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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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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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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張其恆.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研究生:葛韻.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v.

(2) 摘. 要. 專門職業人員的執業範疇,與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公共利益等 重大權益有密切關係,在服務經濟時代高度專業分工的社會,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在整體社會發展中愈顯得重要,並隨著新興及越多元之職類發展,專門職業證照 之需求也越來越多。本研究欲從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的理論基礎,從最初之專門職 業之界定,以及專門職業之證照管制制度,包括背後管制的理由與意涵、政府與 專門職業團體之間的關係及對於整體勞動市場的影響,探討專門職業證照的種類 與數量持續成長的原因,在專門職業證照的管制制度下對於政府、專門職業人員 與人民之間的影響為何,是保障服務品質抑或限制了競爭,並比較國外發展情形, 提出國內證照制度之政策建議。 在我國的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目前法定之專門職業,憲法明定應由考試院權 責其資格考試,但隨著社會分工複雜化與現代社會之發展,越來越多職業欲透過 各種方式成為專門職業,出現過度專門化之現象,因此,應符合何種標準始為專 門職業,確立專門職業之定義與範圍即為首要任務。再者,我國現行專門職業證 照制度偏重政府之考試職能,專門職業之證照考試由考試院掌理,雖然執業時仍 應加入專門職業團體,但仍受地方主管機關之管理。在此背景下,政府介入管制 之程度較英美國家為深。我國專門職業人員之證照制度偏向資格考試的通過與 否,常見情形是考過資格考試就等於確立該專門職業頭銜,但考取時與數十年後 之執業水準能否維持一致,則需有持續不斷的訓練考評機制,以落實完整的專門 職業證照制度。.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3) 目 錄 摘要 ................................................................................................................................... i 表目錄 ............................................................................................................................. iii 圖目錄 ............................................................................................................................. 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4 第二章 專門職業證照之理論與制度 ............................................................................ 5 第一節 專門職業之發展 ........................................................................................ 5 第二節 專門職業之自律規範 .............................................................................. 13 第三節 政府之職業證照管制 .............................................................................. 24 第四節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29 第三章 主要國家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41 第一節 美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41 第二節 英國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56 第三節 日本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66 第四章 國際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79 第一節 歐盟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背景 ............................................................ 79 第二節 歐盟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發展 ............................................................ 87 第三節 WTO 架構下專門職業服務自由貿易之背景 ......................................... 95 第四節 WTO 架構下專門職業服務自由貿易之發展 ....................................... 104 第五章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分析 ............................................................. 111 第一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現況 ........................................................... 111 第二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現況 ........................................ 131 第三節 比較並檢討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 139 第六章 結論 .............................................................................................................. 147 參考書目 ...................................................................................................................... 15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4) 表目錄 表 1:美國勞工部之專門職業分類架構 .................................. 41 表 2:日本會計師考試階段 ............................................ 76 表 3:服務貿易四種供給模式 .......................................... 99 表 4:我國專門職業證照之權責單位與適用法規 ......................... 115 表 5:證照檢定之權責單位 ........................................... 121 表 6:民間團體自行辦理之證照考試 ................................... 123 表 7: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 表(節錄專業服務業部分): .......................................... 132 表 8:我加入 WTO 後職業管理法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開放情形 . 136. 立. 政 治 大 圖目錄. ‧ 國. 學. 圖 1:研究架構 ....................................................... 3 圖 2:GATS 之規範架構(整理自張國銘,1994:28-45) .................... 97.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專門職業(profession)與工業社會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西方中古世 紀,約有三行業初具今日專門職業的雛形:醫師、律師與神職人員(包括大學教 師)。由於中古世紀大學的產生,此三種職業人士所受的教育訓練日漸延長且更趨 於完備。因職業的關係互相結集,而形成社會知識分子之特殊團體。到了 18 世紀, 這些專業已完全獲得獨立自主的社會地位。19 世紀,新興出許多中產級的行業, 如建築師、牙醫師及工程師等。 到了現代社會,隨著工作的複雜性增加,尤其在服務部門,我國專門職業人 員之職種亦大幅增加,各類專門職業人員逐年擴增。我國最早在民國 18 年制定考 試法,該法施行細則第 1 條後段規定「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謂左列 各款人員:一、律師會計師。二、農工礦業技師及公營事業技術人員。三、醫師 藥師獸醫化驗技士助產士看護士。四、其他法令規定應領證書之人員。」僅明列 8 種專門職業及概括性之技術專業。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該法發展至今,已將專 門職業人員之考試職類獨立出來,並於「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內規 範,專技人員國家考試納入之職類繁多,涵括法律、醫事、建築、金融保險商業、 工程技術、消防設備、不動產、社會工作、交通電信旅遊等項類如後: 1、法律專業:律師、民間公證人、法醫師。 2、醫事專業:(1)醫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2)藥師;(3)心理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4)醫事輔助人員: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 助產師、呼吸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生、物 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護士、助產士等;(5)營養師;(6)獸醫:獸醫師、獸醫 佐。 3、建築專業:建築師 4、金融保險商業專業:會計師、記帳士、專利師、保險從業人員(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專責報關人員。 5、工程技術專業:各科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 空調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 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 工程技師、食品技師、治金工程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 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 i n U. v.

(6) 礦業安全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 32 科技師) 6、消防設備專業: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7、不動產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 8、社會工作專業:社會工作師 9、交通電信旅遊專業:(1)引水人;(2)驗船師;(3)航海人員(航行員.輪機 員);(4)船舶電信人員;(5)導遊人員;(6)領隊人員 以上職類是在現行法律規定下所明列之 21 種專門職業以及 32 種專業技師。 在近數十年的歷程,須應考通過資格考試之專門職業職類倍增,從此一現象可發 現除了與複雜化社會分工、高科技發展帶來的知識深化有關外,還有什麼其他因 素影響以上專門職業種類的擴增,以及以何種標準才究竟什麼職業才叫作專門職 業,為本文研究之最根本動機。 現代社會分工日漸複雜專精,專業證照代表的是服務品質的保證以及能夠提 供令人信任的服務,越是健全的證照制度越能代表走向信任及安定的社會,且專 門職業證照制度是以取得執照始能執業之管制,影響人民職業選擇及勞動市場甚 鉅,也因此專門職業證照的職類標準界定即顯得重要,必須在確立專門職業之指 標性定義後,再來探討在法定專門職業職種擴增現象之背後意義,包括為什麼政 府立法通過這些考試法規,明訂欲進入該門職業之從業者必須通過考試始得執 業,其立法背後的目的,以及此項法制對於整體社會的影響又是如何,再進一步 與西方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發展比較,英美國家之專門職業團體在專門職業證照 制度中扮演一定角色,政府委由或半授權給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專業人員之認證, 因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包涵的環節繁多:包括教育、資格考試、訓練、實習、執業 管理等等,專門職業團體之角色亦甚重要。但因我國實行五權憲法之關係,考試 權交由考選部負責,專門職業之證照考試亦由考試院掌理,在此背景下,我國專 門職業團體是否也具有與西方國家之專門職業團體之功能,以及其獨立自主之社 會地位是否有所差異,在比較外國制度之作法以及國際間證照相互承認許可之發 展情形後並配合我國國情,企圖為未來專門職業證照制度提出一些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二、研究目的 取得專門職業證照之人員代表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提供令人信賴的專業知識服 務,在服務經濟時代高度專業分工的社會,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在整體社會發展中 愈顯得重要,並隨著新興及越多元之職類發展,專門職業證照之需求也越來越多。 本研究欲以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的理論基礎,從最初之專門職業之界定,到專門職 業之證照管制制度,包括背後管制的理由與意涵、政府與專門職業團體之間的關 係以及對整體勞動市場的影響之探討,以為下述問題尋求解答。 (一) 專門職業證照的種類與數量在勞動市場持續成長的原因、專業證照制度 對專門職業人員有無利益,以及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的實施對社會整體有無效益。 (二) 探討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內容,並檢視政府、專門職業團體以及人民在. 2.

(7) 此制度中的關係。 (三) 在全球化之浪潮下,各國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如何在國際間接軌。.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法: 先由國內外相關的博碩士論文、期刊、學報、工具書及相關參考書籍收集相 關文獻,並透過相關單位舉辦之各種研究計畫報告、研討會手冊、會議紀錄來廣 泛收集資料,並加以分析、整理、歸納,以探討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及其背後 意涵、實施現況與問題以及對勞動市場各方影響,並進一步探討及比較各國證照 制度,藉以建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二)比較研究法: 根據學者理論與國際組織對管制政策的標準,對不同國家的證照制度或實踐 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證照制度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從國際組織對 管制政策的看法與建議以及各國職業證照制度的實行狀況對照我國制度。.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二、研究步驟. 研究動機與目的. sit. y. Nat. io. n. al. er. 研究範圍與內容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Ch. 專門職業團體之發展與理論. engchi. i n U. v. 政府管制之理論.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國際發展現況 主要國家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國際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發展.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現況 結論與建議 圖 1:研究架構 3.

(8)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題是我國職業證照制度之探討,研究對象以我國考試院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為主,不包括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主管的技能檢定制度及專業團體舉辦 之認證考試。. 二、研究限制. 政 治 大. 由於本研究對象僅針對我國專門職業人員,以經考試院辦理的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認證者為主要對象,並不包括其他專業團體自行籌辦的技術性考試及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主管的技能檢定制度。故研究結果無法推論和應用到上述幾 種人的檢定考試。此為限制之一。 本研究所收集的文獻,礙於研究者本身的能力,僅能參考中英文的文獻資料, 未能及於其他非中英語系國家文獻,在國際比較方面仍有遺漏之處,此為限制之 二。.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9) 第二章 專門職業證照之理論與制度 第一節 專門職業之發展 一、專門職業之發展 (一) 專門職業之濫觴 專門職業之發展已有悠久歷史,但是直至中世紀以後,才有成為有組織的職 業參加者,獲得正當的地位之發展。在文藝復興時期以後,專門職業化更成為一 種蓬勃發展的職業環境,以下將簡述專門職業之發展(張逢沛,1972;132-151)。 專門職業,就 20 世紀半期西方世界所通稱者而言,是從中世紀末以後逐漸發 展。其發生的詳確情形,文獻不多。此外,人類在宗教、醫學和法律方面職業活 動的記錄,可追溯至上古和文前時代(preliterate times)(A. M. Carr-Saunders and P. A. Wilson, 1933; Roy Lewis and Augus Maude, 1952)。這類早期宗教、 醫學和法律方面執業人員都可能是專門職業的前輩。 在文藝復興早期以前,專門職業生活上的職業組織和結構幾乎是不存在的。 在古代文明民族中是有專家存在,如祭司、巫醫等。然而,古時代所謂的專家與 現代之專門職業人員仍有一段距離,現代的專門職業是從組織及意識型態之上層 建築演化發展而來的。在希臘和羅馬時代,律師和醫師的職業特色不在於其培育 訓練之過程。羅馬時代的醫師反而比較像奴隸,可說是富有家庭的附屬品。會計 師、建築師和工程師同樣是由羅馬的上等階級所僱用。現代專門職業之獨立性、 訓練和職業組織之三項特性,並不存在於古代的這些職業(Carr-Saunders and P. A. Wilson, 1933)。 在中世紀時期,許多現在由專門職業人員從事的活動,都是教士的事務。但 並不代表教士就是那時期的醫學專門職業人員。寇爾敦(Coulton)說「相信僧侣和 托鉢是中世紀的醫師,是天大的錯誤」(G. C. Coulton, 1939: 447)。雖然如此, 但是好幾代的知識和學問都是由教會加以保護,教會的勢力大於社會觀念或秩序 體系(William Carroll Bark, 1960)。當時的教義是很明確的反對醫學的發展與 研究。利姆慈(Reimz)和拉特蘭(Lateran)的兩次宗教會議(1125.1139 年)都對教士 的醫學興趣加以阻止。因為當時的宗教精神之一為輕視肉體,認為信仰宗教的人 們談論該身體上事是不體面的。至 1163 年,都爾(Tours)宗教會議禁止施行外科 手術,只能說教會非常討厭流血。1284 年和 1300 年奈姆斯(Nimes)和貝玉(Bayeux) 的前兩次宗教會議,都嚴戒副助祭、副主祭和教士施行外科手術和切開術(Coulton, 1939: 445-446)。也就是說,在古早時期,專門職業的地位並不高,並受到宗教 因素的貶抑。 在 12 到 14 世紀間,公會和基爾特組織的興盛發展,開始形成新的職業意識。.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0) 但是到了 17 世紀被公認的專門職業還是只有神學、法律和醫學這三項專門職業。 中世紀末,文藝復興時代來臨,大學隨之產生,而其功能之一就是作專門職 業人員的訓練中心,宗教團體在整體社會的重要性大為減低。由於大學教育逐漸 和宗教分離,專家主義乃隨大學共同發展。專門職業亦開始獲得自由。例如,英 國於 1518 年創立倫敦皇家醫學院(the 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 of London), 律師們在 15 世紀就組織四個法學會(Inns of Courts),而且從開始成立就是非宗 教性質。四個法學會事實上既是法律的基爾特,又是法律大學。外科醫師和藥劑 師亦都組成了訓練性質的行會。 最早的專門職業化滋長於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期間。基爾特組織(Guild organization)是許多職業走向專門職業化的第一步。外科醫師、藥劑師和公證 人,都是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這幾種職業加上醫師及律師都被承認為新類型的 公僕。安溫(Unwin)指出,這是一種種團結精神(Corporate Spirit):「15 世紀末 之前,在城市居民各階級之間已經很普遍了。教士…、法律、醫學和教學的專門 職業;商人、店主和工匠…是都為了專門職業的基爾特堡壘所保護著(George Unwin, 1908:172)」 。到了 18 世紀末,倫教工商錄三年刊(Trinnial Directory of London) 於 1799 年編列出版專門職業類型的職業目錄,包括有律師、辯護士、醫師、外科 醫師、藥劑師、化學師和藥材商、牙醫師、光學師、建築師、測量師、拍賣人和 會計師(Carr-Saunders and Wilson, 1933: 295-296)。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殖民時代和獨立之初,教士的角色占有重要地位,其 握有知識生活的支配權。教士除了給予精神領導以外,同時是教師、法律的編輯 者和書籍的著作人,教士對於一般人的思想,靠著教條和神學,得加以支配 (Charles A. Beard and Mary R. Beard, 1954: 146)。 在美國,法律這門專門職業不久就和教士之職相抗衡,法律在最初只是一種 非宗教性學問的地位,而其後成為一種卓越的職業,律師也越來越多,並頗具勢 力。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認為法律的專門職業已達到貴族階級的比例。認為律 師已成為一重要的政治階級,在社會上也是屬於有教養的一群人(Alexis de Tocqueville, 1958:288)。 柏立特(Burritt)認為在殖民時代牧師之職占有主要地位,是因為該專門職業 需要高深的教育。但是在獨立戰爭之後,各個大學之授予學位的模式是明顯而確 定 的 , 所 以 其 他 專 門 職 業 方 面 的 畢 業 生 就 開 始 增 加 (Bailey B. Burritt, 1912:15)。在殖民時代和開國之初,牧師、法律、醫學或此種類型的其他職業, 其業務的正式訓練還不是發展專門職業之先決條件。但是在專門職業的發展上, 這種訓練模式仍然是開始專門職業趨勢之最早證據。 教士和法律的專門職業勢力之爭,從 1770 年代,經過 19 世紀上半期,一直 繼續到南北戰爭。南北戰爭之後,美國社會生活和社會組織的特性發生鉅大改變。 分工、專門化、工業化和都市化都壓倒了農業經濟生活方式,同時莊園制(Manoral system)的社會組織觀念亦被摧毀。專門職業人員和專家主義都有迅速的發展,在 一個思想即權力的社會,專門職業漸取得非常重要的地位(張逢沛,197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1) 132-151)。 (二) 專門職業之發展階段 從以上歷史發展,可以看出專門職業的發展過程。在工業社會之後,分工日 漸細密,工作種類日益增加,不僅職業的內涵漸趨複雜,而且由於各行各業的專 業化,也使得一個人有志於從事某項職業時,必須接受長時間的專業教育訓練, 因而導致教育素養影響社會階層的爭取。 綜觀歷史之發展,有學者開始分析專門職業之發展要素。貝雅(Bloor)與道森 (Dawson)認為專門職業的發展不是一簡單過程,而是不同層級的許多人長期下複 雜和動態交互作用的結果。如果成員能夠成功地提升專業形象,不僅可以獲得一 般大眾的認可,以及高度的自主,同時也可以得到合法執業的政治行動支持。 (Geoffrey Bloor and Patrick Dawson, 1994:282)。開普樓 (Caplow)認為職業 的專業化有五個過程(Theodore Caplow,1954:139-140):1.建立有明確成員標準 的專業聯盟。2.如果必要的話,改變職業的名稱,使其名額可以獲得專賣權。3. 倫理守則的發展。4.得到大眾的支持,維持新職業的界限。5.訓練的發展。 1964 年威倫斯基(Wilensky)在《美國社會學雜誌》(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上 發 表 了 一 篇 題 為 「 全 員 專 業 化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veryone?)」的文章,他把職業的專業化發展過程劃分為五個階段,而此一論述 在 日 後 亦 被 廣 泛 地 引 述 為 專 門 職 業 化 的 基 本 要 素 , 分 述 如 下 (Harold L. Wilensky,1964:137-158)。。 (1)全時職業:專業工作的形成,要擁有一定數量、全日制的從業人員,且對 工作內容享有自主的管轄權力。 (2)訓練學校:從事該行業的人士,設立培訓從業人員的專門學校與訓練課程。 (3)專業聯盟:成立職業組織或專業學會,以學會力量共同確立職業服務的目 標與職業技能的認定。 (4)法律保護聯盟的政治行動:尋求諸如皇家特許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護,以 立法保障其職業的專屬性,獲取學會證照,達到保障就業市場的獨占性。 (5)正式倫理守則:制定職業道德並發展專業的倫理規範,藉此剔除不合格的 從業人員,實現專業的理想。 (三)過度專門職業化 由於近代專門職業化威望的增高,許多職業在 20 世紀都在以有計畫地努力來 獲得專門職業的地位。根據許多研究之指標,專門職業人員的數量正在以驚人的 加速度增加。不但舊有的專門職業在增加其執業人員數量,而且達到工藝上水準 和半專門或專門職業水準的新職業亦產生。此外,許多舊有的職業都在改變其名 稱和其一部分表象,努力裝得儼如專門職業。這可由房屋管理員(janitors)變為 房屋管理技師(custodial engineers),烟囱清除人(chimney sweeps)成為除碳技 術員(decarbonizers)等事例說明(Nelson N. Foote, 1955:371-380)。 但那些努力達成專門職業化之職業很少能夠如願。舉例來說,美國華盛頓特 區近效(馬利蘭州)不動產公司經理的一項實際研究發現,他們希望獲得專門職業.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7. i n U. v.

(12) 人員的地位,但是缺乏專門職業人員行為的基本要素(張逢沛,1972;132-151)。 另一項關於人壽保險推銷員的實際研究發現,他們有計畫地努力成為專門職業人 員,其為走向專門職業化所採取的若干步驟,包括有創辦刊物、公布倫理規章, 以及發展高度水準的系統訓練。但在訓練水準方面卻有非常顯著的劣功能化 (dysfunctionalization)。因訓練課程的目的在使人壽保險人員與少數富有顧客 有效連繫。所以實際上受過最高級訓練的人壽保險人員(特許人壽保險人員 chartered life underwriters)都成為坐辦公室人員(desk men),屬於主管型大 過推銷員(Lee Taylor and Roland J. Pellegrin, 1959:110-114)。. 二、專門職業之名詞定義 (一)專門職業 西方自從工業革命以後,科技大幅進步,勞動階級急速產生,知識大量地增 加。職業互相競爭愈加激烈,各行業為保障其職業的獨占性,也渴望擠入專門職 業行列之新興行業,在仿效醫師或律師團體方式下,逐漸也組織專業的團體,希 冀走向壟斷性的專業制度,以改善職業的社會地位與獲取較高的經濟收入。但並 非任何職業都能如願擠進專門職業之認定,對於何種職業始為專業,長久以來為 各方學者討論之重點,對於專門職業最廣泛的定義,是 1970 年英國獨占委員會 (Monopolies Commission)所列舉七項準則(Morris M. Kleiner, 2006:5): 1、專業勞動者需要特殊技能來提供專業服務。 2、這項技能包含具優良智能與實際訓練。 3、專業勞動者在執行業務時,需要保持高度超然和正直態度來作出判斷。 4、專業勞動者提供的服務與客戶存有直接、個人與信託的關係。 5、專業勞動者具獨特的責任感以維持其職業的競爭力與完整性。 6、專業勞動者須避免某些方法招商引資。 7、專業勞動者的組織不受國家干預並能檢測專業能力和具有自我規範標準的 機制。 近代學者又再補充並強調以上定義所遺漏的其他特性。包括專門職業具有獨 占性、排外的特徵(Abbott, 1988;Burrage et al.,1990),享有自主權(Burrage et al.,1990; Crompton, 1987; Eraut, 1994),控制特定市場(Cervero,1988),擁 有較高的實質報酬與社會地位(Crompton,1987)。但專門職業之定義範圍最被廣為 接受者,為 1987 年班佛尼斯特(Benveniste)認為專門職業涵括下列要素(Guy Benveniste,1987:32-34): 1、應用技術知識之技巧 知識可以提供專業權威之基礎,專業人員因職業所需,擁有平常人所沒有的 特定知識與技巧,也因此享有權力。專門職業就是需要高深知識和技能的環境, 從業者必須具有專門知能(expertise),這些知能普遍是靠長期和必需的訓練(在 性質上往往是大學)獲得,並有嚴格標準審定成員之資格,維持執業人員的專門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3) 能水準。 值得一提的是,專家與管理者的權威不同,管理者的權威來自於組織中的職 位,而專家的權威是用來處理顧客和組織之關係。專門職業人員的有力權威來自 於執業人員在其專門知能之領域內,依所擁有的專門知識指導或決定,例如醫師 對於病人的衛生習慣給予指示,或律師就當事人的法律權益給予意見。在這些和 其他關於專門職業權威的事例中,顧客對其意見也有接受或拒絕的自由。換言之, 專門職業人員的權威屬於特定學科範圍(subject matter specific),一般人不會 指望工程師對於宗教問題表示權威性的意見,或教士對民法等表示專業意見,專 門知能的權威只限於一定的知識方面,無法任意轉移到其他領域(張逢沛,1972; 132-151)。 基於知識的基礎及專業價值,專業人員依被授與的權威不同,造成不同結果: A、部分專業人員需要管理者的支持,以維護他們在顧客及其他外在力量面前 之權威。 B、部分專業人員挑戰管理者之權威,造成潛在之衝突。 C、專業人員的權威來自於知識,其知識愈和工作有關,專業的權威就愈大。 另外延伸出來的是專門職業環境中自主權,使執業人員得自由地作自己的抉 擇。也因此專門職業人員不受局外人之限制。其論點是,假如承認專門知識的特 性,那就只有同行才能直正瞭解何種情形足夠對執業人員控制作適當決定,包括 職業內部選擇、訓練和控制執業人員的權利,而不是外部的通才,藉此以鞏固並 劃分疆界(boundary mantenances)(張逢沛,1972;132-151)。 2、強調教育與訓練 一般而言,專業人員必須經由工作中學習,或作不斷的訓練,來趕上知識的 推陳出新。專家使用知識來解決問題,因為知識基礎廣,也較能自主。技術人員 使用專門知識,卻無足夠的裁量權,是以其工作多為例行化的工作。 3、對專業能力有正式之測試,且對專業資格之承認有所控制: 專業對於成員資格的認定有控制,這些控制可能會以授與執照或證書的形式 展現,有些專業還必須經國家考試認定。 專業對於成員及專業知識的發展和訓練,會有強烈集中之控制。且專業會影 響學校、學校也會影響專業,二者保持親密接觸。所有專業會界定他們可接受之 典範,學校是此過程之主要參與者,有時學校會將專業往前推動,有時專業會改 變學校教育的方向,如果學校離開此領域太遠的話,專業就會取消原來的支持。 4、專業聯盟的存在 專業聯盟的目標在增進福利、地位、被認可的資格及貫徹專業品質。在政府 管制專業的行動中,公會扮演著中心的角色,他們是國家發給證明及執照的主要 擁護者,但這會導致專業間嚴重的衝突。當不同想法的學派出現,專業會分化, 並成立多樣的獨立公會,不可避免地他們會在工作或顧客中有所重覆。 5、有行為及倫理法則: 所有專業都會界定並關心專業的倫理面,良好的專業組織根據倫理及專則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n U. v.

(14) 界定某些行為模式,以保護公眾、顧客及專業聲譽。大部份的倫理守則,都是從 顧客─開業者的角度來寫的。倫理規律往往是由專門職業團體公布,這些規律明 列對顧客的服務、顧客的權利以及執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總之專業人員要使一 般社會大眾相信,他們不會使用其專業的聲望,來達成狹隘的短期利益。 6、服務大眾的責任感和承諾感 專門職業這種「奉獻承諾(commitment)」的特性往往導致利他主義的表現, 與個人發展(individual aggrandizement)顯然不同。專門職業人員是致力於其經 濟地位,這也是其一部分就業動機。但是他們的奉獻承諾和為他人服務,也是維 持並增廣其專門知能方面的知識。 綜言之,專門職業之特徵表現在對專門職業人員的職業控制。這種控制是靠 上述因素達成,包括一門獨得之秘的知識,依靠有體系地訓練來維持職業疆界, 併具服務和利他動機,以及對於致力於職業知識的深化。也因此,專門職業化的 職業環境是被嚴密控制的。 專門職業是一種持續擴張的職業環境,是都市化社會最重要的職業環境之 一。這是一種由運思決策人員產生而且亦為其本身產生的職業環境。也是專門致 力於創造和服務規範的職業人員的一種環境。 (二)專門職業人員 1、專門職業人員之發展 由於勞動已從田野轉移到工廠,生產方式亦從提供體力轉為創造觀念計畫。 自 1820 年後,非農業的職業的發展,遠較農業方面職業快速(Donald J. Bogue, 1959: 478; Lee Taylor and Arthur R. Jones, 1963)。自 1870 年後,白領工作 人員更成非農業的職業中發展最快的組類。專門職業人員就是這種發展快速的就 業人員的一部分。 自 1870 年代到 1930 年代,專門職業人是放任主義(Laissez-faire)信仰可靠 的 保 護 人 之 一 。 他 們 典 型 是 收 取 費 用 者 (fee-taker) ; 獨 立 的 企 業 家 (entrepreneur)、醫師和律師均是其例,而牧師和教授則不然。但是企業家的表 象並未受到鼓勵,實在說那還是一種禁忌(taboo)。就意識形態來說,專門職業人 員是不該以事務家為特徵的。利他主義、服務人群、增進他人福利,都是在專家 主義的環境擴張中最主要的考慮。雖然如此,但這種表象仍難免成為相當的定形 (stereotype)。牧師、教育、醫學和法律,都是發展最早的專門職業。牧師職務 和教育二者實際上都是受領薪水的,而醫學和法律二者則以收取費用者取多。專 門職業化的環境從開始就是包括受領薪水和收取費用的兩種結構(張逢沛,1972; 132-151)。 專門職業人員之間的均勢是很不安定的,在這個環境當中聲望最高的地位也 是 不 可 靠 。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的 地 位 大 概 從 來 沒 有 高 過 20 世 紀 的 美 國 (Talcot Parsons:1-13; Lee Taylor and Arthur R. Jones. Jr, 1964:12-13)。工業都市 化社會錯綜複雜的情形產生更多的專門化,更多獨得之秘的知識,和更多專門職 業人員。美國社會高度仰賴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當複雜的社會靠著以科學為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15) 藉的物質知識體系發展的時候,業餘者(amateur)就不受人尊重了,而且他往往被 人稱為騙子。而過訓練的資格(trained competence)是必需的,而且受人尊重的。 實際上,有時工作上的過失,是要由為求正確而僱用專門職業人員的通才負其責 任的(Everett Cherrington Hughes,1958: 88-101)。政府、工業和組織方面的決 策無不以各類專門職業人員搜羅和準備的資料為根據。專門職業人員在權力結構 中居要津的實不多見。因為當他擔任一個有權力的職位時,大概就停止了他專門 職 業 的 服 務 而 成 為 一 位 行 政 人 員 , 成 為 通 才 ( Lee Taylor and Arthur R. Jones,1965:339-348)。 自從 1930 年代不景氣期間產生的社會福利組織成為大勢所趨以來,受領薪水 的專門職業人員和新興專門職業人員的數額就在顯著增加。這種趨勢從 1950 年代 以來更形加強,從那時起科學的探究和研發,促進了專家和自許的專門職業人員 的滋長繁衍。關於專門職業人員團體數量增加的情形,可由美國工程的社團組織 來說明。這類組織包括了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1852)、美國礦治工程師協會 (1871)、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1880)、美國電機工程師協會(1884)、美國化學工 程師協會(1908)和美國無線電工程師協會(1912)(Ralph J. Smith,1956:35)。美 國的高級文官亦曾盡力設法去確定他們的專門職業的地位。雖然他們在從事公職 以前,已受過其他的專門職業訓練。但是,他們爭取專門職業化的努力還是不因 此而稍減(Reinhard Bendix,1949)。 美國自 1870 年代到現在,專門職業急遽增加,專門職業人員在美國就業人口 中所佔比例從 3%到超過 10%以上。專門職業在數量上迅速擴增,其實是利害互見。 最初的擴增所帶來的利益,表現在褒獎、社會空間和聲望等形式。但繼續不斷的 發展,帶來的是飽和、素質差池、次專門職業人員以及降低專門職業化 (deprofessionalization)的反對聲音。雖然專門職業人員的服務顯然都為社會所 用。但是專門職業人員的職業完整性(occupational integrity)卻大為減弱。教 士的處境尤為艱難。他們在教育上的造詣依然相當高,但許多研究指出,大多數 人民認為他們的角色已無多大重要性(Warren Hagstrom, 1957:1-12; Stanley H. Chapman, 1944:202-206; Lewis and Maude, 198-199)。但整體來說,現代的專 門職業人員在分工中是一組特殊職類。他們表現出一種同類意識,參加正式組成 的職業社團,在理論上把他們的職業看作一種對人類的利他主義之服務(an altruistic service to mankind);盡力對他們的工作、生活方式、同行等維持 一種相當的控制作用(張逢沛,1972;132-151)。 2、專業人員之特徵 專業人員是一群具有專業養成教育和訓練的人,其所表現的工作態度是對專 業性事務的相當投注,然對僱用的組織忠誠度較低,對於角色的技能高度奉獻, 較具備四海一家的性格特質(葉至誠,2001:26)。也因此,專門職業人員喜歡在 工作上作「前輩」和「後輩」(“senior" and “junior"),而不願有「老闆」 和「屬員」的關係("boss"and “subordinate"relationship)(張逢沛,1972; 132-151)。專業人員不僅希望能夠有權力影響組織的決策制定,還希望能夠影響.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16) 組織結構本身,他們有獨特的價值體系,且視專業目標為重點,並根據專業的標 準與倫理來自我管理,因此他們即使沒有全然相同的認知、價值和經驗,至少在 性質上也是類似的(許瓔純,1998:95)。 拉 森 (Larson) 認 為 專 業 人 員 具 有 基 本 的 專 業 精 神 (Larson, 1977: introduction) : (1)從認知的面向來講:從專業人員在工作上應用知識及技術體系,並掌握這 些技術所必備的訓練來看,其專業精神強調的是在制度中有效地處理事務的資源 並完成目標。是以一位真正的專業人員會不斷地自我充實,隨時留意新的資訊, 學習新的知識及技術,成為一位跟得上時代潮流的專業人員。 (2)從規範的面向來講:專業人員的服務傾向與特殊的倫理規範,為其自我規 範的正當化受到社會尊敬的要素。是以一位專業人員應有專業倫理與行為規範的 自我約束性,同時具有良心與使命感,設身處地為顧客著想。 (3)從評價的面向來講:專業人員所具有的自主性及社會聲望,使其對本身工 作的價值與意義充滿信心,這是一種內在的激勵,專業人員的樂在工作並以工作 為目的,使他們願意留在工作崗位多付出心力,不僅為報酬不僅為生活,更重要 的是社會服務的使命感及工作滿足感。 今日社會大眾所認定的專業人士,除了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與職業聲譽外, 其收入亦較一般職業為高。今日專門職業人員(professional),除接受特定時間 的教育與訓練外,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都是與民眾切身相關的主題,例如醫療服務、 法律服務、會計服務、工程服務等。這些專業服務項目都非一般民眾依靠自己本 身的知識或能力,可單獨解決。 (三)專門職業證照 專門職業證照是為了確保品質標準之工作,經由政府規定必須具有該等工作 證照者才能從事。從業者必須經由國家公正、公平、客觀的評量,通過一定標準 檢定始領有證照具從業資格。透過建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保障顧客權益,因此,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也是一種經濟活動的控制措施,依政府 介入管制程度之寬嚴可分爲三種方式:執照、證書及註冊(Morris M. Kleiner, 2006:18-19): 1、執照(License): 是指個人如果想要在某行業中執業,必須從核定的機 構獲得執照,要獲得執照不只是一種形式,還必須證明具有某種能力,或是達到 某些顯然視爲確認該能力而設計之測驗標準,任何人如果沒有執照便不能執業, 無執照而執業者將處以罰鍰或刑罰,是最嚴格的管制形式。 2、證書(Certification) :是指政府機關可以證明個人具有某些技術,但是 不能以任何方式防止不具證書的人,使用這些技術來從事該職業,為限制較少的 管制方式。 3、註冊(Registration) :是限制最低的管制,指如果個人要參加某種活動, 必須將其姓名、地址等資料列在官方登記簿上,在瞭解相關規則並提交費用後, 政府機關即允許的措施,此作法並沒有法律條款否定任何人參與活動的權力。.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2. i n U. v.

(17) 綜上,執照是指從事專業的合法權利,通常是由政府核頒,為最嚴格的職業 規定的形式,我國考試院辦理之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即屬工作必須持有之執照,目 前已有二十一項與公共安全有關或足以影響消費大眾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列 入須經國家考試認可始能執業。而註冊和證書則是承認個人具有資格和能力去從 事其專業工作,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及由各行業團體自 行舉辦的證照考試皆屬檢定性質,技能檢定合格並不具有執照意義,也不具管制 能力,其代表個人受檢的技術專精程度,以供自我能力開發及雇主擇才參考。. 第二節 專門職業之自律規範 一、專門職業團體之發展. 政 治 大. (一)歷史沿革 專門職業團體的發展根源可追溯至西歐中古世紀的行業協會,行會又稱為基 爾特(guild,亦作 gild)制度,始於公元 9 世紀,到 11 世紀後已相當發達。行會制 度是封建經濟關係的產物,它要求實現市場壟斷、同業者必須嚴守技術秘訣,反 對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同時也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為反抗封建領主剝削和盜 匪侵擾,而成立的集體自衛、壟斷某地市場的組織。在這些行會組織內部有嚴格 的行規行約,諸如,原料的採購和產品的銷售則由行會統一管理,不加入行會者 不得經營或從事該行業,對於招收學徒、勞動時間、生產商品的數量、規格、價 格以至使用的工具等也都有嚴格的規範。 有關行會制度的歷史沿革簡述如下: 歐洲的基爾特是為了互助和保護及促進行業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種協會,也是 經濟及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部分。中世紀的基爾特通常分為商人行會和手工業行 會兩種類型,以及隨後發展的公會(金志霖,1996:28-72): 1.商人行會(merchant guild) 商人行會為某一城鎮或城市的全體或多數商人的協會,他們從事地方貿易或 長途販運,批發或零售,經營各類商品,這些商人協會或行會主要是參與協調和 保護其會員的商業活動,在商人協會的組織逐漸嚴密之後,得到城鎮政府的批准 和承認,逐漸對本地商業取得了壟斷。12、13 世紀許多城市地區取得自治,行會 開始控制所在城鎮的委員會,透過立法管理許多城鎮的全部經濟活動。 2.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 商人行會出現後不久,手工業行會出現。手工業行會是職業協會,在一個城 鎮中,從事同種類手工生產活動的工匠,如鐵匠、木匠等,出於相同生產活動形 成特定職業類別,並為維護己身利益組織同業集團。此等行會一方面保障會員營 業機會的平等,避免惡性競爭,另一方面則禁止非會員從事產品的製造與販售, 並對有意從事相同手工業的人設定嚴格的條件與限制,以保障會員的既得利益(林 鐘雄,1987:107)。.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18) 手工業行會是一種以學徒制度為基礎,等級分明的團體。學徒訓練 (apprenticeship)是手工業行會的基本要素,因為它保證了手工業行會福利所倚 賴的操作、傳統及人員的連續性。在這種結構中,會員畫分為師傅(master)、工 匠(journeyman)和學徒(apprentice)三種等級。師傅是有公認技能並能收取學徒 的公認的手工藝人;學徒是年齡稍大的兒童或少年,由師傅訓練本行業基本技能。 師傅為學徒提供膳食、衣服和住處,並給予教育,學徒則為其無償工作作為報酬。 學徒做完 5~9 年規定的服務期限後便成為一名工匠,即可以為某一師傅工作而取 得勞動報酬的手藝人。工匠能提出具備了技術能力的證據(作品)便可提升至師傅 地位,據此可開設自己的作坊並僱用和訓練學徒。手工業行會中的師傅們不僅擁 有技術能力而且握有財產及社會地位保障的特定核心集團。 手工業行會的排他性、保守性和壟斷作法以及選擇性入會政策逐漸損壞其經 濟效用。學徒制變為幾乎完全世襲性的,師傅為學徒升為工匠或工匠升為師傅設 立不可理喻的高標準。手工業行會僅僅為其自身利益服務,壟斷當地交易。對於 會威脅會員利益的技術革新也抱持著敵視態度。 直至 18 世紀啟蒙運動,基爾特的權威江河日下,除了宗教改革的影響和政府 權力的增強外,新市場的出現和更多的資本來源也嚴重削弱了手工業行會的力 量。商人成為資本企業家並形成公司,使商人行會失去其意義。技術革新步伐加 大,新的貿易機會打破了手工業行會特對特定行業的控制,於是手工業行會漸趨 瓦解。師傅往往變成工頭或企業家,而工匠和學徒則變成按日取得工資的勞動者, 因此,擁有巨大財富的資本家、管理良好的公司及其他協會的出現,漸將基爾特 排除在經濟動力主流之外。當法國(1791)、羅馬(1807)、西班牙(1840)、英格蘭 (1835)、奧地利和德意志(1859~1860)以及義大利(1864)頒布廢除基爾特的命令和 法令的時候,基爾特權威的基礎已經早已消失。雖然在印度、中國、日本和伊斯 蘭世界,手工業行會繼續盛行至 20 世紀,但它們同樣注定抵擋不住現代西方工業 組織的壓力。 3. 同業公會 (livery company) 英國倫敦的各種行業的同業公會,大多由中世紀的基爾特演變而來。20 世紀 末期的同業公會大多在 14 到 17 世紀之間由皇室授予特許狀而組成。這些公會在 許多方面有顯著的不同,其資產和影響力的範圍也很廣泛。幾乎每一個控制該行 業的公會都以名稱表示其行業,大部分與技能業有關。 依慣例,成為公會基本會員的條件為世襲、勞役(當正式會員的學徒)或購買。 在中世紀公會權勢達於顛峰的時期,基爾特透過特許狀或法令所賦予的權力來管 理會員。包括限制學徒及僱用條件、檢驗貨品的手藝並銷毀不合格的貨品,並以 罰金或懲罰作為執行規則的強制。至 16 世紀起,不斷變動的經濟及政治環境使公 會逐漸喪失其權力及影響力。多次企圖使中世紀基爾特適應新社會型態的嘗試皆 告失敗。 西歐各國的行會組織都曾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而改變自身的組織形式,大 致經歷了商人行會(guild merchant),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和公會(company).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19) 三個階段。 就行會的總體發展趨勢而言,12 世紀下半期和 13 世紀上半期,是商人行會 的全盛時期,13 世紀下半期和 14 世紀,則由手工業行會獨攬大權,從 15 世紀起, 公會開始進入城市經濟領域,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同一時期內各地行會的 組織形式不盡相同,手工業行會和商人行會,公會和手工業行會在相當長的時期 內同時並存,然而就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言,手工業行會對商人行會來說,公會 對於手工業行會來說,都代表了行會的更高發展階段。 基爾特制度隨著政治、經濟、社會各種制度的改變而趨式微,資本主義興起 後,經濟市場中的行職業轉向組成工商業團體的組織型態。美國在 18 世紀建立同 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組織,到了 19 世紀末,類似的組織越來越多,1970 年後同業公會的時代來臨,其在自由企業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為了產業的共同 利 益 而 提 供 服 務 。 依 工 商 團 體 組 織 的 性 質 而 分 為 一 般 性 工 商 業 協 會 (Trade Association)以及專業性協會(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及綜合性工商業組 織(Umbrella Organization)。 (二)專門職業團體之定義與功能 1、專門職業團體之定義 專門職業團體是為從事於有關某一專門行業活動之團體,其會員主要是由此 專業之從業人員所組成,其目的則為解決此專業之問題,並促進此專業之發展(鐘 漢清,1995:2)。專業團體會先在專業社群中建立一中心點,通常是先有一個合 法的基礎,並逐漸擴大組織,例如慢慢從州或地方的聯合到國家的聯合,成為一 大型的專業聯盟。他們通常會經由專業期刊、會議、研究的支持、倫理準則的發 行以及專業的實務經驗,來形塑專業人員(Mosher,1978:149)。專業團體或聯盟的 存在,是為了貫徹增進專業人員福利、維持其地位、被認可的資格及其專業服務 品質保證的目標,通常專業團體也會扮演管制專業成員的角色,他們是國家發給 證照制度的擁護者(許瓔純,1998:78)。 2、專門職業團體之功能 專門職業團體如同一把保護傘,專門職業人員在傘下運作,提供專業知識與 服務,並保有其應有的地位,另一方面,專門職業團體也負起為社會把關的責任、 設定認證標準,決定新成員的進入與否,以確保專家的素質,還有訂定價格、倫 理典則的維護與違規懲罰的執行,更重要的是,專業團體的言論與研究,反映出 專業的定位與走向,使專業領域的發展或管理有依循的方向。 專業團體的首要功能是設立認證標準,由於專門職業人員是代表專業的智 慧,因此專業團體也為社會進行把關的工作,以確保專門職業人員之素質。對於 認證的設定也是對個人的一種檢驗,聚焦於專門職業人員的個別條件,確認其是 否擁有一個專門職業人員所需要具備的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表現。認證的 執行通常以考試通過發給執照的形式為之,專業資格的認證標準,也會隨著時空、 環境、文化、知識與教育的發展與變遷而有所變通。執照的發給通常是非終身性 質,意即個人取得專業證照後,會因違反專業的規定或法律條款的規定,而被臨.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5. i n U. v.

(20) 時或永久地取消專業資格。舉例而言,醫師、律師、會計師與各項技師屬於終身 性的專業執照,但若違反專業團體規範或法律規定,即有可能臨時或終身地取消 專業資格,屬於執照可被取消或停止使用的一類(許瓔純,1998:79-81)。 還有一項懲戒功能,是在國家的一般行政及刑事處罰之外,另外對其從業人 員賦予參與同業課處不利益。而我國對於專門職業的法規,律師法、醫師法、會 計師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有懲戒規定,而其中僅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劉孔中, 1999;67)。 專業團體也提供當代有關的專業資訊、在個案研究以及新舊理論的交流空 間,使專業的知識不斷更新進化。此外,對於設定研究發展的方向與教育程度的 標準,專業團體也都有重要的貢獻。最後專業團體也會塑造出一種社群意識,讓 屬於團體的成員,都能對團體間的共同利益有所認知。 (三)專業團體發展之理論 波邦庫(Joseph Paul-Boncour)曾說到,不論古今中外,各專業與職業團體的 歷史顯示他們都是自發產生的,並適時的成為行業中的決定性力量。而在專業與 職業團體自然形成的背後,有無一套理論依循以及為何能在該行業中佔據決定性 力量?以下嘗試透過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來解釋。 如果集體行動或團體的目的主要是增進群體共同的利益,也就是提供公共 財,但因公共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使得所有的成員都能享受到公共財,無法阻 止沒有付出成本者的享用,而人們在理性自利的計算下,便成為不付出成本卻可 坐享其成的搭便車者(free rider)。群體中這種理性的計算如果普遍存在,大部 分的人經過理性的計算與思考後,他們的最終決定會是選擇搭便車,而不願意負 擔提供公共財的成本,依照這樣的推論,所有組織或團體的行動都將失敗,這就 是奧爾森(Mancur Olson)所謂之集體行動的困境。 奧爾森(Mancur Olson)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對於大團體無法團結 爭取權益的看法,提出大團體的兩個成功的條件。他假定以經濟目標為首的組織, 均具備以團體利益為目的之共識,以及理性的成員,能以有效率、效果的方法來 完成目標。即得以強制性措施與選擇性誘因來化解集體行動的難題(吳乃德, 1989:17)。 1、具有強制性的權威與能力,像是法令的強迫-強制入會 2、副產品理論: Olson 認為要動員潛在團體進行集體行為,可利用「選擇性誘因」 ,使理性假 設能夠克服搭便車的問題,團體才能提供公共財,所以公共財及政治活動(如遊說 團)是選擇性誘因的副產品。 組織提供許多「選擇性誘因(selective incentives)」給會員,以避免他們 搭便車。所謂的選擇性誘因,不同於公共財對整個團體成員的一體均霑,它只對 加入組織的成員發生作用,也就是說加入組織的成員才能獲得,退出或不加入的 人則不能獲得。選擇性誘因可以分為正負兩種:它可以是正向的獎賞成員為團體 利益賣命的積極性激勵(inducements);也可以是負向的懲罰成員分攤行動成本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n U. v.

(21) 強制性措施,正向誘因提供了參與者的利益,而負向的誘因則增加參與者的成本。 選擇性誘因也可以是物質的,例如薪水的提高或是組成遊說團去遊說對整體產業 有益政策;也可以是精神的,例如賦予成員名譽職位或頭銜,以及社會聲望、他 人認同等等(董安琪, 1989: 51)。 就性質而言,選擇性誘因可分為經濟性誘因、社會性誘因,前者例如專業團 體對參加者提供種種保險、福利或年資等非集體性利益,有時甚至承擔為成員謀 職的責任(Olson,1971:72-76)。除了經濟性誘因,人們還有其他目標,例如特權、 尊敬、友誼或種種社會與心理的目標,即使沒有經濟誘因,社會動機還是可能存 在。這種社會性誘因就是強調社會壓力及社會動機的重要性,在一具共同利益的 團體中,若有人逃避負擔公共財的責任,雖然在金錢上佔到便宜,但在社交上的 損失卻可能更嚴重。其他團體成員可以用社會壓力來鼓勵他負起責任,不然可以 將化排除於社交圈之外的手段作懲罰。社會地位與被社會接受是個人的非公共 財,所以社會獎懲也是選擇性誘因的一種。靠這些選擇性誘因,龐大的團體得以 維持(Olson,1971:50)。 Olson 認為大團體要用選擇性誘因來激勵潛在團體,對團體成員提供副產品, 而大團體必須具備兩種條件才有能力提供「選擇性誘因」,分別是:(1)強制性的 權威或能力;(2)能提供誘因給潛在團體的成員。換句話說,大團體的成功是因其 有提供副產品的能力,也就是提供「選擇性誘因的能力」 。以政治組織為例,若該 組織只有單純的遊說而無其它功能,那該組織就無從提供獎勵或選擇性誘因,只 有當組織能另外提供私有財或提供會員社交、娛樂的好處(也就是所謂的副產 品),組織才能提供所謂的選擇性誘因。以美國的農民參加農會為例,其不僅是為 了獲得公共財的集體性利益,還為了私有財,例如保險、技術支援與指導等。不 論誘因為何,都是為了激勵成員、促進集體行動。Olson 也用這種副產品理論來解 釋美國龐大的經濟壓力團體包括工會、農會及專業組織等,是藉著遊說之外的功 能獲得成員的支持。 之後學者陸續補充與發展 Olson 的集體行動理論,像是哈定(Russell Hardin) 對團體大小加以補充並對基於公益而非自利的團體提出動機分析、經濟學者華格 納(Richard Wagner) 則以政治組織者可得到某些選擇性利益的概念,來說明提供 選擇性誘因的角色。 還有一點是專業組織對強制力的深度依賴。許多專業團體,如律師公會、醫 師公會等組織,早就把其興起指向強制入會制。事實上專業組織普遍也有採用強 迫制的傾向。德朗西(Delancey)曾提到「專門職業有組織基爾特的傾向」(Frances Priscilla Delancey, 1938:140)。類似的看法很多,柯伊也說「專業組織的策略 有一特色,即傾向於追求基爾特系統之形式或實質。」(V. O. Key,1958:136)。 格蘭特(Grant)則指稱基爾特制度是「捲土重來,其目標與中古時期一模一樣」(J. A. C. Grant,1942:136)。除了古老而深奧的行業,如神學、醫學和法學,另外如 殯葬業、理髮業、美容業、化妝業、水電業、眼鏡業,及其他想成為專業的團體 都採用基爾特的形式,用副產品理論來看,這種傾向很明顯,正如格蘭特所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7. i n U. v.

(22) 強迫入會制一直是基爾特的「首要規則」 。律師公會就是採用強迫制之自律性基爾 特組織中的典型。美國許多州議會規定執業律師必須加入本州的律師公會(M. Louise Rutherford,1937:32-34)。 總而言之,現代基爾特越來越像「小政府」(miniature governments)。他們 擁有「一切政府通常所有的權力」(Grant,1942: 324)。國家賦予專業團體管理會 員(有時甚至包括顧客)的權威,他們可以懲戒任何不遵守其所訂之「倫理的」 (ethical)標準的會員,不論這些標準是為方便或為必要。因此即使法律不規定必 須入會,專業從業的個人知道入會對他的好處是大於壞處的。 以 美 國 醫 藥 業 為 例 。 戈 壽 (Garceau) 對 美 國 醫 藥 協 會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的研究中。認為組織用以吸收會員的利器,與其說是各種形式 的強制力,不如說它是提供給會員的非集體利益(即選擇性誘因),戈壽說「社會 上有一種東西是醫生們少不了的,任何人想要開業,都不能沒有瀆職抗辯 (malpractice defense)。」意即,當醫生開業,若他失去醫藥協會的會員身分, 就再也無法得到其他醫生在瀆職訴訟中為他作證的機會,也不能參加任何保險。 另一項美國醫藥協會以及其他全國性或地方性醫藥組織的吸引力,來自其所發表 的專業刊物。美國醫藥協會出版的《美國醫藥協會會刊》,及其他許多專業刊物。 這些出版物便產生一種「對醫生們有形的魅力」;也是「組織的主要搖錢樹」,因 為可從刊物所登載的藥品廣告中大賺一筆。協會舉辦的研討會及分支機構與書刊 一樣,提供醫生們所需的技術資訊,因而會員所繳的會費,可以在教育上直接回 收(Oliver Garceau, 1941: 95-103)。 簡言之,美國醫藥協會具有行業公會的功能,可提供會員及潛在會員多項選 擇性,與非集體性的利益:例如提供瀆職辯護的支持,發行會員所需要的醫學期 刊,以及舉辦同時帶有政治意味與教育意義的研討會等等,構成入會的吸引力 (Melvin Lurie,1962:274)。美國醫藥協會以微妙的強制手法,加上非集體性的利 益來爭取會員。如果它僅只是一個遊說團體,將不會有執行的強制力,也不會有 非集體利益可提供。這個團體及其隸屬的地方團體所擁有的可觀政治力量,正是 其非政治活動的副產品。.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二、專門職業團體之自律規範 (一)專門職業自治(professional autonomy) 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原本便有許多大大小小的獨立而自主的力量存在 著,政府在實踐上也把許多決策的權力,下放到社會上的許多團體之中。在經濟 的決策中,政府允許各種公司、工廠及其他各種不同的商業機構,依市場的規律 而制定各自的政策,政府只不過是總其成,加以協調及解決其間的矛盾。不同的 團體如專業性團體,都各自擁有極大的自主權,去發展他們的道德及價值觀念, 或定出有關職業的道德標準;政府本身並無一套道德政策,也不會把自己所規定 的道德法律,強加在整個社會的人身上。. 18.

(23) 「職業自治」是國家管理權下放的典型例子,此種情形可以德國法制為例證。 德國自中世紀以降,各行業存有所謂的「行會」(Gilde) 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各該行會都享有大幅的職業自治權,舉凡執業資格的設定、取得、執業守則、行 規、共同利益的維護、紛爭的調處及會員的懲戒(取消執業資格) ,皆由各該行會 自行負責,國家不予介入。此等行會之後演變成各種「職業公會」 。德國現行法已 承認職業自治,將涉及職業管制的行政業務交由各行會自行負責,從國家事務領 域分權出去,並賦予該行會公法人的資格,承認其在自治範圍內從事公權力的行 使,會員對其有服從的義務且採強制入會制度(許宗力,2000:29)。此種公法人 的制度旨意,在於國家將其對於特定職業從業人員的管理權(特別是懲戒權)下 放給該職業的自治團體,此亦為「強制入會」具有憲法上正當性的理由所在 (李 建良:2002)。而我國現有的各類職業公會或同業公會,雖與德國大體相仿,亦採 強制入會制度,且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的自治權限仍有限,特別是欠缺對公會 成員的懲戒權。 專門職業自主是一位專門職業人員有了豐富的專業知能,必須能夠獨立自由 的運用其知能,才能發揮其所學,不受國家之干涉。若是處處受制於他人的干涉 或壓抑,則專業知能很難展現出來。試想,一位醫生開處方,若要處處經過許可, 則大家不可能肯定「醫師」是一項專業。專門職業自主肯認專業人員具有作決定 的能力,但所作決定必須顧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例如:依醫師專業能力所作的 專業判斷和決定,其結果是否影響到病患的健康發展以及其他層面,這些影響作 用是否符合專業倫理規範?假如沒有進行這些專業的決定,可能就不會涉及到專 業倫理的問題。因此,專業自主和專業倫理的關係,猶如「自由」與「自律」關 係一樣,是相當密切的。 (二)專門職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 1、意義 倫理與道德常被交替使用,也常被視為同義字;從語源學觀點,倫理(ethics) 源於希臘文「ethos」 ,係二個意思組合而成,一為風俗(custom),乃係公共所守, 一為品格(character),乃係個人所守;另說以倫理為人的特性(character)、本 質(nature)或性情(disposition),主要在區別正確或錯誤、善與惡的行為,故倫 理和生活方式,行為的規則或道德守則的研究有密切的關係(蕭武桐,2001:7)。 道德(morals)源於拉丁文「moralis」,包括習慣(habit)和風俗(customs),故倫 理與道德包含主觀之良心動機內在道德,亦充滿客觀方面有關風俗習慣等外部道 德表現(陳顧遠,1982:22-48)。近人認為倫理與道德各有所指,道德是「任何由 特殊原因所產生的(倫理)原則(any specific set of principles)」 ,而倫理意指 「 一 般 道 德 問 題 的 有 系 統 的 評 論 (the systemic reflection on morals in general)」(嚴久元,1988:1)。 英國學者 Beazley 對倫理與道德提出新的看法:「倫理是約束我們行動的原 則,道德是倫理的實踐(ethics are the principles that govern our actions, and morality is the practices of ethics)」,其視倫理為學識(倫理)是知道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9. i n U. v.

(24) 下來要做什麼,技能(道德)是知道如何做,美德就是去做(Wisdom is knowing what to do next,skill is knowing how to do it, and virtue is doing it.)(John M. Beazley,1985:163-168)。 另外亦有學者認為,道德是倫理的次級部份(sub-species),倫理是透過檢驗 及反省後之正確行為,而道德是立即的風俗觀念之正確行為,所以倫理在我們日 常生活中之範圍比道德還大(蕭武桐,2001:14-17)。 對專門職業組織而言,倫理規範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不僅是專業的指標, 也指引了組織成員的行為,使之有所遵循,倫理規範在專業組織中的發展,常有 數個核心目標,如擴大專業領域內的學習,協助專業組織謀求更高程度的認同, 達成更高層次的專業行為及工作表現等,以取得一般民眾、同業、政府與服務對 象眼中合法性的地位。 專門職業自主如果缺了專門職業倫理,很容易導致專門職業人員為所欲為, 沒有顧及到行為背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整個社會或專業發展而言,是相當危險 的。專門職業人員須遵守並落實倫理規範或行為準則,若有違反,雖未至違反民、 刑法之情事,仍會受到專門職業組織之懲戒,以示警戒,以期待矯正其偏差行為。 專門職業倫理是專門職業團體在執行其專業相關業務時,所應遵守的行為準 則(Standards of Conduct),要求從事此一行業的人員共同遵守。因此,通常以 專業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的形式呈現,用以規範和約束所屬人員與同業或 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由此可以看出專業倫理有兩個層面:一是偏重專業內部的 問題,一是偏重專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其目的在於確保專業的服務水準、增進 社會福祉並贏得大眾的信賴,以建立該專業在社會中的威望。在美國社會的認知 上,所謂的專業人員,基本上必須具備專業的知識、專業的訓練、專業的技能、 專業的道德規範,尤其必須具備「服務重於報酬」的信念,進而使其專業形象受 到社會普遍的信任與仰望(林鐵雄,2006:3)。在我國如「律師倫理規範」 、 「醫師 倫理規範」等,以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公報」等,都是較為具體的專業社群自 律規範。 專門職業倫理規範,其重要性顯現在以下三點(Cooper, 1990:143): A.專業倫理規範雖然是專業組織對成員的規範,但卻是專業生活的一部分, 標舉出專業理想,展現專業的崇高價值。 B.專業倫理規範更適合於典型的專業情況,提供特殊化及個別化專業所適合 的行為模式。 C.專業倫理規範提供深化專業組織價值的機制,使成員融入專業社群,將成 員和組織甚至公共利益相結合。 當然專業倫理規範也有其缺失,例如其內容常含糊不清而減低了實際運作的 可能性,有的專業組係因為保護主義而頒布專業倫理規範,難以確保成員完全遵 守等(戴楊健,1996:161)。 2、構成要素 專門職業倫理是一套系統性的行為規範,其所規範的行為與專業服務密切相.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25) 關。廣義而言,專門職業倫理是探討專業環境下,專業的倫理價值、行為規範、 專業服務的目的、專業人員與客戶的關係、專業服務對社會大眾造成的影響。佛 依林屈(T. J. Froeh)針對專業倫理提出三角模式,代表大多數倫理問題的三種面 向,此模式是一個三角形,三角的頂角分別是自我(self)、組織(organization) 及環境(environment),三者之間彼此有互動關係(葉至誠,2001:147-154): 「自我」在倫理問題中,必須要對道德難題作出抉擇與行動。在專業環境下, 專業人員所要面對的專業倫理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與僱用機構的關係,包括與 雇主的關係及對機構政策服從的程度(自我與機構的關係)。另方面則為社會環境 下,專業人員與客戶的關係(自我與環境關係)。前者最大問題在於專業人員與機 構利益產生衝突時,涉及公私的專業倫理問題,後者則為如何維持彼此的信託關 係及對客戶應盡的義務等。 「組織」是透過人的運作,在追求組織生存與社會公益兩大目標下,維繫機 構的政策或營運的目標而顯現出來。組織的自主性是透過行政運作,產生機構的 政策或營運的目標顥現出來。組織的自主性一旦產生,將與員工個人的自主產生 不同程度的緊張度。此緊張度完全視員工對組織批判的程度來決定。員工對於組 織的批評若是有助於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則此張力是正面的;反之,嚴苛、非理 性且不正確的指責,將削弱組織的生存,此張力是負面的效果。 「環境」是指相關的道德規範,包括普遍性的道德標準,與角色相關的倫理 規範。普遍性道德規範存在文化之中,深深影響到人類日常思想與行為。這些思 想內容包括人與大自然的關係、社會倫理道德及社會責任等。由於專業人員是社 會一分子,因此應該遵守社會大眾共同遵循的普遍性道德規範;此外因從事某行 業,所以也該遵守該行業有的專業倫理,惟在社會大環境下,大眾遵循的普遍性 道德規範,也會與專業人員的專業道德規範產生衝突。例如,醫生有時為了使病 人願意接受醫療照顧,有時會連哄帶騙,類似以欺騙手段,達到專業服務的宗旨, 乃合乎專業倫理的行為,但卻違反一般社會倫理中誠信的原則。 綜上,個人身處不同環境,扮演著不同的社會角色,面對倫理問題時,除分 辨自己的倫理價值觀外,也要考慮來自組織倫理與大環境社會倫理規範的要求。 3、達成途徑 專門職業倫理之達成途徑,可分別透過在制度面、文化面及教育面等幾個方 向來建構(許瓔純,1998:45) A.制度面:從制度上來講,專業倫理的建構涉及法律條文的訂定以及政府政 策的方向,由於法律條文具有約束行為的作用,縱使對專業倫理不熟悉,人們也 可以清楚地從法律條文中得知那些行為符合專業倫理,那些行為不被接受。建立 規範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有秩序的社群,使成員們的行動能符合典型。認為若 我們相信開發國的社會系統,對人類的美好生活有幫助,那麼我們應該為專家的 運作方式感到欣慰,同時,也應繼續推動專業化(Kultgn,1988:9)。 B.教育面:專業倫理的建構,透過教育,形成模式或制度,最後造就為文化 的一部分。倫理是透過不斷訓練的模式而來,就像是專業人員、顧客與雇主三者.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1. i n U. v.

(26) 的互動關係,也是需要長期學習與相互教育而得來。因此,倫理教育應透過每個 人道德的確立,才能建立良好的社會風氣(Lilla,1981:12-15)。 然現今專業教育很少談及公共奉獻及責任問題,是以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 從教育訓練方面著手,不僅應使人文通識教育成為專業教育的一環,還應使每位 專業人員自我期許「讓自己的專業蘊藏道德的意涵」(Mosher,1982:575)。 C.文化面:當社會行之久遠的慣例形成文化的一部分時,環境中會充滿潛移 默化的功能,當專業倫理變成專業人員文化的一部分時,每位專家也都會儘可能 的將工作做得專業且具品質,這也是透過文化建立專業倫理的功能。 (三)專門職業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 倫理守則是由專業團體,依據專業精神與專業道德所訂立的書面文件。倫理 守則的內容為原則性的專業規範,文字清晰簡短具鼓勵性。法蘭克(M.Frankel)認 為倫理守則可以分成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屬於鼓勵性(aspirational)的倫理守 則,揭示一種崇高的道德理想,鼓勵大家去努力遵循。第二是教育性(educational) 的倫理守則,對道德的標準是採基本的方式,作解釋性的敘述。第三種是取締性 (regulatory)的倫理守則,對應遵守的規範有詳細的敘述,並對違反者有一定的 執法。專業倫理守則,基本上是有以下幾項功能(葉至誠,2001:147-154): 1、鼓勵目的:鼓勵專業人員的服務行為能符合專業道德規範。 2、提醒目的:提醒專業人員能意識到工作中倫理的問題。 3、規範目的:提供機構制定機構倫理政策或行為操守的參考。 4、建議目的:提供專業人員對複雜的專業倫理問題決策時,建議性的參考。 5、告知功能:隨時提醒顧客與專業人員,專業服務中該為與不該為的基本原 則。 6、指引功能:專業人員從事專業服務時,若面臨服務的道德難題(特別是關 於利益衝突的道德問題),專業倫理守則可以提供參考與指引。 7、宣示功能:學會公開宣示專業倫理守則,使大眾明瞭專業服務的宗旨與精 神。 8、象徵功能:專業倫理守則顯示專業對社會的責任,有助於專業化形象的提 升及會員對於自身角色的認同。 9、契約功能:專業倫理守則等於是專業向社會大眾簽屬的一份服務契約書, 保證專業服務的品質與責任。因此,專業倫理守則有助於專業信譽提升及贏取公 眾的信賴。 10、形象功能:專業倫理守則有助於專業免受大眾對專業的偏見與誤解。 11、預防功能:專業倫理守則是所有專業人員應共同遵守的道德規範。因此, 藉由引發個人道德良心與同儕的道德讉責力量,有助於預防專業人員不道德行為 的產生。 12、保護功能:專業倫理守則可作為拒絕顧客不合理服務要求的擋箭牌。 13、裁決功能:對於專業人員之間,或專業人員與顧客之間的爭端,專業倫 理守則可作為裁判的依據。換言之,當爭端發生時,專業倫理守則可提供一個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2. i n U. v.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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