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防災對策調查

第三節 調查結果分析

十一家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整體調查結果、「建物空間安全」、「防 災避難安全」及「防災應變體制」整備現況,分項說明如下:

壹、整體性調查結果

十一家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建物空間安全」、「防災避難安 全」、「防災應變體制」實地現況調查,係分別針對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 機構「建物空間安全」、「防災避難安全」、「防災應變體制」整備現況進 行調查,其中,分項說明之建築型態係針對建築物本身進行建築物安全面向 調查記錄。收案人數與形式調查用意為確定相關人數與房間形式,檢視入住 老人的特性。醫護人員數量檢視係為了解醫療、看護人員與病患之相互比 例。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檢視係為了解機構消防安全設施及設備是否可達初步 搶救之成效。避難通道相關因子檢視係為了解如發生災害需多少使間才可順 利逃生以及是否有足夠空間等待救援,並藉由了解出入口處寬度與門檻寬 度,瞭解避難逃生便利性。周遭道路寬度檢視、救災單位之可及性等因子,

係針對如發生災害最近支援單位與醫療單位進行調查,以了解搶救單位救援 時效性。「建物空間安全」、「防災避難安全」、「防災應變體制」三面向 指標調查結果如表5-5、5-6、5-7 所示。

調查項目 指標 基準 百分比(%)

80-100cm 14.3%

100-120cm 57.1%

居室至陽台 出口寬度(淨寬)

120cm 以上 28.6%

未滿2cm -

3~5cm 50.0%

6~8cm 16.7%

居室至陽台 門檻高度

8cm 以上 33.3%

80-100cm 27%

100-120cm - 防火門出口寬度

(淨寬)

120cm 以上 73%

未滿2cm 55%

3~5cm 18%

6~8cm 9%

防火門 門檻高度

8cm 以上 18%

陽台 -

樓梯附室 -

二次避難據點

其他 -

第二條避難動線路徑有障礙物 100%

空間安全

具救援之可及性 41.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調查項目 指標 基準 設置百分比

無熔絲開關 100%

漏電斷路開關之設置 17.2%

電路設備定期檢修(絕緣電阻測試) 0%

用電器具不燃化或自動斷電設計 0%

動火用電設施設 備之自動斷路設

瓦斯漏氣自動開關與獨立式一氧化

碳偵測器 0%

設置與村里長或保全公司連線系統 0%

設置與消防局連線系統 0%

緊急通報系統

設置與家屬連線系統 0%

單獨設置81.8%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大樓其他用戶共用18.2%

滅火器 100%

室內消防栓 63.6%28

自動撒水設備 0%

自動滅火設備

其他 9%29

防災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

緊急照明與避難指示 100%

防火安全區劃 27%30

避難逃生設備 90.9%31

避難安全

擋水閘門(一樓與地下室入口)32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8 有設置者共 63.6%,均為第一種消防栓,但其中僅 3 家設置於機構內,其餘設置於大 門外不樓 梯口處。

29 一家未立案之機構,針對公共區設置緊急排煙系統。

一、建築物樓層數

受訪機構11 所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其建築物特性中有關 建築物樓層高度為地面1~2 層者計有 5 家,所佔比例為 45.4%;地面 3~5 層者計有 4 家,佔 36.4%;地面 6~9 層者計有 2 家,佔 18.2%(如 圖5-1 所示)。

地面6~9層以下 18.2%

地面3~5層以下 (含5樓)

36.4%

地面1~2層以下 (含2樓)

45.4% 地面1~2層以下(含2樓) 地面3~5層以下(含5樓) 地面6~9層以下

圖 5- 1 建築物樓層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建築物屋齡

受訪機構中有關建築物屋齡為民國89 年至 89 年間及民國 90 年以 後者所佔比例為0%;民國 79 年至 86 年間的機構有 2 家,其所佔比例 約21%;民國 72 年至 78 年間者有 4 家,佔 35%,民國 71 年以前者有 5 家,佔 44%(如圖 5-2 所示)。

民國72~78年間 34.9%

民國71年以前 43.7%

0.0%

民國79~86年間 21.4%

0.0%

民國90年以後 民國87~89年間 民國79~86年間 民國72~78年間 民國71年以前

圖 5- 2 建築物屋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建築物使用類型

住商、廠辦與山區之使用用途類別,代表後續救援可及性、延燒貫 穿之危險性、火焰濃煙之擴散性、避難逃生之困難性、硬體變更之複雜 性、軟體管理之有效性,調查結果如下圖5-3。受訪 11 家機構中,其建 築物使用類型為機關學校者所佔比例為 0%;使用類型為住宅者有 3 家,佔27.3%;住商混合者有 4 家,佔 36.4%;工廠與廠辦(含鋼架鐵 皮屋或違建)有3 家,佔 27.3%;其他(含住宅與商業以外使用類型)

有1 家,佔 9.1%(如圖 5-3 所示)。

工廠、廠辦 27.3%

住商混合 36.4%

住宅 27.3%

其他 9.1%

機關學校 0.0%

機關學校 住宅 住商混合 工廠、廠辦 其他

圖 5- 3 建築物使用類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調查機構中發現,建物違規使用與違建為造成避難逃生與後續救援 之危害因子之ㄧ,其中約有3 所具有違建使用狀況。

五、居室至陽台出口寬度

受訪機構中從入所者居室到陽台計有 7 家有門的設置(4 家無),其 中門的有效寬度確保在 80cm 以上。圖 5-4 即針對居室至陽台出口寬 度,居室至陽台出口寬度80~100cm 比例約佔 14.3%;100~120cm 約佔 57.1%;120cm 以上者約佔 28.6%。

120cm以上 28.6%

100~120cm 57.1%

80~100cm 14.3%

80~100cm 100~120cm 120cm以上

圖 5- 4 居室至陽台出口寬度(淨寬)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六、居室至陽台門檻高度

圖 5-5 即針對楊台門檻高度作說明,受訪的 11 家機構中,計有 4 家無陽台設計,所佔比例為36.3%;陽台門檻高度為 3~5cm 的有 3 家,

所佔比例為27.3%;6~8cm 的有 2 家,佔 18.2%,超過 8cm 的有 2 家,

佔18.2%。

3~5cm 27.3%

6~8cm 18.2%

超過8cm 18.2%

無陽台設計

36.3% 無陽台設計

3~5cm 6~8cm 超過8cm

圖 5-即針對受訪機構中之道路有效寬度作說明,11 家受訪機構中 道路有效寬度皆小於 12m;其中道路有效寬度為 10~12m 的有 3 家,

佔27.3%;道路寬度小於 8m(道路有效寬度<8m)的有 8 家,佔 72.7%。

寬度10~12m 27.3%

寬度<8m 72.7%

寬度>12m 0.0%

寬度>12m 寬度10~12m 寬度<8m

圖 5- 6 道路有效寬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参、防災避難安全現況分析 一、防火區劃

現況調查分析可發現安全區劃之完整性僅三家通過,其他場所屬開 放空間或輕質木板裝修與木門區劃,且日常生活物品未歸類或區劃,造 成可燃物與火載量高,危險性高。

二、動火用電:

因為建物老舊、且廚房與收容室相連,其內擺置眾多用火、用電器 具,加上老舊電線之使用,因此有安全性之顧慮,現況調查中無熔絲開 關均設置,但淋浴間廁所等用水用電設備,僅○光、○美設置漏電斷路 器,廚房、浴室等燃氣使用之器具均未設置瓦斯漏氣自動開關與獨立式 一氧化碳偵測器。

三、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僅代表檢查與評鑑使用,只須合乎規定即可,現況調 查中火警警報設備單獨設置佔 81.8%,與其他住戶共用者佔 18.2%(如

不會使用上述設備,因此初期滅火之功能無法展現,安全有疑慮。

現況調查對象中均無設置緊急通報裝置。

六、避難安全對策

收容人員行動能力、緊急應變人員、初期災害控制,主導整個避難 安全面向,對應策略之發展。調查中發現,各機構之看護人員以外籍人 士為主,由其協助於緊急時進行避難引導,恐有語言上的理解與溝通問 題。

肆、防災應變整備現況分析:

一、初期應變計畫:

調查結果顯示,十一所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皆已依法令或消防單 位督促而制定書面之火災初期應變計畫及應變編組。

二、應變編組:

調查結果顯示,十一所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皆依法編組。且夜間 看護均為外籍看護執行其通報、其多數中文能力不佳。且人數無法應付 眾多收容人員。

三、救災單位可及性:

調查結果顯示,十一所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皆距消防機關很近,

但有山區及狹小巷弄部份,其前置時間較長;尤其山區部分明顯未及,

隨通報時間與火勢成長之速度,救援到達時均擴大,無法應援。

四、日夜間避難演練:

根據各機構管理人員表示,其機構常因考量收容之老人行動能力與 身體狀況,故無法實施內部日夜間避難演練。

五、工作人員比例:

其實際人數比例皆未達法定標準,法定標準如表5-8。

小型長期照顧機構

人類型及比例如圖5-9 所示。

A 46%

B 36%

C 18%

A B C

圖 5- 9 收容老人類型及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 A 指標:收容須全面介護之老人(重度障礙,長期臥床而無法行動 者,無法移動;如重殘、插管等),其屬於緊急情況發生時需要以 擔架搬送之自立避難困難者,約佔全體的46%。

(二) B 指標:收容部分介護之老人(輕微障礙,借助輔助器可自由行動 及中度障礙,坐輪椅可獨立行動者),無論是使用柺杖、輪椅的自 行行步行者或步行速度緩慢之失智症老人,約佔全體的36%。

(三) C 指標:收容可自力避難行動之老人(正常老人,體力較弱者,可 自行移動),約佔全體的18%。

八、專人負責災時安全門及陽台出入口之開鎖

經由現況調查結果,全部的調查機構皆有專人負責災時應變人員的 開鎖機制,而只有三家(分別是○美、明○及美○,共佔27%)利用磁力 鎖關閉必須用磁卡或開關遙控開啟。

第 四 節 綜 合 討 論

壹、建築空間安全 一、建築物特性

各機構之建築物平面配置,除○光老人安養中心是三角型態,其它 皆由單一口字型所組合,於避難動線多為單一方向,雖絕大多數皆有陽 台,其面積過小且多堆置物品,因此缺乏大面積之戶外空間可做為避難 不及可以躲避的安全區劃。

由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的高齡者通常有避難延遲的情況發生,因此 在進行避難時,就應事先考量到避難開始時間延遲之情況,並減少重覆 距離,樓梯應當平均設置,且走廊可採迴轉設計,無論從哪個方向都可 轉回之;連接居室的陽台也應可以有效地接續到直接避難樓梯。

調查案例中顯示,既存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建築物樓層高度在於 地面1 樓~2 層以下佔 36.4%,地面 3 樓~5 層以下佔 36.43%,地面 6 層~9 層佔 27.3%,由於入住老人往往需要藉助他人協助避難,且在垂 直避難上具有高度困難性,即使是能夠獨自步行避難的老人,往往有無 法垂直避難之情況,更何況是需要藉助輪椅、活動病床或擔架的老人,

其垂直避難更具高度的困難性。故對於而地面3 樓以上機構,各樓層平 面都應當規劃兩個以上的安全區劃,除確保起火室的某個區劃空間之安 全外,更要確保能夠水平移動避難至另一個非起火區劃空間中。

其垂直避難更具高度的困難性。故對於而地面3 樓以上機構,各樓層平 面都應當規劃兩個以上的安全區劃,除確保起火室的某個區劃空間之安 全外,更要確保能夠水平移動避難至另一個非起火區劃空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