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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弊端揭發影響因素之相互關係

第四節 弊端揭發於公私部門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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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前所述,我們可以發現,風險是否對於揭弊者是否發生作用,揭弊者的 判斷大多從保護機制是否充足而言,若是保護機制足以使揭弊者確保其順利揭 發同時不會產生伴隨而來的風險結果時,揭弊者就更有信心揭弊,相反的,當 揭弊者確信當前的保護機制,將使其在揭弊後遭受相應的風險結果時,揭弊則 不會成為其最後的選擇,因此,風險與保護機制雖然在本研究架構中皆屬於揭 發弊端後的影響因素,但亦會相互影響,且同時為揭弊者的重要考量。

在揭弊者經由公務倫理與企業倫理的價值判斷產生揭弊意願後,本節所討 論的揭弊前與揭弊後因素的判斷,主要是藉由各項因素的綜合探討,進而形成 選擇揭弊管道由內部或是外部甚至是媒體以及不同管道的不同對象、手段使用 Hirschman(1970)所提出的離開、抗議與忠誠何種或是其他行為,亦即不單是 僅止於起心動念,而是將轉化為付諸行動的實際方法。

第四節 弊端揭發於公私部門之困境

本節要討論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弊端揭發在未來該如何改善才 能提升揭弊者的揭弊意願,從公私部門的組織成員在揭弊時所共同關心的保護 機制來探討當前對於揭弊資訊以及揭弊者的保護上,存在那些困境,以及未來 實務上如何發展揭發弊端的管道以及揭弊的保護制度。

壹、 保護機制的困境

在此要討論的保護機制,並不僅止於對於揭弊者的保護,也包含揭弊資訊 與證據的保護,回顧訪談結果,不論是身處公部門或是私部門的受訪者,對於 當前的保護機制,其實都不甚信任,很大的原因在於在目前揭發弊端的程序與 管道中,法律制度的不足與人治的色彩過於濃厚,在此先就交通部政風處科員 所提供的保護機制來做討論:

目前各政風與廉政機關執法所依據的法規,主要是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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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來訂定,也可以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 來舉發弊端。(交通部政風處科員,A1a)

我國在弊端揭發方面尚無一項專屬的法律規範,各政風單位僅就「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為依據來各自訂定相關行政規則,顯見在 法律層級上並不足以產生對揭發人周延的保護,目前公益揭露保護法僅止於草 案尚未頒布施行且即使施行,卻沒有一個專責受理弊端揭發的機關,對於不同 領域的弊案需要像不同的機關舉報,例如食安問題需要向衛生福利部舉發、都 市更新的弊案需要向涉案機關的政風單位舉發,甚至貪瀆案件則是由廉政署專 管,這樣讓揭弊者對於管道的選擇更添困難,若是管道選擇錯誤,在行政機關 將資料轉往權責機關時,因為經手機關增加使揭弊者與揭弊資訊有洩漏的可能。

另外,該科員也提到受理舉報案件的條件,大部分會要求實名制的檢舉,也就 是說必須要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

現在大多數的陳情案件,不論是公務員內部或是人民的陳情,多數是利用 電子郵件(首長信箱),在接受人民陳情時,為防止黑函或是不實指控造成的 社會及作業成本,而必須要求陳情人提供真實個人資料,才得以成案。(交 通部政風處科員,A1a)

實名制的檢舉與陳情,固然會減少黑函發生的機率降低行政成本,但是「匿 名」的是否真的能徹底執行?在一項案件的權責人員及其監督上級人數有限,

就算匿名也能夠從負責的業務內容與檢舉案件的關連來猜出檢舉人為誰,更何 況是實名存在更大的風險,在該科員訪談中也提及,一般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 對不法案件的敏感度不足,常會忽略保護檢舉人個人資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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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為人民,他是向涉案人的所屬機關通報弊案的話,該機關未必不會 將該陳情列為普通件而非密件的方式成案,也就是說,從這個途徑就有可 能會造成揭弊者其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交通部政風處科員,A1a)

就如同之前有一位公務人員因為洩漏了檢舉人的資訊而使檢舉人曝光,雖 然該公務人員遭洩密罪起訴15,但是對檢舉人造成的傷害已無法彌補,因此實 名制可能讓揭弊者在利益權衡下,對保護機制存在疑慮而降低了其揭弊的意 願。

綜上所述,在匿名的保護工作上,不僅須仰賴公務人員道德良知,更需具備足 夠的法律知識,另外,當人民陳情與揭弊,不論是直接交由政風單位或是向權 責機關陳情,政風單位為了解詳細內容,勢必需要向業務單位調案申請,如此 將可能產生「打草驚蛇」的負面效果,而不利於往後的偵辦,且因為公務程序 的繁雜,層級節制的要求,在處理的流程經手越多人,陳情人或是揭弊者其個 人資料外洩的風險就越高,讓「匿名」這項對揭弊人最重要的保護,失去作用。

除此之外,受訪者重視當揭弊後人身安全遭受疑慮時,政府能否運用其公權力 保護其安全,目前的保護就交通部政風處科員所言如下:

目前對於揭弊者的保護,是在其對政風人員檢舉,同時受到立即的危險時,

政風人員會將其帶往廉政署檢舉,並移給地檢署申請保護,因為政風人員 並不具有警察權,就算是在廉政署,也僅有少數的廉政官具有檢察官身分 而具有部分的權力,因此通常會移給地檢署讓其調動警察保護揭弊者。(交 通部政風處科員,A1a)

15資 料 來 源 , 自 由 電 子 報 , 網 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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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對於揭弊者的保護,除了前述的匿名以外,僅在揭弊者受到明顯 立即危險時,才會向地檢署申請保護,但證明是否存在明顯且立即危險本身即 十分困難,遑論揭弊者所受到的風險並不止於對生命身體的強暴脅迫,更說明 了我國保護機制的不足,成為不利揭弊者的影響因素。而綜觀目前擬定之機關 內部不法資訊揭漏者保護法草案,雖有訂定委員會得以請求警察機關調派人力 支援保護,但尚未看見詳細的保護方式、期限等,且警察人力不足以提供全時 的保護,實難防杜有意者之非法報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