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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之自律規範

在文檔中 專門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 (頁 17-28)

第二章 專門職業證照之理論與制度

第二節 專門職業之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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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執照是指從事專業的合法權利,通常是由政府核頒,為最嚴格的職業 規定的形式,我國考試院辦理之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即屬工作必須持有之執照,目 前已有二十一項與公共安全有關或足以影響消費大眾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列 入須經國家考試認可始能執業。而註冊和證書則是承認個人具有資格和能力去從 事其專業工作,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及由各行業團體自 行舉辦的證照考試皆屬檢定性質,技能檢定合格並不具有執照意義,也不具管制 能力,其代表個人受檢的技術專精程度,以供自我能力開發及雇主擇才參考。

第二節 專門職業之自律規範

一、專門職業團體之發展 (一)歷史沿革

專門職業團體的發展根源可追溯至西歐中古世紀的行業協會,行會又稱為基 爾特(guild,亦作 gild)制度,始於公元 9 世紀,到 11 世紀後已相當發達。行會制 度是封建經濟關係的產物,它要求實現市場壟斷、同業者必須嚴守技術秘訣,反 對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同時也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為反抗封建領主剝削和盜 匪侵擾,而成立的集體自衛、壟斷某地市場的組織。在這些行會組織內部有嚴格 的行規行約,諸如,原料的採購和產品的銷售則由行會統一管理,不加入行會者 不得經營或從事該行業,對於招收學徒、勞動時間、生產商品的數量、規格、價 格以至使用的工具等也都有嚴格的規範。

有關行會制度的歷史沿革簡述如下:

歐洲的基爾特是為了互助和保護及促進行業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種協會,也是 經濟及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部分。中世紀的基爾特通常分為商人行會和手工業行 會兩種類型,以及隨後發展的公會(金志霖,1996:28-72):

1.商人行會(merchant guild)

商人行會為某一城鎮或城市的全體或多數商人的協會,他們從事地方貿易或 長途販運,批發或零售,經營各類商品,這些商人協會或行會主要是參與協調和 保護其會員的商業活動,在商人協會的組織逐漸嚴密之後,得到城鎮政府的批准 和承認,逐漸對本地商業取得了壟斷。12、13 世紀許多城市地區取得自治,行會 開始控制所在城鎮的委員會,透過立法管理許多城鎮的全部經濟活動。

2.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

商人行會出現後不久,手工業行會出現。手工業行會是職業協會,在一個城 鎮中,從事同種類手工生產活動的工匠,如鐵匠、木匠等,出於相同生產活動形 成特定職業類別,並為維護己身利益組織同業集團。此等行會一方面保障會員營 業機會的平等,避免惡性競爭,另一方面則禁止非會員從事產品的製造與販售,

並對有意從事相同手工業的人設定嚴格的條件與限制,以保障會員的既得利益(林 鐘雄,198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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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工 業 行 會 是 一 種 以 學 徒 制 度 為 基 礎 , 等 級 分 明 的 團 體 。 學 徒 訓 練 (apprenticeship)是手工業行會的基本要素,因為它保證了手工業行會福利所倚 賴的操作、傳統及人員的連續性。在這種結構中,會員畫分為師傅(master)、工 匠(journeyman)和學徒(apprentice)三種等級。師傅是有公認技能並能收取學徒 的公認的手工藝人;學徒是年齡稍大的兒童或少年,由師傅訓練本行業基本技能。

師傅為學徒提供膳食、衣服和住處,並給予教育,學徒則為其無償工作作為報酬。

學徒做完 5~9 年規定的服務期限後便成為一名工匠,即可以為某一師傅工作而取 得勞動報酬的手藝人。工匠能提出具備了技術能力的證據(作品)便可提升至師傅 地位,據此可開設自己的作坊並僱用和訓練學徒。手工業行會中的師傅們不僅擁 有技術能力而且握有財產及社會地位保障的特定核心集團。

手工業行會的排他性、保守性和壟斷作法以及選擇性入會政策逐漸損壞其經 濟效用。學徒制變為幾乎完全世襲性的,師傅為學徒升為工匠或工匠升為師傅設 立不可理喻的高標準。手工業行會僅僅為其自身利益服務,壟斷當地交易。對於 會威脅會員利益的技術革新也抱持著敵視態度。

直至 18 世紀啟蒙運動,基爾特的權威江河日下,除了宗教改革的影響和政府 權力的增強外,新市場的出現和更多的資本來源也嚴重削弱了手工業行會的力 量。商人成為資本企業家並形成公司,使商人行會失去其意義。技術革新步伐加 大,新的貿易機會打破了手工業行會特對特定行業的控制,於是手工業行會漸趨 瓦解。師傅往往變成工頭或企業家,而工匠和學徒則變成按日取得工資的勞動者,

因此,擁有巨大財富的資本家、管理良好的公司及其他協會的出現,漸將基爾特 排除在經濟動力主流之外。當法國(1791)、羅馬(1807)、西班牙(1840)、英格蘭 (1835)、奧地利和德意志(1859~1860)以及義大利(1864)頒布廢除基爾特的命令和 法令的時候,基爾特權威的基礎已經早已消失。雖然在印度、中國、日本和伊斯 蘭世界,手工業行會繼續盛行至 20 世紀,但它們同樣注定抵擋不住現代西方工業 組織的壓力。

3. 同業公會 (livery company)

英國倫敦的各種行業的同業公會,大多由中世紀的基爾特演變而來。20 世紀 末期的同業公會大多在 14 到 17 世紀之間由皇室授予特許狀而組成。這些公會在 許多方面有顯著的不同,其資產和影響力的範圍也很廣泛。幾乎每一個控制該行 業的公會都以名稱表示其行業,大部分與技能業有關。

依慣例,成為公會基本會員的條件為世襲、勞役(當正式會員的學徒)或購買。

在中世紀公會權勢達於顛峰的時期,基爾特透過特許狀或法令所賦予的權力來管 理會員。包括限制學徒及僱用條件、檢驗貨品的手藝並銷毀不合格的貨品,並以 罰金或懲罰作為執行規則的強制。至 16 世紀起,不斷變動的經濟及政治環境使公 會逐漸喪失其權力及影響力。多次企圖使中世紀基爾特適應新社會型態的嘗試皆 告失敗。

西歐各國的行會組織都曾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而改變自身的組織形式,大 致經歷了商人行會(guild merchant),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和公會(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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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階段。

就行會的總體發展趨勢而言,12 世紀下半期和 13 世紀上半期,是商人行會 的全盛時期,13 世紀下半期和 14 世紀,則由手工業行會獨攬大權,從 15 世紀起,

公會開始進入城市經濟領域,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同一時期內各地行會的 組織形式不盡相同,手工業行會和商人行會,公會和手工業行會在相當長的時期 內同時並存,然而就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言,手工業行會對商人行會來說,公會 對於手工業行會來說,都代表了行會的更高發展階段。

基爾特制度隨著政治、經濟、社會各種制度的改變而趨式微,資本主義興起 後,經濟市場中的行職業轉向組成工商業團體的組織型態。美國在 18 世紀建立同 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組織,到了 19 世紀末,類似的組織越來越多,1970 年後同業公會的時代來臨,其在自由企業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為了產業的共同 利 益 而 提 供 服 務 。 依 工 商 團 體 組 織 的 性 質 而 分 為 一 般 性 工 商 業 協 會 (Trade Association)以及專業性協會(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及綜合性工商業組 織(Umbrella Organization)。

(二)專門職業團體之定義與功能 1、專門職業團體之定義

專門職業團體是為從事於有關某一專門行業活動之團體,其會員主要是由此 專業之從業人員所組成,其目的則為解決此專業之問題,並促進此專業之發展(鐘 漢清,1995:2)。專業團體會先在專業社群中建立一中心點,通常是先有一個合 法的基礎,並逐漸擴大組織,例如慢慢從州或地方的聯合到國家的聯合,成為一 大型的專業聯盟。他們通常會經由專業期刊、會議、研究的支持、倫理準則的發 行以及專業的實務經驗,來形塑專業人員(Mosher,1978:149)。專業團體或聯盟的 存在,是為了貫徹增進專業人員福利、維持其地位、被認可的資格及其專業服務 品質保證的目標,通常專業團體也會扮演管制專業成員的角色,他們是國家發給 證照制度的擁護者(許瓔純,1998:78)。

2、專門職業團體之功能

專門職業團體如同一把保護傘,專門職業人員在傘下運作,提供專業知識與 服務,並保有其應有的地位,另一方面,專門職業團體也負起為社會把關的責任、

設定認證標準,決定新成員的進入與否,以確保專家的素質,還有訂定價格、倫 理典則的維護與違規懲罰的執行,更重要的是,專業團體的言論與研究,反映出 專業的定位與走向,使專業領域的發展或管理有依循的方向。

專業團體的首要功能是設立認證標準,由於專門職業人員是代表專業的智 慧,因此專業團體也為社會進行把關的工作,以確保專門職業人員之素質。對於 認證的設定也是對個人的一種檢驗,聚焦於專門職業人員的個別條件,確認其是 否擁有一個專門職業人員所需要具備的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表現。認證的 執行通常以考試通過發給執照的形式為之,專業資格的認證標準,也會隨著時空、

環境、文化、知識與教育的發展與變遷而有所變通。執照的發給通常是非終身性 質,意即個人取得專業證照後,會因違反專業的規定或法律條款的規定,而被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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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或永久地取消專業資格。舉例而言,醫師、律師、會計師與各項技師屬於終身 性的專業執照,但若違反專業團體規範或法律規定,即有可能臨時或終身地取消 專業資格,屬於執照可被取消或停止使用的一類(許瓔純,1998:79-81)。

還有一項懲戒功能,是在國家的一般行政及刑事處罰之外,另外對其從業人

還有一項懲戒功能,是在國家的一般行政及刑事處罰之外,另外對其從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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