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現況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35-143)

第五章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二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現況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Management Accountant;簡稱 PMA),持照者代表其精通於分析企業財務資訊及營 運狀況,能規劃企業組織之發展並擅長財務管理(中華策略管理會計學會,2007)。

內部稽核師(CIA)是由美國內部稽核協會於民國 63 年建立的專業證照,國內則由 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主辦,民國 87 年開始與美國內部稽核協會(IIA)合作,共 同辦理國際 CIA 考試,通過考試則可同時取得國際 CIA 與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執 照,應考資格是大學畢業,一年舉辦兩次(5 月及 11 月),由美國統一命題再翻譯 成中文(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2007);在國內內部稽核日漸受到重視及相關法規 也確立內部稽核專業性的同時,內部稽核師證照的取得將有助於升遷與轉職。另 外,一些未在臺灣當地舉辦的證照考試也可以強化或證明會計師的特定專業能 力,如財務管理師(Certified in Financial Management,CFM)、財務分析師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A)、資訊系統審計師(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or,CISA) 、舞弊查核師(Certified Fraud Examiner,CFE) 、政 府財務管理師(Certified Government Financial Manager,CGFM)等。

第二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現況

隨全球化時代來臨,證照資格的取得也面臨到國際間認可的問題,我國也開 始陸續參與相關的國際專業組織,例如 WTO、APEC 建築師等,欲將專門職業人員 之教育、考試、訓練及管理與國際接軌。以下就 GATS 之特定承諾表內容與國內相 關法規之修訂與因應措施作出說明(方秀雀,2006;368-372):

一、服務承諾表之承諾內容

世界貿易組織之宗旨為追求全球經貿自由化,因此要求所有會員應透過各種 裁判開放市場,且相關法令措施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規範。世界貿易組織規 範範圍,包括農、工產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政府採購等。

專業服務是 GATS 商業服務中之一種,包括法律、會計、審計、簿記、租稅、

建築、工程、綜合工程、都市規畫及景觀建築、醫療及牙醫、獸醫、助產士、護 士、物理治療師提供之服務及其他等十一種專業服務。

而在 GATS 下的特定承諾與一般義務中的最惠國待遇不同。在世界貿易組織體 系下必須一律開放,恪遵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在 GATS 下,不同於世界貿 易組織的「原則開放,例外保留」。雖然會員對於所有服務部門需遵循第二編之一 般義務原則;然對於第三編關於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只有在「特定承諾表」內 的表列項目,會員依據所承諾的事項盡義務。雖然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不必對於所 有的貿易服務事項作出承諾,不過每個會員都必須提出自己的特定承諾表 (方秀 雀,2006;368-372)。

以下僅就我國專門服務業之承諾情形作說明(國際貿易局網站,20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提供服務之型態:(1)跨國提供服務 (2)國外消費 (3)商業據點呈現 (4)自然人呈現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附加承諾

iii.其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 簽證服務除外)

(i)獸醫服務業(932)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除開處方、診斷及診察相關業務 須由取得執業許可之中華臺北獸 醫師提供外,無限制。

(2)無限制。

(3)

(a)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獸醫診 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b)獸醫佐須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 一:

i.擔任獸醫助理四年以上;

ii.從事獸醫相關業務五年以上。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 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 予承諾。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根據我國向 WTO 提出之特定承諾表(WTO,2002; 臺灣 WTO 中心,2004),我 國在專門職業服務業中提出特定承諾的行業,包括下列六項,依服務貿易總協定 之規定,必須開放讓其他 WTO 會員之國民參加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 驗證其執業能力(黃慶章,2007:198-200):

(一)法律服務業:1、允許取得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以獨資或合夥方 式設立事務所提供服務;2、允許取得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者,以獨資或合夥方 式設立事務所提供國際法及其母國法之服務,並得僱用我國律師或與我國律師合 夥設立事務所;3、具一定資格之外國人,得以助理或顧問身份,受僱於我國律 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

(二)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業:1、除涉及會計簽證業務外,開放「跨國 提供服務」及「國外消費」;2、取得我國會計師資格者得以獨資或與其他會計師 聯合執業方式執業;3、開放審計(部分審計業務需會計師簽證)及簿記服務業。

(三)租稅服務業:除所得稅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租稅代理人資格者辦 理外,其他服務均予開放。

(四)建築服務業:除建築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建築師資格者辦理外,

其他服務均予開放。

(五)技師服務業:除技師簽證業務限由取得我國技師資格者辦理外,其 他服務均予開放。

(六)獸醫服務業:允許取得我國獸醫師及獸醫佐資格者,設立獸醫診所 提供服務。

二、相關專業法規修訂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之修訂 相關專業法規修正情形如下表:

表 8:我加入 WTO 後職業管理法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開放情形 1、配合承諾於職業管理法規之開放者

律師法(45)、會計師法(第 47 條)、記帳士法(第 36 條) 、建築師法(第 54 條) 、技師法(第 46 條) 、獸醫師法(第 54 條)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3 條) 、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 、發展觀光產業條例(第 32 條)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 條及第 6 章)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 條及 第 6 章)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法(第 5 條及第 6 章)

2、未列入承諾範圍,本於職業管理開放

心理師法(第 60 條)、呼吸治療師法(第 39 條)、醫師法(第 41-3 條)、營養 師法(第 55 條)、助產人法(第 59 條)

3、列入承諾範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開放 地政士法

4、歷史考量之開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藥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

資料來源:相關職業管理法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開放外國人報考之職業管理法規者計有 12 種以上,而地政士無外國人報考 規定,因不動產業務在承諾範圍,乃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增列 報考規定。另外藥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並未列入承諾範 圍,其職業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醫事檢驗師法)亦未明文規定外國人得以報 考及執業。但因為上列人員在我國入會前即准外國人報考,故納入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範。

以下為既未提出承諾亦未開放之考試法規下之專門職業人員(方秀雀,

2006;378-382):1.公證法:民間之公證人、2.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放射師、醫 事放射生、3.物理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4.職能治療師法:職能 治療師、職能治療生、5.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6.引水法(引水人管理規 則):引水人、7.船員法: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8.驗船監督辦法:驗船師、

9.關稅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專責報關人員、10.消防法(消防設備及消防設 備士管理辦法):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其中 6-9 屬海運服務,對於境內航 行、海上工作人員,我國均不開放。

(二) 職業管理法規配合修訂情形

為配合承諾表內容,除如前述建築師法及會計師法係最早配合於入會前予 以修正外,大多數職業管理法規均陸續配合修正,其修訂情形區分為下列二種(方 秀雀,2006;378-382):

1.配合承諾表承諾範圍修訂開放:包括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技 師法、獸醫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發展觀光條例、記 帳士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未列入承諾範圍,本於職業管理開放:包括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

醫師法、營養師法(原法規定外國人不得報考,至 93 年已增列報考規定)、助產 人員(92 年增列外國人得報考規定)。

三、專業服務業考試認許現況

現行專門職業服務業因應國際化之接軌措施可分為以下幾點,分述如下 (方秀雀,2006;378-382;黃慶章,2007:198-200):

(一) 設置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減科目申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相當之資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資歷,減免應試科目。

前項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 定考選部得設各種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之 審議事項。按有關審議委員會之設置,係依各種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規則是否列有 減免應試科目條件而定,如該考試規則定有減免應試科目事項,依規定應設置該 項考試審議委員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現行各種專門職業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規則,均依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授權及配合專業證照之發展及需求加 以擬訂,計有律師考試規則、會計師考試規則等 15 種高普及特種考試法規,同 時因應各該考試規減免應試科目情形,設置律師等 13 個考試審議委員會。

(二) 外國學歷認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9 條規定,具有公私立專校或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校以上相當科系畢業者可以報考專門職業人員高等考試。因此,不論本國 人或外國人,所持學歷如為教育部所採認之學位,亦可報考專門職業人員高考相 關類科考試。

(三) 外國專業證照認許

現行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以外國政府證書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類科,僅會計 師、建築師、各科技師及社會工作師四種。其專業證照之認許與前述學歷之認許 規定相同,如會計師考試規則、建築師考試規則、技師考試規則、社會工作師考 試規則均規定,須驗證其發證時所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 件。如證書之取得係經由考試及格,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證書之 取得僅以學歷或學歷、經歷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或經歷證

現行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以外國政府證書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類科,僅會計 師、建築師、各科技師及社會工作師四種。其專業證照之認許與前述學歷之認許 規定相同,如會計師考試規則、建築師考試規則、技師考試規則、社會工作師考 試規則均規定,須驗證其發證時所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 件。如證書之取得係經由考試及格,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證書之 取得僅以學歷或學歷、經歷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或經歷證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3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