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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臺灣宗教發展現況

第四節 聚焦研究範圍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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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進度搖擺不明,本研究以目前法制規範研擬分別於學術研究目的與實務面目 的,藉由本研究探討試圖回答下列問題:

從學術研究目的,宗教團體面臨財務不公開透明之爭議而致信徒捐款信任危機時,

試圖歸納並整理團體於事件發生後面對財務公開其正面態度以及可能隱晦原因,其中 組織單位之變革情形、信徒對於組織參與層面,並藉由本研究成果供國內宗教團體財 務公開政策制定參考。

從實務工作者探討,宗教財團法人財務內部公開透明性規劃方向以及可能原因,

作為予政府主管機關適度管理方向建議。

諸多文獻討論以法律角度論述如宗教團體財務定期向社會公開與宗教信仰自由 及組織自主之兩者互動性,又或者為政府要求宗教團體財務公開透明之介入與宗教自 治間矛盾衝突之討論。從社會角度觀察其實對於非營利組織運作要求具備適度監督,

而適度監督需建立在相關責信與透明之上,避免政府過度介入干涉組織運作,方最適 非營利組織之自治發展(許崇源,2001:3)。

但是,責信度應如何被設定或執行,其中以公開徵信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間拉鋸 討論最多(許崇源,2001:16-17),本研究並未研擬或建構一個解決方案,而是從現有 資料分析或組織現象中說明可能導致這種現象之原因,以期能有較為明朗組織運作脈 絡。依據前述研究動機及目的,本研究試圖解答下列問題:

一、宗教團體主動積極納入政府體制裡受拘束原因為何。

二、宗教團體對於組織財務公開態度傾向性。

三、宗教性財團法人願意公開影響可能因素。

四、宗教性財團法人與信徒或民眾間的互動關係。

五、讓信眾或非信眾願意保有對宗教團體其信任力。

第四節 聚焦研究範圍與對象

通常宗教團體被廣義認定為非營利之組織,且因政府依功能目的性分別區別其團 體屬性,所以宗教團體之中有的具備教育性、社會福利性質、文化性質等,組織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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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以社會團體、寺廟以及財團法人等經設立登記的法規範主體為多數,本節以考量 研究宗教財務公開討論之選擇研究範圍以及研究對象等,分別述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為界定研究對象為非營利組織其一,必須先了解而何謂「非營利團體」,

西方學者 Wolf(1990:6)認為它是具備一定程度之公共服務性,並受政府之監督管理,

以及其組織內需排除私益或盈餘之分配,且優待其享有稅負之減免。另 Hansmann(1980) 聚焦於非營利組織獲取利益時不得分配予組織成員如董事、捐助者等,但不表示組織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Salamon(1992)點出非營利組織具備它須依政府相關規範設立登記 之正式組織,其設立基礎為民間私人捐助之,組織中可生產利潤但不得分配盈餘以及 具備自主性管理及志願社會人士參與投入以及具備為實踐其自身之公共利益為目的 (官有垣,2000)。

非營利組織置於臺灣體制中,為民法最為基本規定中區分為社團法人為「人」之 集合,為團體成員自律性組成,且社團法人又可依性質區分為工商團體、自由職業團 體以及社會團體,其中前兩者團體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私人利益組合,僅以「社會團體」

可被泛指為非營利團體,又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且其董事會成員為實現章程創設 目的之管理的組織,視為他律法人屬性。

有趣的是,宗教屬性之團體配合不同法令之組成而設立不同樣態組織,如以財團 法人方式設立,可能依內政部規範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設立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依衛生福利部規範之「民法及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 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之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或依教育部規 範「教育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之文教屬性之財團法人。

宗教社會團體其一以內政部訂定之「人民團體法」規範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另以「監 督寺廟條例」規範之寺廟,主體性未明,但於法律實務上於判決書中被視為具有程度 法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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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社會團體、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以及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設立團體統計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數,本研究自行歸納。

所以參考表 1-2 整理累計至 106 年宗教團體依各主管機關可能分布之團體類型總 數量觀察,以設立之寺廟團體數 1 萬 2,000 餘座占最大宗,其次主要為非監督寺廟條 例規範之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全國有 3,200 餘間如教會或教堂之法人,第三為宗教團 體之 3,000 餘間之社團。歸納如果以非營利組織中之「宗教屬性」團體囊括社團法人 中宗教團體及具有宗教屬性之公益性社團、宗教性之財團法人,或為具有宗教背景設 立之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以「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寺 廟團體等多元性組成之。

社會團體、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以及社會福利性財團法人設立團體數 中華民國 105 年至 106 年統計

團體性質

社會團體 寺廟 財團法人

宗教團體 寺廟 宗教屬性 社會福利屬性

設立規範(主管機關)

人民團體法 (內政部/各地方政

府)

監督寺廟條例 (各地方政府)

民法 (內政部/各地方

政府)

民法 (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 總計 3,083 12,207 3,236 297 全國性合計 1,441 0 192 297 地域性合計 1,642 12,207 3,0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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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自然意象制約,宗教的特色有一個神意的發跡,不可證明不可被推翻以及 不可忤逆之事實支撐,這樣的神蹟會像晶片般植入潛意識中,甚至恐懼觸碰 一些不可追究的禁忌。演化出超自然非科學可驗證的意象世界,如從宗教經 典中被引述傳頌,死後得靈魂是通往天堂、地獄又或者輪迴往生等。

非營利組織之宗教團體與一般社會公益團體不同特點,主要是在影射內在「信仰」

層面,在信仰的自由國度裡,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著重在於心靈層面灌溉與教 育,有所遵循及受傳教等意涵,國外不乏有以宗教名義統一控制民心的方便管理等案 例可稽。

觀察研究非營利組織文獻裡,鮮少強調「宗教」與其他屬性之差異性,而研究對 非營利中的宗教財團法人如所從事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作業之財務課責等訪談研 究,但不自覺地將宗教、教育、社會慈善等相異性質等同論比較。

其次具宗教性質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判別,兩者均為民法所規範之享有相關權 利及負擔義務之法人主體,其一組織設立基準,社團以「人」,財團以「資金」為設 立基準;其二組織實務運作,社團為理事會自律,財團為董事會依循章程而運行之他 律法人。另外不同於社團或財團法人之「寺廟」,是為人與財產之集合,以管理委員 為其內部之管理與決策組織,本研究對象財團法人主要酌量之於「財產」保管或運用,

不同於社團法人會員制或寺廟,財產之增減及處分運用本為財團法人重點發展作業,

且因社團法人與寺廟其組成基準均受會員或信徒之「人」條件因素干擾,並為降低「宗 教團體」與「財務透明」等影響因素探討不因人涉事干擾而失焦。所以本研究以排除 非營利組織以為實現其他創設目的如社會福利性、文教性質,並再切割對於不確定因 素較高之團體因素後,選擇於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為研究對象。

再者,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有內政部主管之宗教財團法人以及各地方政府主管之,

以目前 193 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其中天主教 38 家,基督教 93 家、佛教 33 家、

道教 6 家、一貫道 6 家以及其他如天理教、天帝教、彌勒大道、真光教團等其他宗教 組成之。考量地方政府因其規模以及發展上較未於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多元且類型完 整,研究範圍聚焦於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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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對象

本研究主要之研究對象範圍,研究對象包含宗教屬性之團體如何在符合法制規範 之財團法人體制下運作內部組織層級劃分、管理內容以及組織與信眾間之連結性,所 以研究對象為下列類型:

一、宗教屬性之財團法人。

二、組織外部相關連結性之信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