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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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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實務建議

弊端揭發是在貪污防治、重大弊案的破除上十分重要的行為,但是卻在實務 上較少被使用,若是輕微的不法案件還會作為組織成員的手段考量,但反而是 關係龐大利益例如都市更新、食品安全這一類的案件,重大影響公共利益的弊 端出現時,許多人反而對弊端揭發敬而遠之,本研究提供幾項實務建議以為參 考:

五、公益揭發專法

我國對於公益揭發始終沒有一套專法來規制不論公私部門有關弊端揭發的 事由、程序以及保護機制,目前對於多數弊端揭發的著眼點在於政府所屬機關 的弊端案件,就目前在行政院審議中的「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草案」, 也只聚焦於機關內部所牽涉的不法案件,縱使納入非公務員的揭弊者,但卻忽 略了私部門本身可能對於公共利益的影響,如同前面探討公私部門互動情境中,

私部門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並且現今公私協力手段的運用廣泛,在許多公私協 力所產生的公共建設或是公共服務,公部門未必是居於主導的地位,反而公私 雙方是一個平等合作的關係,更遑論像食品安全這類由私部門自我管制的政策,

大多由私部門自主管理,因此,在此關係上的公共利益,私部門組織成員亦應 有責任來對於所屬組織從事弊端揭發。

在此專法中,應明確規定專責且獨立的行政機關,在目前各領域的弊案,都 分別由不同權責機關負責,例如食安是向衛生單位揭發,傾倒廢棄物、環境汙 染報由環保單位而貪污則是廉政署負責,但是因為弊端案件可能涵蓋範圍甚廣,

多個機關權責重疊下,連公務機關本身都難以分辨專責機關,更難以期待所有 的人民都能夠正確判斷,若向不正確的機關舉報,在公文的往返上,則增加了 洩密的風險,因此,在楊戊龍(2006)即歸納了美國在 1978 年設立了特別檢察官 辦公室,專責弊端揭發的調查與受理,並賦予相關的權限,如此可以避免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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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廢油事件的地方勢力影響地方機關16的情況發生,若是就公私合夥的案 件發生弊端而言,也能因為有專責機關讓公私雙方組織中的潛在揭弊者有更為 明確的標的可以舉發弊端,在目前的公私合夥案件發生弊端時的處理上,如前 述實務是向承辦人員調閱方能加速調查進行,因此,在公私合夥的案件上,如 果發生弊端,不論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組織成員,在揭發弊端時,如果有一個 專責機關可以受理公私部門組織成員的揭弊,因為在同一項業務上可能有公私 部門兩方業務單位握有相關證據,可以較不容易猜出揭弊者的身分,這樣就能 提高揭弊意願。

六、增加組織成員職涯規劃的多元性

從前面的分析而言,不論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的組織成員,對於工作本身都 十分重視,因此「失去工作」都成為兩者在揭弊與否上的重要考量,但原因卻 不盡相同,先從私部門成員而言,因為就業環境不佳以及在相同業界的橫向聯 繫緊密,一旦因為揭發弊端失去工作,尋找工作將困難重重,導致私部門成員 對於組織的順服程度高,而在發現不法時亦不敢有違抗組織的行為。

另外,對於公部門的組織成員來說,大多數的公務人員對於永業保障視為理 所當然,也因為如此,有許多公務人員將考取公務員資格做為其人生的最終目 標價值,在公務生涯中,就希望平平安安以至退休,因此雖然揭弊對於其失去 工作的風險性較低,卻不願揭發弊端,這也是公務倫理在現在政府中難以彰顯 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我們固然應該要強化匿名的處理程序,以保護私部門組織成員在 揭弊時不洩漏身分,更應該提供足夠的保障讓其不會受到報復性的解僱;相反 的,對於公部門的組織成員來說,強化公務倫理並使之內化至每一位公務人員 心中當然不可或缺,但是更實際的是應該要改變官僚制度的永業傾向,讓公職

16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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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不是公務人員的唯一發展,就像新工處幫工程師所認為,就算因為揭弊而 無法待在公部門,也能前往民間發展,如此多元化的職涯選擇,即能夠降低失 去工作的風險,提升揭弊意願。

七、加重行賄者責任

目前的許多貪瀆案件的判決結果,行賄者跟受賄者所受到的司法懲罰難以相 提並論,原因是我國的法律對於受賄者所賦予的責任較重,但是,如同前述財 團將會為了龐大利益不擇手段,而貪腐的行為是由供給者與需求者所建立的共 犯結構,不應分別視之,因為當企業或財團的為了龐大的利益,可能會不擇手 段的達成目的,我們可以從前述有關都市更新議題的案例而言,當事關龐大利 益時,行賄者會將每個行賄的標的人員當作一個個的賭局,提供巨額的賄賂金 額或是物品,不求所有投入都獲得回報,僅有少數公務員利用職權提供回饋就 得以回本甚至取得更多利益,而同時只要共犯結構是以獎金作為職權交換的對 價時,勢必是難以想像的金額,這就會造成揭弊獎金所提供的誘因下降,而此 時因為公務員面對弊案的結構龐大,風險難以估計時,揭弊就難以發生。因此,

行賄者是在貪污結構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在法律受責難性的程度衡量上,應該 負有更多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營建、地政、都市更新甚至是食品衛生,這些攸關龐大利益的 相關的產業上,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十分複雜,造成在這些產業中發生的弊 端,不論是在政府或是企業的組織成員,因為不清楚其中所牽涉的關係鏈,產 生了不信任揭弊管道的想法,因此,即使揭弊對象並非自己所屬的組織,仍然 難以激起揭發弊端的意願。

八、改善政風單位處理程序

現在政風單位的雙重隸屬制度的確有其優點,其一是我們可以從前三節的分 析發現,因為政風單位是在機關中與業務單位常有往來,如此政風人員能夠從 與業務單位的互動中,更容易發現問題,在調查時更容易取得相關資料,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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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的成本,但是相反地,也因為政風單位與業務單位來往密切,所建立 的非正式關係也可能產生不公正的處理,另外,即使政風人員謹守本分不洩漏 任何弊端資訊,政風人員若是對弊端案件頻繁的調案,也可能讓涉案人員嗅出 蛛絲馬跡而及早準備,導致證據被湮滅而增加調查上的困難。

另一方面,因為雙重隸屬機制,政風人員的人事調動權是隸屬於法務部,但 地方首長亦有人事建議權,假使在地方的重大弊案,當首長或高層官員牽涉其 中時,政風人員很可能出現權威上的衝突,而選擇不舉發甚至提醒該涉案人員 防範,而造成公共利益的危害,使權力關係在此具有極大的影響力。綜觀過去 政府機關所發生的嚴重弊案,大都是涉及高層官員,例如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 所涉及的合宜住宅弊案等17,其權力的運用不僅讓違法案件遂行,也可能讓政 風單位退縮甚至包庇。

綜言之,政風單位的角色以及在處理不法案件的流程上有其修正的必要性,

而如何排除在其中可能產生的錯綜複雜關係,增加案件處理程序的隱密性,就 是未來需要審慎思考的方向,因此本研究所提出之實務建議,即是根據各方法 所能產生在弊端揭發上的重要性由高至低所排列,並依各項建議所能產生的效 果程度與達成的困難程度指標整理實務建議方法如下表 6:

表 6 實務建議方法

困難程度

高 低

效果程度

高 公益揭發專法 改善政風單位處理程序 低 增加組織成員職涯規劃的多元性 加重行賄者責任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

17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2/164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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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結

其實不論是弊端揭發本身而言,又或是關於都市更新、採購、食品安全這 些不受人民信任且涉及龐大利益的結構中,所需要的基礎都是一套有系統且周 全的法律,這樣才能在加重責任、改善程序、設立專責機關等實務作為有所本,

所以專法的施行絕對勢在必行。另一方面,工作的存否是影響公私部門組織成 員的是否揭弊的重要因素,因此對公部門而言需要改善職涯規劃,讓公職不再 作為公務人員的唯一發展;而對於私部門組織則需要改善工作環境、健全就業 市場,讓「工作」不會影響到揭發弊端這項自尊與自信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