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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幾乎是每一個個體成長、學習及社會化最重要的空間。「家」有其普遍 性的文化意義,同時也是社會最小單位的私有空間。「家」空間由其組成的成員進 行繁衍、繼承,持續地製造出更多的「家」單位,而得以成型為更大範圍的社會、

國家:

家庭是社會國家組織的基石,所以說「國之本在家」。幾千年來,政 治雖然迭有變遷,但是家庭制度始終保存,就社會結構而言,家庭 倫理的重視與家庭制度的確立,實為主要的關鍵。社會組織的根基 在家庭,文化意識的中心則在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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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僅是社會組織的根基,也因家庭中成員彼此的關係構成「倫理」,因此 家庭是執行倫理最重要的空間。家不只是一個居住空間,它是社會秩序的物質再 現,是文化與社會的基地。「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的兒歌,經由一 遍又一遍的傳唱複誦,將「家」描繪為一個愛與情感的承載空間;這些對家空間 的想像與建構,使得「家」成為一個超驗的、亙古不變的符徵。

然而,家空間的意義與象徵,實都在一個貌似平等、卻將社會中的多元主體 化約為單一圖像的(理想化)規訓下所標誌出來的。恩格斯(Frederick Engels, 1820-1895)撰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將社會理論結合了性/別及文化行為,把性/別的認同與

慾望置入社會產物的概念中,揭露了家庭建制的過程裡非屬自然的「被」建構狀 態。傅科(Michel Foucault)則認為空間是權力、知識等論述轉化為實際權力的關 係之處,他以監獄作為經由建築實行權力集中化的實例,並說明「家庭」不僅是 建築的實體構造,更是一存在權力內化與執行的關係空間。魯賓(Gayle Rubin)

則在〈思考性〉(Thinking Sex)當中,說明既有異性戀家庭婚姻庇護的性行為、

維繫的性思維,是如何成為壓迫的主流性秩序(性階序上層),無時無刻不壓迫著

2 劉昭仁,《應用家庭倫理學》(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 年),頁 1。

性少數、性邊緣的性與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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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空間不再只是一個實體空間或體制,而轉向

中的家庭主義。

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裡頭認為,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但個人不足以完成社會 的系統,而是由許多的個人成為群體,再由群體組成社會。因此對儒教社會來說,

整體的組織系統遠比個人來得重要;而「家庭」是社會系統最核心、單位最小的 組織。孔子在失序的春秋戰國,深信社會秩序無可避免地要建立在等級與權威之 上,因此他所關心的,是讓等級關係和諧而權力運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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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庭無疑就是權 力與權威的發源之地。於是──秩序自家庭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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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為了建立和諧的社會秩序,

有意將整個社會家庭化,將社會視為擴大了的家庭,並且把家庭之內所維護的品 德,推展到社會各方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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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形塑家庭主義、維護家庭價值最重要的核心為「孝」。孔子言孝為「身體 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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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言不孝則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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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見「孝」是將個人的身體受託於父母,而不敢毀傷身體則是為了能夠順利「有後」

──執行生育繁衍的功能;能夠順利傳宗接代,讓家族延續,也才能夠穩定、維 護從傳統農業社會沿襲至今的父權家長制。儒教所要求的「孝」,能夠穩定父/母 與子/女的關係位置,突出家長的權威;父/母輩又必須對其父/母行孝,孝的 倫理觀使得家庭中的等級關係和諧,而權力運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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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作為儒教倫理價值的中心,對個人來說,是檢驗其個體生命價值的重 要手段,但在儒教系統中,個人不存有獨立之意義,個體的生命價值需視其「家 庭」是否美滿、是否成功地以自我擴展了家庭價值。自我個體的擴展,在儒教系 統中便以「五倫」作為個體與他人在情感、或血緣關係上的五種位置。「五倫」出 自《孟子・滕文公上》,是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 有信」。五倫中以「父子有親」為首,以「孝」為中心;儒教又有「五典」為「父 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儒教認為這是人類必須遵守的常行之道,視為五 常之教,亦稱作「五常」。

五倫五常是儒教倫理規範人際關係的重要思想系統,儒教將家庭中的個人,

8 Benjamin Schwartz, 1985.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68-69.

9 借用《儒家倫理與秩序情結》中第三章「儒家的回應」之第五節的標題,頁 89。

10 張德勝,《儒家倫理與秩序情結》(台北:巨流,1989 年),頁 93。

11 《孝經・一章》

12 《孟子・離婁上》

13 張德勝,《儒家倫理與秩序情結》,頁 92。

分別規為父/母/兄/弟/子五種角色位置,認為個人應在其位置上履行應進之 道,如此才能穩固、維持家庭中的秩序。儒學傳統為儒學世界的人們提供了某種 文化背景和思維方式,它使人們把家庭看作是人際關係的中心和原型;另一方面,

家庭主義的人際關係,是通過儒學所倡導的禮和法而制度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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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五倫」便是 儒教倫理經過禮法、對個人所制度化的一套關係系統。儒教先將個人化約為五種 關係及位置,再訂立「有親、有義、有別、有序、有信」的禮法制度,認為若社 會中的每個個體都能夠恪守此「五倫」,便能使人際關係和諧、家庭美滿、社會秩 序安穩。

然而「五倫」實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過度簡化了,認定每個人皆必為「父/

母/兄/弟/子」──其本身全然以父權視角對個體進行定義;甚而,儒教以「五 倫」所開展的人際互動關係,顯現出儒教倫理系統企圖消匿主體的自我意識,以 圖像化的社會角色──將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等角色化為圖像,

置於社會結構裡頭──對不同的主體加以規訓,讓每個人找到與自己相符的「圖 像」位置,安順而乖巧的待在圖像背後,使倫理系統得以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秩序。

儒教將社會制度化為一具有層系組織之社會,而沒有「獨立/個人」的觀念;所 有的個體不是為父,就是為子;不是君便是臣……儒教五倫成為儒教社會中的組 織系統,若沒有五倫,儒教所賴以為繫的中心價值「孝」便也無法順利執行;於 是在這樣的社會裡,每個人都是角色的扮演者──在「家庭」這個舞台空間上,

扮演被定義出來的角色與關係。

儒教以「孝」為倫理價值中心,以「五倫」為儒教倫理系統之組織,五倫的 人際位置又必須透過兩項關係加以連結:婚姻與血緣。本章於一開始,便引用論 著對家庭、倫理的闡述:「社會組織的根基在家庭,文化意識的中心則在倫理」;

然而我們明白,生活中所言之「家庭」仍是在「異性男/女」的「合法」組成之 定義下,要有五倫中的父/子、夫/婦、長/幼等關係存在,還必須有「婚姻」

的法定行為方能形構。透過婚姻的法定結合,由父/母與子/女組成家庭,父/

母的平行關係由「婚姻」定義,子/女與父母的垂直關係則由「血緣」定義。

於是,「婚姻」執行(合法的)生育行為而有「血緣」之流動,組成父/子、

夫/婦、長/幼等於家庭之內的關係位置;彼此間以「孝」為倫理價值核心,以

「五倫」為家庭關係;家庭關係進一步被擴張為社會關係,家庭價值同時放大為

14 夏光,《東亞現代性與西方現代性:從文化的角度看》,頁 197。

社會價值。在「家庭」的空間上,每一個獨立個體皆被「倫理」系統串連、產生 關係。儒教的倫理系統在家庭的空間基礎上架織起一龐大網絡,血緣關係、婚姻 關係於其中相互緊密聯繫,彼此間進行細緻而精密的控管。在儒教的倫理系統下,

「家庭」空間對各方人際關係位置有效地控管,這些被稱為正常的「家庭」、「婚 姻」作為一種論述,看似連續,實際充滿斷層、佈滿坑洞,並非天生自然;且不 只是社會形態的現況體制,更是經由權力所控制的無處不在的符號意象。

在儒教倫理系統的網絡下,東亞儒教社會的家庭主義比之西方要複雜得多;

我們不能僅從家庭與個人的關係上來觀看儒教社會的家庭主義,還需進一步從家 庭與社會的關係來加以審視。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的儒學家庭主義中,東亞研究 常作為主題之表現在東亞社會的政治過程、經濟發展和日常生活等諸領域中的人 情主義、家長主義、群體主義、社團主義和權威主義,才可以得到適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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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儒教系統自家庭至社會的龐大網絡,個人並不是孤立自主的個體,而是 不同和諧社會關係網絡中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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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同志──此一無生育能力、在華人社會未 能得到合法婚姻權力的個體──在倫理的綿密控管中,特別窒礙難行。也因為同 志自知於家庭裡頭,會因「無後」無法實行「孝」而破壞倫理價值之中心,甚而 令倫理系統中斷,使得在華人社會中,家庭成為同志最無法、也無能現身之禁地。

二、有同志在家嗎?──家空間的默言與含蓄

對身處台灣與其他東亞/華人社會中的同志而言,來自(原生)家庭關係的 多重壓力,包括難以面對家人(主要是父母)無從預知的反應、和他們隨之而來 所要承擔的親族壓力,到無法離家獨立生活而形成的實際經濟依賴,在在都使得

「家」這個在我們文化中被賦予無限重要性的個人歸屬單位──成為本土同志出 櫃現身的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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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被束縛在糾結的倫理、親屬結構中,並非是一絕對自由的自主個體;除 了要面對家庭內部來自父母輩「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宗接代之責難,更被

15 夏光,《東亞現代性與西方現代性:從文化的角度看》,頁 195。

16 朱偉誠,〈台灣同志運動的後殖民思考──論「現身」問題〉,《台灣社會研究》第 30 期(199 年 6 月),頁 8-9。

17 同註腳 15。

迫承擔家族外部其他親屬、家族所附加的「面子」情結的壓力。社會學學者周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