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防災對策調查

第三節 專家諮詢與訪談結果彙整

壹、建築空間安全相關議題經綜整(如表 6-2)

表 6- 2 建築空間安全對策專家諮詢與訪談結果彙整

目 指標 專家意見

建築空間 建物使用類型 1. 使用強度大者有較高的避難設施要求,但相對使用 用途複雜度增加,複合用途危險性大。個人淺見要 求建築物『棟』用途單存單一(如住宅)為首要條件。

2. 針對建築物使用類型而言,「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 構」應儘量與經常用火之使用場所區隔(如餐廳或 小吃店)

3. 應該由政府主導並獎勵大型醫療機構,附設「老人 長期照護機構」,並且將「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 置於所屬醫療用途之建築物中,或以單一使用用途 之方式,緊鄰醫療院所設置。如此一來,將有助於

「空間安全」、「防災避難安全」及「防救災體系」

等相關問題之解決。

4. 住家型之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通常較為薄弱,而 廠辦大樓則因工廠常會堆放危險物品,故危險性較 高,發生災害後,老人又不易逃生,所以住商混合 使用較為適合,將來最好能設立於獨立之建築物 中,以利管理救災。

建 築 空 間 安 全 因 子

建築空間 建物區位 1. 所在位置大多位於住商混合地區(近 1/2),因此其 鄰接或同一建築物之用途會影響照護機構,若其商 業用途屬高起火危險度,(如:餐廳等開火用途),

則應與該用途有良好之防火區劃(或進行改善),

並保持防訊息的良好互動,如:警報設備之連動,

另新設之照護機構,若完全設於住宅區可能有所困 難,故限制商業部分之使用用途為低起火危險用途

(如辦公室、銀行)似較可行。

避難路徑 電梯行防火防煙區劃,並作為避難設施設備之一。

2. 位於 6 樓以上之長期照護機構,併以缺乏兩方向逃 生之避難安全設計,對於震後火災之避難逃生路 徑,將可能因避難救援路徑僅有單一通道而易於出 口處形成瓶頸、逃生路徑受阻以致逃生困難情況。

對於位處六樓以上之長期照護機構,應強制要求兩 方向避難逃生設計,且要求應有良好之安全區劃,

例如隔間材質應以不燃內裝區隔,並與天花板密 接。此外鼓勵裝設撒水設備,增加火災發生時之人 員安全。此外,考量 6 樓以上機構於緊急時,人員 可能須有暫時之逃生避難安全空間,以等待救援人 員之協助撤離,故建議於建物內應有可確保安全之 一次避難據點。

築 空 間 安 全 因 子

建築空間 出口寬度 1. 出入口最小寬度要求在我參加歷次修法中也被提 出,並作為必要改善項目,可追蹤是否已公佈實施。

2. 原來出口保持暢通,禁止停放機車、雜物、廣告物 之擺設,並24 小時注意。

3. 尋找第二開口,如陽台、門窗,並配置輔助用避難 器具,避難器具應選擇適合於所收納照護人員之類 型、行動能力等配置滑袋或就發展之器具如循環梯

(輪梯可直接推入-現似正在消防署送審認可中)

4. 電梯問題是否考量配置樓梯輪梯滑動桿(日本已 有)或可推式輪椅(用在樓梯間)等器具。

5. 「電梯問題」、「出入口狹窄」、「單一開口」及

「開口寬度過小」等問題,應先查核是否符合現行 法令,若未符合則以公權力與以限制。若符合現行 規定,則為提高安全等級,應增加消防設備、減少 收案人數及強化用火管理。

6. 可採用性能設計檢核其安全性與合理性。

7. 老人避難確為此機構最困難之部分,現在有些公司 藉由產學合作研發出一些老人避難設備可為參考。

表 6- 3 避難安全對策專家諮詢與訪談結果彙整

目 指標 專家意見

避 難 安 全 因 子

防災安全 動 火 用 電 設 施、設備之自動 斷 路 裝 置

1. 設置無熔絲開關與漏電斷路器、電路設備定期檢 修、器具不燃化或自動斷電設計、瓦斯漏氣自動開 關與獨立式一氧化碳偵測器等所列項目均應該設置 與施行。

2. 由於老人照護機構之使用者避難上難健全,是以應 在防止災害發生上投入更多的措施。

3. 機構內所用各項器具應使用安全設計(safe proof)

之器具,如高溫自動跳脫(保暖設施、燈)、斷電 措施等。

4. 上述項目皆係於第一時間阻斷火災發生之可能性,

除以上外,建議採行增設火警自動警報系統、自動 滅火裝置等,其應有全盤配套與獎勵措施,針對優 先項目先期試辦。

5. 設置數量應依照收案人數增加而增加。但若「相關 設施」(防火紗窗、防火紗門及防火玻璃)、「空 間安全」、「防災避難安全」及「防救災體系」相 關條件若能配合,則可視情況降低。

1. 與村里長、保全公司、消防局及家屬連線系統等項 目均應該考量設置。

2. 應設置與保全連線及與消防連線系統,因其之對應 較為專業而快速。

3. 是否有社區型服務中心,睦鄰救援隊等相關單位亦 列為通報及常時拜訪之對象。

4. 外籍看護應進行報案訓練,並作初步應變反應之訓 練。

5. 緊急通報作業應優先設置與消防單位或救災單位連 線系統,目前獨居老人之緊急求救系統設備,皆與 消防局連線,24 小時監測本系統所有訊號及長者使 用情形,以台北市為例,其於緊急訊號傳入時,電 腦螢幕自動顯示求救者之姓名、地址、病史執勤員 可立即回撥於求救者,必要時即時派遣救護車前往 救援。小型長期照護機構可設置類似之緊急求救系 統,與當地消防、救災單位或民間保全業者連線,

於災害發生時及早發現,於第一時間配置相關救災 資源,採行相關緊急應變作為。

6. 系統設置以「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為中心,由 近而遠逐步設置。

避 難 安 全 因

防災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自動滅火設備、避難指示等均應該 設置,不當部份應改善。

2. 由於自動滅火設備於初期滅火之有效性甚高,是防 止災害成災較佳措施。

3. 住宅型撒水設備、獨立式探測器、個人警示追蹤系 統標示設備應具聲音與亮光之指示功能。

4. 上述項目皆係於第一時間阻斷火災發生之可能性,

除以上外,建議採行增設火警自動警報系統、自動 滅火裝置等,其應有全盤配套與獎勵措施,針對優 先項目先期試辦。

5. 應落實定期查核制度已確立上述系統、設備及標 示,均有其應有之功能與效益。

變時間,因避難者之特性,效益有限。

2. 進行簡易評估,找出投資之關鍵點,使方案之產生 能產生最大之效益。

3. 目前法規對於長期照護機構之消防設備設施之設 置,主要係以樓地板面積為設置考量。對於現存設 置於住宅區老舊公寓之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基 於成本經濟與可行性考量,適宜從整體防火區劃、

室內耐燃裝修、防焰物品設置等方式,以延緩火勢 發展,延長應變時間。

4. 「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設置時,應整體規劃防 火區劃、室內採用耐燃裝修及設置防焰物品,以確 保安全性。

5. 可以性能設計方式解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6- 4 防災應變整備對策專家諮詢與訪談結果彙整

目 指標 專家意見

防 災 應 變 因 子

計畫 初期應變計畫 1. 書面計畫應有演習來支持其可行性,演習應擇照護 人員最劣情形行之。

2. 火災初期應變計畫應充分考量收容照護人員之行動 能力與警戒能力,另現場工作人員之人力是否足以 執行該應變計畫應為重點。

3. 對於應變計畫之可行性,可經由高司演練來確認其 可能存在的操作上困難點,其中,對於演習之完整 性應涵蓋以下數項:

(1) 全員從室內空間避難疏散至室外安全地點之實 際演練,考量人力、擔架床數量與實際避難路線。

(2) 各救災團體抵達時間與可協助之人員與相關資 源。對於小型長期照護機構而言,因其入住老人 多屬於無法自主避難人員,故鄰近相關社區團 體、民間組織之參與救援,應納入整體應變計畫 之一環。

(3) 考量日間與夜間不同時段之應變計畫。

4. 應先評估項目與緊急應變基本要求項目是否符合。

5. 應先評估計畫書內容之可行性分析。

6. 可至現場以訪談方式詢問人員對其於緊急應變計畫 中之角色,及其應變作為即可判定其可行性。

7. 可以對演習與計畫書之內容來進行完整性分析。

限於人力,目前未進行定期查核,加以申請相關核 可執照所需時間,部份待立案業者與規避法規管理 之機構,其往往形成安全管理面漏網之魚。對於此 防災安全上的漏洞,相關主管單位於未立案前,仍 應定期檢核相關安全設備設施,並由當地防救災單 位建立清冊,協助其納入相關防救災網絡。

2. 老人納入編組織概念有待商確,否則可能造成更大 傷亡。

3. 將正常老人納入編組是一可行方案,但應經過篩選 與訓練。

4. 政府應加強查核與取締,並主動告知社會大眾。

5. 協助其完成安全之軟硬體改善,必要時予以補助,

並列為消防單位、鳳凰志工等常時拜訪之對象,並 輔導納入立案,提供諮詢協助。

6. 協助人力可以視為救助上的『人』,但不宜作為正 式估算或編組,但可強化其對救助避難的教育訓練。

7. 不建議老人協助,因其本身之行動已不足以對付緊 急情況;建議降大樓內之其他人員納入編組,以協 助其他老人避難。

8. 建議輔導其立案並訓練期防災演習,若其仍無法接 受,則加強取締。

通報 1. 至少應有 1 人以上之本籍人員。

2. 執行通報顧及外籍人員,可以簡易即能操作設備,通 報消防或保全。

3. 依據 96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小型長期 照護機構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

3. 依據 96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小型長期 照護機構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