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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並檢討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43-160)

第五章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 比較並檢討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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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黃慶章,2007:26):1.符合「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之工程學歷或具認可 之工程學歷。2.獨立執業能力。3.七年以上包含二年負責重大工程之工作經歷。

4.持續專業發展。5.遵守工程師倫理規範。

基本上,加入亞太工程師和亞太建築師組織,只是談洽資格相互認許的起 步,以亞太工程師為例,目前僅有日本與澳洲簽署了二國執業技師相互認許協 議,申請條件第 1 項即為申請人須取得母國亞太工程師資格(黃慶章,2007:12),

還必須與其他經濟體洽談專門職業資格相互認許協定。

第三節 比較並檢討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

綜觀各國職業證照制度,先進國家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發展已至一定程 度,再根據全球化浪潮下在國際間證照相互接軌之發展,檢視我國專門職業證照 制度現況:

一、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

綜觀各國職業證照制度,雖然美國各州政府授權委外的程度各不相同,各 州也有各自不同的證照核發條件,但證照制度採半政府半民間之形式運行,州政 府成立以專門職業組織成員之委員會,授權其辦理證照考試或註冊等相關業務,

監管機制亦同,由專門職業團體訂定執業規則或倫理規範,並經政府確定處分,

避免專門職業組織自治權責過大,造成為提高自身利益而提高門檻、形成該職業 壟斷之弊端。此外,專門職業團體也在專業教育之認可及其進修、訓練、研究、

發展方面具關鍵地位,已有美國研究發現職業公會對專業服務之發展深具影響 力,專業服務要增加競爭力,職業公會之健全與發展扮演相當重要角色。

美國不管是任何專業領域,通常都有教育認證單位對大學教育學程進行認 證,以確保高等教育之品質,教育認證不屬強制性,且認證單位均為非政府機關 之民間機構,認證單位只對自願接受認證之大專教育學程進行評估認證,但認證 結果對一般大眾及學子均極具參考性與公信力,各專業之註冊委員會亦都充分相 信證認學程之教育品質。概觀美國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雖然各州對專 門職業人員之管理法規內容均不大相同,但不管在哪一州欲取得專門職業人員之 資格以登錄領得執照,幾乎都遵循 3E 的基本條件,即教育(Education)、考試 (Examination)、經驗(Experience),始得執業(林明珠,2006:432)。對於外國 人欲在美國參加專門業人員考試的規定,則交由各州考試委員會對其教育水準、

工作資歷等作出評估來決是否允許其參加考試。

英國之民間專門職業團體發展成熟,該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大致是由政府 授權給專門職業團體執行,負責註冊之管理、訓練資格證書之認證、職業規範與 倫理規範之訂定與遵守、適任性之監督或對違反規範者作出懲戒等等,自治權力 範圍大。

相對於亞洲國家如日本或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則較偏重於國家政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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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民間專門職業團體的職能不大,政府包辦大部分的專業資格考試,決定考 科範圍與合格標準、核發證照、監管懲戒等功能。國家政府角色大於專門職業自 治的角色。

二、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檢討

政府的管制有大有小、可深可淺,若須由政府介入管制者,也要以「限制 人民自由程度最小者」為優先選擇的方法。如果確有事前管制之必要,只要可以

「結合全體共同意願,約束個體行為」的集體公約方式為之,就盡量不用國家公 權力強制外力介入,而由私人自訂公約自我規範(張清溪,1995)。參酌國外制度,

民間專業團體的行業自治,包括辦理證照資格的考試,且資格考試及格不代表即 進入該專門職業執業,尚有一連串的關卡或規範待克服或遵循,此取決於自身努 力與自制。故政府之資格管制(考試)並非絕對之關卡,或能否繼續在市場執業之 關鍵。

(一) 證照制度之問題核心

現有文獻針對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的考試環節有許多的研究討論,其研究範 圍多以政府之權責單位為界,例如專門職業人員之資格考試僅侷限在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法下之職類,以及是否將新興職業之資格考試納入考試院辦理之討 論,除了應跳脫考試院所轄之法定專門職業,同時也應考量有實無名,未經法律 認定但實際上為專門職業者,另外,整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不應僅著重於「考 試」,雖然通過資格考試只是證照制度之一環,並非最關鍵之關卡,不代表通過 考試即取得證照。完整的證照制度應為教育、資格考試、訓練、實習、在職進修、

定期考評、進修考試等環節之結合與連貫,才是達到證照制度維持專門職業人員 之專業素質並保障社會安全的最初目的。

以英國為例,在通過資格考試後,尚須接受專門職業團體內部之數階段課 程,待準專門職業人員克服通過,例如有一定期間的實務訓練課程、或經內部所 設立的學院畢業,以及實習年限等等關卡,經長達數年的培訓期合格後,始獲得 註冊頭銜,且執業後仍遵循專門職業團體所訂之規範。例如英國之會計師,特許 會計師分成三階段進行,應考人第一次須通基礎考試,之後再通過二次專門實務 考試後,始得領有應考合格通知書。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應著重在如何確保專門職業人員素質水準,要落實此目 標,即應建立完整的證照體系,在通過資格考試之後,仍須接受一連串地訓練進 階課程,例如專業學術課程、實務訓練課程,並再次經考核及格,始具正式資格,

其後還可能需實習數年,合格後甚至需經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推薦,始能正式執 業。例如英國律師公會內部自設學院,通過資格考試者,仍須進入該學院完成內 部訓練與外部實習且考核及核,始得執業,而該公會之學院課程隨時配合社會脈 動與職業環境而變化,為非常實務性之培訓。在專門職業團體之引導下,在此階 段幾乎都花上數年之訓練見習期間,若無法完成所有階段,則不得註冊資格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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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以美國為例,美國大部分州將所有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以及有特別管理 需求之行業,統一納入州政府內之證照管理部(Department of Licensing and Regulation)管理,證照管理部針對各專門職業分別設有各自之註冊委員會 (Registration Board),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與工程師等註冊委員會,

其組織成員大多為該專門職業界極有聲譽或地位之註冊執業人員,政府人員僅占 少數,並由州內該專門職業公會或相關學會提名,再由州長任命產生。

美國對於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之管制理念主要是同儕審查(peer review),

由執業之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來主導註冊委員會,委員會經由舉辦考試,評估專 業經驗及執行法規等權力來管理專門職業人員,因註冊委員會之職掌及組成均規 定於州法中,具法定地位,屬政府機關,而非民間機構,但依其委員之組成來看,

似乎卻又具有「半官方」機構之性質。委員會之支出(包括職業薪資)不由州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而係由舉辦考試所收取之報名費、申請或更換執照之費用等收入 來支應。註冊委員會之權責如下:1.審核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資格、舉辦考試、核 發執照。2.管理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仲裁糾紛與懲戒。3.修訂法規。4.其他相 關業務,如作為州長之專業顧問,與其他專門職業之協調等(林明珠,2006:430)。

美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中,政府與專門職業團體相互佔有重要角色,是一 種分工合作、相互制約的關係。例如美國之會計師,考試辦理機制分由各州會計 師公會及會計師委員會辦理,會計師公會統一出題及評分,州委員會負責考試之 行政事務(林宜男,2003)。此項分權化作法,皆與我國由一獨立機關統一規範辦 理有所不同。

雖然有許多應由政府辦理考試或下放民間團體之討論,但在我國證照制度 只著重資格考試環節,尚未健全發達之時,考試權責之討論並無太大實益,首應 建立證照完整之體系,才是問題之所在。

證照體系可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監督管理,兩方權責應取得平衡。但目 前國內各專門職業團體之自治權能尚止於若干組織較健全化之公會,例如醫師公 會、律師公會與會計師公會等,建議政府機關可先委任授權專門職業團體代辦人 員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逐漸地將權力下放。雖然短期內,無法完全交由專門職 業團體權責,但長期而言可朝此方面發展,健全專門職業團體之自治能力,有助 於建立政府與專門職業團體相互監督運作之證照體系,將政府權責事項下放,逐 漸降低介入管制程度。

(二) 與國際專門職業證照制度接軌之調整

面對全球經濟之自由化潮流,我國必須逐步對外開放專門職業人員服務市 場,由於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市場開放方式,多以於國際性或區域性經貿組織架 構下簽訂相互認許協定為主,而國際間專門職業人員資格於相互認許制度上的基 本要求,為學歷、經歷與資格方面能有一同樣標準以達到同等性的承認。為藉由 相互認許等機制協助我專門職業人員邁入國際。專業認證制度,必須從地方性朝 向國際性方向作努力,因此整體性檢視我國專門職業人員認證制度與國際接軌之 發展方向,為當前重要課題。因我國專門職業人員認證制度面臨國際接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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