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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建立安全的長期照護管理機制是政府對高齡化社會老人健康福祉的基本工 作事項,盱衡近年國內外老人福利機構災例,檢視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防災對 策實證調查結果,皆顯示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在面對災害時,於防災建築 空間安全、避難安全、防救災體系整備三面向上,存有相當程度的改善空間。這 些存在於制度面、管理面、技術面之弱項,併與考量既存之現實景況,其複雜的 形成背景與有限的公部門管理能量,冀其變革實非一朝一夕可達成,惟仍應持續 分析判斷危害因子或相關因素,在經濟、合理、有效之評估下,臚列相關弱項與 改善對策,賡續對於既存老人福利機構進行補強、獎勵改善措施。

以下綜整本研究案對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在建築空間安全、避難安全、防 救災體系整備三面向上之防災對策建議,俾作為相關管理與執行單位之參酌。

壹、建築空間安全防災對策

建物空間安全涵蓋建物受災危險度、建物本身以外受災危險度、空間安全(影 響避難救援危險度)。以下採納專家意見與現況分析評論提出下列幾點,可供規 劃方案參考。

一、機構所屬建物使用類型單一化與低危險度

(一) 住家型之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通常較為薄弱,而廠辦大樓則因工 廠常會堆放危險物品,故危險性較高,建議宜設立於獨立之建築物 中,以單一使用用途之方式為佳,以利管理救災。

(二) 位於住商混合地區機構,應考量其鄰接或同一建築物之用途(特別 是低層部)會影響照護機構,若其商業用途屬高起火危險度,(如:

餐廳等明火用途),則應與該用途有良好之防火區劃(或進行改 善),並保持防災訊息的良好互動。

(三) 新設之照護機構,建議限制商業部分之使用用途為低起火危險用途

(如辦公室、銀行)。

(四) 針對地震或風水災等高災害潛勢的地區,限制小型長期照護機構之

措施與建物抗風設計。

(六) 既有建物申請機構設置時,應由專業單位,評估該機構之結構耐震 強度、防火避難安全改善或補強等諮詢。

二、暫時安全避難區之設置

高齡者往往需要藉助他人幫助進行避難,因此須事前考量高齡者可 能無法於第一時間避難至地面的情形。無法進行一次避難的高齡者,可 能被困在在於受災的養護中心內,因此應事先規劃其二次避難據點,提 供高齡者一處安全處所,等待消防人員之進一步救援/救助,如直接連 接居室且對外開放的陽台。此外,考量老人之體力、需要藉助輪椅、擔 架床方能移動之老人,其於高層機構大樓中,進行避難時,可能會因體 力因素或行動因素,無法完成全程避難;因此,暫時安全避難區域設置 於某些特定樓層均需加以納入考量。

三、設置救災人員用之緊急昇降機作為避難逃生使用

位於六樓以上機構,其大樓之垂直運輸電梯並不能作為緊急避難使 用,其原因為大多數之電梯與及其電梯門廳區域並未具有防煙防火區 劃。故對於設置於六樓以上之機構,建議設置有一組垂直運輸電梯,其 規劃為消防救災使用之緊急昇降機,在公部門救災人員為抵達災害現場 時,此部電梯可供為初期避難逃生機具使用,但需指派某特定人員操作 電梯並運輸避難弱者。

貳、避難安全防災對策

國內消防建築法規針對避難防火安全均提出相關規定,但經由現況調查分 析,如果沒有透過後續管理、操作與保養,則實際效果有限。透過現況因子與專 家學者之意見,發現空間安全特性是影響整個避難逃生之重點,因此針對避難安 全提出下列幾點,以利未來規劃或現況改善與替代。

一、動火用電設施設備之安全措施

(一) 針對防災安全調查評估項目與專家學者所提出之意見,應考量使用 者避難特性,針對防止災害上投入更多的措施並建議採行增設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與自動滅火設備等裝置,在全盤配套考量下,以獎勵 措施方式,輔導既有業者針對優先項目試行辦理。

效。

(三) 未來申請立案之機構必須提出相關設施、設備設置規劃說明,作為 申請資格項目。

二、即時廣播通訊系統之設置

當老人以陽台為暫時安全避難區時,陽台位置與住宅門戶距離之因 素,可能造成人員並未能聽見救災人員相關指令。提供即時廣播系統能 有效的給予具有自主避難能力的老人即時正確的避難指示;對於二次避 難據點,建議設置雙向通訊系統,使救災人員確認等待救援人員之正確 樓層位置及所需要的協助。

三、緊急通報系統之設置

(一) 根據案例與現況調查結果及採行專家建議,可優先設置與消防單位 或救災單位連線系統,透過當地消防救災單位或民間保全業者連 線,於災害發生時及早發現並立即通報,以利後續救援單位於第一 時間配置相關救災資源,採行相關緊急應變作為。

(二) 鼓勵廠商開發結合警報與通報裝置系統相關商品,並透過獎勵方式 輔導既有業者設置。

(三) 未來申請立案之機構應提出相關設置規劃說明,作為申請資格項 目。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主動防護

(一) 由於自動滅火設備於初期滅火之有效性甚高,是防止災害成災較佳 之措 施,從現況調查發現,夜間應變人員均由女性外籍看護擔任,

考量室內消防栓放水壓力一人難以自行操作,故建議以簡易自動撒 水設備防護之。

(二)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由現況調查可發現有 27%未獨立設置,因此發 生災害無法有效立即通知的情況會發生,因此建議既有或未來申請 立案之機構,必須設置該項設備,且火警警報設備也可與緊急通報 裝置結合,縮短其應變時間。

五、增加安全避難之手段

(一) 基於避難人員特性,適宜從整體防火區劃、室內耐燃裝修、防焰物

(二) 臨時避難據點之建立(應具有耐震、防火、防風、防水、二次避難 路徑與緊急通訊裝置等功能)。

(三) 易掉落物與家具固定之規定,包括危險源與物品之保存、移除與切 斷。

(四) 要求未來申請立案之機構,不得設立於廠辦與住商混合等場所,於 現況調查中可發現上述場所均不易逃生與搶救,具延燒快速等特 性,因此必須透過規範或律定嚴格要求執行。此外,既有設置於該 處之機構,建議透過輔導與獎勵方式,遷移他處或責定地點供其進 駐營運。

六、消防救援之必要事項

(一) 救災單位進入路徑救援空間、與出入口安全之確保。

(二) 消防管線之耐震設計與消防蓄水池之設置,防止因地震公共管線斷 裂。

參、防災應變體系整備對策

基於空間安全特性無法滿足安全之需求,後續救援未及時,必須透過緊急應 變對策來修正其缺失。經調查實際收容人員之行動能力需全面介護者佔五成,且 N/B(看護/病床數)比明顯不足,加上看護人員以外籍人員居多,因此防救災對 策必須透過更正確之評估、擬定與教育訓練方能收其功效,以下採納專家意見與 現況分析評論提出下列幾點,可供規劃方案參考。

一、初期應變編組演練之確保

(一) 依據消防法規定必須提報之安全防護計畫,必須依照情境採最糟情 況下演習來支持其可行性,且協助看護人數必須依實際狀況或最少 人數演練。

(二) 日夜間不同時期、人力、單架數與路徑之考量下,安全疏散之實際 演練。

(三) 社區團體、民間組織之參與救援應納入整體應變計畫,但實際調查 發現鄰里關係也是影響初期救援與應變之因素。

二、初期應變機制之考量

(一) 實際狀況中,外籍看護之能力無法有效執行通報,因此應設置能簡 易操作之通報裝置,以利初期應變。

(三) 藉由提高空間安全性之手段,設置簡易警報裝置與自動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