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弊端揭發影響因素之相互關係
第五節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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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對於揭弊者的保護,除了前述的匿名以外,僅在揭弊者受到明顯 立即危險時,才會向地檢署申請保護,但證明是否存在明顯且立即危險本身即 十分困難,遑論揭弊者所受到的風險並不止於對生命身體的強暴脅迫,更說明 了我國保護機制的不足,成為不利揭弊者的影響因素。而綜觀目前擬定之機關 內部不法資訊揭漏者保護法草案,雖有訂定委員會得以請求警察機關調派人力 支援保護,但尚未看見詳細的保護方式、期限等,且警察人力不足以提供全時 的保護,實難防杜有意者之非法報復行動。
第五節 綜合討論
壹、 研究發現與既有文獻比較
Miceli & Neary 在觀察了民間公司後,歸納出在弊端揭發過程中的影響因素,
分別為個人特質(The individual)、情境因素(The situation)、組織特性(The
organization)以及權力關係(Power),這四項特性也分別有不同的理論內涵來適用 不同的情況,從本章的分析中可以發現,在這四項本研究列為揭弊前的因素中,
個人特質、情境因素、組織特性將會影響情境因素的產生,而權力因素則是在 私部門中影響揭弊者的最重要因素。從本章前面三節的訪談與分析可以看出,
身處公部門的組織成員在面對弊端揭發的抉擇時,亦會存在這四項因素的考慮,
但與私部門不同的是,雖然權力因素也是揭弊者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因為公務 員所具有的永業保障,權力的影響不如在私部門中明顯,但是公部門組織的組 織特性所蘊含的組織文化等因素,卻是造成公務人員不願揭弊的重要原因,而 就個人特質而言,雖然其中包含有利揭弊的因素例如周保松(2009)認為人們應具 有正義感的優先性,又或是 Miceli & Near(1992)認為的個人責任感與對不法或不 當事件的低度模糊容忍度,可惜的是個人特質這項因素雖然可能是揭弊者產生 揭弊意願的起點,亦即大多數的人對於弊端都有一定的認知,但是因為受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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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個人特質中有利揭弊的因素無法發揮效用。
上述的揭弊前因素亦會與其中所蘊含的風險與效益最後與他所可能受到的 保護機制綜合考量,最終做出了揭弊與否的決定。相較於過去對於企業倫理或 是公務倫理的研究,學者蕭武桐(2009)認為倫理應是組織成員對其工作的忠恕展 現、曾子耘(2012)認為企業倫理是推展企業社會責任的首要步驟,而盧偉斯(2007) 認為公務倫理即行政決定應符合社會最大利益,但是本研究發現,不論是公部 門或是私部門的組織成員,在面對弊端時,其揭弊前的四項因素雖然都是思考 的基礎,但對於自己所可能遭受的風險與獲得的效益才是其最終擺在天平上,
因此,揭弊者的目的性決定,並非是根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表現,而是 就自身的私人利益為主要判斷,權衡孰重孰輕的取捨。
風險與效益的研究有許多文獻歸納,胡至沛、于繼安(2010)羅列出可能的風 險與效益,以及顧沐晴(2009)以增強理論將風險與效益視為負增強與正增強,但 是,從前面三節的分析中發現,組織成員在現今擁有的揭弊環境下,大多選擇
「不會揭弊」,多數受訪者認為其所遭受的風險結果遠比可能帶來的效益影響巨 大,因此選擇不會揭弊,我們可以從食品公司職員的談話中看出:
若是真的發生像之前食安危機那一類的不法事件,我也不會舉發,就算是 不想同流合汙而選擇辭職,也不會在辭職之後去向政府或媒體舉報,因為 那關係龐大的利益,之前聽說舉發廢油的檢舉人車禍身亡誰知道是不是意 外?所以不想拿生命來賭,就算有檢舉獎金,也有可能沒有命花,所以不 論獎金多少都不會讓我選擇檢舉,因為獎金越高,風險越高,... (食品公司 職員,B1)
獎金對於揭弊者而言是最實質的效益,但從這段訪談中可以看出當檢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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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效益是與生命安全的風險兩者的權衡下,風險當然遠大於效益,但相對而 言,風險性較低則相對獎金不足以吸引組織成員舉發弊端。由此可知,風險當 然是影響弊端揭發人的因素,但也因為獎金額度的高低,亦是由風險高低來決 定,所以,效益所帶給揭弊者的效果,實是取決於風險,因此風險可能在影響 揭弊意願上成為優先於效益的因素,因此學者黃宏森(2007)也討論風險與影響作 為主要的可能結果,而沒有做效益的分類,所以,若是希望提升揭發弊端的意 願,比起提高獎金等增加效益的方式,降低風險更能吸引揭弊者揭發弊端,而 保護機制的健全就十分重要,前述可以看出現今的保護機制存在許多困境有待 未來能夠獲得改善。
貳、 與研究架構圖的修正比較
回顧本研究架構(圖 1),原本預期企業倫理與公務倫理因為內化至組織成員 的價值信念,所以最先影響組織成員,然後再藉由企業倫理與公務倫理的倫理 原則,對於揭發弊端前與揭發弊端後的各項因素產生影響,最後作為判斷揭發 弊端與否的基礎做出決定,但是,從本章前兩節可以看出,企業倫理與公務倫 理雖然並非為組織成員最重要的判斷因素,但是因為公務倫理與企業倫理,亦 是由權力關係、組織特性、個人特質以及情境因素交互作用後而建構的價值原 則,因此,仍會成為首要的判斷因素,進而再視揭弊前與揭弊後因素的綜合分 析結果產生揭弊決定,所以影響因素對於揭弊者考量的先後順序,其實與原先 預期並無太大的改變。
但是,在揭弊前與揭弊後的因素而言,在本研究中所討論的揭弊前與揭弊 後因素,並非實際上揭弊者真正揭發弊端前與揭發後的影響因素,而是揭弊者 在付諸行動前所將現有的影響因素與預期揭弊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因素,且在原 本的研究架構圖中,揭弊前與揭弊後僅分別受企業倫理或是公務倫理的影響,
但是,從本章前三節的分析來看,作為揭弊者較為重要考量的因素,屬於揭弊 前因素的權力關係、情境因素、個人特質與組織特性皆會對於揭弊後因素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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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效益與保護機制發生不同程度的效果,亦即不但企業倫理或公務倫理會與 揭弊前因素與揭弊後因素相互影響,揭弊前與揭弊後因素兩者亦會在揭弊者考 量時相互作用,而非如原本所認為的毫無關聯性。
最後,在揭弊者心理進程上,將從現有的各項因素來做初步的考量,一開 始會揭弊者會受到企業倫理或公務倫理與揭弊前因素的影響,因為弊端的不法 或是不當屬性與揭弊者本身所持有的倫理價值有所違背,將導致揭弊者心中產 生從無到有的揭弊意願,該意願在與各項揭弊前因素的作用下,不論是組織中 的經由各群體平時互動狀態所產生的規範信念架構,亦或是個人特質產生的主 觀信念架構,用以判斷揭弊行動中所預想的揭弊「對象」例如主管、督察單位 等、或是「管道」例如內部或是外部甚至媒體、以及「手段」例如辭職、匿名 檢舉等是否能有效揭發並消除弊端的現存情境因素,之後此意願可能從誕生到 強烈的堅定信念或是消弭無形程度上的轉變,則是由預想的揭弊行動之對象、
管道以及手段等自我能力充足程度與易取得性上的分析等揭弊者所能控制的信 念架構,與揭弊後因素中所包含的風險、效益與保護機制綜合判斷,此判斷將 會強化或抑制經由公務倫理或企業倫理所激發的揭弊意願,換言之,若是揭弊 者能夠找出具有一定揭發弊端成功機率的情境,在評估可行之後,將此作為決 定揭弊管道、對象以及手段的依據,最後才會將揭弊意願轉化為實際的行動進 而揭發弊端;反之,若是在評估之後,組織成員認為自身所具備的能力、資源 不足以讓弊端揭發成功,無法讓現有弊端消除並造成組織變革與成長時,組織 成員將不會選擇揭發弊端,將維持現狀而讓弊端繼續存在。
綜言之,弊端揭發人在綜合判斷所有因素時,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將 隨著各項因素的改變而對結果判斷的影響有所消長,並且,揭弊者在判斷揭弊 各項影響因素時,亦存在著因為不同因素對其具有不同重要性,而產生的先後 順序,而有著時間的發展的線性概念,因此,本研究嘗試將前三節綜合分析所 得出的結果與原有的研究架構做比較後,所產生的修正研究架構圖 2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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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修正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參、 公私部門互動關係下的弊端揭發情境
在全球化的衝擊下,政府朝向解除各項法規限制使政府型態不斷的轉變,並 將政府功能授權與授能給基層、民間甚至社區,造成政府角色縮減而私部門與 志願部門的重要性增加,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共服務與財貨的提供,政府以外 的各部門不斷的增加其影響公共的能力,因此,本研究探討在公部門與私部門 不同的互動情境下,有哪些對於弊端揭發的影響產生:
一、財團對政府及人民具極大影響力
利潤始終是民間企業的核心目標,既然營收決定了企業的價值,當牽涉龐大 利益時,資本雄厚的民間企業將會不擇手段的影響具有公權力的政府,尤其是 近來為人民所詬病的都市更新,其中的合建、權利變換都包含了複雜的關係與
利潤始終是民間企業的核心目標,既然營收決定了企業的價值,當牽涉龐大 利益時,資本雄厚的民間企業將會不擇手段的影響具有公權力的政府,尤其是 近來為人民所詬病的都市更新,其中的合建、權利變換都包含了複雜的關係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