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現況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15-135)

第五章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現況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現況

一、專門職業證照考試法制沿革

我國專門職業證照考試之立法沿革可分為四階段(周秀端,2006:199):

(一) 民國 18 年至 31 年期間,與公務人員考試統合立法為「考試法」

民國 18 年 8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考試法」,其中第 2 條規定「凡候選 及任命之人員及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均須經中央考試,定其資格。」

在此期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單獨立法,至於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 試之種類及其界定,則於該法施行細則第 1 條後段規定「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 技術人員,謂左列各款人員:一、律師會計師。二、農工礦業技師及公營事業技 術人員。三、醫師藥師獸醫化驗技士助產士看護士。四、其他法令規定應領證書 之人員」。

(二) 民國 31 年至 37 年期間,成為獨立法規

民國 31 年 9 月 24 日國民政府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其中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本 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謂左列依法應領證書之人員:一、律師會計師。二、

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三、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助產士護士藥劑士。四、

河海航行員引水人員民用航空人員。五、其他依法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此期間每年均舉行專技考試 1 至 2 次。

(三) 民國 37 至 75 年期間,納入考試法中成為專章

民國 37 年制定新考試法,將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併入考試 法,列為專章。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該年 12 月 25 日廢止。

(四) 民國 75 年迄今,回復成為獨立法規

75 年 1 月 3 日通過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將原考試法分為「公務 人員考試法」與「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兩法併行之制度。專門業人 員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在施行後,歷經 84、88、89 年修正,逐次改進運作環節之缺 失,成為現行之考試法規。

二、我國專門職業人員之定義

現代社會多元發展,加上知識持續不斷創新進步,職業知識隨之深化,同時 科技化現代化之倍速發展,新興行業亦隨之應運而生,也越來越多的「專業」誕 生。目前,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制度係以職業管理法律(規)為前提,如職業管理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律規定某一行業之執業資格,明定應經考試及格,考選部自當配合辦理考試。在 專門職業人員考試應由考試院辦理的憲法架構下,無法將每一自稱專業的新興行 業均納入國家考試辦理,因此在制定職業管理法律(規)之前,確立何種職業始謂 專門職業即有釐清之必要。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定義沿革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係民國以後的產物,在此之前,並未納入管理,

自無所謂的考試定其資格。民國 18 年 8 月 1 日公布之考試法首見「依法應領證書 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一詞,嗣其細則發布,將之界定為:1.律師、會計師。

2.農工礦業技師及公營事業技術人員。3.醫師、藥師、獸醫、化驗技士、助產士、

看護士。4.其他法令規定應領證書之人員。實際上,對於何謂專門職業及(或)技 術人員並無具體之定義,嗣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雖經數次修訂,仍維持 這種沒有明確定義,僅由其細則作考試範圍界定的情形;至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其第 2 條始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概括之 定義。在此之前,僅於民國 23 年 11 月第一屆全國考銓會議考選類議程 13 案考試 院交議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辦法之提案背景中提及:「…專門職業或技術人 員之考試,於人民之生命財產、社會之安寧所關甚鉅,亟應持續規劃舉行,以完 成考試院之職責。」(考試院考銓叢書指導委員會,1983),初見專門職業人員職 業關係人民之生命財產、社會安寧之論述。

民國 83 年 6 月 17 日大法官釋字第 352 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載以:「土地登記 涉及人民財產權益,其以代理當事人申辦土地登記為職業者,須具備相關之專業 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是故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屬專門職業。」,係對於憲法 86 條第 2 款規定作了定義性的闡述。隨後,87 年 2 月 26 日考試院第九屆第 70 次 會議決議:職業主管機自行辦理或委由民間團體辦理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 業資格或證照之考試及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8 款之規定,以「依法規」、「應領證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三項檢視之指 標。其中「依法規」係以職管理法律及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限,排除職權 命令與機關之內規;「應領證書」之規定,係指「職業證書」或「執業證照」而言;

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性之界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52 號解釋之理由 書,即「涉及人民財產權益」、「須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之行業,

即屬專門職業(李清香等,2006:67)。民國 87 年 5 月 8 日大法官釋字第 453 號解 釋復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範疇有關,於其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為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 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對 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定義有更為明晰之闡述。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定義之現行討論

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所指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定義即經大法官釋字第 352 號及第 453 號解釋理由書闡明,則其具體之定義應綜合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前開兩號大法官解釋說明。考選部於 85 年 12 月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此召開研討,對於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 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規定作出討論,曾綜合其意見(考選部,1998):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範圍,宜以依法律或經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 令,已明文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或有專屬之職業管理法 律,明確規範其執業資格應以考試銓定之人員為限,不宜僅依行政命令之規定,

即將其納入專門職業人員考試範圍。

2.如要將目前職業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由民間團體辦理涉及專技執業資格 或證照之考試及訓練,納入專門職業人員考試範圍,考選部宜先考量本身之能力 及相關之設備資源是否足以負荷,以及收回自辦,是否會比職業主管機關或民間 團體辦理更為理想。

3.如該項職業在法制上須經由國家考試以銓定其執業資格,亦宜採委託或授 權方式,由職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4.納入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專門職業人員,宜以下列之特性為限:

(1)該項職業具有高度之專業性或技術性 (2)對人民生命安全有直接重大影響者 (3)對社會安全有直接重大影響者。

5.目前職業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由民間團體辦理涉及專技執業資格或證照 之考試及訓練,宜尊重職業主管機關意見,信任人民團體,如職業主管機關管理 得當,該職業團體自律良好,則無需納入國家考試。

6.除憲法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 選銓定為必要條件外,亦涉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及職業選擇自由之 規定。因此,考量某項職業應否以考試定其執業資格時,宜併予考量是否會侵害 前述憲法對於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之精神。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之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 條對於專門 職業人員規範定義,僅規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 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性質上仍不脫過去規定於細則概括規定之範 疇,對於專門職業人員之釐清並無助益。

民國 93 年 4 月 23 日考選部也曾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定義提出研究報告,

其結論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定義,或可作為檢視考選部辦理之國家證照考 試之妥適性之參考,其如下(考選部研究報告,200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 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

涉及獨立的專業判斷,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

經立法機關制定職業管理法律或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管理法規命令,規 定應經考試及格,始能依職業管理程序取得執業資格,並組織職業團體,依執業 範圍、行為規範之管理規定執行業務者。」,依此定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具有 5 項特點:

1.執業行為涉及獨立的專業判斷,必須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 獲得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必須有法律基於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 利有密切關係,而對人民工作權設定資格之限制。

3.依法應經考試及格。

4.設有完整之職業管理制度。

5.有健全與自律性之職業組織。

其中前 3 項條件為判斷一行業是否足以成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要件。後 2 項條件為該行業管理上所必要之措施。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一不確定之概念,因各國社經結構及發展程度不同而 異,並隨各國社會進展、時代變化,範圍也隨之更易。參考前述美國、日本及英 國等先進國家發展情形,宣稱本身為專門職業之行業將隨社會的進展不斷膨脹,

因不能否認在現代社會,每一行業從業人員都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但在

因不能否認在現代社會,每一行業從業人員都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但在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1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