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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之發展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9-17)

第二章 專門職業證照之理論與制度

第一節 專門職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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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門職業證照之理論與制度

第一節 專門職業之發展

一、專門職業之發展 (一) 專門職業之濫觴

專門職業之發展已有悠久歷史,但是直至中世紀以後,才有成為有組織的職 業參加者,獲得正當的地位之發展。在文藝復興時期以後,專門職業化更成為一 種蓬勃發展的職業環境,以下將簡述專門職業之發展(張逢沛,1972;132-151)。

專門職業,就 20 世紀半期西方世界所通稱者而言,是從中世紀末以後逐漸發 展。其發生的詳確情形,文獻不多。此外,人類在宗教、醫學和法律方面職業活 動的記錄,可追溯至上古和文前時代(preliterate times)(A. M. Carr-Saunders and P. A. Wilson, 1933; Roy Lewis and Augus Maude, 1952)。這類早期宗教、

醫學和法律方面執業人員都可能是專門職業的前輩。

在文藝復興早期以前,專門職業生活上的職業組織和結構幾乎是不存在的。

在古代文明民族中是有專家存在,如祭司、巫醫等。然而,古時代所謂的專家與 現代之專門職業人員仍有一段距離,現代的專門職業是從組織及意識型態之上層 建築演化發展而來的。在希臘和羅馬時代,律師和醫師的職業特色不在於其培育 訓練之過程。羅馬時代的醫師反而比較像奴隸,可說是富有家庭的附屬品。會計 師、建築師和工程師同樣是由羅馬的上等階級所僱用。現代專門職業之獨立性、

訓練和職業組織之三項特性,並不存在於古代的這些職業(Carr-Saunders and P.

A. Wilson, 1933)。

在中世紀時期,許多現在由專門職業人員從事的活動,都是教士的事務。但 並不代表教士就是那時期的醫學專門職業人員。寇爾敦(Coulton)說「相信僧侣和 托鉢是中世紀的醫師,是天大的錯誤」(G. C. Coulton, 1939: 447)。雖然如此,

但是好幾代的知識和學問都是由教會加以保護,教會的勢力大於社會觀念或秩序 體系(William Carroll Bark, 1960)。當時的教義是很明確的反對醫學的發展與 研究。利姆慈(Reimz)和拉特蘭(Lateran)的兩次宗教會議(1125.1139 年)都對教士 的醫學興趣加以阻止。因為當時的宗教精神之一為輕視肉體,認為信仰宗教的人 們談論該身體上事是不體面的。至 1163 年,都爾(Tours)宗教會議禁止施行外科 手術,只能說教會非常討厭流血。1284 年和 1300 年奈姆斯(Nimes)和貝玉(Bayeux) 的前兩次宗教會議,都嚴戒副助祭、副主祭和教士施行外科手術和切開術(Coulton, 1939: 445-446)。也就是說,在古早時期,專門職業的地位並不高,並受到宗教 因素的貶抑。

在 12 到 14 世紀間,公會和基爾特組織的興盛發展,開始形成新的職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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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 17 世紀被公認的專門職業還是只有神學、法律和醫學這三項專門職業。

中世紀末,文藝復興時代來臨,大學隨之產生,而其功能之一就是作專門職 業人員的訓練中心,宗教團體在整體社會的重要性大為減低。由於大學教育逐漸 和宗教分離,專家主義乃隨大學共同發展。專門職業亦開始獲得自由。例如,英 國於 1518 年創立倫敦皇家醫學院(the 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 of London),

律師們在 15 世紀就組織四個法學會(Inns of Courts),而且從開始成立就是非宗 教性質。四個法學會事實上既是法律的基爾特,又是法律大學。外科醫師和藥劑 師亦都組成了訓練性質的行會。

最早的專門職業化滋長於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期間。基爾特組織(Guild organization)是許多職業走向專門職業化的第一步。外科醫師、藥劑師和公證 人,都是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這幾種職業加上醫師及律師都被承認為新類型的 公僕。安溫(Unwin)指出,這是一種種團結精神(Corporate Spirit):「15 世紀末 之前,在城市居民各階級之間已經很普遍了。教士…、法律、醫學和教學的專門 職業;商人、店主和工匠…是都為了專門職業的基爾特堡壘所保護著(George Unwin, 1908:172)」。到了 18 世紀末,倫教工商錄三年刊(Trinnial Directory of London) 於 1799 年編列出版專門職業類型的職業目錄,包括有律師、辯護士、醫師、外科 醫師、藥劑師、化學師和藥材商、牙醫師、光學師、建築師、測量師、拍賣人和 會計師(Carr-Saunders and Wilson, 1933: 295-296)。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殖民時代和獨立之初,教士的角色占有重要地位,其 握有知識生活的支配權。教士除了給予精神領導以外,同時是教師、法律的編輯 者和書籍的著作人,教士對於一般人的思想,靠著教條和神學,得加以支配 (Charles A. Beard and Mary R. Beard, 1954: 146)。

在美國,法律這門專門職業不久就和教士之職相抗衡,法律在最初只是一種 非宗教性學問的地位,而其後成為一種卓越的職業,律師也越來越多,並頗具勢 力。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認為法律的專門職業已達到貴族階級的比例。認為律 師已成為一重要的政治階級,在社會上也是屬於有教養的一群人(Alexis de Tocqueville, 1958:288)。

柏立特(Burritt)認為在殖民時代牧師之職占有主要地位,是因為該專門職業 需要高深的教育。但是在獨立戰爭之後,各個大學之授予學位的模式是明顯而確 定 的 , 所 以 其 他 專 門 職 業 方 面 的 畢 業 生 就 開 始 增 加 (Bailey B. Burritt, 1912:15)。在殖民時代和開國之初,牧師、法律、醫學或此種類型的其他職業,

其業務的正式訓練還不是發展專門職業之先決條件。但是在專門職業的發展上,

這種訓練模式仍然是開始專門職業趨勢之最早證據。

教士和法律的專門職業勢力之爭,從 1770 年代,經過 19 世紀上半期,一直 繼續到南北戰爭。南北戰爭之後,美國社會生活和社會組織的特性發生鉅大改變。

分工、專門化、工業化和都市化都壓倒了農業經濟生活方式,同時莊園制(Manoral system)的社會組織觀念亦被摧毀。專門職業人員和專家主義都有迅速的發展,在 一個思想即權力的社會,專門職業漸取得非常重要的地位(張逢沛,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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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51)。

(二) 專門職業之發展階段

從以上歷史發展,可以看出專門職業的發展過程。在工業社會之後,分工日 漸細密,工作種類日益增加,不僅職業的內涵漸趨複雜,而且由於各行各業的專 業化,也使得一個人有志於從事某項職業時,必須接受長時間的專業教育訓練,

因而導致教育素養影響社會階層的爭取。

綜觀歷史之發展,有學者開始分析專門職業之發展要素。貝雅(Bloor)與道森 (Dawson)認為專門職業的發展不是一簡單過程,而是不同層級的許多人長期下複 雜和動態交互作用的結果。如果成員能夠成功地提升專業形象,不僅可以獲得一 般大眾的認可,以及高度的自主,同時也可以得到合法執業的政治行動支持。

(Geoffrey Bloor and Patrick Dawson, 1994:282)。開普樓 (Caplow)認為職業 的專業化有五個過程(Theodore Caplow,1954:139-140):1.建立有明確成員標準 的專業聯盟。2.如果必要的話,改變職業的名稱,使其名額可以獲得專賣權。3.

倫理守則的發展。4.得到大眾的支持,維持新職業的界限。5.訓練的發展。

1964 年威倫斯基(Wilensky)在《美國社會學雜誌》(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上 發 表 了 一 篇 題 為 「 全 員 專 業 化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veryone?)」的文章,他把職業的專業化發展過程劃分為五個階段,而此一論述 在 日 後 亦 被 廣 泛 地 引 述 為 專 門 職 業 化 的 基 本 要 素 , 分 述 如 下 (Harold L.

Wilensky,1964:137-158)。。

(1)全時職業:專業工作的形成,要擁有一定數量、全日制的從業人員,且對 工作內容享有自主的管轄權力。

(2)訓練學校:從事該行業的人士,設立培訓從業人員的專門學校與訓練課程。

(3)專業聯盟:成立職業組織或專業學會,以學會力量共同確立職業服務的目 標與職業技能的認定。

(4)法律保護聯盟的政治行動:尋求諸如皇家特許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護,以 立法保障其職業的專屬性,獲取學會證照,達到保障就業市場的獨占性。

(5)正式倫理守則:制定職業道德並發展專業的倫理規範,藉此剔除不合格的 從業人員,實現專業的理想。

(三)過度專門職業化

由於近代專門職業化威望的增高,許多職業在 20 世紀都在以有計畫地努力來 獲得專門職業的地位。根據許多研究之指標,專門職業人員的數量正在以驚人的 加速度增加。不但舊有的專門職業在增加其執業人員數量,而且達到工藝上水準 和半專門或專門職業水準的新職業亦產生。此外,許多舊有的職業都在改變其名 稱和其一部分表象,努力裝得儼如專門職業。這可由房屋管理員(janitors)變為 房屋管理技師(custodial engineers),烟囱清除人(chimney sweeps)成為除碳技 術員(decarbonizers)等事例說明(Nelson N. Foote, 1955:371-380)。

但那些努力達成專門職業化之職業很少能夠如願。舉例來說,美國華盛頓特 區近效(馬利蘭州)不動產公司經理的一項實際研究發現,他們希望獲得專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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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的地位,但是缺乏專門職業人員行為的基本要素(張逢沛,1972;132-151)。

另一項關於人壽保險推銷員的實際研究發現,他們有計畫地努力成為專門職業人 員,其為走向專門職業化所採取的若干步驟,包括有創辦刊物、公布倫理規章,

以及發展高度水準的系統訓練。但在訓練水準方面卻有非常顯著的劣功能化 (dysfunctionalization)。因訓練課程的目的在使人壽保險人員與少數富有顧客 有效連繫。所以實際上受過最高級訓練的人壽保險人員(特許人壽保險人員 chartered life underwriters)都成為坐辦公室人員(desk men),屬於主管型大 過推銷員(Lee Taylor and Roland J. Pellegrin, 1959:110-114)。

二、專門職業之名詞定義 (一)專門職業

西方自從工業革命以後,科技大幅進步,勞動階級急速產生,知識大量地增 加。職業互相競爭愈加激烈,各行業為保障其職業的獨占性,也渴望擠入專門職 業行列之新興行業,在仿效醫師或律師團體方式下,逐漸也組織專業的團體,希 冀走向壟斷性的專業制度,以改善職業的社會地位與獲取較高的經濟收入。但並 非任何職業都能如願擠進專門職業之認定,對於何種職業始為專業,長久以來為 各方學者討論之重點,對於專門職業最廣泛的定義,是 1970 年英國獨占委員會 (Monopolies Commission)所列舉七項準則(Morris M. Kleiner, 2006:5):

1、專業勞動者需要特殊技能來提供專業服務。

2、這項技能包含具優良智能與實際訓練。

3、專業勞動者在執行業務時,需要保持高度超然和正直態度來作出判斷。

3、專業勞動者在執行業務時,需要保持高度超然和正直態度來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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