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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架構下專門職業服務自由貿易之發展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08-115)

第四章 國際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第四節 WTO 架構下專門職業服務自由貿易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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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間接但表面上中性的歧視性障礙

此等障礙多由於國內規章所致,例如:對於外國的證書執照不予認證,對於 外國人取得職業服務的資格多所限制;或外國業者必須花費大量成本,方得於地 主國進行服務業務,均屬此等障礙。

第四節 WTO 架構下專門職業服務自由貿易之發展

依據 GATS W/120 對於專業服務業之分類,目前 GATS 專業服務之項目分為 11 個大項目與 39 個次項目(臺灣經濟研究院網站,2008):

1、法律服務(legal services):

(1)各種法律之諮詢與出庭:A.刑事法律之諮詢與出庭;B.其他法律訴訟之諮 詢與出庭;(2)準司法機關法律訴訟之諮詢與出庭;(3)法律文件及證明之撰寫;

(4)其他法律諮詢及資訊之供給。

2 、 會 計 、 審 計 及 簿 計 服 務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bookkeeping services):

(1)會計及審計服務;(2)財務審計服務;(3)會計核閱服務;(4)財務報表編 製服務;(5)其他會計服務;(6)簿記服務,但租稅申報服務除外。

3、稅務服務(taxation services):

(1)企業租稅之規畫和諮詢服務;(2)企業租稅申報書之編製與核閱服務;(3) 個人租稅製與規畫服務;(4)其他租稅服務。

4、建築服務(architectural services):

(1)諮詢及規畫;(2)設計服務;(3)契約行政管理服務;(4)建築設計及契約 行政管理綜合性服務;(5)其他建築服務。

5、工程服務(engineering services):

(1)諮詢及顧問工程服務;(2)基礎施工及建物結構工程設計服務;(3)建物機 械及電機安置工程設計服務;(4)公共工程營建工程設計服務;(5)其他地方沒有 分類的技術設計服務;(6)在施工及安置階段的工程技術服務;(7)其他工程技術 服務。

6、綜合工程服務(integr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

(1)基礎運輸統包專案之整體工程技術服務;(2)供水及下水道設備統包專案 之整體工程技術及專案管理服務;(3)製造統包專案施工之整體工程技術服務;(4) 其他統包專案之整體工程技術服務。

7、都市規畫及景觀建築服務(urban planning and landscape architectural services):(1)都市規畫服務;(2)景觀建築服務。

8、醫療及牙醫服務(medical and dental services):

(1)一般醫療服務;(2)特殊醫療服務;(3)牙醫服務。

9、獸醫服務(veterinary services):

(1)寵物之獸醫服務;(2)其他之獸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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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助產士、護士、物理治療師及醫療防護之服務(services provided by midwives, nurses, physiotherapists and para-medical personnel) 。

11、其他(other) 。 一、專業服務業資格認許

(一) 專業資格相互認許協定特性及成立條件

依據 GATS 第 6 條第 6 項規定,與專業性服務有關之行業已提出承諾時,會員 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其他會員專業人員之能力。另 GATS 第 7 條規定,各會員 得對在特定國家取得之學位、經歷、資格或證照予以認許。而認許之依據為相互 間之協定或協議或單方之給與(國際間以協定締結之方式較為常見) (方秀雀,

2006:374-378)。總之,協定之目的是在不影響地主國對專業服務之原有規範下,

提供外國專業人士進入本國市場之管道與機會,經由專業資格相互承認之方式,

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專業人士,取得在地主國同類專業資格,視同地主國專 業人士,受相同之規範。

一般而言,認許之成立有以下條件(方秀雀,2006:374-378):

1、申請者須取得在其母國之執業資格;

2、允許執行之專業業務在母國與地主國間有當程度之共通性;

3、地主國之主管機關可採取考試等補償性措施,以彌補二國在執業範圍、教 育要求或其他資格之實質差異。

(二)會計部門國內規則規範

有關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證照條件各國不盡相同,不免影響專業服務供給者 之「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甚至構成貿易障礙。目前國際間之相互認許以 對「學位」、「經歷」予以認許者居多,僅少數對「執業」亦予認許。至簽訂相互 認許協定之國家,又以語言相同、文化關聯、經濟發展程度類似者居多。另在相 互認許協定的部門別方面,因會計、建築、工程服務等三項服務之國際性及統一 性最高,故以此三服務為內容之相互認許協定亦最多。

依 GATS 第 7 條,各會員得對在特定國家取得之學位、經歷、資格或證照予以 認許,各國對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執業標準大多訂有種種限制,此限制往往無意間 成為服務貿易之障礙,因此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為確保有關資格條件、程序、技術 標準及發照條件等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之障礙,應制定必要之規範,第 6 條 6 項規定,與專業服務有關之行業已提出承諾時,會員應提供適當之程序以驗證其 他會員專業人員之能力。

為落實上述規定,GATS 服務貿易理事會遂議決擇定一項專業服務作為起步。

由於會計部門之國際性、區域性準則業已確立,且業有亦有意願於 WTO 架構下進 行多邊討論,因此 GATS「有關專業服務之部長決議」中,乃決定設立專業服務工 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PPS7),並優先就會計部門

7 WPPS 為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 WPDR)之前身。WPDR 於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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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認許設立準則。專業服務工作小組(WPPS)於 1997 年擬定「會計部門相互認許 協定之準則(WTO,S/L/38,1997)」並於 1997 年 5 月 28 日經服務貿易理事會採認通 過(張新平,1989:67-88)。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WPPS) 依 1995 年 4 月 部 長 有 關 專 業 服 務 之 決 議 (Ministerial Decision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而成立,WPDR 的工作目標就 是根據 GATS 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發展得以確保資格條件與程序、發照條件與程序、

技術標準不會構成服務貿易不必要障礙之任何必要規範;同時涵蓋 WPPS 根據 GATS 第 6 條規定之任務,對已經提供特定承諾之專業服務有關之行業部門,會員應提 供適當的程序,以驗證其他會員專業人員之能力(靖心慈,2004)。

WPPS 以會計服務之工作優先進行,專業服務工作小組於 1998 年完成「會計 部門內規章準則(S/L/64)」」之制定,該準則並於同年 12 月 24 日經 WTO 服務貿易 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採認通過。

會 計 部 門 國 內 規 則 規 範 (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 for the accountancy sector)共涵蓋八大項目:

1、目標

確保各會員影響會計服務貿易之國內規則,符合 GATS 第 6 條第 4 項之規定,

以增進會計服務之貿易。

2、一般性規定

規定會員有關發照之條件與程序不得用以做為會計服務貿易之障礙。因此,

除為達成保護顧客、維護服務品質、專業能力及專業完整性等正當目的所必要者 外,應確保不致對貿易活動產生限制。

3、透明化:讓大眾得知主管機關之名稱及地址,並得知:

(1)說明須符合特定技術標準之活動與專業名稱之資訊

(2)取得證照或專業資格之條件與程序;技術標準之資訊;特殊專業人員或組 織獲准執業之確認。

(3)將為正當目的所採行國內措施之理由,應要求通知其他會員。

(4)在採行顯著影響會計服務貿易之措施前,提供評論之機會。

4、證照條件

(1)證照核發條件應明確、客觀,且讓大眾知悉。

(2)居住要求應考慮採用對貿易較少限制之方。

(3)若成為專業組織之會員為必要條件,其成為會員之條件應合理;若成為專 業組織之會員為申請執照之必要條件,其成為會員後一定期間始得提出申請之期 間應降至最低。

(4)除為達成正當目的外,應確保組織名稱之使用不受限制。

年 4 月 26 日由服務貿易理事會決議(S/L/70)成立,取代原有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國內規章工作 小組之工作目標係根據 GATS 第 6 條 4 項規定,研議相關規範,俾得以確保「資格要件」、「資格程 序」、「核照要件」、「核照程序」、「技術標準」等五種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中之障礙,其工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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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專業損害賠償保險,應將外國申請者所有現存之保險範圍納入考慮。

(6)主管機關收取之費用應反映管理成本。

5、發照程序

(1)發照程序應明確、客觀,且讓大眾知悉。

(2)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除為確保申請者符合資格條件所需者外,不可形成 額外負擔。

(3)應於收件後之合理期間內(六個月為原則),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4)未獲通過之案件,應依要求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5)獲准發照者,應依所訂條件立即生效。

6、資格條件

(1)確保主管機關在同等之教育、經驗及考試等條件基礎上,考慮在其他會員 所取得之資格。

(2)考試範圍及資格條件應以與所准許活動有關者為限。

7、資格程序

(1)對申請者在其他會員所取得資格進行驗證時,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2)考試應定期舉行,一年至少一次為原則,且應開放給所有合格的申請者。

(3)居住要求未列在其服務業承諾表者,不得做為參與考試之條件。

8、技術標準

確保有關技術標準所採取之措施,皆僅為了達成正當目標,有爭議時應參考 相關國際組織之國際標準。

「會計部門相互認許協定之準則」是以歐體之建議案為藍圖之成果,其目的 在於建立清單,包括相互認許協定之模式與涵蓋之項目,以及談判之程序等規定,

便欲進行相互認許談判之會員,得以順利進行談判,達成雙邊相互認許之協定,

並使雙方以外之第三者得循一定模式,談判加入相互認許協定。

二、專業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實現途徑

專業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實現途徑,包括傳統方式:增加專業服務承諾項目、

提高專業服務承諾程度,以及新趨勢:鼓勵專業資格之相互認許、力求國內管制 原則之一致化,以下就新舊途徑分別說明之(張新平,1989:67-88)。

(一) 傳統方式

1、增加專業服務承諾項目

為促進專業服務自由化,應於承諾表上增加其專業服務承諾之項目。在 114 個 WTO 會員中,總計 71 個會員國在專業服務 11 個大項目中提出特定承諾。以「承 諾之會員而言」,已開發國家會員,大抵在專業服務方面具有比較利益,因此承諾 之項目較多。相對地,開發中國家會員承諾之項目較少。至於若干低度開發國家,

因其本國之專業服務付之闕如,並無保護之必要,反而採取非常開放之態度。以

「承諾之項目」而言,提出承諾最多者為建築、工程服務及會計服務(張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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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主要因為此三項服務,已有完整之國際及區域性規定,業者亦較較有意願 於多邊架構下進行自由化談判,服務貿易理事會順利定訂「會計部門相互認許協 定之準則」及「會計部門國內管制原則」也有推波助瀾之效。

專業服務承諾之次項目,就 WTO 會員中,共計 71 個會員國在 39 個專業服務 次項目中提出特定承諾。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國多數不作承諾,尤以低度開發國家為 最,大多因為國內專業服務尚需扶植,或國內尚無此類服務業,無須保護。

在新回合談判涉及之專業服務項目,原則上不會排除任何項目之討論,但談 判重點除一般性的專業服務外,將集中在法律、會計、建築及工程服務項目,是 為 WTO 會員較有自由化之談判議題。

2、提高專業服務承諾程度

2、提高專業服務承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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