-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架構............................................69. 政 治 大 圖 4-3 捐款方式流程....................................................87 立 圖 4-2 整理慈濟團體捐資設立財團法人之層級關係..........................86. ‧. ‧ 國. 學. 圖 5-1 捐款收入統計..................................................110.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3) 第一章 臺灣宗教發展現況 第一節 宗教團體多元態樣 宗教與社會的關係為何,千年來帶給了社會什麼樣的轉變,跟隨的信徒或者一般 民眾從中互動裡產生何種變化。常態上明白它不只帶給了人們希望與心靈富足,進而 影響日常生活與行為,而特別的是宗教可以是個人中心思想,也可以是眾人凝聚意識 形態。它的活潑性與號召力,有的戒慎恐懼地與其權力分享,有的依附其權力,也有 的自由發展,讓這世界歷史都有其一方參與。. 政 治 大 過日子,美好時光流轉於民國 立 83 年微涼早春的下午時分裡,某一寺廟為興建教育大. 解嚴後的臺灣,自由、經濟、民主齊飛下更顯得宗教自由的可貴,映襯人民瀟灑. ‧ 國. 學. 學舉辦一場義賣活動,節目尾聲重頭戲是拍賣一幅名畫,低調地聚集許多欣賞喜愛名 畫收藏家,最後,女施主又喊出 6,000 萬元得標。隨即又將畫現場捐出,再由企業家. ‧. sit. Nat. 1994:28)。那時宗教募款超能力描摹臨場又生動。. y. 以 5,600 萬元得標。短短的半小時,這寺廟募集了 1 億 1,600 萬元驚人數字(商業週刊,. io. er. 當時讓人民傾心,是因為善的信仰與社會公益結合了,商業周刊報導裡帶入所探. al. v i n Ch 團體錢如何被快速被集合於宗教團體,而政府應如何監督的疑慮,並紀錄當時宗教團 engchi U n. 討故事「宗教與錢─臺灣宗教團體的超級募款能力」(商業週刊,1994:29)公布宗教. 體受贈情況以及介紹財務自我控管能力說法。當時內政部抽樣調查統計宗教團體從信 眾募款所得為 132 億,其中以道教 61 億元為最多,再來是佛教 35 億元,緊跟著後為 基督教 30 億元,最後為天主教 3 億多元(內政部統計,1992),被當時中研院研究員驚 呼低估了,光是慈濟單一團體當時募款能力就超越這項統計。幾十年過後,雖然臺灣 經濟榮景不似七八零年代,捐款仍為宗教團體的主要收入來源,但高速度累積宗教資 金功力仍未受明顯減低。在宗教團體數高度募款魅力之下以及政府低密度管理,帶動 團體數成立情形。 解嚴後宗教蓬勃發展,30 年間的內政部統計數據如表 1-1,截至 2016 年全國已登 1.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4) 記之寺廟數量為 1 萬 2,207 間;教會(堂)數量為 3,044 間,合計共有 1 萬 5,251 個合 法登記之寺廟及宗教性財團法人,除 2001 年補辦寺廟登記政策關係,寺廟數明顯增 長外,這幾年宗教團體呈現緩慢穩定成長(如圖 1-1)。 表 1-1 民國 86 年至 105 年寺廟教堂統計數 (民國)年. 合計. 寺廟. 教堂. 86. 12,452. 9,321. 3,131. 90. 12,970. 9,832. 3,138. 91. 14,647. 11,423. 3,224. 105. 15,251. 12,207 政 治 大 立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7。. 18,000. 3,131. 0. io. 2,000 87. 88. 89. 3,224. a 91l. 90. 92. n. 86. y. 4,000. 11,423. sit. 6,000. 12,207. 93. Ch. 合計 Total. 94. 95. 96. 97.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v i n. 98. 民國(年) e n g寺廟cTemples hi U. 3,044. er. 8,000. ‧ 國. 9,321. 15,251. ‧. 10,000. 14,647. Nat. 數量(間). 12,000. 12,452. 學. 民國86年至105年寺廟教堂數量趨勢圖. 16,000 14,000. 3,044. 教堂 Churches. 圖 1-1 民國 86 年至 105 年寺廟計教堂數量趨勢圖 資料來源:政部統計處(2017):筆者研究整理。. 臺灣宗教多元發展,從根據美國研究機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統 計宗教多樣性列居全球第二,宗教團體可依其信仰中心發展在國內的宗教團體其宗教 性質,以圖 1-2 統計有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道教、猶太教、東正教、 三一教、理教、一貫道、先天救教、天德聖教、軒轅教、天道、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 會(摩門教) 、天理教、統一教、巴哈伊教(大同教) 、真光教團、山達基、天帝教、. 2.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5) 彌勒大道等計 22 種以及其他相關宗教各自發展 (內政部網頁,2018)。 1其中以道教 9,589 座、佛教 2,347 座、基督教 2,341 間、天主教 652 家以及一貫道 223 家等宗教性 團體數為前五大多數。. 105年宗教類型統計 12,000 10,000. 9,589. 8,000 6,000. 立. 1. 2 摩門教. 41 其他. 2. ‧. 巴哈尹教. 天理教. 伊斯蘭教. n. al. er. io. sit. 基督教. 2. 統一教. 2. 山達基. 21. 4. 真光教團. 652 天主教. 天德聖教. 一貫道. 軒轅教. 5. Nat. 三一 夏( 教). 佛教. 道教. 1 223 5. 學. 8. 彌勒大道. 0. 6. 2,341. 天帝教. 1. 理教. ‧ 國. 2,347. y. 4,000 2,000. 政 治 大. 圖 1-2 105 年宗教類型統計. Ch. i n U. v.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7),本研究整理。. engchi. 今日本研究欲探討的宗教團體角色被認定是為一群具有共同信仰之人民集結,並 自願受所宗信仰拘束其行為,搭配憲法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宗教團體對其 設立宗旨、組織、名稱以及如何具體運作與執行傳道事業均不受國家拘束與干預(許 育典,2016),意思是宗教團體所宗之信仰不需政府許可同意或事前認證,即可於社 會裡集結信仰者傳揚其宗教教義以及宗旨目的。 在社會普遍明白的宗教團體角色,主要是以民國 18 年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之寺 廟,在實務見解中視為具有主體性之團體,或於民法規定設立之寺廟或宗教性財團法 根據內政部網頁說明,臺灣宗教信仰自主發展,目前 22 個宗教僅以統計數目之參考,不具有政府認 列宗教之意涵也不具有價值判斷。內政部民政司網頁:https://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 3. 1.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6) 人,是為法律賦予之獨立權利主體,且設定一定財產為其設立之基礎,自力經營其信 仰宗旨,成為信徒個人或不特定第三者圓其心靈所宗,或滿足內在信仰上之需求。 討論宗教團體角色扮演除自我意識認定,如解嚴過後的佛教在 1999 年後倡議人 間佛教之傳道宗旨(江燦騰,1992:94-122),並透過政府補助挹注裡逐漸傾向且被視 為具備非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事業團體(張永明,2005:53-58),以及從政府辦理宗教 表揚大會之事蹟觀察,除本質之傳道弘法之宗教本質業務不納入評審外,如公益項目 為環保、救濟以及教育等區塊內容達一定之項目並審查核可後,即可獲得政府之表揚 贈發獎牌鼓勵發酵下轉變,宗教團體在號召信眾能力如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集結物資、. 治 政 大 快速被使用。功不可沒地,非營利團體利用自身資源慢慢彌補或替代政府冗長緩慢的 立. 廣納愛心款,或是更進一步將募款基金作為災區重建憑據,讓資源在一定效率上妥善. 行政作業以及擔任社會福利角色,作為保全社會機能輔助後盾。. ‧ 國. 學. 宗教團體在社會長年經營慈善品牌獲得一般社會大眾正面認同與肯定,而且功能. ‧. 上不但有補足上述之政府失靈的窘狀,亦以照顧扶濟弱勢方式平衡市場價值利益,並 不自覺地被賦予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與形象,但宗教團體之角色是否全然是為公益,. y. Nat. er. io. sit. 宗教團體等於公益團體?兩者界線在實務操作下愈來模糊不清,為社會公益還是宗教 弘法界線疑問,通常都是在新聞媒體報導討論之社會議題下,才被引起的社會關注討. al. n. v i n 論如何監督宗教團體其界線與範圍。又政策議題關注的窗戶關閉後,這樣的社會監督 Ch engchi U 責任討論聲音被其他議題淹沒那般雲淡風輕。 宗教性團體在宗教信仰自由保護羽翼下,組織自主性運作,配合政府低度管理法 規限制,及社會對於宗教信仰尊重差異以及容忍加成,信眾對於所信仰的樂意出錢出 力,可惜的是出力易被見得,但出錢部分進入內部組織資源如何被產出以及誰來決定 等決策行為是不易被窺見。這樣的狀態延伸,一般眼見造成社會捐款與組織運作資訊 不對等外,維繫兩者間的信任感也存乎個人對於宗教信仰那條神經,也可能只有神知 道那般微妙的歸屬。 放大來看非營利組織如何維繫那一條信任繩子,有研究發現社會大眾對於非營利 組織之捐款習慣一開始是以團體具有知名度、信賴程度以及專業度來作為捐款考量, 4.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7) 之後是以團體的執行成果、經費如何運用作為再次捐款的考慮因素(洪麗晴,2001)。 所以,在有限的理性之下,資訊的取得與應用是在個人或是社會需要做決策時之必要 條件,而社會大眾對於捐款資金如何被運用,及經費支出是否妥善還是有知道的需求。 但是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之非營利團體,捐款態度除了上述客觀發現的動機之外,更 可能有種福田 2之形而上無所求回報專心個人修為牽制更多。 雖然現今網通資訊共享的世代,公開與透明是當今政府被要求最基本的表徵(李 建良,2002),而且在 2004 年也通過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範,奠定資訊公開的 新里程,但觀察政府資訊日益公開並檢討公開範圍態度並無過多感染宗教團體向其信. 治 政 大 質上受到憲法保障信仰自由以及團體自主外,而不同於一般非營利組織被受公益勸募 立. 眾等人資訊公開。,以目前宗教性財團法人來說,其主要收入以普羅大眾捐款,但本. 條例規範拘束。又當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收入,或者從事附屬作業團體經營. ‧ 國. 學. 時,亦可免於按年度向政府申報其所得的。如此,政府對於宗教團體其收入如何被使. ‧. 用等監督之手,大多僅有可能止於一紙公文的片面了解。. 近年因宗教團體法於立院行政院往來數次,宗教團體面對宗教立法態度表態機會. y. Nat. er. io. sit. 多於以往,從報導主張反對宗教團體法以管制為主,反對財務之公開,恐懼政府假借 監督輔導名義介入宗教內部組織,有違法憲法宗教信仰自由之虞,主張政府應尊重宗. al. n. v i n 教信仰自由以及組織自主。從數據觀察,有趣的是,倘如政府管理真的是必要之惡, Ch engchi U 憂慮政府之手介入組織,但從圖 1-1 較明顯於 2001 年開放短時間之寺廟補辦登記時 約有 1,591 座寺廟主動願意正式納入政府組織體制中運行,且根據統計近 10 年寺廟登 記仍趨向緩步上升,那麼這些宗教團體主張政府監督拘束違憲,但又積極申請登記為 寺廟或法人身分。亦有團體主張寺廟先登記後再慢慢輔導其寺廟合法化等論。不論宗 教團體為何迫切登入政府大門,而背後原因為何,兩者間產生權利責任弔詭地方。 社會關注在於議題發酵與宗教團體自覺性處置,如美國在 90 年代初發生「美國. 2. 福田者,乃被稱為佛陀之田,幸福之田,福田其中蘊含真正布施如供養沙門、病人或孝順父母等,乃 出自個人之善心慈悲並無所報酬,倘有為求回報時則非經義,無所回報之布施其功德自然來集,是 一種強調自我修行與改變過程。與市場上商業行為利益交易原則大不同(道端良秀著,闕世謙譯,1981: 6-9)。 5.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8) 聯合勸募」與「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高階主管領取高額報酬衍生弊端的議題延燒 (鄭惠文、彭文賢,2007:1-41)。近年引發議題是 2015 年(民國 104 年)2 月慈濟內湖保 護區變更案延伸開啟宗教政策議題,使得備受社會大眾愛戴形象引起媒體攻擊性報導, 甚至引發外界檢視評論,是年收入破新臺幣三十至四十億元以上善款,當時慈濟僅提 供 1-2 張 A4 紙財務報告顯得單薄難以比例相應。另一面社會譁然是因慈濟被賦予如 高潔樸實榜樣,而如今因受環保議題、財務爭議而致印象脫軌。. 第二節 吸睛的募款議題 宗教團體財務該不該公開?受到許多社會的關注,本研究想透過宗教團體面對公. 政 治 大 組織制度,以及如何取得信仰者源源不絕的信任。 立. 開財務組織管理的不同樣貌,更細緻討論宗教財務公開可能因素,或是搭配什麼樣的. ‧ 國. 學. 解嚴後開放的宗教環境,許多非營利團體傾向以宗教名義募款,同一時間獲取資 源來的多且密集,當然也發生許多信徒與宗教領袖或宗教服務商品雙方爭議案件,如. ‧. 民國 80 年代之宋七力詐財事件問題,3妙天因販售靈骨塔爭議,4以及近兩年之妙禪其. sit. y. Nat. 信徒集資購買名車。 5對於供養宗教領袖等宗教吸金能力高以及用途不當或侵占等引. io. al. er. 發社會討論,並延伸對於宗教內部財務不夠透明之社會觀感不佳等影響。但是,宗教. v i n Ch 社會參與深淺關係如何,倘參與者均是宗教團體內部信眾且願意相信其信仰所賦予之 engchi U n. 團體財務是否透明這一部分,必須先考量二層次,一是宗教團體願意公開財務程度與. 使命,那麼公開宗教團體其財務情況以向信眾報告為重,強化連結信眾信任。反過來 如果今天宗教團體他除了具有宗教性質之外亦有非營利之公益救濟性質,那麼在負責 的對象上就並非僅有信眾這一塊,並且加上取於社會資源之社會責任;其二社會輿論 3. 宋七力等人曾被指控除以合成照片使信徒信真而詐欺數萬元至數千萬元如購買其信仰專書需新臺幣 2 萬元,一捲傳教錄影帶為新臺幣 2000 元等價,但是臺灣高等法院在 2005 年更一審亦維持無罪判決, 法官認為宋七力是否具備神通能力為宗教信仰範圍不予審認,亦無實質證據確切指向宋七力等人使 用欺詐手法騙財。(維基百科,2018)參考網址: https://zh.wikipedia.org/zh/%E5%AE%8B%E4%B8%83%E5%8A%9B#cite_note-bring-10 4 妙天禪師涉及販售靈骨塔詐騙案,因當年對於納骨塔相關規定不完整,而遭控詐欺。(維基百科,2018) 參考網址:https://goo.gl/f2BdMa 5 新聞報導如來宗妙禪法師在臺傳教擁有許多信眾,且信眾在 106 年 4 月購入二臺千萬勞斯萊斯轎車, 其中一臺是 100 多名旗下弟子發心供養妙禪。(聯合新聞網,2017 年 9 月 11 日)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694362 6.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19) 上對於宗教團體財務需透明公與否,落在三個面向,政府督導無力、信眾自主信仰以 及宗教團體其面對財務態度等報導,所以宗教團體對內財務公開與否,為政府、信眾 及宗教團體本身以及現行體制下,這三個角色交互影響願意公開的程度。 第一,從宗教信徒捐款者角色切入發現,信徒受到宗教信仰習慣用於對立性手法, 做善事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之恐嚇性行銷外,在形容天堂的美好,不如生動描繪地 獄痛苦之情狀來得具信服成效,信徒因害怕地獄而願意交出更多財富來換取避免下地 獄或增加上天堂之機會,並很樂意自掏腰包來換取消業障或身後安寧,即時這項宗教 商品看不到也摸不著,無法被展示也寧願相信。根據研究人對於獲得 200 萬之快樂不. 治 政 大 更甚於天堂意象(Hull,Brooks,1989:3-21;賴建誠、蘇鵬元,2017:140-145)。在 2014 立. 及於損失 100 萬的痛苦,所以許多宗教以反向地獄觀約束信徒凝聚社會共同意識效果. 年調查顯示 6 成以上之臺灣民眾相信做好是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等說法。 6所以說. ‧ 國. 學. 當信眾心態上以捐獻多少才得「福田」或「贖罪券」等效益成分加入,信眾意識上個. 教團體之財務監督力道消長關係。. Nat. y. ‧. 人心理在意輸入成本多少更重視於宗教團體輸出多少,也有可能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宗. io. sit. 不過,倘當信眾不信任並決定要脫離某依宗教時最多數原因為何,根據 2008 年. al. er. 美國皮尤研究關於宗教信仰方面普查, 7從 669 位信眾之前均是信仰同一宗教,經計. n. v i n 算其脫離的主要影響因素發現,比例占最高的逐漸脫離宗教信仰,第二為心靈無法被 Ch engchi U 滿足,第三為宗教政策或傾向的不滿意如天主教反對墮胎及同性戀不認同,而一般社 會觀感所譁然的宗教負面新聞,譬如天主教教士性侵醜聞等資訊則排到第九。從數據 觀察令人擔憂的是,宗教負面消息並不是直接影響單一宗教信仰版圖消長,但是,信 眾一旦對一個宗教團體失去信任決定脫離時,那麼信徒不再信仰宗教比起改信其他宗 教比例來的高。而擴大至一個宗教市場而論,整體信徒的減少,即是整體宗教市場之 萎縮。雖然信眾對於單一宗教團體不信任,但其並非僅於單一團體影響如此而已。. 參見〈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 2014 第 6 期第 5 次:宗教與文化組〉 : https://srda.sinica.edu.tw/search/gensciitem/1763 7 統計數據來源為 Pew Forum’s Conversion Recontact Survey, http://www.pewforum.org/2009/04/27interactive-reasons-for-joining-reasons-for-leaving/ 7 6.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0) 政府角色觀察,目前依循民法、相關財團法人相關監督要點等行政規範,在面對 財團法人財產部分僅採取事前書面審查其財產處分內容有無符合該章程規範等作業, 然後續財務經營追蹤,運用財務又係屬宗教自治運用,而宗教團體依規定報告預算及 決算作業亦為書面為主。督導立場於法據以及明確性尚有不足。而政府角色在解嚴後 並受自由民主薰陶下轉換為輔導重於監督立場,並適度搭配補助方式來協助其運作, 可從目前以中央或地方對公益團體訂定相關裁罰基準僅有臺北市政府設立外,其餘均 以實務輔導手段重於監督裁罰手段。目前現行體制上,僅能「鼓勵」宗教性財團法人 財務透明以及明確向信徒負責,可惜成效不彰。. 治 政 大 民眾或信眾的捐款熱度有無減少,而宗教財團法人如何從組織中反省,向社會大眾承 立. 以宗教團體角色觀察,如以 104 年宗教團體慈濟因財務爭議之社會議題被展開後,. 諾的組織變革、財務公開程度面向將於後續更進一步討論,以慈濟事件為例,於當年. ‧ 國. 學. 慈濟便於網路上架設捐款明細徵信系統、與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提出年度成果報告. ‧. 以及製作慈濟 50 年之永續經營報告,並錄製相關社會輿論的誤解說明影像,短短的 一年內努力將社會所質疑不解的部分,效率地透過書面報告、徵信系統以及影像等向. y. Nat. er. io. sit. 社會大眾推廣慈濟做了那些事,不單單僅只於向信徒解釋說明。 以政府、信眾以及宗教團體三方面對於宗教團體內部組織財務公開透明有無影響. al. n. v i n 可能,以現行運作狀況是落在宗教團體本身以及信徒或社會大眾與宗教團體互動關係、 Ch engchi U 信任關係等因素影響討論可能性高於政府政策之訂定。 所以,本研究是因社會議題醞釀對於宗教團體財務透明政策議題溫熱關注,進一 步挖掘宗教團體其財務公開透明程度到哪、組織運作以及須向社會或信眾負責與其信 任回饋等面向上進行更細緻討論其相關性。. 第三節 財務不透明的問題導向 其實政府立場對於宗教財產要不要透明,一直是宗教立法的最主要考量(陳新民, 2006:1-13)。可惜現今宗教法制相當缺乏,且宗教立法進度緩慢,2005 年(民國 94 年) 規劃至今逾 10 年,已從行政院、立法院往來數次,宗教團體各有主張各自聯盟。而 8.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1) 宗教立法進度搖擺不明,本研究以目前法制規範研擬分別於學術研究目的與實務面目 的,藉由本研究探討試圖回答下列問題: 從學術研究目的,宗教團體面臨財務不公開透明之爭議而致信徒捐款信任危機時, 試圖歸納並整理團體於事件發生後面對財務公開其正面態度以及可能隱晦原因,其中 組織單位之變革情形、信徒對於組織參與層面,並藉由本研究成果供國內宗教團體財 務公開政策制定參考。 從實務工作者探討,宗教財團法人財務內部公開透明性規劃方向以及可能原因, 作為予政府主管機關適度管理方向建議。. 治 政 大 及組織自主之兩者互動性,又或者為政府要求宗教團體財務公開透明之介入與宗教自 立. 諸多文獻討論以法律角度論述如宗教團體財務定期向社會公開與宗教信仰自由. 治間矛盾衝突之討論。從社會角度觀察其實對於非營利組織運作要求具備適度監督,. ‧ 國. 學. 而適度監督需建立在相關責信與透明之上,避免政府過度介入干涉組織運作,方最適. ‧. 非營利組織之自治發展(許崇源,2001:3)。. 但是,責信度應如何被設定或執行,其中以公開徵信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間拉鋸. y. Nat. er. io. sit. 討論最多(許崇源,2001:16-17),本研究並未研擬或建構一個解決方案,而是從現有 資料分析或組織現象中說明可能導致這種現象之原因,以期能有較為明朗組織運作脈. al. n. v i n 絡。依據前述研究動機及目的,本研究試圖解答下列問題: Ch engchi U 一、宗教團體主動積極納入政府體制裡受拘束原因為何。 二、宗教團體對於組織財務公開態度傾向性。 三、宗教性財團法人願意公開影響可能因素。 四、宗教性財團法人與信徒或民眾間的互動關係。 五、讓信眾或非信眾願意保有對宗教團體其信任力。. 第四節 聚焦研究範圍與對象 通常宗教團體被廣義認定為非營利之組織,且因政府依功能目的性分別區別其團 體屬性,所以宗教團體之中有的具備教育性、社會福利性質、文化性質等,組織設立 9.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2) 團體以社會團體、寺廟以及財團法人等經設立登記的法規範主體為多數,本節以考量 研究宗教財務公開討論之選擇研究範圍以及研究對象等,分別述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為界定研究對象為非營利組織其一,必須先了解而何謂「非營利團體」, 西方學者 Wolf(1990:6)認為它是具備一定程度之公共服務性,並受政府之監督管理, 以及其組織內需排除私益或盈餘之分配,且優待其享有稅負之減免。另 Hansmann(1980) 聚焦於非營利組織獲取利益時不得分配予組織成員如董事、捐助者等,但不表示組織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Salamon(1992)點出非營利組織具備它須依政府相關規範設立登記. 政 治 大 具備自主性管理及志願社會人士參與投入以及具備為實踐其自身之公共利益為目的 立 之正式組織,其設立基礎為民間私人捐助之,組織中可生產利潤但不得分配盈餘以及. ‧ 國. 學. (官有垣,2000)。. 非營利組織置於臺灣體制中,為民法最為基本規定中區分為社團法人為「人」之. ‧. 集合,為團體成員自律性組成,且社團法人又可依性質區分為工商團體、自由職業團. sit. y. Nat. 體以及社會團體,其中前兩者團體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私人利益組合,僅以「社會團體」. io. al. er. 可被泛指為非營利團體,又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且其董事會成員為實現章程創設. v i n Ch 有趣的是,宗教屬性之團體配合不同法令之組成而設立不同樣態組織,如以財團 engchi U n. 目的之管理的組織,視為他律法人屬性。. 法人方式設立,可能依內政部規範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設立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依衛生福利部規範之「民法及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 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之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或依教育部規 範「教育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之文教屬性之財團法人。 宗教社會團體其一以內政部訂定之「人民團體法」規範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另以「監 督寺廟條例」規範之寺廟,主體性未明,但於法律實務上於判決書中被視為具有程度 法人身分。. 10.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3) 表 1-2 社會團體、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以及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設立團體統計數 社會團體、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以及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設立團體數 中華民國 105 年至 106 年統計 社會團體. 寺廟. 宗教團體. 寺廟. 財團法人. 團體性質 宗教屬性. 社會福利屬性. 民法. 民法. 人民團體法 監督寺廟條例 設立規範(主管機關) (內政部/各地方政. (內政部/各地方 (衛生福利部社 (各地方政府). 府). 政 治 12,207 大. 3,083. 全國性合計. 1,441. 0. 1,642. 12,207. ‧ 國. 地域性合計. 立. 會及家庭署). 3,236. 297. 192. 297. 3,044. 0. 學. 總計. 政府).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數,本研究自行歸納。. ‧. 所以參考表 1-2 整理累計至 106 年宗教團體依各主管機關可能分布之團體類型總. y. Nat. io. sit. 數量觀察,以設立之寺廟團體數 1 萬 2,000 餘座占最大宗,其次主要為非監督寺廟條. n. al. er. 例規範之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全國有 3,200 餘間如教會或教堂之法人,第三為宗教團. i n U. v. 體之 3,000 餘間之社團。歸納如果以非營利組織中之「宗教屬性」團體囊括社團法人. Ch. engchi. 中宗教團體及具有宗教屬性之公益性社團、宗教性之財團法人,或為具有宗教背景設 立之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以「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寺 廟團體等多元性組成之。. 11.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4) 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設立 之宗教性財團法人. 民法設立財 團法人 具有正式 組織且為 民間私人 捐助設立. 組織盈 餘不得 分配予 成員. 創設目 的具公 共利益 性. 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 設立之社會福利性財團 法人 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設立 之文教性財團法人. 宗教性質之 人民團體 法設立之 社團法人. 非營利組織型態. 立. 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設立 之宗教社團法人. 政 治 大 監督寺廟 條例及寺 廟登記規 則. 地方政府設立之寺廟. ‧ 國. 學. 圖 1-3 宗教性質之非營利組織型態. ‧.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sit. y. Nat. 整理目前宗教團體可能組成之模式如圖 1-3,清楚見得非營利組織之具宗教屬性. io. er. 組織類型多元不一,本研究考量擷取對象在於宗教團體與探討財務公開性關聯,如果. al. v i n Ch 觀察非營利組織中之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公益團體的特性(賴建誠、蘇鵬元, engchi U n. 把研究角色定位於「非營利組織」上,研究對象範圍似乎過大。. 2017): 一、領袖具有高度魅力,宗教團體之凝聚在於領袖產生高度信任,不可被挑戰且 神聖的,且信眾對領袖產生人神合一的絕對完美品行念頭,並將領導其言語、 行為以及思想都奉為圭臬。 二、信仰具排他性,讓社群聚集並想盡辦法發揚光大其信仰宗旨,而塑造組織內 凝聚力,且其宗教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特性,避免過易被取代之,不管在於經 典儀軌上或是傳遞內部宗教訊息都均有所差異,如同基督新舊教區別,配合 特殊的宗教用語文字、信仰行為呈現其意識型態。 12.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5) 三、超自然意象制約,宗教的特色有一個神意的發跡,不可證明不可被推翻以及 不可忤逆之事實支撐,這樣的神蹟會像晶片般植入潛意識中,甚至恐懼觸碰 一些不可追究的禁忌。演化出超自然非科學可驗證的意象世界,如從宗教經 典中被引述傳頌,死後得靈魂是通往天堂、地獄又或者輪迴往生等。 非營利組織之宗教團體與一般社會公益團體不同特點,主要是在影射內在「信仰」 層面,在信仰的自由國度裡,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著重在於心靈層面灌溉與教 育,有所遵循及受傳教等意涵,國外不乏有以宗教名義統一控制民心的方便管理等案 例可稽。. 治 政 大 非營利中的宗教財團法人如所從事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作業之財務課責等訪談研 立. 觀察研究非營利組織文獻裡,鮮少強調「宗教」與其他屬性之差異性,而研究對. 究,但不自覺地將宗教、教育、社會慈善等相異性質等同論比較。. ‧ 國. 學. 其次具宗教性質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判別,兩者均為民法所規範之享有相關權. ‧. 利及負擔義務之法人主體,其一組織設立基準,社團以「人」,財團以「資金」為設 立基準;其二組織實務運作,社團為理事會自律,財團為董事會依循章程而運行之他. y. Nat. er. io. sit. 律法人。另外不同於社團或財團法人之「寺廟」,是為人與財產之集合,以管理委員 為其內部之管理與決策組織,本研究對象財團法人主要酌量之於「財產」保管或運用,. al. n. v i n 不同於社團法人會員制或寺廟,財產之增減及處分運用本為財團法人重點發展作業, Ch engchi U 且因社團法人與寺廟其組成基準均受會員或信徒之「人」條件因素干擾,並為降低「宗 教團體」與「財務透明」等影響因素探討不因人涉事干擾而失焦。所以本研究以排除 非營利組織以為實現其他創設目的如社會福利性、文教性質,並再切割對於不確定因 素較高之團體因素後,選擇於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為研究對象。 再者,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有內政部主管之宗教財團法人以及各地方政府主管之, 以目前 193 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其中天主教 38 家,基督教 93 家、佛教 33 家、 道教 6 家、一貫道 6 家以及其他如天理教、天帝教、彌勒大道、真光教團等其他宗教 組成之。考量地方政府因其規模以及發展上較未於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多元且類型完 整,研究範圍聚焦於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討論。 13.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6) 貳、研究對象 本研究主要之研究對象範圍,研究對象包含宗教屬性之團體如何在符合法制規範 之財團法人體制下運作內部組織層級劃分、管理內容以及組織與信眾間之連結性,所 以研究對象為下列類型: 一、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 二、組織外部相關連結性之信眾。. 第五節 宗教性財團法人權利義務 為使更了解宗教團體背景,從中歸納這些硬板無趣被時間冷凍的法律,育孕而生. 政 治 大. 無數活躍於社會的宗教團體,為什麼看似繁瑣細緻的法規範,讓許許多多的宗教團體. 立. 願意投身政府懷抱無礙,雖然咀嚼無味,但從憲政保障的宗教自由、民法規範以及相. ‧ 國. 學. 關免稅規定下討論便可知曉一二。. ‧. 壹、憲政保障之宗教自由. sit. y. Nat. 一、 憲法之宗教信仰自由範圍. io. er. 從憲法法條文意上觀察,對於宗教與其他權益平等以及相關權益,如憲法第. al. v i n Ch 均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等人權保障。除外亦須受到不妨礙社會秩序、防止妨礙 engchi U n. 七條規範中華民國之人民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憲法第十三條引出人民. 他人自由及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所需等情形下,宗教團 體所為之信仰自由活動及行為須受到一定程度比例性規範。. 二、 大法官釋字解釋 宗教信仰自由適用範圍於大法官釋字四九零號解釋宗教信仰自由區分為內在 信仰自由與外顯信仰行為。內在信仰包含信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種類型之宗教 等自由意志抉擇權,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拘束;相對外在信仰行為如宗教教育 接受或教育類型、傳教儀式或活動形式等外顯行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一定範圍中受到相關限制與比例性原則拘束。另於大法官釋字五七三號解釋對於 14.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7) 外顯之宗教信仰行為更進一步解釋宗教財產處分以及內部組織人事、財務運用等 均是宗教結社自由內涵之一,並對於政府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範之比例性手段限 縮,目的限於維護宗教自由及重大公益前提下國家得宜介入,且介入手段須採取 損害最小方法而為。 所以解讀宗教信仰自由不管是內在信仰還是外在宗教財務及組織行為上均受 信仰自由平等保障,除有法律規範或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國家方得以介入。. 貳、宗教財團法人法律明確性規範 本研究對象宗教屬性財團法人為考量基準,因現行宗教法令如監督寺廟條例以及. 政 治 大 符時,以民法之於財團法人之方式設立。所以說,宗教團體因宗教類型不同所受規範 立 寺廟登記規則均未包含教堂或教會等類型,而以往外來宗教非具有寺廟外觀等要件不. ‧ 國. 學. 法制亦不相同,民法規範之於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如天主教、基督教等;另受監督寺 廟條例規範之於寺廟如佛教、道教,不同宗教團體性質不同宗教規範,目前僅就宗教. ‧. 性財團法人討論:. sit. y. Nat. 一、民法以及主管機關監督要點規範內容. n. al. er. io. (一) 法人設立登記:. i n U. v. 參考民法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規範,應依法申請設立,並向主管機關完. Ch. engchi. 成登記後,具備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內部組織設置若干董事是為執 行法人其意志並均得對外代表法人。倘法人之於董事或代表人因執行會務以致 第三人損失時,法人與其董事均負連帶賠償等責任。 (二) 法人受主管機關監督: 依民法第三十一條規範,法人應登記而未登記者如財產或董事改選未依法登記 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者,且於第三十二條明文指出財團法人財務規範須受主 管機關監督,並為許多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要點之法律授權之依據所在,以「內 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範為例,對於法人其財務 管理規範更細緻有如設立基金僅得動支捐助財產所生孳息,不得動支其本金、 15.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8) 並設定法人應定期檢具年度預算及決算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備查以及年度收入 百分之二十得設定為爾後年度專款專戶運用之業務發展基金。 從民法目前現有關範裡發現,對於法人規範除了設立以及解散之有幾條文交代外, 大多呈現為原則性規範,而雖於民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未遵守法令之法人董監事得 採以處罰,但目前政府仍多採友善管理態度鮮少動用罰鍰,所以只以民法原則規範延 伸各主管之財團法人呼籲不得分配盈餘、不得有違反相關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不得從事與設立目的不相符之內容,並無產生過多的牽制效果。. 二、 放寬宗教目的使用的其他規範. 政 治 大 動,並妥善使用資源,以符合社會期待之公共利益,並於 102 年完成公益勸募 立. (一) 法人其宗教行為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依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社會勸募活. ‧ 國. 學. 條例之立法程序。其中於法條明訂規範從事宗教活動行為之團體或個人因宗教 活動經費需要而募款者,可以不受公益勸募條例之拘束限制。 8. ‧. (二) 法人得申購國有土地:依民國 58 年設立之國有財產法以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sit. y. Nat. 規定,9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倘有從事社會、文化、教育或慈善救濟等相關事業. io. al. er. 所必須時,需檢據相關運用計畫並指名讓售價金來源,且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v i n Ch 意思是說,宗教團體可以依其宗教行為如興建宗教建築物所需向不特定人發起募 engchi U n. 關核轉財政部辦理,經審後得向行政院核定讓售國有地事宜。. 款且不受公益勸募條例事前計畫審查,且不受其需公告徵信所約束,另外當宗教團體 有辦理「社會公益福利或者救濟事業所需,得以紙本文書提出相關計畫申購國有地, 這是國家對於宗教團體所行公益行為之友善因應。. 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 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中規定,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 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9 國有財產法第 51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本法第 51 條所稱社會、文化、 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 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 16 8.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29) 參、宗教團體享有免稅優惠權利 今宗教財團法人財稅制度,非營利組織包含宗教團體配合政府設定之相關規範之 公益行目的並達成創設目的之活動,政府視個案情況給予一定之福利免稅優惠,而非 營利團體之免稅優惠主要包含年度所得稅申報、土地與建物所有使用,或不動產得、 喪、變更時轉變產生之相關稅賦等類型,就以目前研究對象之「全國性宗教性財團法 人」討論其符合免稅優惠相關規範:. 一、 年度收入所得免申報及免納所得稅 (一) 符合免申報所得稅相關規定:依財政部 86 年訂定之「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 政 治 大. 算申報認定要點」其中符合規範要件有:. 立. 1. 免申報規範對象;要點規範對象為依法向內政部、地方政府依其設立有案登. ‧ 國. 學. 記之寺廟、宗教性質之社會團體及宗教屬行財團法人為其規範之對象。 2. 宗教行為範圍限制:且需符合當年度宗教行為中無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如房租收入,以及未設立其他實現宗教設立宗旨之附屬作業組織如社福兒少. y. Nat. sit. 或老人機構等組織;當宗教團體從事之宗教事務如法會、油香、供應香燭、. n. al. er. io. 齋飯及借住廂(客)房、納骨塔位、神位等之收入,倘團體訂有一定金額時. i n U. v. 則符合「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限制,反之所從事宗教行為未訂有一定金額. Ch. engchi. 之隨喜布施時,則是符合免申報所得之範疇,如常見之添香油錢、功德箱等 方式,又或者點光明燈之「隨喜佈施」未明訂相關價金。 3. 宗教團體章程:宗教性團體於章程中需載明對於解散後財產歸屬應訂定歸地 方自治團體所有。 以上宗教團體只要符合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設立有案後,只要未訂有一定價位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宗教行為,隨喜佈施所為之宗教行為非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驚等 宗教行為,且章程規範需訂有解散後財產歸屬地方政府自治團體所有等規範內,得符 合財政部免申報所得稅規範之適用對象。. 17.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0) (二) 宗教團體需申報但經相關機關審查後得「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 83 年修改更 名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 1. 規範對象為民法規範之公益性團體如宗教屬性之社團或財團,當宗教屬性團 體具有銷售貨物如訂有一定金額之宗教行為或從事所得之勞務收入時,或者 設立宗教目的相關之附屬作業組織之宗教團體,應需向主事務所在地之國稅 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2. 宗教行為規範:於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以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為例, 宗教行為符合創設目的所為之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盈餘、其中主要捐. 治 政 大 務收入除零用金外,需置於公司銀行或購買公債等方式要求團體符合設定之 立 贈人及其配偶之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相關財. 行為規範。. ‧ 國. 學. 3. 結餘款計畫彈性運用:法人當年度支出需運用於創設目的事業之相關活動,. ‧. 且不得低於收入之百分之六十,倘其年度支出執行比例未及六十時,應於次 年起擬定四年結餘款計畫, 10事前送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國稅局知悉等規範. y. Nat. er. io. sit. 方符合免納所得稅之審認範圍。換言之,未檢具相關結餘計畫書報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或結餘款計畫四年未執行完竣時,得未符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 n. al. Ch. 原則需繳納當年度所得稅。. engchi. i n U. v. 4. 章程規範明確:宗教性團體於章程中需載明對於解散後財產歸屬應訂定歸地 方自治團體所有或者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同意之機關單位或團體。 5. 會計師申報簽證:當宗教團體其申報所得稅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並經計算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 10. 結餘款計畫:第 4 項規定「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 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 起算 3 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 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 4 年為限。」;第 6 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或第 4 項規定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18.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1) 稅時,除一併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外,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報之。. 二、 宗教財團法人其土地或房屋使用之相關規範 (一) 供宗教傳教佈道使用之土地:土地稅減免規則認定辦好之宗教財團法人或寺廟 登記,且使用目的為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 究機構、寺廟用地之宗教團體,得免納土地稅。 11 (二) 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之房屋: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如供傳教佈道之 教堂及寺廟,並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時且房屋為教堂或寺廟為登記所. 政 治 大 (三) 土地增值稅產生為土地移轉時所課予之稅負,是因土地及房屋一併移轉時所致 立 有權時得免徵房屋稅。 12. ‧ 國. 學. 稅負,但發生土地移轉已課之土地增值稅者則免納契稅,而宗教團體於得喪變 更情狀下移轉土地及房屋時產生相關稅負有下列二類額免除徵收土地增值. ‧. 稅:. sit. y. Nat. 1. 宗教團體受贈移轉土地時免課予土地增值稅:依現行法制,平均地權條例以. io. al. er. 及土地稅法規定中,民間私人為提供設立為寺廟財團法人、團體興辦社會福. v i n Ch 2. 宗教團體以其代表人名義登記之財產移轉更名: e n g c h i U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宗教 n. 利或學校相關事業所捐贈之土地移轉為法人所有時,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13. 性財團法人或寺廟在尚未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之前,倘如以捐助人或籌 備者名義先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登記完成後,申請更名登記移轉於 1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點: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 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 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 12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包含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 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8) 13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1 及「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使用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寺廟非屬上開社會福利事業或學校,故無免徵土 地增值稅之規定。並依財政部 68 年函示,民間私人得以捐贈土地作為寺廟成立財團法人後將其不動 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寺廟所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68.11.1 台財稅第 37603 號函) 19.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2) 法人或寺廟名下,得可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且於實務函示規定,如內政部 函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符合一般土地、農地更名及於同一主體更名,以取 得主管機關核發更名登記之證明書時,得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佐證文 件。. 三、其他法令免徵相關規範 (一) 宗教財團法人或捐贈人其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以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 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提供捐贈之私人或團體相關免受贈與稅拘束,其符. 政 治 大 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以及須檢送相關年度成果報告等資料經主管機關 立 合要件有 章程中須明定組織解散後,剩餘財產應規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 ‧ 國. 學. 證明其經營具有成績。. (二) 宗教團體辦理國際人道救援時免受我國課徵稅賦限制,依據財政部規定,考量. ‧. 宗教團體對於於國際中重大天災人禍等發生事件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以. sit. y. Nat. 及延伸至後續為扶助災區重建維持基本生活秩序之人道救援,經宗教主管機關. io. er. 同意,其所捐款為人道救援所需均得免除繳納所得稅百分之二十。. al. v i n Ch 件下即可予以免稅之措施,如海關進口稅則即規定,經政府立案之宗教團體, engchi U n. (三) 宗教團體購買海外宗教文物時免徵關稅,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組織於符合相關要. 輸入專供信徒謨拜、展示之神像等物品,經主管機關證明所購入之物合於規定 用途並為永久使用者,即可檢附相關資料後報請關稅署於入關時予以免稅。 (四) 宗教團體購買大型客車免徵牌照稅:宗教團體因宗教活動或行為所購置之大型 客車所需時,可檢具主管機關同意並切結,即可免課牌照稅賦。 以上相關法令規範筆者整理宗教性財團法人其所為之宗教行為,簡單歸納宗教財 團法人相關法規範後發現,第一基於憲政下的保障,現行法制並無針對於宗教屬性之 財團法人具體明確規範,第二,政府一開始的利多鼓勵宗教團體走向公益性,使得在 認定宗教行為以及宗教團體所行之行為均被催眠是為公共利益。但是為信眾為各自宗 20.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3) 教發展還是為公益,都可以被解讀。第三,免稅的法規在實務運作裡,宗教性財團法 人所從事之宗教行為除私法另有規範如買賣外,均可以被解釋為具有公益性質下享有 政府對於從事公益行為友善免稅懷抱中。 從圖 1-4 歸納得出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團體所負之義務除不得分配盈餘、例行 提出預決算報告以及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之義務成本低於在其背後享有之宗教信仰自 由以及相關基於宗教性或公益性而免除稅負優惠。其中或多或少可以被推敲宗教團體 願意在政府體制下運轉,享受之福利大於勝於受負擔之義務,為宗教團體願意被納入 於政府體制利基因素之一. 立. 政 治 大. 免申報所得稅 需向國稅 局申報. ‧. ‧ 國. 學. 年度所得 稅. 宗教性財 團法人相 關免稅優 惠福利. n. al. Ch. engchi U. 供公開傳教佈道 使用免徵土地稅. 私人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或更名登 記免土地增值稅. v ni. 贈與不動產 免贈與稅. 排除公益勸募條例ˋ 適用. 依適用標準審 查免納所得稅. 供公開傳教佈道 使用免徵房屋稅. sit. 不動產 稅賦. er. io. 宗教財團 法人從事 之宗教行 為. y. Nat. 得依規定申購 國有地使用 實務例行義 務年度預決 算定期向主 管機關備查. 依認定要點. 或私人得依申請 免贈與稅. 宗教文物進口免關稅. 其他相 關免稅. 國際人道救援免外 匯扣稅 宗教大客車免牌照稅. 圖 1-4 宗教行為享有相關權利負擔義務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1.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2.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5) 第二章 分析宗教組織財務運用程度 宗教性財團法人財務公開與否,探討目前現有文獻有對於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 程度的探討、實務研析以及勸募行為及捐款人態度取向之影響、以從美國、日本以及 德國相關宗教規範探討、並於宗教行政與法制研究贊成或反對循著宗教法治制定過程, 各界人士對於宗教法制、宗教資源的分配、組織與管理及自主運用上提出相關見解:. 第一節 流轉未停的宗教立法 從前文獻討論瞭解目前不論是受民國 18 年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寺廟或寺廟財團 法人,或者以民法為基準所設立為財團或社團之教堂或教會屬性。而一般寺廟所循之. 政 治 大. 「監督寺廟條例」實務上規範對象只監督寺廟並無含括教堂或教會等對象之不平等規. 立. 範,而且當時非憲政下立法立場所賦予政府監督力量,均有損及宗教自由嫌疑、條例. ‧ 國. 學. 內容中過於強調寺產處理,過於窄化宗教組織管理以及忽略宗教民間信仰之特質等基 本爭議(瞿海源,1997:455),所以政府從解嚴前的宗教立法至解嚴後之立法均因時空. ‧. 背景而有所調整差異,並受各時期學者專家高度討論,以下簡單論述解嚴前後之立法. y. Nat. n. a. l C 壹、解嚴前宗教團體對宗教立法態度. hengchi. er. io. 討論。. sit. 沿革,大法官釋字之態度傾向、宗教法規之財務管理定位以及宗教立法之可能性分述. i n U. v. 這一類的研究為最早出現相關研究,宗教界對於民國 18 年所發布實行之「監督 寺廟條例」適用性,因原本條例僅規範本土道教、佛教以及民間信仰,排除基督教、 天主教之適用,但從民國 46 年內政部提出「教會寺廟教堂監督條例」草案至民國 62 年「寺廟教堂條例」係以「監督寺廟條例」為增修範本,因於戒嚴中所受到宗教團體 的阻力較小,探究原因其實是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採秘密作業的措施,外界很難實際瞭 解立法動態,那時國際外交關係考量,使得此項立法工作徒勞無功。 政府又於 72 年將「宗教保護法」草案提出討論,此時國內民主化開放腳步加快, 政府在立法策略逐漸體悟「溝通」與「參與」在整個立法過程乃屬必要趨勢,然基督 教規模反對宗教信仰自由被拘束,邀集學者舉辦「宗教保護法草案研討會」凝聚反對 23.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6) 意識其文獻有如宗教保護法阻礙宗教信仰自由(胡佛,1983),天主教及其他教派如耶 和華見證人、浸信會、安息日會等皆持反對立場,因遭學界及宗教界強勢牽制而停擺 (黃慶生,2005)。. 貳、解嚴後之立法方向 解嚴後我國宗教立法政策主要以政府、立法院及宗教團體提出各自宗教法制杯葛, 加上現行法規範之不足及大法官釋字 573 號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對於寺廟財產處 分違憲,始得宗教立法變得更加迫切,黃慶生(2005)歸納從民國 80 年起紛紛提出宗教 法制,政府自 80 年起有 6 個版本,而立法院委員提出 7 個版本、宗教團體有 5 個版. 政 治 大 年宗教團體法草案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再回內政部研議。 立. 本等草案,其中 91 年至 98 年間卡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再於 104. ‧ 國. 學. 近期學者如當前宗教問題與現行法規的檢討(蔡茂寅,1996)、凱撒管得了上帝嗎﹖ 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顏厥安,1997)、當前立法分析(林本炫,2001)、憲法宗教. ‧. 自由的立法界線─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方式(陳新民,2006:1-13)、從宗教自. sit. y. Nat. 由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上)、(下)(許育典、周敬凡,2006)、論「宗教團體法草案」. io. er. 之爭議(林蓉芝,2006)、論法規上宗教團體之宗教理念與問題處置(林吉鶴,2007)、政. al. v i n C h 年訂定之規定沿用了 民法及監督寺廟條例於民國 18 e n g c h i U 80 餘年,仍未能修訂或廢止 n. 教關係與宗教法制:論台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與影響(張家麟,2011)等研究。. 甚至訂定與時俱進的宗教新規,宛如被「凍結」在民國 18 年一樣威嚴,學者論點敘 述多以宗教自由與憲法保留原則之必要性、行政執行之合法性與強制性、當時宗教與 政治關聯、宗教團體之法律定位、宗教團體財產督導等提出個人見解,對於宗教立法 依舊見樹不見林,見林未見樹,可惜從文獻中實務面與法制面未有明顯交集。. 參、大法官釋字解釋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團體除依民法、監督寺廟條例等法規範外,實務上民國 88 年因宗教信仰理 由而拒絕服兵役作成釋字第 490 號,它對於信仰自由定義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 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 24.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7) 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的保障。 相隔 5 年民國 93 年因行政機關監督寺廟財產爭議,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73 號解 釋,其中解釋理由書對宗教信仰自由又定義了,「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 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是以實現內心的宗教信念 成立、可以參加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 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 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治 政 大 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推翻釋字 490 號信仰與宗教結社二分法,認為宗教團體其「內部 立. 與其說哪一個說得對,不如說宗教團體主觀上運用哪一號解釋,從上述內容發現. 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均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無法截然二分,所以其組織、人. ‧ 國. 學. 事以及財政應享有自主權,且政府機關僅能是「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 ‧. 前提下,且手段以「必要之最小限度」內,方能著手監督宗教團體,釋字第 573 號擴 大解釋「宗教信仰自由」。. y. Nat. er. io. sit. 對宗教信仰自由詮釋可知宗教團體可能享受著「法治外」自由,釋字第 573 號解 釋對於國內少數組織完善、自律與自治能力完備的宗教團體,具有強化保障的作用。. al. n. v i n 但對於為數眾多組織鬆散、內部自律機制缺乏、僅由少數人即能決定財產處分的宗教 Ch engchi U 團體而言,以保障宗教自由之名賦予宗教團體完全的財產處分權能的結果,可以加速 其已有的財產被濫用,而將來的募款更為困難的結果(張永明,2008 :75-77)。 我國釋憲機關解釋憲法受德國憲法學之理論學說與實務運作之影響甚深,然而德 國係屬於歐陸以基督宗教立國之國家,德國基本法除於人民基本權章節之第 4 條,保 障信仰、良心自由及宗教與世界觀表達之自由外,另於基本法第 140 條將威瑪憲法第 136、137、138、139、141 條等含有明文保障宗教組織自主權規定之所謂教會條款納 為基本法之構成部分,採用德國見解宗教自治視為大學自治,主張宗教自治「私」的 本質,排除政府任意干涉 (許育典、蔡汶含,2013:1-38)。 是否可比擬德國宗教自治,我們所處的宗教環境屬於多神論國家,並無政教合一 25.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8) 之歷史背景,人民信仰之宗教多為非制式化宗教,信教人口比例亦不甚高,因此所謂 的宗教組織自主權是否為宗教活動自由,甚至個人宗教信仰自由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 宗教組織自主權倘屬於應受相對保障之宗教結社自由範疇,則負有維護公共利益義務 之國家,應如何理解宗教組織自主權,主管機關對於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人事與財 產運用如何行使監督職權,始能符合公益維護與宗教自由之保障?(高雄大學,2012: 95-102)諸此問題均有待被釐清討論。 從實務與學界上討論宗教信仰自由範圍難有一個明白認定,以上學者宗教學者盡 情討論宗教信仰自由的認定範圍,但於實務面宗教團體的視野裡認為俗事所為大多是. 治 政 大 於法人所從事私法行為或非明顯從事宗教性活動,仍須受到一定的拘束規範。兩者對 立. 為宗教信仰而從事的,政府不應多於干涉,政府角色認為宗教信仰自由是有界限,對. 於信仰自由解讀落差下拉扯宗教立法之認知。. ‧ 國. 學. 肆、確認宗教財務管理範圍. ‧. 宗教是否需要立法管財務,研究如果所涉及之財稅問題或是刑法問題,現今均有. sit. y. Nat. 相應之其他法規範,採取美國、德國方式為主,無須針對宗教團體再立專法。(陳新. io. al. er. 民,2006:305)而宗教立法之考量政府不宜干涉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及處分權,當然. v. n. 也不宜介入宗教團體之會計財務或相關會務事宜(鄭志明,2006:381),是屬於宗教團 體組織自主的作業範圍。. Ch. engchi. i n U. 監督寺廟條例在於宗教組織、信徒大會、寺廟用地使用造成不少宗教界的困擾, 而訂定新的體制不可能像利益團體所意只有福利不受監督所限,在於私領域宗教行為 如儀規、信仰活動以及內部人事政府都不得輕易干涉,但在於公領域上如宗教團體與 社會往來互動間,倘政府仍以宗教自治畫地自限,恐系爭其他社會福利團體相對剝奪 感的質疑 (林蓉芝,2002:135)。 依憲法保障對於涉及宗教事務中包含開展組織內部事務如負責人如何產出,或者 活動如何進行,國家均不得加以干涉,但在於經營幼兒園、老人兒少機構、醫療或學 校,營利事業者須受各自相應的法規規範,而這些規範對於宗教團體產生一定程度之 26.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39) 拘束。但如果沒有涉及所謂的「宗教自我實現」事業部分(許育典、蔡汶含:24-25), 因具備某一程度的外在經營關係,國家是可以限制其作業內容應符合相關規範。 學者對於宗教行使財務權利範圍,認為行使處分權、財產權或者更廣的有涉及宗 教從事自我實現性的財務行為均是宗教財務自主範圍,但宗教財務行為說穿了是一腳 踩宗教一腳踩民間私法,對於是宗教行為還是私法行為,難以詮釋與理解,造成各自 解釋均有理的現況。. 伍、宗教立法行不行 我國解嚴過後過了 30 個年頭,宗教立不立法,從各國宗教立法分析,發現於憲. 政 治 大 自由之保障,不受國家或法令任意干擾阻之基本權益,第二,在憲法第 23 條規範的 立. 法中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時通常基於兩種動機因素,一是強調申明人名具有宗教信仰. ‧ 國. 學. 比例性限制下,保留宗教信仰自由在一定的比例原則下,仍受到政府的限制,如宗 教行為不得違反社會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或是公共安全等一般社會秩序。(瞿海源,. ‧. 1997:413-414),但不論立法與否,應該是說一旦違反政府所訂定之相關規範時,其. sit. y. Nat. 宗教行為受到一地的限制。但非以立宗教專法國際趨勢。(黃慶生,2005:71-176). io. er. 要論宗教立法前,學術界理解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歸納有二,. al. v i n Ch 人民對其信仰宣傳、教育之自由,以及是政教分離,為政府不得獎助或是禁止某一宗 engchi U n. 一是宗教有信仰不信仰之自主性自由,包括人民有表明其信仰或不表明信仰之自由,. 教(林紀東,1993:194-196)。第二是宗教活動如儀式、祝禱等行為自由且大法官釋字 第 490 號肯定並付諸於文意如宗教信仰之自由保障之範圍包含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 為及宗教結社之自由。 從字面上瞭解宗教信仰自由意涵後,那麼是否須訂定強調宗教專法,除宗教團體 受到相關法令之拘束之外,如消防、環保法制規範外,以現今臺灣目前宗教法制上現 行的情況有: 一、現行法制挑對象、挑管理項目等情況不一,從民國 18 年所訂之「監督寺廟條例」 所拘束對象僅是佛道或有寺廟外觀之宗教團體為主,但教會或教堂排除適用,第 27.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40) 二監督輔導內容如條例第 7 條寺廟住持的開支,被釋字 530 號宣告違憲禁止適用 之第 8 條為寺廟財產處分及變更,第 9 條半年定期向官署報告收支及興辦事業情 形,第 11 條政府有權得革除寺廟住持等規範, 二、除了時空不適宜的情況,對寺廟對象定義過於限縮外,寺廟法律定位主體性、新 興宗教如何被認定、如何認定寺廟建築物等均是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後所產出之質 疑。而被排除在外的教堂或教會則以民法之社團或財團規範而設立。(曾志隆, 2011:235-236)。 三、宗教立法的態度不一,因為監督寺廟條例之規範對象密度不足引起宗教團體相對. 治 政 大 到 1963 年立委提出之「宗 立法有從 1958 年提出之「教會寺廟教堂監護條例草案」 立 剝奪心態之外,另外在其規範監督範圍也受到學界、團體之質疑,而從解嚴前之. 教法草案」或「維護國民宗教信仰自由條例草案」等 8 個宗教立法草案,但因當. ‧ 國. 學. 時封閉保守的政府思維以及國際以及宗教團體之反對立場均未完成立法(黃慶生,. ‧. 2005)。解嚴後之立法有 1991 年提出之「宗教法人法草案」到最近之 2015 年宗教 團體法草案等計有 8 件均亦未順利完成立法,常見報導以宗教團體反對為多,而. y. Nat. er. io. sit. 政府也從保守嚴謹之監督角度,偏為廣徵民意以及溝通再溝通之輔導角色。 四、宗教內部行為引起社會觀感質疑,解嚴之後發生幾個大事件如於 1996 年中台山. al. n. v i n 剃度事件、宋七力詐財,2015 C h 年慈濟收入支出款項不清以及近期妙天禪師轉投 engchi U 資股票失利等社會事件質疑,在此之間也有看到零星社會新聞如不明神棍騙財騙 色、宗教行為限制人民自由、出家人開高級跑車等事件,醞釀社會對於宗教團體 之「管理」質疑升溫,但民眾普遍又對宗教信仰自由之自主意識高漲不降,那麼 兩者之間政府得以贏得民意支持又不失其民眾宗教信仰自由的介入範圍,是這幾 年立法學界實務界討論起點。. 第二節 宗教團體財務行為 本節綜整宗教團體其財務行為中包含經營商業行為的討論,其中包含對內信徒之 28. DOI:10.6814/THE.NCCU.MEPA.049.2018.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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