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台灣家庭制度中,實質的運作模式則可用「修正的父系社會家庭」
描述,亦即在小家庭的成長趨勢中,奉養父母的觀念仍然相當完整的維持著。而 在父系規範的社會文化脈絡下,代間關係或家庭互動模式在在顯示社會變遷的影 響,並未能撼動傳統的家庭態度與慣行,甚至年輕世代或許在社會壓力下,反而 展現出更強烈的傳統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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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家庭的運作規則,尤其是父系規範的強烈影響,明顯的成為台灣社會的制度特色,也是社會變遷中最重要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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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即便台灣在高度商業化與現代化的進展下,整個社會、家庭制度 仍是一個「父系(權)」的文化脈絡/背景。而這個「父系(權)」的文化脈絡則 是影響當今台灣同志在面對家庭、親人時仍無法勇敢現身的一個重要因素。台灣
(漢人)社會承襲儒教倫理之脈絡,在所謂的儒教五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屬於家庭的倫理有三,而將「父/陽性形象」
擺在前頭的亦有三:父、君、夫。若將家庭制度作為社會結構的基礎,那麼家庭 中的「父親」就可以說是陽性中心的源頭了。又,父親是兒子的生命根源,「恩義」
關係成為兒子不可抗拒的緊箍咒。在此關係下,「父親」的地位得到最高宣示的確 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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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教倫理中,父子之倫被建構為一具永恆、本質意義的恆常事理。在這樣的意識形態下,若子為同性戀:無法履行生殖、傳宗/接代,並代替父親 延續「父」之角色與功能,同性戀兒子便成為父權社會中具有「缺陷」的性別他
4 謝國雄主編,《群學爭鳴:台灣社會學發展史:1945-2005》,頁 60。
5 同註腳 4,頁 61。
6 侯裕姫,〈篡弒與救贖、重逢與承擔──台灣六○年代以後小說中的父子關係〉,國立師範大學 國文學系在職進修碩士論文(2008 年),頁 18。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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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東方)社會中的家庭主義對同性戀形成壓迫,而這個壓迫是因漢人所 堅信不疑的陽物價值「孝」而來的。如葉德宣所指出:「在『孝』的信仰系譜中,唯有父子間的親情最可貴──因為唯有子能繼承父之衣缽與志業,唯有子能為父 傳宗接代,延續族之香火與命脈。是以他對祖先負責的唯一方式就是繁殖……任 何悖離此一倫常之舉勢必被冠上『大不孝』的道德罪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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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討論「父」的形象與權力意義究竟是如何被形塑;
以及「父」是如何在倫理系統中掌握權力,並將不符倫理系統框架的他者排除在 外。在本論文中,筆者欲以另一種論述來強調「父」權力之形塑,本文將借用西 方精神分析的性別獲得理論:「伊底帕斯情結」來說明一個以異性戀、以陽性為中 心的社會制度是如何被建構出來的;並借用「亂倫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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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論述去分析父/陽性 所置放的權力意義,除了能夠與後頭的文本相應,亦能更清晰地明瞭「父親」的 形象內涵是如何被建構出來。繼之援用拉岡提出象徵秩序(the symbolic order)的 論述來說明父親是如何作為一個律法的施行者。後則進入文本分析,本章討論文本的方法不再只是將這些小說中的父親形象 分類,而是期望從文本去看見不被視為正常(家庭/性)規範外的「父親」樣貌。
筆者認為,藉由這樣的文本分析,我們才有辦法打破「正常」生活中對「父親」
的想像,看到父親與倫理的錯綜關係、或父親對於掌控倫理權力的破綻以及失敗。
一、父權的建構:伊底帕斯情結與父姓象徵
「伊底帕斯情結」(Oedipus Complex)(或譯為「俄狄浦斯」情結)是佛洛伊 德的性別獲得理論中相當重要的關鍵論述。佛洛伊德在其性慾發展的研究中,將 性心理(性別獲得)的發展分成了口慾期(自戀期)、肛門期(戀父/母期)以及
7 畢恆達,〈男同性戀與父母:現身的考量、策略、時機與後果〉,《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
第 15 期(2003 年 5 月),頁 38。
8 葉德宣,〈陰魂不散的家庭魑魅──對詮釋《孽子》諸文的論述分析〉,《中外文學》第 283 期(1995 年 12 月),頁 81。
9 亂倫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或由法律所規範的犯罪行為,然其作為一種禁止的機制源自於精神分析 學者佛洛伊德的伊底帕斯情結理論。「亂倫禁忌」是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中相當重要的概念,
此概念經過知識的強化成型,不僅在性別獲得的論述架構中穩固男/女二元的界分,更被認為 是人類社會親屬關係的核心結構。以下將對於亂倫禁忌的發展作一爬梳,並納進其他的相關辯 證發言,以期瞭解在倫序與禁制中的權力關係。
陽具期(成熟期)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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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具期(the Phallic Phase)是伊底帕斯情結產生的關鍵 時刻,小孩必須要在這個時期克服伊底帕斯情結11
,才能發展社會所認可的性別認 同。伊底帕斯情結是一種「戀母(恨父)情結」,此一情結必須經過內化而使禁制 奏效、並同時完成性別的安全獲得。而後,拉岡將性別獲得──或說主體性的建立劃分為兩個大進程,一是想像 秩序(the imaginary)、一是象徵秩序(the symbolic)。想像秩序是人類主體性慾建 立的第一個階段,亦稱「鏡像階段」(the Mirror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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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鏡像階段的孩童經 由視覺性的認識途徑形成自我,自我進一步發展成一個社會文化性的個體。而從 鏡像的自我找到、發展為象徵秩序的主體,其關鍵的轉折點便是伊底帕斯情結。孩童認同的對象從(陽具)母親轉移到父親身上,標誌著進入象徵秩序之始。
在這個象徵秩序中的運作法則,拉岡提出了「父姓」(Name-of-the-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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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 念,「父姓」在象徵秩序中為規則的介入和禁忌的施加提供了重要的防範機制。若 彩,轉為想要擺脫他以取代他在母親身旁位置的願望。Sigmund Freud, The Ego and the Id. James Strachey. Trans. Joan Riviere. New York: W. W. Norton, 1960, pp.31-2. 譯文摘自唐荷,《女性主義 文學理論》(台北:揚智文化,2003 年 2 月),頁 126。個功能。他施加律法,調控伊底帕斯情結中的慾望,介入母子間的二元關係:「父 親真正的功能……最主要是統一(而非反對)一個慾望及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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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拉岡的一整 套論述中,他將父親的功能與能指的功能聯繫在一起:「父姓就是象徵父親,這是 個存在於能指水平的術語,在大他者中,作為律法的中心代表著大他者。它是支 撐律法的能指。」15
父親的功能透過「父姓」──在大他者內部是一重要之能指、並頒布律法,是大他者中的大他者──得到體現。而如同拉岡所說:「父親的功能 處於伊底帕斯問題的核心」,並說:「如果沒有父親,就沒有伊底帕斯的問題,相 反,談到伊底帕斯,這是作為父親功能的要旨的插入」。在(象徵)父親的權威下,
禁止了孩子與母親的結合,而完成對孩童的象徵性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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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佛洛伊德意義上的 針對陰莖的想像性閹割),促使了伊底帕斯情結的禁制達成孩童對社會規則的認 同。二、「父親」與倫理機制的權力關係
律法的概念先於主體的存在,並作為象徵秩序中的規則,以及拉岡的「父姓」
意義,是他針對佛洛伊德「圖騰」形象做一個象徵而非具體形象意義的形塑。亂 倫禁忌被象徵父親操弄為一個核心的社會規則,對家庭結構、婚姻關係、性別制 度等發生作用。從佛洛伊德、李維史陀到拉岡,無論指涉如何被解釋,他們都相 信是此般父權的、亂倫禁忌的作用使社會存在成為可能,並完成了社會文化的結 構完型,實現人類從自然領域向文化領域的跨越。
於是,「父親」從來都不是單一的概念,他聯繫著家庭和社會,在與外部世界、
家庭成員的相互關係中,體現了「父親」身上的多種角色功能和文化信息。「父親」
永遠是一個符號、一種象徵,它的形成是中國幾千年一貫的家庭倫理觀念,對之 不斷強化而潛入了無意識層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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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中的父親形象亦是如此,它是在 與家庭、子女、倫理觀念等因素的多重交織中,彰顯其文化的象徵意義。
14 Jacques Lacan, Ecrits, A Selection, trans. Alan Sheridan, London: Trvistock Publication. Publications.
1977, p.321. 轉引自 Dylan Evans, An Introduction Dictionary of Lancanian Psychoanalysis, p.62.
15 轉引自註腳 14,頁 23。
16 轉引自註腳 14,頁 23。
17 李敏,〈中國現代文學中的三類父親形象〉(中國:蘭州大學中國現代文學碩士論文,2006 年),
頁 28。
「父親」的形象由西方的精神分析、或東方儒家「父為子綱」、「三綱五常」
有條件的文化規範的理想化或僵化。
而我們必須打破這樣的僵化,除了將小說中的父親形象有所分類,更必須去 看見在不被視為正常(家庭/性)規範外的父親;或當原應繼承父親位置的兒子 有辱門風地是一位同性戀,面對打亂倫理規則的吾兒,父親又將以怎樣的態度面 對。看見父與子在倫理權力上的運籌帷幄、或父親形象的形塑與難以想像,將可 能把父親(與兒子)從倫理權力的牢籠裡(一同)釋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